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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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2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0•【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1995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积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性经济实体。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兵团系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畜草等资产;(六)国家和有关组织、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政府令37号发布日期:1993-7-3执行日期:1993-7-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提留的提取第三章集体资金的管理第四章集体资金的使用第五章农村合作基金会第六章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199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原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集体积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机具、牲畜、林木等集体财产折价款,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合同未兑现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属于集体的财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有偿使用、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和内部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化农村改革服务,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各业协调发展服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要遵循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究效益、民主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农村集体积累的提留,必须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提留的提取第八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从村民收入、村办企业收入和从事其他产业人员的收入中提取。

第九条集体提留(包括乡镇统筹费)比例,要控制在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不超过3%,乡(镇)统筹费不超过2%。

第十条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税后要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收入比较高的从业人员可适当提高收取比例。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职责,引进激励机制,加大盘活不良贷款力度,努力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我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帐管理指导意见》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系指将信用社不良贷款按一定时段、金额、性质进行划分,一次性锁定余额,和其他贷款实行新老划开,分别考核,在信用社和县联社分别建立台帐,对划分到县联社的部分,由信用社委托县联社实行集中处置,专班清收,双线管理。

但委托资产保全部集中处置的贷款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资产剥离,基层信用社有责任、有义务会同资产保全部清收。

第三条实行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改变原始法人机构、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2、不改变资产债权人的原则;3、不改变农村信用社原贷款责任人的原则;4、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实行不良贷款分帐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防范、控制和化解资产风险为重点,以不良贷款分帐管理为突破口,逐步建立正常贷款保值增效、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市信用社资产质量的明显好转。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五条信用社不良贷款分帐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新老划开、分帐管理、集中处置、专班清收、分别考核、降旧控新。

第六条新老划开、分帐管理新老划开的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以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为准,对2001年6月30日以前和2001年7月1日以后的不良贷款,由基层信用社逐笔建立明细帐,县(市)联社对托管的不良贷款建立信贷台帐,实行专项管理,双线控制。

信用社对辖内不良贷款要进行全面核实,并按国税发[2000]101号文的标准进行认定:(一)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帐贷款)。

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二○一二年五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营业网点。

第三条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资金管理等功能。

网上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进行。

第四条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为注册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开通前必须确认注册客户已知悉网上银行各项服务,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县市联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网上银行业务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 1 -下简称区联社)、县市联社、营业网点三级管理。

县市联社营业网点负责办理网上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八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

县市联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须向区联社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经区联社批准申请后,须持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并符合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营业网点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由县市联社以书面形式提交区联社,由区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条区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市联社按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逐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在农信社开户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逐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在农信社开户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逐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在农信社开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新财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逐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在农信社开户管理的通知(新财外〔2008〕49号)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局。

近几年,我区农村信用社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区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支持“三农”的重要金融支柱。

2007年末,全区农信社各项存款408亿元,各项贷款220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13.7%和29%。

2007年,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仅占全区金融同业的8.85%,而农业贷款的投放已占金融同业的70%以上,农村信用社用不到9%的资金来源保证了我区70%以上的农业投放,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覆盖率和贷款净投放都分别排在全国农信社系统第一和第二位,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十分突出。

我区农村信用社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财务重组、强化贷款管理、清理历史拖欠和央行票据置换等改革措施,我区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有了较大改善,2007年,按照四级分类不良贷款率9.32%,远远低于2005年21.79%的水平,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联社由2006年的29家,增加到2007年的33家,达标联社的资产占比也从2005年的25%上升到2007年的34%;全区农村信用社整体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提取的各项风险拨备由2005年的2.97亿元提高到2007年的15.6亿元,对全部不良资产的覆盖率由2005年的9.14%提高至29.07%;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2007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实现经营利润7.5亿元,比2005年增加6.11亿元,盈利面达到95%,已经开始扭转多年亏损和微利的局面,经营效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臵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
尽职处臵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臵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臵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臵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臵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臵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臵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臵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
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新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水平,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加大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信用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自1999年启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对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的良好局面。

但是,当前我区农村金融服务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发展不平衡,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覆盖率还比较低,“贷款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总体薄弱,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主要载体,全面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受益、失信吃亏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促进支农信贷资金稳定增长,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帮助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诚信新疆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促进网上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体系及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第三条要达到落实风险管理的目的,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规章制度来进行。

此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网上银行安全体系组织架构设计(以下简称组织架构);2.网上银行安全职能/角色设计(以下简称职能/角色);3.网上银行安全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注:信用社网上银行系统由于共享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网银系统,整个风险管理体系分为两部分:信用社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农信银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两套风险管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垂直管理,即下级向上级汇报的方式,两体系的中层和高层,必须保持协调沟通,形成整体的安全管理体系来保证信用社网上银行的安全。

第四条组织架构设计网上银行整体安全组织架构图在安全管理体系中,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既包括信用社理事会成员,也包括农信银领导,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沟通,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的决策事务。

安全负责人(部门)实行双负责制,即包括农信银安全负责人和信用社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两者保持协调沟通,同时保证各自负责系统内职能和需双方协调的职能得到有效执行。

在网银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中,大部份职能相互交叉,如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信息安全审计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安全保卫职能。

交叉但不表示同一职能由两单位共同执行,只表示在各单位所负责的系统内执行相应的职能,同时,农信银的运行开发部、安全管理专员需要和信用社的科技中心和电子银行部保持有效的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确保农信社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新疆农村信用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农信社为规范业务活动、内部管理、员工行为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农信社应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农信社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研,了解行业最佳实践,总结内部管理经验,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起草阶段:根据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将规章制度初稿征求相关部门、员工及客户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阶段:将征求意见后的规章制度提交农信社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

(五)发布阶段: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六条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总则、适用范围、 definitions、基本原则、业务流程、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违规处理、附则等。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明确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员工理解和操作。

(二)实用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农信社的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应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四)动态性:规章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农信社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农信社应明确各部门、岗位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中的职责,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第十条农信社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14页word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14页word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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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不良资产有效管理,加大清收处置力度,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系指将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按时段、金额、性质进行划分,移交至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实行资金清算,单独核算,集中管理,专业清收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不良资产清收指将不良资产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

第五条不良贷款盘活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化为正常。

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二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
担保有效。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由原债权社办理,不得对原借款人发放新贷款,资产风险管理部不得发放贷款。

第七条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旨在建立一个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核心,以分账考核和专业清收为手段,以正常贷款保质增效、不良贷款盘活控险为主要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县(市)联社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联社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县(市)联社对资产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比例管理、优化配置、绩效挂钩”的财务管理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核定清收专项费用和专项奖励费用,抽调精兵强将,提供必需的交通工具,保证清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机构专设、分账管理、清管结合、绩效挂钩”的原则。

(一)机构专设。

县(市)联社应设立专门的清收机构,配备专职的清收人员,进行专业的清收运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分账管理。

县(市)联社以资产风险管理部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单位,对其管理的资产实行单独考核,独立核算(账务核算程序见附件)。

(三)清管结合。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不良资产
行使管理、诉讼、保全、执行、处置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绩效挂钩。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实行经理负责制,部门经理公开竞聘,员工双向选择,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绩效挂钩,按绩取酬。

第十一条严防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划段后新增不良贷款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增强客户经理责任心,减轻基层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压力,加快发展步伐,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不改变原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关系,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机构的设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县(市)联社成立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管理部。

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县(市)联社必须实行不良资产分账管理。

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县(市)联社应落实专人管理全辖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的构成。

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从县(市)联社机关和辖内基层信用社中聘用,人数由各县(市)联社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规模和工作需要来确
定,其人员组成要以清收业务骨干和熟知法律的员工为主体。

第十五条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县(市)联社聘任,与任期目标挂钩。

其基本条件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业务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制定辖内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实施办法、意见;
2.下达不良资产清收的工作目标;
3.督促并检查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

(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在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其职责:
1.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对接收的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及其清收保全负总责;
2.根据自治区联社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负责对潜在的信贷风险提出建议,对接收的不良贷款实施清收、盘活、保全等措施;
4.负责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变现;
5.负责控制各项经费预算,降低清收成本;
6.汇总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相关报表,分段分析并及时上报;
7.负责管理不良资产档案资料。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新老划段,基层信用社以2006年12月31日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基数划转。

第十八条分账管理划转范围。

(一)截止2006年12月31日以前企(事)业单位不良贷款。

(二)自然人其他不良贷款。

(三)农户不良贷款划转额度由县(市)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历年已起诉判决生效,但未执行收回的不良贷款。

(五)跨区不良贷款。

(六)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七)账销案存不良贷款。

(八)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抵债资产。

(九)投(融)资不良资产。

(十)县(市)联社认为需分账管理的资产。

(十一)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不良贷款,在完成责任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分账管理;
(十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接受的不良资产余额应不低于全辖不良资产余额90%。

第十九条未移交的不良资产由原机构负责组织清收处置。

第二十条通过对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并对分账管理不良贷款与正常贷款实行分开考核。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划转范围,对新老划段的不良资产清理和建账。

(一)基层信用社组织人员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存量中拟划转的不良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账销案存资产等)账、据、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达到账务“六相符”,确保占用形态反映真实,档案手续齐全,责任明确,锁定余额,并分别抄列移交清单(附件2、3)。

(二)基层信用社将拟移交的不良资产全部资料进行复印、建立台账,以便及时监控和备查。

(三)县(市)联社审计、信贷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拟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审计部门要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确认债权,明确责任义务。

(一)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对拟接收的不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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