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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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消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①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②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③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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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
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 即告成立。
07.12.2020
可编辑pptຫໍສະໝຸດ 3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 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 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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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 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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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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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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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 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 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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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的概念
➢ 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协议说”: 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允诺说”: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 田晓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07.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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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有效性 •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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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1.2 各国的合同法 1.3 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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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迟到的承诺
若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即“迟到 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 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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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变更要约的内容,原则上 不是一项承诺,而是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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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
但是,要约邀请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 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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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方发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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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3 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英美 法系国家的分歧很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即:“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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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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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 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人必须受该要约的约束;
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提出
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
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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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 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 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 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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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
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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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4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 受其要约的拘束,受要约人失去承诺的权利。
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 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 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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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 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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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2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①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③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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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国的合同法
➢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 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 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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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国的合同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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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
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 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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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pptຫໍສະໝຸດ 3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 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 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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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 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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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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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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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 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 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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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的概念
➢ 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协议说”: 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允诺说”: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 田晓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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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有效性 •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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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1.2 各国的合同法 1.3 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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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2 承诺(acceptance)
迟到的承诺
若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即“迟到 的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 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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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变更要约的内容,原则上 不是一项承诺,而是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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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
但是,要约邀请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 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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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方发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07.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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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3 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英美 法系国家的分歧很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即:“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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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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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 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人必须受该要约的约束;
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提出
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
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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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 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 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 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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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
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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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4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 受其要约的拘束,受要约人失去承诺的权利。
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 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 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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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 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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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2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①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③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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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国的合同法
➢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 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 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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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 各国的合同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