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化学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法设立专门的化学品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化学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预案;建立化学品档案,做好购买记录、储存记录和使用记录;加强对化学品的检查和监测;提供化学品的安全操作指南和培训;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签。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鼓励和强化对化学品管理的重视,促进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化学品购买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建立购买计划。
第八条购买化学品时,应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确保所购买的化学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九条购买化学品时,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明确化学品的用途、储存要求和后续处理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购买化学品时,应及时开具购买凭证和发票,并设立专门档案予以保管。
第十一条购买的化学品应在专门的存储区域妥善保存,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对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点。
第三章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化学品储存区域应设立专门的密封仓库或储存柜,对不同性质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放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储存的化学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和标签,包括化学品的名称、编号、危险性等级、储存日期等信息,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有防火设施和漏水控制措施,以防止火灾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完好及时,并及时处理过期、废弃和损坏的化学品。
第十六条储存区域应设立专门的管控人员,建立出入库记录和使用记录,确保化学品的流动和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4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这类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生产和使用两个方面,探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安全,各国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首先,应编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
其次,应建立有效的许可制度,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许可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风险。
2.加强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是关键的监管对象,其自身的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
因此,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操作,降低事故风险。
此外,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范围,确保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1.加强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环节同样重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管理,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使用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使用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操作。
同时,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应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的宣传教育是重要的监管措施。
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危害性和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应加大对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禁止用绝缘软管进行导液工作,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等。
2.危险化学品存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专库双锁管理,并且有专
门的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
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使用前后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4.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
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
5.检查与清点: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
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1.范围1.1. 本标准是根据有关的国标、部标导则和部、局的有关法规、制度、条例并结合本厂目前的实际情况编订的适合我厂的化学监督管理标准。
1.2. 其内容主要有全厂化学监督的职责和分工,机组启动和运行时的水汽监督管理、基建阶段和停用检修时的化学监督、油务油质及SF6、氢气质量及燃煤质量分析监督方面的管理原则。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是我厂化学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
1.3. 本标准适用于有关厂级领导、正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主任、发电部主任、燃料部主任、值长、化学专工、化学运行及试验人员、机、电、炉、热、燃料专业的有关专业人员及运行检修人员。
2.引用标准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化学监督制度DL/T 246-2015化学技术监督条例电力工业化学技术监督规程汇编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2016电厂用磷酸酯抗燃油运行维护导则DLT571-2014 变压器油维护导则GBT14542-2017电厂运行中矿物涡轮机机油质量GBT7696-2017 华东电网汽轮机用油质量管理规定(试行)3.总则3.1.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热力设备的化学监督工作必须做到以防为主,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隐患,以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3.2.化学监督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和生产技术部长的指导下进行;由化学专工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定期开展活动。
在电厂扩建阶段还要督促设计基建单位共同搞好化学监督工作。
3.3.本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厂实际情况制订,各专业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并认真执行。
本标准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对条文内容有修改时,按总工程师批准的修改通知执行。
4.化学监督的任务4.1.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热力发电设备,充油设备,水处理设备在基建、运行、停用和备用期间可能发生的腐蚀和结垢,避免发生由于水、汽、油、氢气等品质不良,监督不严,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化学性事故和设备损坏。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1.总则1.1 化学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
化学监督坚持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适应生产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1.2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加强管理,并统筹安排协调化学、锅炉、汽机、电气、热工、燃料等专业的分工与配合,化学监督工作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生产机动组化学专工负责,化学专业为化学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由值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值运行中的化学监督工作.1。
3 有关领导及化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细则,对《化学监督制度》、《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2005)应了解.2.化学监督的任务2。
1 保证供给机组质量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化学除盐补充水,努力降低水处理成本,提高水处理设备的完好率.2.2 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取样分析各种水、汽、油、燃料和水处理所用药品的质量以及水垢、盐垢、油泥、飞灰、腐蚀产物等,及时进行调整,根据ISO9001、ISO14001、OHS等国际标准体系中的要求,努力提高化学监督质量.2。
3 分析研究技术数据,查明设备腐蚀结垢、积盐和油质劣化的原因,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热力设备、电气充油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由于化学监督不严、控制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和损失.2。
4 在设备主管单位配合下,搞好设备各项调整试验工作,制定出合理的运行方式、参数及化学监督质量标准。
2.5 做好热力设备的停备保护及化学清洗的监督工作.2。
6 参加有关热力设备的检修、检查和验收工作。
2.7 负责新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类验收、保管、发放、混油、防劣化及油质再生工作。
2.8 做好燃煤监督,指导燃烧,降低煤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排烟系统的防腐工作。
2。
9 努力实现化学监督仪表化,努力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化学监督制度第一节总则1.1.1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十分重要环节之一。
不断重视化学监督工作和加强化学监督手段,搞好化学监督工作,可使设备延年益寿,否则,化学监督工作不落实,厂无宁日。
1.1.2 化学监督专业主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化学监督工作。
1.1.3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
汽机、锅炉、电气、化学、输煤、除灰、燃料各专业必须设化学监督负责人。
全厂成立化学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按照化学监督制度的分工,共同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1.1.4 化学监督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汽、水、煤、油、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1.1.5 化学监督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于全厂生产过程的始末,严格按照相应的考核条例认真执行,确保化学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和保障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节职责分工1.2.1 总工程师领导全厂的化学监督工作。
化学监督专业主管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总工程师及化学监督专业主管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厂的化学监督情况,协调、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1.2.2 化学监督网是全厂在化学监督方面的职能机构。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化学专业主管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监督网的职能为:1、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厂的化学监督工作。
2、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和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改进、生产调整、新型设备鉴定、热力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
3、参加与化学监督工作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4、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化学监督人员素质。
5、组织制定年度及月度化学监督工作重点。
6、掌握化学监督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协助总工程师规划和审核配置计划。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控化学品定义及范围1. 本制度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1)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3)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4) 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2. 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1.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3. 各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生产管理1.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2.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应当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3.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五、经营和使用管理1.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销售监控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索取相关资质证明,确保购买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 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确保使用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六、进出口管理1.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2. 进出口单位在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出口许可证,确保进出口活动合法合规。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
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存储、使用、生产、销售或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在尽可能减少危化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遵循和执行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对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与其他相关制度有机结合,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护等措施,确保发生危化品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危化品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员工在危化品操作中能够做到安全操作。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化品台账,对存储、使用和生产的危化品进行录入管理,包括危化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存储位置、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危化品进行检查,确保危化品的存储环境和容器完整性,避免因容器破损、泄漏等情况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危化品的采购适当把关,确保所采购的危化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的领用、使用登记制度,对领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管理,包括领用人、用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二条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对危化品的存储场所进行专门规划、设置相应标志、保证存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程序,确保从业人员在操作危化品时能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为保证我厂机、炉设备的正常、健康运行,防止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机组的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化学监督人员要准确、及时、采样分析,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水汽质量合格。
如果发现不取样,不做试验即填写数据,则按虚假处理。
2.热机设备在安装、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质量和防腐蚀监督,都必须按照部颁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3.运行设备中的水汽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次。
有连续监督仪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3次,具体按厂颁《热力设备化学监督规程》执行。
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目。
4.当汽水质量恶化超过标准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加强处理与排污,使之恢复,否则,如继续恶化,可能导致设备损坏,威胁安全经济运行时,要采取紧急包括停运设备的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5.加入锅内的各种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
不得使用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
并逐步实现加药自动化,视炉水、补给水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方式,并严格执行,其排污率不得小于03%。
6.对各种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得直接进入系统,要严格控制厂汽水损失。
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10-20万千瓦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7.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当凝结水变化不明显,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8.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必须进行防腐保护,其具体做法,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停、备用防腐导则》执行(或按我厂防腐规程执行)。
9.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在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透明。
以降低结垢性物质在锅内沉积。
10.锅炉检修后进行水压时,用加有缓蚀药液的化学处理水,不得使用生水。
11.为提高水汽监督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火电厂应采用在线化学仪表监督水汽质量。
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化学技术监督制度是指针对化学技术产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化学技术是现代工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重要技术,涉及到诸多领域,如化工、医药、食品、环保等。
然而,由于化学技术的特殊性,其安全风险也较大,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首先,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包括合规性监管。
通过对化学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从而确保化学技术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化学技术企业的许可和备案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治,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化学技术监督制度需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化学技术的生产和应用涉及到很多危险物质,容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标准符合要求,并建立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作为一种高污染行业,化学技术的生产和应用往往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在监管制度中应强化对化学技术企业排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化学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支撑。
因此,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最后,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化学技术的监督工作应透明公开,提供给公众相关的信息,增加公众对化学技术产业的了解和接受度。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鼓励公众对化学技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共治,形成广泛的监督共识。
总之,化学技术监督制度是确保化学技术安全可靠的重要措施,包括合规性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监管、从业人员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化学技术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需品。
然而,由于化学技术的特殊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问题,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化学技术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措施。
本文将就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督机构的设置1.国家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化学技术监督的主要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2.地方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建立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3.各行业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的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二、监督范围化学技术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运行管理;2.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3.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安全管理;5.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6.化学技术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
三、监督措施为了达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化学技术监督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许可证制度: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获得监督机构的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2.检查和评估:监督机构定期对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3.培训和指导:监督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4.查处和处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机构应予以查处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5.信息公示:监督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的化学技术监督信息,增加公众对化学技术监督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监督责任与权力化学技术监督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各级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2.制定监督计划和任务,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重点行业;3.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建立监督记录和档案,形成监督的可追溯性;5.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6.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化学技术事故的及时处置;7.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化学技术监督的认识和支持。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自备电厂全方位、全过程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确保电力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化学监督制度》(SD246-198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1999)等有关要求,结合自备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化学监督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备电厂的化学监督工作。
3 职责3.1 监督机构和职责3.1.1 成立化学技术监督网,隶属于主管副厂长领导。
3.1.2 化学监督专职工程师一名,由化学专工担任,成员有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工各若干名。
3.2 主管副厂长职责3.2.1 领导自备电厂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电力行业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自备电厂有关化学监督制度和措施。
3.2.2 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并决定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
3.3 化学监督专职职责3.3.1 在主管副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落实、协调、检查自备电厂化学监督的具体工作。
3.3.2 在主管副厂长领导下,做好发电设备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停(备)用、检修、技改期间的化学监督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清洗、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率及油耗等项工作;协调各专业、各部门努力提高全厂水、汽、油、气、燃料、灰渣的质量及其它各项技术指标。
3.3.3 定期主持化学监督网会议,组织成员对自备电厂化学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交流、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
3.3.4 制定、审查自备电厂化学监督制度和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类规程。
3.4 成员职责3.4.1 积极引导本专业、本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3.4.2 积极支持和落实本专业、本部门的各项化学监督具体工作。
3.4.3 积极协助化学监督专职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其它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化学监督的主要任务4.1.1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做好各类报表、台帐的建立、统计、分析、填报工作;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落实工作;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检查、评比、总结工作。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模版
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与监控,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部门和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 所有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部门和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2. 部门经理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确保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持续提高。
3. 化学品管理员应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出库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和准确使用。
三、化学品采购管理1. 为保证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所有采购的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 部门经理应设立购买化学品的预算,确保采购的化学品数量和种类符合实际需求。
3. 化学品管理员应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保采购的化学品的价格合理。
4. 采购的化学品应经过验收,并在化学品库存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四、化学品库存管理1. 所有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部门应设立化学品库房,保证化学品的安全存放。
2. 化学品库房应设有防火、通风和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化学品管理员应对化学品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情况一致。
4. 化学品库存应保持良好的标识和分类,确保易于辨认和管理。
五、化学品使用管理1. 所有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化学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 在使用化学品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3. 使用化学品时应确保工作区域通风良好,并防止火源、静电等引发事故的因素存在。
4. 使用后的化学品容器应妥善清洁和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六、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1. 当发生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员工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适当的事故处置和自救措施。
3. 应设立化学品事故处理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处理的应变能力。
4. 化学品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应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后续的事故预防和改进。
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五双”监督制度
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五双”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 分工负责,协同管理。
3. 强化监督,落实到位。
二、管理内容1. 危险物品的分类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 “五双”管理(1)双人收货:危险物品的收货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安全性,确保与订单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双人验收:危险物品的验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物品的外观、标签、安全数据表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双人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实行专库、专柜、专锁管理,确保物品不流失、不损坏、不变质。
(4)双人使用:危险物品的使用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安全使用。
(5)双人监督:危险物品的监督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3. 安全培训与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应急预案与救援实验室应制定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学校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监督与检查学校应设立危险物品安全监督机构,对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的“五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落实。
四、责任与处罚1.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危险物品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8、变更管理制度;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10、应急管理制度;11、开停车管理制度;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15、承包商管理制度;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制度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着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章过程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使用、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第三十二条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岗位设置相匹配;第三十三条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加强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四条设备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设备台账管理、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电气安全管理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动设备管理,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第三十五条作业管理企业要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内容和流程;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明确监护人;第三十六条承包商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第三十七条变更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变更管理,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载入变更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企业要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和完善;第三十九条事故和事件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企业分级分类情况,确定具体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前,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可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结合进行;第四十一条配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第四十二条园区监管新建化工企业、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人员处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者未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的;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的;三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操作人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的;五企业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带班值班负责人未履行现场带班值班职责的;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修订的;二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劳务派遣及签订协议有关规定的;三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的,或者应报告的事项,出现不报、谎报、迟报的;四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配备的。
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监控化学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化学品安全,在不使用分段语句的情况下,制定了以下监控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的监控,提高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化学品安全管理应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得到贯彻。
2.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事故预警。
3.科学合理:化学品安全管理应科学、合理,依法进行,确保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
4.全员参与:化学品安全管理不仅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全员参与。
三、主要内容1.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有从事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生产。
2.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化学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储存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所有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工具的选择等,确保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
4.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所有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5.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进行应急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6.信息共享与监控: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化学品的运输、使用等情况,对有风险的化学品进行监控和预警。
四、责任和处罚1.政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规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4. 《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对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化学品信息数据库。
二、监督管理体制1. 国家层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2. 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 企业层面: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主要监督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许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施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
5. 安全生产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 事故调查处理:对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7. 信息公开和应急处理:建立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公开相关信息;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法律责任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点监管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企业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民爆品、精麻类等重点监管类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重点监管类化学品)的购买、领用、使用、储存、销毁、丢失被盗报告规定,对此类化学品全要素、全过程、全环节封闭式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流向可控、责任可究。
以确保此类化学品全流程符合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重点监管类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转让或销毁全流程。
三、职责3.1 EHS部安全管理员负责填写重点监管类化学品合法用途证明,验收,负责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重点监管类化学品的转让情况,为此类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3.2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单位有效的证照和经办人信息,购买、验收;3.3 储运部仓管员负责重点监管类化学品储存、出入库、使用登记台帐;3.4 重点监管类化学品丢失被盗发现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EHS部报告,再由公司EHS 部向所在公安机关报告;3.5 重点监管类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负责填报采购申请并提供合法用途证明,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3.6 技术部门为重点监管类化学品的销毁处置提供技术方案。
四、工作程序4.1采购过程4.1.1由使用部门填写重点监管类化学品合法用途证明,证明中写明购买委托人、身份证号、购买化学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该部门负责人确认批准后;到EHS部进行审核、备案;等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到采购中心办理重点监管类采购手续。
4.1.2.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填写重点监管类化学品合法用途证明,详细写明购买化学品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1.3.由采购部购买经办人负责提供单位有效的证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交由重点监管类化学品销售单位查验确认,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购买凭证。
由采购部购买经办人填写《购买重点监管类化学品流向信息备案表》(若需要),如实填写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合法用途说明等信息。
4.2运输过程4.2.1重点监管类化学品从发货到公司确认收货的运输过程中安全根据合同要求由的供货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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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化学监督管理制度批准:陈旭涛审核:张福祥修编:李三勇2009年 3月1 日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化学监督管理制度目录1 总则2 职责及分工2.1 总工程师职责2.2 设备工程部职责2.3 发电部部职责2.4 检修公司职责2.5 燃料科职责3 技术监督3.1 水汽监督制度3.1.1 启动、运行管理制度3.1.2 水汽质量异常时的处理制度3.1.3 停备用防腐保护制度3.1.4 热力设备大修检查制度3.1.5 热力设备清洗、镀膜管理制度3.1.6 化学仪表管理制度3.2 燃料监督制度3.3 油务监督制度4 相关制度和标准条目汇总5 考核细则6 附表:6.1 化学监督管理网络图6.2 连城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6.3 连城发电厂煤质质量标准6.4 连城发电厂油质质量标准1 总则1.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推进我厂化学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行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我厂设备状况和管理模式,特制订本厂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1.2 化学监督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燃料、化工原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盐以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不断提高水汽品质,提高油质防劣技术,及时发现充油电气设备的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效率,延长使用寿命,防止事故发生。
1.3 化学监督涉及化学、锅炉、汽机、电气、热工、燃料等部门,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专业面广,技术性强,应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化学监督网,定期召开工作会,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1.4化学监督应从技术改造、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5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1.6本制度适用于连城发电厂化学监督管理工作,解释权归口设备工程部。
2 化学监督的职责及分工2.1 总工程师职责2.1.1领导全厂化学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建立化学监督网,审批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化学监督工作。
2.1.2 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化学监督,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要求报送各种化学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等。
2.1.3 将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2.1.4 建立严格的化学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2.1.5 组织建立健全化学监督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1.6 组织对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并使监督队伍相对稳定。
2.1.7 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作好主要设备在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督促作好化学请洗、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油耗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
并协调各专业、部门努力提高全厂水、汽、油、燃料和灰等的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
2.1.8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2.1.9 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和电力试验研究所。
2.2 设备工程部职责在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厂化学专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工作。
2.2.1化学监督专工职责:协助总工程师作好2.1中所列的各项工作。
并向总工程师负责。
2.2.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技术指示和规定。
2.2.1.2负责组织制定或定期修订本专业的各种规程、制度、系统图,并督促实施;参与制定和修订本专业的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大小修整体验收标准;参与制定和修订本专业为提高设备健康、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规划;负责本专业设备的名称及编号;专业项目的审定。
2.2.1.3审查化学监督总结和报表,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2.1.4负责对本专业主、辅设备大小修计划、维修计划和零购计划及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的专业审查;参与本专业更改工程、设备大小修的重点项目及重大非标准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出验收考核意见,审定本专业主设备大小修报告等;参加本专业有关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及审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2.2.1.5从技术上审查设备异动计划、运行反事故措施、试验方案、运行方式及合理化建议。
负责本专业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的审核及监督执行。
2.2.1.6负责本专业外委加工配件的审核。
2.2.1.7协助、指导专业检修和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掌握设备健康状态及重大缺陷,督促协助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协助发电部和检修公司做好日常的运行和设备检修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有关设备改进、生产调整、新型设备鉴定及化学清洗工作;参与现场面貌的整修规划。
2.2.1.8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相关班组技术台帐及资料的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运行生产秩序、岗位纪律、文明生产并对其考核;负责本专业运行操作票合格率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燃料检质、检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负责铁路运输合同及其执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2.2.1.9负责本专业对外技术联系、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本专业有关的上报材料,做到及时、正确、实事求是。
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甘肃电力试验研究所报送化学监督总结和报表,汇报化学监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2.1.10负责专业新技术的推广,收集和研究推广专业网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负责组织召开本专业的技术研究讨论会,协助攻克技术关键。
2.2.1.11建立健全本专业的基础工作资料,负责和督促本专业有关图纸和资料及时归档。
2.2.2 化学试验班职责:在设备工程部部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助化学监督专工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2.2.2.1 负责监督水、汽品质,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指导炉内、外水处理,负责机组启、停期间水汽质量的监督以及内冷水的处理。
2.2.2.2负责新油和运行中的汽轮机油及变压器油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指导或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2.2.2.3 负责燃料的质量检验与监督工作。
2.2.2.4 负责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的监督。
2.2.2.5 负责水处理原料的检验与监督工作。
2.2.2.6 参与设备大、小修检查,热力设备调整试验;参与设备改造、调试工作和改进生产技术,参与设备酸洗、镀膜及配合化学运行、检修仪表班、燃料公司完成本专业的临时性技术工作。
2.2.2.7 建立凝结器管、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除氧器等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检查记录;建立变压器大修、汽轮机油系统检修检查记录。
编制热力设备检修的化学检查评价报告。
编制小型设备清洗的方案、三措和总结。
2.2.2.8 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2.2.9 负责化学水、煤、油试验人员岗位培训、组织上岗资质考试及技术等级鉴定工作。
2.2.2.10 负责试验室仪表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2.2.2.10 建立2.4.2.1——2.4.2.10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
2.2.3热工专业专工及相关班组职责:2.2.3.1负责设备工程部仪表班、自动班、热控班相关化学工作的技术管理和监督。
2.2.3.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修订化学仪表检修规程,并认真执行。
2.2.3.3 负责监督建立化学设备检修档案台帐。
2.2.3.4监督建立化学在线仪表及试验室化学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档案和台帐;2.2.3.5 监督试验设备计量检定、校验档案;负责计量单位的使用。
2.2.3.6加强化学仪表管理,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逐步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提高水处理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2.3.7 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2.3.8 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自动调节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检修。
2.2.4电气专业专工及相关班组职责:2.2.4.1负责电气试验班相关化学工作的技术管理和监督。
2.2.4.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修订与化学相关检修规程,并认真执行。
2.2.4.3 负责监督建立化学相关设备检修和试验档案台帐。
充油电气设备电气试验异常时及时联系化学进行油质分析。
2.3 发电部职责在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领导及设备工程部部长的指导下,负责全厂化学运行技术和管理工作。
2.3.1运行值长职责:领导和组织本值在运行、停用、启动时的化学监督工作。
2.3.1.1机组启、停和改变工况时及时通知化学专业进行有关化学分析测定等工作。
2.3.1.2 运行时水、汽品质出现异常情况,应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3.1.3 组织锅炉、汽机、化学等专业切实作好设备停用保护技术措施。
2.3.2 化学运行专工职责:2.3.2.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修订运行规程,拟定有关运行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并认真执行。
2.3.2.2 负责和指导化学运行工作,严格监督水、汽质量,正确处理工业水、生活水、补给水、给水、炉水、凝结水、循环冷却水、疏水和采暖水等。
2.3.2.3 做好水质异常情况的分析、汇报并制定对策实施。
2.3.2.4 参与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2.3.2.5. 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材料消耗,协助搞好化学监督技术管理工作。
2.3.2.6 加强废酸、碱的处理和化学及工业废水处理监督工作,使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3.2.7 参加相关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做好检查后的详细记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2.3.2.8 负责化学运行人员岗位培训、组织上岗资质考试及技术等级鉴定和化学运行班组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2.3.3 化学运行班职责:在主管领导和化学运行专工的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规程,做好2.3.2.2--2.3.2.6中的工作。
做好化学运行记录和值班记录。
2.3.4 热机专业专工及相关班组职责:2.3.4.1 负责发电部热机运行班相关化学工作的技术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