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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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6.07.24
【实施日期】200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粮食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4项
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许可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陈化粮销售的许可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
第五条: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各省(区、市)及中储粮总公司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及时将销售(成交)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也不准超计划销售处理。
第六条:陈化粮处理实行定向销售,并严格审定陈化粮的购买资格。
由各省级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注明生产规模、年消化粮食能力、生产运营状况,以及购买陈化粮的记录栏),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
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可参与本省(区、市)或跨地区陈化粮购买。
4、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第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军供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二)行政处罚31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