2012国际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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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带答案和解析

1、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

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2、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

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

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3、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4、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5、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第一部分国际法导论一、1.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五、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是既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表明的态度,并不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一般采取“有效统治原则”。

按承认的表明方式,承认可以分为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按承认产生的效果,承认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六、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2012年单科提分背背+9期国际公法2

2012年单科提分背背+9期国际公法2

国际公法十二、登临权(临检权)与紧追权(一)登临权的主体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紧追权的主体与其一致(二)登临权的对象是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三)登临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有: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四)紧追权的对象是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五)紧追权的规则: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止于他国领海要点提示:1、政府船舶和飞机行使登临权或紧追权时需具备三个条件:(1)得到授权;(2)有清楚标志;(3)标志可识别。

2、错误登临的话,造成损失的,登临国要承担国际责任3、紧追权需先警告,再紧追;在公海中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但被追者一旦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十三、外空活动的主要制度(一)登记制度,外空探索采取双重登记制,须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若两国共同发射,在一国登记即可。

(二)营救制度,航天器失事,他国负有通知、救助与安全送回的义务(三)发射国责任制度:(1)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3)当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时:①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②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第三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点提示:1、外空探索采取双重登记制,须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2、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3、空--地:绝对责任;空—空:过错责任;空—空—地:绝对责任;空—空—空:过错责任4、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一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之一国际法复习之一(豁免相关问题)一、国家主权豁免(一)概念。

1、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表现为:(1)指的是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2)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3)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财产不得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2、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限制豁免区分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1)一国政府与另一国公司的商业活动,奉行绝对豁免;(2)一国有公司或企业与另一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适用限制豁免。

(二)国家主权豁免的几个关键点。

1、诉讼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

诉讼管辖豁免指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外国为当事方或虽未以外国为当事方,但实际影响该外国的财产)财产执行豁免指的判决前或判决后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默示放弃(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起反诉,但出庭主张豁免、出庭作证等不得视为放弃豁免)。

(3)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得推定为放弃执行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送达司法文书、火灾、疫病等也不例外;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征用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补偿。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档案位于何处何种情况(包括断交)都不收侵犯。

3、通信自由,但无线电收发信机设置应经所在国同意;(4)免纳捐税;(5)使馆人员行动与履行自由,但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外交人员(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与馆长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所在国公民,享有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习惯二、简述或论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基本特征?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何?3.试述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及其范围,并分析各种渊源的地位。

或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并说明其意义。

4.试述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各种理论5.国际法在国内运用中如果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如何?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及其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上的继承 3.永久中立国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家的要素 2.试述承认的法律效果,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3.试述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4.试述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规则第四章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属人管辖 2.属地管辖3.保护性管辖 4.普遍管辖5国家豁免 6.自卫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2、试述国家责任的构成、形式及其免除3、《国际社会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对国家责任制度有何新发展?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名词解释:1.国籍 2.外交保护3.引渡 4.庇护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籍取得与丧失的条件与方式2、试述庇护的原则3、试述引渡的原则4、如何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5、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一、名词解释:1.领土 2.先占 3.割让 4.民族自决 5.共管 6.国际地役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领土主权的概念和意义2、简述领土的组成3、试述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五种传统方式以及现代领土变更和取得方式4、简述对领土主权限制的方式5、简述边境制度的内容第七章海洋法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 2.专属经济区 3.大陆架 4.临登权5.紧追权 6. 平行开发制度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内海域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2、简述毗连区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3、试述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行制度4、试比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5、试述公海自由的内容6、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7、试述群岛水域的划定及其通过制度8、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权利和责任。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题目加答案) 最新版 绝对考试必备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题目加答案) 最新版 绝对考试必备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格老秀斯)。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 C 1954 )年提出的。

3、下列( B 伏尔加运河)不属于通洋运河。

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A 域外庇护权)。

5、( D 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追权。

6、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 D 等于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7、学者对国外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宣告说)8、( D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 B 领海)10、外交团是( A 外交礼仪)方面的团体。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 C 平行开发制)12、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确定的。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 D意志协调说)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 C 国际航行的海峡)1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D 外空条约)。

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D 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18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反对。

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B美国的凯尔逊)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随领土转移原则)2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D国际强行法)范畴。

22、归化”是指( C 因申请)取得国籍。

23、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D 调解)2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丁韪良)。

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 A 15 )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0101

国际法0101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国际法(第一部分)第1页 第一部分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2013年三国法概述——2012年三国法真题命题特点简要分析2012年的司法考试卷一试题中,和2011年相同,三国法一共考了26道题,共计39分,与2008、2009年、2010年不同,这三年都是考了31道选择题,计44分。

最近五年的平均分为42分。

一、2012年三国法真题统计表二、2012年三国法真题命题主要特点1.总体上依然注重传统重点的考查,对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考查趋向更细致2.注重对热点相关的知识点的考查3.新增考点或次新考点仍然在真题中有所体现4.一些考题的考点偏细——注重考察一些考生容易忽视的细节知识点5.出现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考题甚至跨学科的综合性考题三、复习三国法的建议:1.注重掌握知识点的系统性,重视归纳总结2.关注传统重点、高度重视历年真题3.热点新增考点4.注重强化练习国际公法★概说——国际公法考点、理论体系国际公法部分近年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在12分左右(2006年13分;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均为12分,2011年11分,2012年11分)。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协议制定2.国际法的执法方式——不存在统一的强制执行机关3.国际法的渊源重点难点: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国家条约一般是明示的、成文的,国际习惯一般是默示的、不成文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只是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国际习惯原则上对各国都有约束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带答案和解析

1、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2、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4、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5、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2、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交关系法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交关系法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应以双⽅协议进⾏。

国家通过协议决定有关建交的事项,包括建⽴何种外交关系及如何设⽴使馆。

建交协议形式: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等。

(2)外交关系的建⽴是由国家之间的互建常设外交机构的⾏为形成和体现的。

(3)由于某种原因,⼀国也可以单⽅⾯暂时关闭使馆,甚⾄断绝与另⼀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同意后实现。

2.外交⼈员(1)使馆馆长;(2)⼀般外交⼈员:参赞(政务、商务、⽂化)、武官、外交秘书(⼀、⼆、三等)和随员;(3)⾏政及技术职员:译员、⼯程师、⾏政主管、会计等;(4)服务⼈员:司机、清洁⼯、修理⼯等3.特别使团是⼀国经另⼀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国,代表派遣国进⾏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1)特别使团由派遣国的⼀名或⼏名代表组成,其中⼀名为团长。

特别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员、⾏政与技术⼈员和服务⼈员。

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

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特别使团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根据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规定,①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房舍。

②⽐《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豁免例外增加了⼀种,即特别使团⼈员在公务范围之外由于使⽤车辆肇事造成的损害的诉讼不在豁免之列。

⼆、外交特权与豁免(熟悉)(⼀)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员⾮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使馆馆舍(未经使馆馆长及其代理⼈同意,不得擅⾃进⼊执⾏公务,送达司法⽂书或遇⽕灾以及流⾏病发⽣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或损害,并防⽌⼀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具免受搜查、征⽤、扣押或强制执⾏(10年79)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论何时何处)(1)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其位于何处;(2)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3.通讯⾃由(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切公务⽬的⾃由通讯,并予保护(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不受⼲扰和妨碍);(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切适当⽅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线电发报机);(3)使馆的来往公⽂不得侵犯(⼀切来往⽂件);(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件或公务⽤品为限);(5)外交信差在执⾏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①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件;②外交信差享有⼈⾝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式的逮捕或拘禁;③派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④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载明邮包件数的官⽅⽂件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使馆可派遣馆员⼀⼈向飞机机长⾃由取得外交邮袋)4.使馆免纳捐税(1)免纳国家的、区域的或地⽅的捐税,如房地产税,但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如⽔费、电费和清洁费等;(2)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续费免纳捐税;(3)使馆的公务⽤品,如家具、打字机、车辆等免纳关税和其他课征,但储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5.使馆⼈员有⾏动和旅⾏⾃由(1)接受国不得对使馆⼈员的⾏动予以妨碍或⼲涉,不得侵犯他们的⾃由权,包括私⼈活动的⾃由;(2)此种⾃由受国际法的原则和接受国法律规定限制,如使馆⼈员不得擅⾃进⼊接受国法律禁⽌或限制进⼊的区域,不得进⾏间谍、*等违法活动6.使⽤派遣国的国家标志(⼆)外交⼈员的特权与豁免:1.⼈⾝不可侵犯;(1)接受国应予尊重,不侮⼈格,不得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但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员犯罪⾏为的防⽌或制⽌⽽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员本⼈的挑衅⾏为⽽引起的他⼈正当防卫的实施。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基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复习指导上的综合练习问答题答案

国际法复习指导上的综合练习问答题答案

一、简答题: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12级国际法期末分解

12级国际法期末分解

12级国际法期末整理题型:单选10个多选10个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原题,课上的练习题判断10个名词解释5个简答3个论述1个课上的重要案例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约定必须遵守。

是国际法院裁判案件首先适用的。

②分类:a.按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b.按内容和性质: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国际习惯——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①构成要素:a.物质要件→通例(各国的实践);b.心里要件→法律确信(被各国接受)②国际习惯已经形成的证据:国家法律法规、外交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和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3)一般法律规则——补充渊源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资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5)国际司法判例、学者学说——辅助资料不具有法律拘束力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案例分析题、论述)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一元论: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效力来自国内法。

(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效力来源于国际法。

(否定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2、二元论(平行说):不同法律体系→渊源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过分强调区别,造成对立)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1、国家应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有规则。

国内法的规定不得免除国家在合法条约下的义务。

2、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指定的国内法。

2012司法测试国际法考点之导论

2012司法测试国际法考点之导论

2012司法测试国际法考点之导论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渊源(熟悉)(综合题)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达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08年四川31)(二)国际习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09年31)(三)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和辅助地位)(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综合题)(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例外)(09年31)1.主权的三个方面:对内权(国家在国内行使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对外独立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失误,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自保权(包括自卫和国防权,自卫的条件是攻击和相称)2.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行使自己主权的同时不能侵害别国主权。

每个国家都应与他国和睦相处,忠实地履行国际义务。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范围)(02年55)(08年四川32)1.内政是国家给予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

2.内政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

3.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①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一致,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②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依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导学中心适用范围:试卷代号为4018的地方本科考生。

一、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使学生了解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公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

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2、考核对象:本科法律专业。

3、考核方式: 期末闭卷方式。

4、命题依据: 依据教材、下发的教学实施意见、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题。

5、考试要求: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考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正确地分析和解答思考题。

6、题的类型和结构: 类型分为六类。

即单项选择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填空题(15分),名词解释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25分)。

7、考核形式:闭卷、笔试。

时间:120分钟。

其它:从题型可以看出,《国际法》的考试题注重客观性命题,即着重考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量较大,面较宽,题量分散是其特点。

•同学们在学习和复习时请注意全面掌握。

书本外的补充知识原则上不做考试要求。

二、期末教学复习指导导论1、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2、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3、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家1、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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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指导一单项选择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格老秀斯)。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C 1954 )年提出的。

3、下列(B 伏尔加运河)不属于通洋运河。

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域外庇护权)。

5、(D 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追权。

6、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 等于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 D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8、(D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 领海)10、外交团是(A 外交礼仪)方面的团体。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 C 平行开发制)12、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 1945年“雅尔塔会议”)确定的。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 D意志协调说)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 国际航行的海峡)1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外空条约)。

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 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18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反对。

1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美国的凯尔逊)2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随领土转移原则)2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D国际强行法)范畴。

22、归化”是指(C 因申请)取得国籍。

23、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调解)2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25、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丁韪良)。

26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A 15 )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2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C 习惯国际法)。

28、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29、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使国际法法典化)。

3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C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3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1400多平方公里)。

32、北冰洋面积约有(D 1500多平方公里)。

33、1702年荷兰哪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B 宾刻舒克)。

34、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D 125 )。

35、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 D 4 ).36、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C 万国邮政联盟)。

37、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国际劳工组织)。

3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C 联合国法委会起草的)。

39、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C 联系成员)。

40、根据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4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B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42、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联合国国际法院)。

43、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 1922 )。

44、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B 联合国安理会)。

45、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 19世纪)。

4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4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4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 损害赔偿责任)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A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50、人权的含义是指(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8、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19、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0、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2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4、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7、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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