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合集下载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党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校本部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纪委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逐级上报学校纪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逐级上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六条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组织履行审批、上报、备案手续。

第八条对学校本部高级职称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应先报校纪委审查。

第九条对犯错误党员免于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免于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对副处职(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免于党纪处分的,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建议,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处分条例

23、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第三十四条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25、《党纪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v )第四十六条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v )第五十一条2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30、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v )第一百二十四条32、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3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3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当追究所有人员的党纪责任。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篇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制定依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22〕21号)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篇二: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书编号篇三:监察室考核3. 监察室(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勤政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计分。

出现违纪违规事件一人次扣分。

(2)按规定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积极协助上级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询问质询、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党内监督工作。

计分。

发生监察对象违反廉洁自律问题一人次扣分。

(3)做好农工委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纪委党风室报送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计分(4)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案件,及时向委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89.07.31•【文号】中纪发[1989]5号•【施行日期】1989.07.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监督正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9〕5号1989年7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近年来,有的同志提出了对因违犯党纪受到正确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后应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建议。

有的党组织也来电话询问此事。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通知如下:在我党历史上,只有党的“七大”至“八大”期间实行过“取消正确的党纪处分”的做法。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取消处分。

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

”党的“八大”以后,1956年11月,党中央向全党下达了《关于取消党员的处分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今后,对于那些本来是正确的处分,除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权利之外,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不再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

因为,党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他们接受教训,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在以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既然一个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组织上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又是正确的,那么,取消本来处分对了的处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自此以后,我党对组织上给予党员的正确处分,再未履行过取消处分的手续。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

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

党纪处分的工作程序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然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3.召开支部大会表决。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其程序大致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做出决定。

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人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4.材料整理上报。

处分决定形成后,应交受处分的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支部应注明。

上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

5.宣布执行,通知本人。

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同意的,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

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

如本人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批评。

6.对党员处分决定应当履行的手续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处分决定和严格执行党员处分的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6100字

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6100字

三一文库()〔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6100字〕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文件自沿纪发〔2012〕5号★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纪委,区级部门党委、纪检组(纪委),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现将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自纪发〔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xx年2月10日1中共自贡市纪委文件自纪发〔2011〕67号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限)、开除党籍的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开除党籍等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规范、公开、公正。

第三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恢复党员权利。

2第四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一)提示告知。

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序。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1、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答: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下列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告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

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2、对受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作党纪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党组织怎样履行党纪处理手续?答:党组织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时,除需要从司法部门取得判决书或免于起诉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材料外,还必须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写出事实调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作者:来源:《新湘评论·下半月》2016年第03期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纪委监察厅(局)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纪委监察厅(局)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1、流程图说明:虚线部分为非必经程序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1)解除行政处分操作说明○1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填写《受理解除行政处分申请登记表》,报室负责人审批,由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

○2承办人审查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表现,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

○3经审核,对已经改正错误,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承办人提出《审阅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

○4《审阅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按处分权限报批。

○5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解除处分,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6解除行政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1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期限的一半。

○2处分解除的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地6个月。

○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4特殊贡献,是指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改正错误,是指在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2)恢复党员权利操作说明○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或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2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考察申请人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决定恢复申请人的党员权利。

○3党支部制作《关于恢复某某党员权利请示》,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并报纪委备案。

○4党员权利恢复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再延长一年;坚持错误不改或又有其他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展开全文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1、行为人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政纪处分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监察对象。

2、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的依据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3、处理方式不同。

包括:处分决定机关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政纪处分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但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制度。

二、公务员党纪处分是否必须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根据其违纪事实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其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纪律的,一般也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但对于单纯违反党纪的,则不宜给予政纪处分,比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追究其党纪责任,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纯违纪,不宜再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对本应在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其撤职处分。

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再党内担任任何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会有什么后果?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会有什么后果?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会有什么后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处分有六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那么党员受到这几种处分有什么影响呢?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意思就是说,党员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自处分之日起不能提升党内职务,也不能向党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比如乡党委副书记(副科级),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提拔为乡党委副书记,也不得提拔为乡人大主席(党外职务正科级)、乡长(党外职务正科级)。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道理同党内警告处分一样,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公务员因与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年终考核时还会定为不称职格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外有职务的,还会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会降低本人的职务层次。

具体情况请参阅以前作品《公务员请注意,撤职很严重你知道撤职的后果有哪些吗》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公职人员受到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醉驾开除党员以后能回复吗?

醉驾开除党员以后能回复吗?

醉驾开除党员以后能回复吗?1、只有开除党籍的决定发生错误时,才可能恢复党籍。

2、因党员违反纪律而开除党籍的,五年后才可以再申请入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醉驾开除党员以后能回复吗,依据党政党纪有关规定,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会开除党籍,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醉驾被刑事拘留,应当开除党籍,故意犯罪的应当开除党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开除党籍。

如果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治安拘留15天的话不会开除党籍一般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醉驾造成严重后果被处于刑事拘留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话会被开除党籍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第三项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以及第一百六十条在社会管理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般来说醉驾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大多数都是危险驾驶罪,那么按照我国公员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会被除名,这样职务也不太可能存在了。

另外你说的党籍的问题,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一般也会被开除党籍。

醉驾,是知法犯法,属于故意犯罪,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国企、民企,还是外企,都会严肃处理的,绝大多数的单位会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醉驾没有给予严重处罚是不会开除的,因为开除党籍是很严重的处罚。

党员酒后驾车被行政拘留,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复习题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复习题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练习题一、填空题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发展。

3、《廉政准则》从2010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

4、《廉政准则》规定了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5、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

6、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7、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8、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9、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制度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工作实绩是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12、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1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1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两个相结合。

两个结合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5、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6、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撤职,开除。

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2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第八条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除不宜进行公示的以外,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本支部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基层党委、纪委在公示期间接到党员群众对受处分党员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未公示的,则应当在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

但对于反映或举报尚未调查核实结束的,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受处分党员党纪处分的有关情况和公示期间接到的反映或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二)受处分党员宣读本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三)其他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期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四)进行表决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如果一次表决不能形成决议,应当再次进行表决;再次表决仍不能形成决议的,如实上报上级党组织。

基层党委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支部大会。

第十条党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党支部应当自接到再次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第十一条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对受处分党员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议,并报基层党委批准;(二)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有其他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行为,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报基层党委批准,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三)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或经查实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报市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

对受处分党员的上述处理,应当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基层党委可以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直接作出处理:(一)因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外出党员较多,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二)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再次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党员权利或者拖延不予办理的;(三)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次表决均不能形成决议的。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八条进行公示,并可以采用个别走访、召开党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征询等方式征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多数党员意见。

第十四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应按其生前对错误的认识和处分后的表现,凡是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五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第十六条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因人事调动等转移组织关系的,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工作由现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办理。

原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恢复党员权利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并在决定中注明。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所称基层党委、纪委是指受处分党员组织关系所在镇、街道、部门党委、党工委和纪委、纪工委。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2011年1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慈溪市纪委2011年1月5日附件:《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有关样张附件一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样张)×××(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至××年×月×日。

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二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二次)(样张)×××(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至××年×月×日。

根据有关规定,本委已经于××年×月×日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送达于你,要求你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但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

现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如果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书面申请或者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三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样张)×××党支部: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至××年×月×日。

现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你支部在接到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除不宜进行公示的以外,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在你支部或者在该受处分同志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2、你支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未进行公示的,自接到受处分党员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后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同志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四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二次)(样张)×××党支部: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至××年×月×日。

本委已经于××年×月×日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第一次)》送达你支部,×××(受处分党员)同志也已向你支部提出了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但你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现再次将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你支部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2、若你支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该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或者拒不办理、拖延不予办理,本委将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处理。

××党委(印章)××年×月×日附件五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申请表(样张)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附件六拟恢复×××(受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样张)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恢复×××(受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受处分党员),男/女,××年×月出生,×族,××市人,××文化,××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参加工作,现系××(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二、原处分情况×××(受处分党员)同志因犯××错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察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