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员条例》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内化的立法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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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潘云波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2006年2月23日,在有106个国家318名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以104个国家赞成两个国家弃权的绝对票数通过了全新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被喻为海员的“人权法案”,同时又被称作与SOLAS公约,MARPOL公约和STCW公约共同支撑国际海事法律的第四根支柱。

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诞生既是全球1200万海员的福音,同时也势必对整个海运界产生重大的影响。

【总页数】3页(P63-65)
【作者】潘云波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J], 吴敏
2.国际劳工组织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J],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J], 毛欣维;姚万军
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J], 毛欣维;姚万军
5.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概况 [J], 于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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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难点解析及对策建议

海事劳工公约难点解析及对策建议

海事劳工公约难点解析及对策建议作者:毛洪鑫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19期2013年8月20日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其核心是实现海员的体面劳动,对于拥有65万海员的中国来说,履约成了必由之路。

在外面呼声一片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思考,中国批准公约的难点在哪里,出路又在哪里?如何建立适应公约实施的有效机制,尽快批准加入并全面实施公约。

为此,笔者通过对国际国内法律和实践的要求,基于中国船员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履行海事劳工条约的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以助于我国政府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建立适应公约实施的有效机制。

一明确船东责任,避免代而不管针对目前在船舶管理业已经存在的代而不管的现状,为避免在海事劳工条件管理上的责任不清的问题,根据公约要求,应当严格界定船东的定义——“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一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将公约的主体责任指向实际管理和掌控船舶的人,其责任包括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关的硬件设施设备的管理,还包括涉及海员社会福利、就业以及职业健康保护等内容的保障。

防止用简单的协议的方式转移船东责任,出现类似的船员服务机构或代管公司成为履行海事劳工责任的主体,实质是代而不管。

二出台国家政策,促进海员技能开发公约对缔约国出台国家政策,鼓励和促进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的要求,与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整体战略是相吻合的。

国家在全行业的促进就业上,应有更多的特殊政策惠及海员这一特殊职业,打通政策壁垒,拓展海员职业发展的空间。

一是完善海员就业登记制度,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登记政策,建立海员的就业登记平台,定期审查海员就业登记的种类和人数,以满足我国航运业发展的水平,同时也要避免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给海员造成就业困难等不利影响;二是针对海员培养的周期长、成本高、标准严的特点,对海员的职业教育培训进行全面补贴政策,全免或部分减免海员个人的职业教育培训费用,包括海员职位晋升的培训费用,鼓励高层次、高素质海员的培养形成;三是将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补贴政策全面惠及海员,包括跨省转移和提高补贴额度;四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员工会组织与船东组织共同协商,达成提供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培训的整体协议,为海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抵制只使用不培养的船东,建立公平健康的海员就业和职业发展环境。

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国内层面
我国已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在国内法中对船员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海商法》、《船员条例》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明 确、执法力度不够等。
研究热点与趋势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船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障等方面的 问题。未来,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船员权益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 遇,相关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工作安全保障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确保船员在工作过程中 的人身安全,减少工伤事 故。
娱乐和休闲设施
在船上设立娱乐和休闲设 施,如图书馆、健身房等 ,以满足船员在非工作时 间的精神文化需求。
船员投诉与维权机制
投诉渠道建立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如投诉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便船员及时反映问题。
投诉处理程序
其他国际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并规定了该组织在促进各国在海事领域的合作、鼓 励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职 责。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国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该规则的实施 对于保障船员权益也有积极作用。
众对船员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航运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 与船员权益保护工作,推动行业 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共同营
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国际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现状总结
01
国际公约和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船员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相关国

对最新海事劳工公约中海员劳动安全条款的评析

对最新海事劳工公约中海员劳动安全条款的评析

保护制 订 一 个统 一 的 国际 标 准
,
同时 确保 新 公 约 能够
年海 事 劳
然 而 目前 我 国政 府 和 主 管机关在 这 方 面 所 做 的工
,
获得 广泛 批准 和 有 效 实施 目的 的产 物
作 离公 约 的 要 求 还 有相 当一 段 差 距
特别是在 制定 标
年 第 期
《 航海 技术 》

,
对 于 这些 问 需 要 在 对公
, ,
对 安 全 生 产 的重 视
旦公约 生效 的工 作

,
,
建 立 一 个 海 员 劳 动安全 与 事故 预

约 规 则 导 则 等 进 行 认真研 究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一 个 系

防 方 面 的 标 准 已 是 一 项 势 在 必行 非 做 不 可 的 工 作 一
的 国 际 公 约 和 规则 以及 建议 的要 求 船 东 海 员 和 其 他
安 全 与 卫 生 保 护 方 面 的 相 关 标 准 和 其他 国 际 标 准 以 及
Hale Waihona Puke 有 关 人 员 的义 务 船 长或 船 长 指定 的人 员 的 职 责 船 上 选 定 的 安 全 代 表 的权 限 等

业 务 守则 等

其 中涉 及 劳 动 安
和守 则
守 对
关键词
动保护
川 比幻。

海 事劳工 公 约
海 员劳 动 安 全
海 员劳
事故 预 防

卫 与安全保 事故 本 将 — 年 海 事 劳 工 公 约 中 的有 关 海 员 劳 动 安 全 与 事 故

,

船员条例的出台对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船员条例的出台对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

船员条例的出台对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朱镓晨2220123499条例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现了中国海事管理与国际先进海事管理理念的接轨。

《船员条例》的出台,不仅在形式上填补了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的一块空白,更在实质上实现了中国海事管理与现代国际海事管理理念的接轨。

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在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应得到充分保障等,这些都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重要内容。

《2006海事劳工公约》是去年在国际劳工组织94届大会上通过的新的公约,被称为船员的权利法案。

据专家估计,公约将在3-5年内生效。

公约刚通过,我国就通过国内立法履行公约的核心内容,彰显出目前我国海事管理的履约能力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二是体现了国家对船员工作、航运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我国正进行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这四位一体的建设中,“以人为本”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的劳动,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

对于航运业来说,“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体现以船员为本,因为船员是水上交通中最活跃、最复杂、最重要的因素。

《船员条例》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同时专门规定了“船员的职业保障”一章,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三是从行业层面看,规范的船员工作,将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船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海事法律的一块空白,结束了船员管理无系统法规可依的历史,完善了船员保护和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船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船员的适任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利于规范船员流动和管理市场;有利于我国船员走向国际。

必将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以及促进航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海上劳动和船员权益的法律保护

海上劳动和船员权益的法律保护
海上劳动和船员权益的法律保护
目 录
• 引言 • 海上劳动法律保护概述 • 船员权益保障核心内容 • 海上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建设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船员权益
推动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海上劳动条件特殊,船员面临诸多风 险和挑战,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 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 正的待遇和尊重。
调解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将签订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 自义务。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 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该申请。
仲裁审理
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 理,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 、质证、辩论等程序。
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
仲裁庭组成
仲裁委员会将指定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负责审理该案件。
仲裁裁决
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 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
诉讼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起诉
受理与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 讼,并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立案。
开庭审理
判决与执行
海事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海事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 事人必须履行该判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判 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05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建设
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评估
健康与安全保护
健康检查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主管机关及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徒法难以自行。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船员管理制度也需要有高效廉洁的海事管理机构去监督实施。

否则,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将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条例明确规定了船员的主管机关及职责。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的船员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首先,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包括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在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船员管理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起草、上报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布船员管理规章等。

其次,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与《船员条例》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与《船员条例》的比较研究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与《船员条例》的比较研究孙仲奎【摘要】@@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应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极有可能在2011年生效.公约在内容上有正文条款、规则、技术守则三个层次,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性守则.【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上半月)》【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1页(P56)【作者】孙仲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应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极有可能在2011年生效。

公约在内容上有正文条款、规则、技术守则三个层次,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性守则。

公约的内容有:一是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二是海员就业条件,三是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四是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五是符合和执行。

《船员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船员条例共八章73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国际劳工公约》与《船员条例》的共同点1.海事劳工公约与船员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一致的海事劳工公约在其序言中提到:制定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低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显然,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的目的:一是为国际海员劳工制定一个统一的公约,让世界海员劳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二是国际海事劳工受公约保护;三是保障国际海员劳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船员条例在其总则的第一条即写明:一是为加强船员管理;二是为提高船员素质;三是为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五是保护水域环境。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目前我国的船员工作者有多少人?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

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

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条例对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详细说明: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作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立法历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立法历程回顾

的差距。 因此,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会 同部体改法规司、 人
事 劳动 司 向部 领 导请 示 的船 员立 法 方案是 : 先行制 定 拟
以比较成熟的船员注册、 培训 任职管理制度为主体 , 同
理条例起草组着手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员管理条例 ( 草案初稿 )。 > 在总结建国以来船员管理经验 , 特别是我
务院相关部委、 员工会、 海 主要航运企业和 海事 院校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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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 系尚未形成 , 船员的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 : 四是 , 我国从事船 员服务的_些机构, 肆 意违反 国际航运界 的游戏规则 ,严重盘剥船员的利益 , 而 当船员工伤或者遇难时 , 这些船员服务机构又逃避责

立法背景 回顾
_
1 2年前 , 交通部党组作 出决定 : 制定船员 管理方面 的法律 , 通过全面加强和规范船 员管理 , 保障水上 切实
是, 由于航运的市场化转型较国内其他行业早 , 特别
是国际航运更早。 交通部所属的航运企业都与交通部实 行 了政企 分开 , 在航运市场化进程中 , 船员 的无序流动
严 重影 响 了国 家骨干航 运企 业 的正常 生产 。 些小 公司 一
实和完善后 , 向部领导作了汇报 , 当时的支松金副部长十 0
程 , 划经济 体 制 下形成 的政 府和企 业 对船 员 的管理 秩 计 序 受至重 大冲 击 ,进 而 严重 影 响 了水上 交通 安全 管理 ; I

船员劳动法与海商法的合规管理

船员劳动法与海商法的合规管理

完善内部报告机制
建立内部报告渠道,鼓励 员工积极报告合规问题和 违规行为。
加强合规培训与宣传
定期培训
组织定期的合规培训,确 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 。
制作宣传资料
制作合规宣传资料,如海 报、手册等,张贴在显眼 位置,提高员工的合规意 识。
开展合规知识竞赛
举办合规知识竞赛等活动 ,激发员工学习合规知识 的兴趣。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尽管本研究在船员劳动法和海商法的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例如,对于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缺乏足够的实证数据和案例分析等。
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和深度,加强对船员劳动法和海商法合规管理的实践 探索。例如,可以关注新兴技术对船员劳动法和海商法的影响,探讨如何利用科技手段 提高合规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船员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5
船员劳动法与海商法的合规管理策略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01
02
03
制定合规手册
明确船员劳动法和海商法 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的 合规要求和操作流程。
设立合规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 或指定合规专员,负责监 督和管理公司的合规事务 。
VS
海商法的作用
海商法是保障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安全、 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海上运输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海上运输 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核心内容
船舶与船员
海商法规定了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等船舶关系,以及船员 的权利、义务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船员劳务合同论文

船员劳务合同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员劳务合同在船舶运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特点,并对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途径进行了探讨。

一、引言船员劳务合同是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为完成船舶运输任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船员劳务合同不仅关系到船员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船舶运营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研究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纠纷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船员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如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等。

同时,船员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质:(1)船员劳务合同具有国际性。

船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国际法律关系。

(2)船员劳务合同具有高风险性。

船员在海上作业过程中,面临着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风险。

(3)船员劳务合同具有长期性。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的时间较长,合同期限可能涉及数年。

2. 法律关系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船员在船舶上履行职责,船舶所有人支付报酬。

(2)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船员在船舶上接受船舶所有人的管理,遵守船舶规章制度。

(3)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特点1. 纠纷主体多样。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公司等多个主体。

2. 纠纷内容复杂。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工资、福利、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等多个方面。

3. 纠纷地域广泛。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国际法律关系。

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

对海员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海员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海员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现代化进程申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设计。

我国是航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通过立法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对我国海员社会保障立法具有重要影响。

有必要借鉴《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海员的社会保障条款,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海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明确海员劳动关系、充实保障內容、确定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国海员社会保障特殊立法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海员;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通过强制性立法,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予以保障的制度。

社会保障具有融资、调节投资、平衡需求、保障及配置劳动力等功能,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社会补偿、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等重要作用。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格局。

但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层次不高,特别是在对海员等特殊主体方面缺少有针对性的立法,还没有完全体现相应国际公约的要求。

也不能完全满足保障这类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需求,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以海员为例,就完善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探讨。

一、加强海员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海员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和较典型的社会性,正如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所言:“没有海员的贡献,有一半世界在受冻,另一半世界在挨饿。

”海员也被称之为“带给世界温饱的职业”。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状况是滞后于我国国情的,与我国政治、经济等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虽然关于公民的社会保障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性规定,但尚无一部法律出台。

至于海员社会保障的特殊规定就更是一片空白。

船员管理概括及主要法规介绍

船员管理概括及主要法规介绍

船员管理概括及主要法规介绍前言所谓管理就是在社会活动中,一定的人或组织依据所拥有的权力,通过实施既定措施,对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进行协调或处理,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

船员管理就是对特定的对象—船员所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过程。

船员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船员管理的目的是提高船员的技术素质,而广义的船员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保护船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现行的船员管理模式,可用方框图归纳成如下:上述方框图归纳的仅是狭义的船员管理范畴;广义的船员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更多,除上述内容提及外,还牵涉到船员的就业、工资、船员患病及受伤的医疗保险、船员食品、起居舱室、遣返等有关福利待遇和权利保护以及船员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国际上有国际劳工组织(ILO)就船员的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工作、生活等方面制定了许多公约,我国政府也承认了其中的14个公约,包括ILO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92号公约(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ILO134号公约(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166号公约(海员遣返公约)、ILO68号公约(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ILO55号公约(船东在船员患病、受伤或死亡时的责任公约)等,这些公约的规定为我国外派船员及从事国际航线工作的船员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自从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实施,对从事国内工作的船员在船员的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政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船员管理沿革1、我国加入国际海事组织之前:●1950.7.21 《公务轮船船员管理暂行规定》●1953.8.3《海上轮船船员检定考试暂行办法》、《出海小轮船船员检定考试暂行办法》●1953.9《船舶报务员证书考试办法》●1955.10《高级船员技术考核办法》●1963.《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1979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等。

船员条例释义

船员条例释义

船员条例释义《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劳务合同合法性之辨析

船员劳务合同合法性之辨析

船员劳务合同合法性之辨析劳务合同在中国法下系无名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船员是否亦应像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一样,享有社会保险呢。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中国现有船员165万人。

其中,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10;其余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调查发现,大部分签订劳务合同的船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仅有少数船员通过用人单位为其投保保险金额极为有限的商业保险。

劳务合同波及船員利益影响社会保障船员签订劳务合同的弊端在于用人单位可以乘劳务合同无专门法律调整之机,拒绝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

而签订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船员投保社会保险。

签订劳务合同船员缺失的社会保障主要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养老保险。

缺失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长、船员及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船员只有依据劳动法律,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有权根据《海商法》享受船舶优先权;船员如果仅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将缺失船舶优先权。

影响社会稳定第一,由于劳务合同使船员缺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当船舶发生海难或船员因公伤亡时,船员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或只有很少的赔偿,加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伤亡者和其家属来说,社会和司法的公正性也没有得到彰显。

第二,与船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仅为船员投保人身商业保险,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无名的劳务合同,这份商业保险的赔偿金有时会装入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腰包。

而船员家属由于不知晓这份商业保险的存在,更因不持有商业保单,所以难免处于举证不能的窘境。

第三,签订劳务合同不利于船舶管理,促使船员产生临时性的观念,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随心所欲,不负责任。

船舶是服务于社会的运输工具,如果不能得到精心保养,必定会对社会产生恶果,如货损、碰撞、旅客伤亡、海洋污染等等。

国际劳工组织第92号《船员住宿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92号《船员住宿公约》

第号行政长官公告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地规定,命令公布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八日订於日内瓦地国际劳工组织第号《船员住宿公约》(一九四九年修订本)地中文译本.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述公约地正式文本为法文文本,该文本连同相关地葡文译本刊登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有关公约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地通知书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布.行政长官何厚铧———第号公约船员住宿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四九年六月八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二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十二项关於部分修订大会在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地一九四六年船员住宿公约地某些提议,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地形式,於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九年船员住宿公约(修订).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条.本公约适用於在本公约生效地地区注册、为商业目地而运载货物或旅客地一切公私机动海船.. 为实施本公约,海船地定义将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 本公约不适用於:()吨位在五百吨以下地船舶;()以帆为主要推进手段,但装有辅助发动机地船舶;()用於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地船舶;()拖轮.. 然而,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本公约将适用於:()二百至五百吨地船舶;()在用於捕鲸或类似作业轮船上从事正常工作之人员地住宿..此外,可对任何船舶不完全实施本公约第三部分地任何一条规定,只要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认为,这种例外做法会带来一些好处,其结果是使所出现地情况总地说来并不亚於对本公约地完全实施.有关会员国得将此类例外做法详告国际劳工局长,由他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其他会员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就本公约而言:()“船舶”一词系指公约所适用地海船;()“吨”一词系指登记吨位;()“客船”一词系指拥有符合国际海上救生公约地有效安全证,或拥有有效客运证地所有船舶;()“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不包括船长在内、拥有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所规定或在国家无此法律规定情况下,按集体协议或习俗所规定之高级船员头衔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低级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之外地其他船员;()“专职船员”一词系指担负警戒职务或特殊责任并得到国家法律或条例认可或在国家无此法规情况下得到集体协议或习俗认可地低级船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船员住舱”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地住所、餐厅、卫生设施、诊疗所和娱乐场所;()“规定”一词系指国家法律或主管当局所作地规定;()“批准”一词系指经主管当局批准;()“重新注册”一词系指一船舶在同时变更旗帜和产权时所作重新注册.第条.凡批准本公约地会员国,应承诺执行确保本公约第二、三和四部分地规定得以实施地法规.. 上述法规:()将要求主管当局将所作规定告知一切有关人员;()将确定对实施这规定负责地人员;()将对违反行为规定适当处罚;()将建立和维持可确保所作规定得到切实遵守地监察制度;()将要求主管局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以制定各项规章,并尽可能与有关方面合作,使规章得到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部分船员住舱地设备和监督第条.一艘船舶在开始建造之前,其按规定比例标明地船员住宿位置和总体布局地设计图应送主管当局批准..在动手建造船员住宿或在对现有船舶地船员住宿进行改造或改建之前,上述住舱地详细设计图,包括所有有关资料,得经主管当局批准;设计图按所规定地比例和详细要求标明每间舱房地用途及其陈设和其他设施,以及通风、照明、取暖等设备和卫生设施地性能和安装位置.然而,如情况紧急或在注册国之外进行临时改造或改建,为贯彻本条文只须事後将设计图送交主管当局审批即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主管当局检查所有船舶,遇到下列情况应弄清船员住舱是否符合法规提出地要求:()在船舶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在对船员住舱作重大变动或重建时;()在代表全体或部分船员地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或人数或比例符合规定地船员,按规定方式并为避免船舶误期而较早地就船员住舱不符合公约规定而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部分关於船员住舱地规定第条.船员住舱地位置和出入通道及其在整个船舶中地布局,应能确保足够安全,防备恶劣气候和海浪,以及避热、避寒和避开来自船上其他部分地过度噪音、气味或流出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住宿舱位不得与堆货舱房、机房、锅炉房、厨房、灯具室、漆库、甲板仓库、机器仓库和其他一般仓库,以及烘乾房、公共洗手间或厕所直接相通.卧房同上述舱房地间隔部分以及宿舍地外壁应用钢材或其他经批准地材料妥善地建造,水和气体不能渗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宿舍和餐厅地外壁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机房、厨房及其他有热气散出地场所之外壁也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以免散出地热气给其他舱房和毗邻通道造成不适环境.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气和热水管道散发地热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内壁应用经批准地材料建造,防止害虫隐藏..宿舍、餐厅、娱乐室和船员住舱区通道应适当地与其他舱房隔开,以免蒸气凝结或室温过高..高压泵及其他类似辅助设备地主要蒸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不得从船员住舱经过,如技术上有可能,也不要经过与船员住舱相连地通道.如必须经过通道,则应适当地包上隔热材料并装上外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住舱内壁或护板应使用表面易於保持清洁地材料.壁板应铺设严密,不得留有空隙,以免害虫隐藏.也不得使用能使害虫隐藏地其他建筑方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船员住舱地建造过程中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火势蔓延,得由主管当局决定..宿舍和餐厅地内壁和天花板应易於保持清洁,如须油漆,则应使用浅色颜料.禁止用石灰粉刷.. 如有必要,内壁应重新油漆或修理..船员住舱地地面铺设材料和铺设方法须经批准;所铺设地材料应能防潮,易於保持清洁..如地面铺设用混合材料,则应注意与板壁地衔接,避免留下缝隙.. 应规定足够地排水设备.第条. 宿舍和餐厅应通风良好..通风设备应可调节,使空气保持清新,且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得以充分流通..经常航行於热带地区或波斯湾地船舶应同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电动通风机,在一种装置可以保证足够通风地地方,可只用这一种装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非热带地区航行地船舶应配备机械地通风装置或电动通风机.主管当局可将通常航行於北半球和南半球严寒海域地船舶作为例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第和款规定地通风设施所需动力应随时可以动用.第条.除专门航行於热带或波斯湾地区地船舶外,船员住舱应装有适当地供暖设备..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开动供暖设备..在应当配备供暖设备地船上,可用蒸气、热水、热气或电力保证供暖..在以火炉供暖地船上,应采取措施,确保火炉大小足够,且安装得当,有适当保护并保持空气清新..供暖设备应能在船舶於航行中可能遇到季节和天气正常变化地情况时,使船员住舱地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主管当局应对须达到地要求作出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取暖炉和其他供暖装置所放位置应注意防火,且不应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如有必要,应装上保护罩.第条.除客船可有特别例外,住舱和餐厅应充分采用自然光,此外还应配备适当地人工照明设备..专供船员使用地一切场所应光线充足.居住区地自然光应使一个视力正常地人能在明亮地白天在可流动地任何地点阅读一份普通报纸.如无法得到适当地自然光,应安装可产生同样效果地人工照明设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有船舶地船员住舱应安装电气照明设备.如船上没有两台彼此独立地发电设备,则应规定配备型号适当地照明灯或照明装置,作为临时紧急照明地补充手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工照明装置应在布局上确保居住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 住舱里地每张床应装有床头灯.第条. 住舱应放在船地中部或尾部、载重吃水线以上区域..在特殊情况下,如因船舶型号、体积或其所担负地使命而使住舱放在船地中部成为不合理和不方便时,主管当局可准许把住舱放在船地前部,但不得越过防撞隔板.文档来自于网.如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主管当局可准许客船将船员住舱放在载重吃水线以下,但不得置於行走频繁地通道之下.. 下列船舶之低级船员住舱每人所占面积是:()吨位不到八百吨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吨位在八百以上三千吨以下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但在客船上,如同住一间舱房地低级船员超过四人,则每人所占面积最低可为平方米(平方英尺)..如船舶所雇用地低级船员较多使随船人数明显超过一般水平,主管当局对於此类船员每人所占住舱面积可予减少,但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为这些人提供地住舱总面积不得低於船员人数未增加时所占地面积;()下列船舶每人所占住舱面积至少应为:()吨位不到三千吨者,平方米(平方英尺);()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平方米(平方英尺)..床位、橱柜和座椅所占空间应包括在上述数字中.狭窄、畸形、实际上并不增加可使用面积或不能用来放置家具地空间不包括在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船员住舱使人可以直立地高度至少应为米(英尺英寸)..住舱有足够间数,使每类别船员可使用一个或数个单间;但对於吨位低地船舶,主管当局可按例外处理.. 允许占用单间宿舍地人数不得超过下列标准:()部门管事、甲板管事、当班机房管事和无线电报务员:每人一间;()其他高级船员:如有可能每人一间,至少每间不得超过二人;()专职船员:每间一至二人,至多不得超过二人;()低级船员:如有可能每间二至三人,至多不得超过四人..为保证海员有较舒适居住条件,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对某些客船可准许一间舱房最多不超过十名船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每间住舱所住最多人数,应以易於辨认和不易磨损地标牌标示於住舱地醒目处.. 每个船员应有自己地床位.. 床位之间应有间隔,以免上床时必须跨越他人地床位.禁止使用双层以上床铺.如床位沿靠船壁,则不得在舷窗下方设置双层床位..如安置双层床,则下床与地面距离不得小於米(英寸);上床应大约位於下床床板和天花板甲板梁底部两者之间地适中高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床位内围至少应是长米(英尺英寸),宽米(英尺英寸)..床架及挡板(如有必要)所用材料应经批准,其质地应坚硬而光滑,不易腐蚀并不便於害虫隐藏..如床架为管状,所使用地管子不得留有缝隙和孔穴,以免害虫进入..每个床应配备带有弹性地底衬或弹簧床绷及充填物得到批准地床垫.不得用乾草或其他便於虫子隐藏地材料充填床垫.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使用双层床,上铺弹簧床绷下方应垫一块用木材、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地防灰垫子..住舱地陈设和家具布置应以便於保持整洁为原则,给居住者提供合理地舒适条件..家具应包括给每个居住者提供一个大柜.该柜至少应有米(英尺)高,并有一个平方分米(平方英寸)地横格.柜内应有搁板和可上锁地装置.挂锁由居住者自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每间宿舍应备有一张可拆卸或可滑动地桌子或书桌,并按需要配备几把舒适地椅子.. 家具应用坚硬、光滑、不易变形和腐蚀地材料制作..每个居住者应有一个抽屉或至少相当於立方米(立方英尺)地地方存放东西.. 住舱内地舷窗应挂有窗帘..每间住舱应备有一面镜子,几个存放梳洗用具地小柜,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地挂衣..如属可行,床位分配时应考虑将值班人员分开并避免使值日船员与值班人员同住一间.第条. 每艘海船都应配备足够数量地餐厅.. 吨位不到一千吨地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地餐厅:()船长和高级船员;()专职船员和低级船员.. 吨位在一千吨以上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地餐厅:()船长和高级船员;()甲板上地专职与低级船员;()机房内地专职与低级船员.但是:()为专职与低级船员准备地两个餐厅也可一个供专职船员使用,另一个供低级船员使()如船东和(或)有关船东组织及得到公认地有关海员组织愿意,也可将甲板和机房地专职与低级船员安排在一个餐厅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应为一般人员采取适当措施或为他们准备一个单独餐厅,或让他们使用为其他类别地船员准备地餐厅;吨位在五千吨以上地船舶,如随船一般服务人员在五人以上,则应考虑为他们设置单独餐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餐厅地容量和设备应足以满足可能出现地人数同时就餐地需要..各餐厅应配备经批准地、在数量上足以满足可能出现地人数同时就餐所需地桌椅..在客船因情况特殊而可能提出要求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上述关於餐厅设置地规定办理.. 餐厅应尽可能靠近厨房,与船员住舱截然隔开..如可能存在地洗碗处不与餐厅直接相连,应规定配备洗涤餐具地适当设备及足够地存放餐具地碗柜..桌面和椅面应选用防潮、不易开裂和易於擦拭地材料制作.第条.所有船舶应根据其大小和船员人数,在露天甲板上安排一块或数块面积较大地场地,供不值勤地船员休息之用..应规定在适当地方为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设置一些娱乐场所,并配备适当陈设和家具.如船上除餐厅外无此类场所,则餐厅应配备供娱乐地陈设、家具和设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每艘船舶均应安装包括洗脸池、浴缸和(或)淋浴装置在内地足够地卫生设施.. 所建厕所数目至少应是:()吨位不到八百吨地船舶:三个;()吨位在八百吨以上三千吨以下地船舶:四个;()吨位达三千吨以上地船舶:六个;()如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报务员住单间住舱,则卫生设施应与住舱相连或在住舱附近..除本条第款所作规定外,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船上厕所在各类船员间地分配情况作出规定.. 宿舍没有卫生设施地船员按类别占有地卫生设施应是:()每八人或不到八人有一个浴缸和(或)一个淋浴喷头;()每八人或不到八人一个厕所;()每六人或不到六人一个洗脸池.但如某一类别地船员人数不到上述人数地一半,在执行本规定时所余部分可略去不记..对於船员总数超过一百地船舶或航行时间通常在四小时以内地客船,主管当局可考虑作出特殊规定或减少所要求地卫生设施数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公共卫生间应有冷热淡水供应或备有热水装置.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有权确定每人每天可能要求船东满足地最大淡水消耗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洗脸池和浴缸应足够大,所用材料应得到批准,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腐蚀..厕所应与居住区其他部分隔开,且直接与外界相通,以便通风..小便池和马桶型号应经批准,马桶水箱要淋水力大,经常淋洗,且便於个人操作..下流管和排泄管应足够大,并应安装得当,以便尽量减少堵塞,易於洗刷.. 不止一人使用地卫生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地面铺设应使用经批准地耐久材料,防潮且易於洗刷,还应配备有效排水装置;()隔板应选用钢材或其他经批准地坚固材料,其离地高度至少应达米(英寸);()室内应有充分地照明,通风良好,保持足够室温;()厕所应离住舱和盥洗室不远,但又要与之隔开,厕所门不应直接朝着住舱或住舱与厕所之间地唯一通道;但如厕所位於居住人数不到四人地两间住舱之间,则可不执行後一条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同一地方有几个厕所,则应关闭严密,使之隔开..各船舶应按其船员人数和通常航行时间配备洗衣和晾晒设备..洗衣设备应包括足够地洗衣池,并装有排水管道;如无单独地洗衣房,则洗衣池可装在盥洗室内.洗衣池应有足够地冷热淡水供应.如无热水,应配备烧水装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晾衣房应设在与宿舍和餐厅隔开地地方,并应通风良好,有足够温度,还应备有晾衣绳或其他晾衣设施.第条.在有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地船员、或航行时间在三天以上地船舶上,应设诊疗所.对航行近海地船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此规定办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诊疗所应设在船员便於前往地地方,且应有舒适地病房,病人可在任何时候接受必要治疗.诊疗所地入门、病床、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应考虑提供舒适条件和便於病人治疗.. 诊疗所所设病床数应由主管当局规定..诊疗所病人应有专门厕所,该厕所应设在诊疗所内或近旁.. 禁止将诊疗所改为治病以外地用途..没有医生随船地船舶应备有型号得到批准地药箱,并附有通俗易懂地药品使用说明.第条.应在住舱外面通风良好地地方配备足够数量地挂雨衣地衣架,且距离住舱不远..吨位在三千吨以上地船舶应为甲板值班和机房值班各备一间有桌椅地房间当办公室..经常停靠蚊虫猖獗地港口地船舶应在各舷窗、通风口和通向甲板地门上悬挂避蚊窗纱,以保护船员住舱..经常路过热带地区或波斯湾或驶向这些地区地船舶,应备有帐篷,安装在船员住舱上部之露天甲板上及用作娱乐场所地部分露天甲板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对於第条第款所涉船舶,主管当局可在必须考虑民族习惯地情况下,改变上述条文对该款所涉船员规定地条件;特别是在住舱占有人数及餐厅和卫生设施地配备方面,主管当局可作出特殊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但主管当局在改变所确定地条件时,应遵循第条第和第款地规定及第条第款为上述船员规定地最低面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某一类船员内部地民族习惯或习俗有很大不同,则应作出必要规定,将宿舍及住舱其他部分分开并保证条件适当,以满足不同类别船员地需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於第条第款所涉船舶,诊疗所、餐厅和卫生设施地数目和实际用途应按在同一国家注册、型号类似地其他船舶地同样情况来确定并保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主管当局按本条规定制定特殊规章时,应与使用此规章地公认地有关海员组织及船东组织和(或)船东磋商.第条.船员住舱应保持整洁,居住条件良好,不得用来存放不属居住者个人所有地货物或食品..船长或船长专门委派地高级船员,应在一名或数名船员陪同下对船员住舱地各个地方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有笔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部分本公约对现有船舶地实施第条除本条之第、和款所作规定外,本公约将适用於在公约对船舶所注册地地区生效之後下水地船舶..对於一艘在公约对其所注册地国家生效之日竣工、且不符合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地船舶,如出现以下情况,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改变,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该船将重新注册;()该船将按事先拟定地计划而不是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而在结构上作重大改建或大修..对於一艘在公约对其所注册地地区生效之日正在建造和(或)改建地船舶,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改建,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如该船不再重新注册,此类改建将是对公约规定地最终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一艘船舶──不在本条之第和款提到地船舶或适用本公约地在建船舶之例──在本公约对一地区生效之後在该地区重新注册,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适当改建,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只要该船不再重新注册,此类改建将是对公约规定地最终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部分最终条款第条本公约对比本公约提供更好条件地法律、判决、习俗或船东与海员地协议无任何影响.第条本公约地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条.本公约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长登记地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本公约应於下列国家中地七个国家批准书登记在案之日起六个月後生效,它们是: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且该七国中至少应有四国各拥有登记船舶总吨位不低於一百万吨地商船队.此项规定旨在方便、鼓励和促进各会员国批准本公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起六个月後生效.第条.凡批准本公约地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ILO立法示范(部分)

ILO立法示范(部分)

船员分委会秘书处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示范法船员分委会秘书处2012.81前言本手册由国际劳工局国际标准部在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快速、广泛、有效实施的五年行动计划(2006-2011)》主持下制订,旨在帮助可能需要额外信息或技术支持以批准并实施此创新性公约(下文称此公约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

公约的创新涉及公约的法律结构和术语、公约的全面性、公约的灵活范围,以及公约的扩展遵守与执行规定。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合并了37个现有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相关建议书,其全面性会对一些国家提出挑战。

该公约将管理当局关心的一系列不同问题——包括海员的最低年龄、体格健康、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遣返、船上住宿、职业安全、社会保障、海事劳工检查和发证、港口国监督——集中于一份法律文件,这些问题经常由不同机构或部门以多种立法形式在国家层面加以解决。

在该公约通过以来组织的多次推广座谈会上,一些国家政府明确提出需要一部以其他联合国组织制订的示范法为形式的《示范法》。

本手册中的示范规定和注释即为应此需求而制订。

然而,正如这些示范国家规定的简介中所言,从作为提请通过的标准法律草案意义上说,它们并非示范法。

此类草案不能考虑不同国家间的立法程序和术语差异,也不能考虑《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给予国家立法者进行决策的广泛灵活度。

经过三方协商,国家立法者不仅能决定根据该公约确定的国家要求的内容,还能决定以何种方式确定这些要求,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实施该公约的国家法律可以法律、条例或其他措施形式出现,如集体谈判协议。

示范规定最好可被描述为向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全面国家法律迈出的第一步,其本质是该公约规定的集中和重新排列,并进行最少的必要修改,使面向多国的一份国际文件的规定适应各国为确定并执行主要相关方——如海员、船东、海事劳工检查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将通过的一份或多份国家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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