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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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协议书

担保权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产业扶贫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和乙方与贫困户签订的《乡镇、企业、贫困户产业股份帮扶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担保为其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愿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担保标的(物):乙方以其

设定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主合同中甲方为乙方申请并实施贫困户到户增收资金每户4000元,共计万元。乙方应支付给贫困户的本金+收益的违约金。

第三条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主合同中乙方的义务止。

第四条乙方保证对担保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担保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担保物或擅自转让项目,不得重复设置担保,如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乙方应当保证担保

物在担保期间的安全、完整,在主合同中乙方义务履行完毕前,发生担保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企业资料及担保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保证不向甲方做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甲方一旦发现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可随时终止主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设定担保的一切财产拥有第一担保权和第一留置权。如乙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处理担保物或接管、转让担保项目的经营权益并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县扶贫办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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