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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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煤矿地质测量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论煤矿地质测量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2 米 时 停 止 两 向 同 时 贯 通 , 为 单 向 贯 通 , 标 注 贯 通 点 的 斯 或 透 水 事 故 的 发 生 。安 图 县 长 庆 煤 矿 和 永 盛 煤 矿 就 是 由 O 改 并 于 测 量 图 纸 不 全 , 料 不 清 , 庆 煤 矿 放 炮 时 误 透 永 盛 煤 矿 资 长 位 置 , 破 时 做 好 工 作 面 和贯 通 点 两 处 的 安 全 警 戒 工 作 , 爆 防 酿 人 止 误 透 伤 人 酿 成 爆 破 事 故 的 发 生 ; 质 测 量 部 门 要 及 时 绘 采 空 区 造 成 瓦 斯 的 爆 炸 , 成 3 死 亡 悲 剧 的发 生 。 地 制 地 质 剖 面 图 、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上 下 对 照 图 , 层 底 板 3 采 井 煤 等 高 线 图 , 地 质 测 量 图 , 矿 井 规 划 , 掘 设 计 , 产 施 工 等 为 采 生 提供 可靠依据 。
必须 加强 自身 学 习, 参 煤矿生产不 同于 地 面工厂 , 水 、 、 受 火 瓦斯 、 板 等诸 多 度加 以认 识 。要彻底 改变这 种观 念 , 顶 加安 全教育和培 训 , 彻底改变 观念 , 使地 质测 量人 员充 分认 有 害 危 险 因 素 的 制 约 , 生 产 系 统 复 杂 , 节 众 多 , 个 环 节 且 环 某 才能 发挥 作用 , 能为 安全 生产 才 稍有不慎都有可 能酿 成人 身伤 亡和 财产 损失 的 生产 安全 事 识到在 安全生产 中的作用 , 地 故 的 发 生 , 些 如 水 、 、 斯 等 生 产 事 故 又 多 数 和 地 质 测 量 做出更大 的贡献 。总之 , 质 测量 工作 是 煤 矿安 全 生产 的 这 火 瓦 眼睛 ; 是煤矿安 全生产“ 中之重” 重 的技术 工作 ; 是做 好煤 矿 工 作有关 。在煤炭的生产 过程 中 , 一定 要坚定 不移 的贯彻 执 必须引起高度 的重视 。 行“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 治理” 的安全 生产方 针 , 把安 安 全生产 的前提和有 力保 障, 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抓好2013年3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吸取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3.29”瓦斯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各地、各企业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扭转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现将督查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检查时间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30日。

二、分组情况第一组(综合组)组长:张沛霖组员:李梁张洪波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4日至8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9日至13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20日至24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5日至30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第二组(煤矿组)组长:丁喜忠组员:鲍威达陶仕权(联络员)朱长江高春宝柴克岩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4月4日至6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7日至10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11日至15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16日至18日,督查检查四平市。

4月19日至23日,督查检查白山市。

4月24日至28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9日至30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第三组(危化组)组长:孙传军组员:尤智斌、赵方、熊洪海、安科院专家3月31日至4月4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5日至9日,督查检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4月10日至13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吉林市及吉林石化。

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6.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8.《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142项)1、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未按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63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委托执法活动),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委托执法系指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将其行使的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由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委托执法行为)的活动。

二、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机关依法可以将下列权限实施委托执法:(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督促整改;(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批准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做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做好矿井瓦斯地质工作,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井瓦 斯 地 质工 作, 遏制瓦 斯 事故的 发生
段崇云 ( 吉林省安图县安全生产 监察大队 , 吉林 延边 1 3 3 6 0 0 )
摘 要: 瓦斯事故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 本文通过对影响煤层瓦斯含量的地质因素的探讨和对发生瓦斯事故主要原因的分析 , 提
出防 治矿 井瓦斯事故 的措施 , 达到实现安全生产之 目的 。
1 . 2矿 井瓦斯 的危 害
煤体 中矿井 瓦斯 含量 与 实 际瓦斯 生成 量有 很 大 的 差别 , 不同煤 田、 同一煤 田的不 同井 田、 同一井 田不同 采区其瓦斯含量均有较大的差异, 产生这种差异的主 要原 因与 煤 的变 质程 度 、 煤 层 和 围岩 的透气 性 、 矿 井 地
吸附状态又称结合状态 , 其 特点是 瓦斯 与煤或某 些岩石结合成一体 , 不再 以 自由气态形式存在 。按其 结合形式不同又可分为吸附及吸收两种。吸附状态是 由于固体粒子与气体分 子之 间分子吸引力 的作用 , 使 气体分子在 固体粒子表面上 紧密 附着一个薄层 ; 吸收 状 态是 气体分 子 已进入 煤分 子 的内部 。 几种 状 态的 瓦 斯 处 于 不 断 变 化 的动 平 衡 之 中 , 在 定 条件 下会 互相 转化 。当压 力 、 温 度 变化 时 , 游 离 瓦 斯转 化 为吸 附 瓦斯 称 为 吸 附 , 吸 附 瓦斯 转 化 为 游 离 瓦 斯称解 吸 。 3 、 影响矿 井 瓦斯含 量 的地质 因素 矿井瓦斯含量是指井下在 自 然条件下单位质量或 体积的原始煤体 所含 瓦斯量 的大小 ( 包括游离 瓦斯 和 吸 附瓦斯 ) , 单位 是 n l / t 。
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煤层露头及煤层赋存深度有关 。
3 . 1煤层 的变质程 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17〕17号)和《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7〕35号)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省局于2017年11月16日-12月底开展了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省局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内部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安全评价信息网上公开情况和技术服务从业行为情况。

其中,甲级安全评价机构10家,由省局进行检查;乙级安全评价机构18家,由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检查。

总体上看,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良好,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注重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技术服务水平和报告质量有所提升;能够持续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过程控制管理,主动公开评价项目信息、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

在检查中也发现,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构充分发挥技术力量优势,积极开展安全科技项目研发、安全评价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制定,为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防范和遏制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字425号),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省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及省安全监管局425号文件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及备案情况;(二)省局下达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专家库建设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传、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和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会同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将对重点地区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228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228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及时协调解决因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五)依法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吉安监管协调字[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6]123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的工作安排,省局督查委员会组成两个督查组于4月3日至5月10日到各市、州进行了一次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的基本情况此次督查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成胜,助理巡视员、局长助理崔晓群带领两个督查组,采取听取各地区工作汇报,询问有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抽查部分企业等形式,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2005年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关于夯实基础,提升质量,开创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等四项主要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

(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得到较好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区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分别召开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层层进行思想发动,逐级明确目标责任。

长春市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落实,并在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上专题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二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仅政府、部门领导参加,而且扩大到街道、企业负责人近千人到会,取得了空前的宣传和教育效果。

通化市政府在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中,注重研究解决问题,采取了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盗采矿产资源伤亡事故管辖处理责任,建立了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奖罚抵押金制度。

安图安全生产监督局

安图安全生产监督局

安图安全生产监督局安图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安图局”)是安图县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安图局的职责、组织架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成绩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展示安图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所做出的贡献。

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安图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事故调查、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

在具体工作上,安图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安全检测等工作,保障全县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安图局的组织架构分为办公室、安全监察科、事故调查科、安全生产培训科和信息管理科等部门。

办公室主要负责局务工作的协调、办公自动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安全监察科承担着安全监管的核心职能,通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方式,确保生产单位遵守法规,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事故调查科负责对重大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复查,安全生产培训科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信息管理科负责建设和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

从工作任务上来看,安图局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标准规范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县居民的安全意识。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安图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生产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全县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指导全县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多年来,安图局通过不懈努力和科学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全县范围内的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事故后果得到有效控制。

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全县居民安全意识显著提升,安全技能得到有效提高。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近几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有了很大的发展。

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应急预案,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基本满足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为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预案不规范、针对性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中小企业还没有制定预案。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用”、“管不管用”的问题。

二、坚持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预案管理要继续坚持“制定、评审、演练、备案”制度。

(一)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已制定的要不断完善。

编制应急预案要以国家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分析和认识危险性和脆弱性,制定科学、实用的操作规范,保证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

(二)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后发布实施,评审可采取内部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要把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平时岗位演练和集中演练相结合,实现演练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中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管二字[2007]2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15
【实施日期】200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中省属企业名单的
通知
(吉安监管管二字[2007]21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属企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决定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中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中省属企业,由原来的22户,调整为14户。

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这次调整,主要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精神。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14户直接监管中省属企业,。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91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
名单制度》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9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于2009年4月21
日,经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吉林省所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吉安监管办字[2007]24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办字[2007]24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认真做好网站信息报送和选用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选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省局网站报送信息的选用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用信息范围:(一)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报送的信息;(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报送的政务信息;(三)省局领导要求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选用信息原则:(一)正面宣传的原则。

选择的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原创为主的原则。

主要选用原创信息、特色信息和经过深度挖掘的信息,一般不选用转载信息。

(三)突出质量的原则。

选择的信息应主题鲜明、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具有可读性。

(四)非涉密的原则。

涉密信息不予选择;虽然不涉密,但发布出去可能对国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也不予选择。

第四条选用信息的工作流程:(一)报送单位将上网发布的政务信息报局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符合信息选用要求的一般信息直接转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三)需要修改完善的信息,初审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或不予发布;原报送单位应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需要进行二审的信息,初审人员将信息报局领导进行二审;经二审通过的信息予以发布,经二审不适合发布的信息不予发布。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7.18
•【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144号
•【施行日期】2005.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14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3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吉安委办字〔2005〕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吉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吉林省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前郭炼油厂、吉林长山化肥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进一步明确如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上7户企业总部(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集团公司、分公司、总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上7户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或车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了汲取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有关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确保我省“两会”和春节生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省安全监管局组成检查组,对全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自2013年1月17日至春节前二、主要内容(一)1月11日召开的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1月15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王儒林书记、巴音朝鲁代省长、王守臣副省长等领导同志针对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2012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帮助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突出重点行业和地区,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对吉林、白山等矿山企业较多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抓住重点企业,解决重点问题。

三、分组情况第一检查组(综合组,负责17个重点部门安全大检查的调度督导)组长:张沛霖成员:李梁第二检查组(负责长春地区)组长:许赫成员:纪向明扈春雨第三检查组(负责吉林地区)组长:孙传军成员:尤智斌陶仕权朱鲁峰第四检查组(负责四平、辽源地区)组长:车明成员:鲍威达柴克岩第五检查组(负责通化、白山地区)组长:丁喜忠成员:王永胜姜传军第六检查组(负责松原、白城地区)组长:符庆珠成员:胡万义熊洪海第七检查组(负责延边地区和长白山管委会)组长:卜庆安成员:叶伟高春宝四、几点要求各检查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228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加强应急预案制定,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要充分认识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把防范重特大事故,始终作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增加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和措施,切实抓好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在抓好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工作。

一是要明确预案制定的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制定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已制定了应急预案的,要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导则》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还没制定预案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监控,建立预警预测机制,加强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充分发挥预案应对事故救援和预防事故的作用。

二是要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的评审是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应急预案制定的规定程序。

应急预案在发布之前要经过评审,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必须由专家进行评审,关于预案编制和评审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程协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指出,《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第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

《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第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法》和《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办法》的要求,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进行审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要求,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第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和相关认定标准进行审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人[2017]1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0
【实施日期】201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吉安监管人〔2017〕155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的主要范围是:省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级安全监
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上述单位(部门)的正式在职(专职)人员。

共表彰先进单位4个、先进个人37名。

省安全监管局可在本局分配名额内,适当推荐同级有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和相关人员(但不得推荐企业和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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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6.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8.《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142项)1、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未按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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