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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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知识题库及答案

信贷知识题库及答案

南阳市农信社综合业务题库(信贷业务类)一、填空1、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2、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3、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5. 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6. 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7.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8.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9.农村信用社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10.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管理、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

11. 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12.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都应遵循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3.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遵循原则: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用信的原则。

1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个人其他贷款。

15.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金额和期限应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力确定,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16.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信贷专业考试题库

信贷专业考试题库

信贷专业考试题库一、填空题(每题2分)1、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案:平等、自愿、公平2、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划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包括()、()、()。

答案: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 )、( )、( )留置和定金。

答案:保证、抵押、质押4、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移交的动产为()。

答案:质权人、质物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 )、( )、( )的管理办法。

答案: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6、借款人的资格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

7、企业供应阶段的核心是 ( 进货) 。

8、银行为避免企业无力还本付息所造成的危害,除在发放贷款时,通过认真的征信查询、预测和分析以规避风险外,另一种有效途径就是 ( 建立风险经营管理机制 ) 。

9、贷款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 ( 不转移财产占有权) 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已知某企业存货为18万元,流动负债为20万元,速动比率为1.5,假设该企业流动资产由速动资产和存货构成,则该企业的流动比率为( 2.4 ) 。

11、企业短期借款的用途证明文件包括: (原辅材料采购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 ) 、(进出口商务合同)。

12、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企业法人 ) 、 ( 自然人 ) 。

13、风险处置是在风险警报的基础上,为控制和最大限度的消除( 商业银行 ) 风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14、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 1个星期 ) 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 1个月 )之前,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
1. 前期准备: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材料,如个人id、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表,以便信用社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2. 申请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然后由信用社进行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发放:
在签订完贷款合同后,信用社会根据申请人的贷款用途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4. 还款:
贷款的还款期限和方式由贷款合同中约定,通常分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还款。

申请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否则会被视为逾期还款,逾期后还款金额将会加收罚息。

5. 贷款结算:
当申请人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信用社会进行贷款结算,并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解除。

此时,贷款流程也就结束了。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或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流程是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贷款基本流程第四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总行审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基本流程分为: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五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

信用社银行业务简介及业务流程

信用社银行业务简介及业务流程

信用社(银行)业务简介及业务流程储蓄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信用社,信用社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信用社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活期储蓄:指不规定存期,储户可以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方式。

开户时,必须出示法定身份证件。

储户选择凭存折方式或存折加密码方式取款,如选择存折加密码取款方式,储户应当场选择一个六位数字输入作为该活期储蓄账户的密码。

注意:密码不应与存折放在一起,以免存折被人冒领。

二、定期储蓄:指储户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的一种储蓄,它具有存期最短3个月,最长5年,选择余地大,利息收益较稳定的特点,现本社已开办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3 种业务。

(一)、整存整取:1.定义: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

2.起存金额:50元起存。

3.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二)、零存整取:1.定义:储户分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

2.起存金额:5元起存。

3.存期:一年、三年、五年期三个档次,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三)、存本取息:1.定义:储户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分次平均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

2.起存金额:5000元起存。

3.存期:可以每月或几个月(可按存期月数整除)取息一次,由储户自定,如取息日不取,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息。

(四)、定活两便:指储户一次存入本金,不约定存期,由储蓄机构发给记名式定活两便存款存单,支取时根据存期分别按取款日挂牌相应活期存款利息或相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三个月以上(含)一年以下(含)利率打六折计算利息的一种储蓄。

起存金额:50元起存。

存期:不限,一般适用于一年内难以预计资金需要的储蓄存款理财。

三、个人通知存款:通知储蓄存款是一种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现行分一天通知储蓄存款、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支取时需提前通知信用社,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的储蓄存款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信用社(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三法一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河南省农信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市郊联社实际,现对贷款的发放支付管理要求如下:一、岗位设臵及职责联社设臵贷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负责人),信用社(部)成立设臵贷款发放支付岗(会计、信贷员)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其主要职责如下:1、联社贷款发放支付岗负责人的职责:①有关制度的制定;②对客户提款条件、受托支付材料的复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2、联社贷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的职责:①对客户提款条件、受托支付材料的初审;②登记台账,整理有关资料存档保存。

3、信用社(部)信贷员的职责:①对客户提款条件进行初审,填写《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的提款条件审核的有关内容;②对客户支付证明材料予以确认;③每月对采用自主支付借款人的账户发生明细进行核对,检查客户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合同相符;④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4、信用社(部)会计人员的职责:①根据联社和信用社审批资料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②对有关附件装订保存。

二、贷款发放支付流程1.提款条件的审核审核人员应首先对客户提款条件进行审核,具体操作如下:1.1 由客户填写《客户提款申请书》(见附件),向管户信贷人员提出使用信贷资金申请;1.2 管户信贷人员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三联)的贷款基本信息栏,并在客户提款条件审核栏签字,向联社发放支付岗提交客户相关申请材料;1.3 联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员对提款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客户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②设有担保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已生效;③客户是否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④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银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2日银发[1997]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重庆分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下列信贷业务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二)流动资金贷款;(三)个人贷款,但不包括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2产投资的贷款。

本条所指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本条所指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立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由熟悉会计结算、信贷业务并具备一定商业合同审查能力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和监督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的会计账务处理;(二)受理、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办理资金划付;(三)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及有关资料,负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四)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五)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信贷部门(信贷专管员)保管,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信⽤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现在很多⼈在需要资⾦的时候,会选择贷款。

现在能提供贷款的平台也有很多,有银⾏,也有其他⾦融机构。

那⼤家知道**信⽤社个⼈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所需资料吗?还有,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下⾯就由⼩编给⼤家介绍⼀下个⼈贷款的相关内容。

农村贷款申请条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信⽤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农村贷款申请条件:1、农村在贷款社已开⽴基本账户或⼀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定数额的⽀付保证⾦;⾃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

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认可的偿还计划;3、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贷款保证⼈必须是在**信⽤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4、**信⽤社贷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于70%。

5、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贷款的,贷款⼈的所有者权益、⾃筹资⾦⽐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件资料。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除⾃然⼈和不须经⼯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外,应经过⼯商部门办理年检⼿续;8、**信⽤社贷款⼈必须按中国⼈民银⾏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续。

⼆、**信⽤社个⼈贷款需要哪些材料:1.借款⼈的有效⾝份证、户⼝簿;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份证、户⼝簿及结婚证;4.借款⼈的收⼊证明(连续半年的⼯资收⼊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5.房产的产权证;注意的是: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且贷款⾦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2.有长期稳定的⾜以⽀付每⽉贷款本息的收⼊来源;3.借款⼈年龄限制:男的年龄+贷款期限不超过65岁,⼥的年龄+贷款期限不超过60岁;4.进⼊征信系统⿊名单的客户不能办理贷款;贷款需要⽀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经办行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经办行社现行不同贷款品种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账户开户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前二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第十八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 级3万元,C级1万元;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二十条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和十年;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第二十四条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第二十五条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七条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第三十条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第三十七条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第三十九条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第六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四十条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第四十二条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第四十三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四十四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六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四十八条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第七章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第五十条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第五十二条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第五十三条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第五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割、运输等费用;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八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一玉米一年半;二水稻一年半;三大豆一年;四杂粮杂一年;第九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第十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贷款利率;(五)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五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置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第二十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出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题是否能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出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民出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蔬菜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建温室大棚和蔬菜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第四条农户蔬菜种植包括棚膜蔬菜种植和非棚膜蔬菜种植;棚膜种植是指利用温室大棚或用地膜覆盖菜田等新型种植方式;非棚膜种植是指农户种植应季蔬菜的传统耕作方式;第五条蔬菜种植的品种包括:白菜、土豆、萝卜、大葱、大蒜、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韭菜、芹菜等;第六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温室大棚支出、购买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购建温室大棚包括购建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水电费和燃料费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播种、管理、运输等费用;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从其他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须有承包合同,并以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技能、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三种植的蔬菜品种适销对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九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一棚膜蔬菜半年;二非棚膜蔬菜一年;三购建温室大棚三年;第十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用于购建温室大棚的贷款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是否有种植蔬菜的土地,土地是否适合计划种植的品种;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员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承包合同复印件;二蔬菜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收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三蔬菜种植的技能、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有无赖债行为,在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有无不良记录;五计划种植的品种前两年生产情况,市场价格、需求情况,预测市场前景如何;六联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情况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测算蔬菜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审批人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用于蔬菜种植,实地查看温室大棚、生产资料等购建情况,耕地、生产工具准备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品种有无变化、蔬菜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是否能按期出售、温室冬季取暖的燃料是否购进、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

农村信用社贷款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程序
1. 提交申请:农村居民可以向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id明、家庭收支状况、财产状况等。

2. 审核贷款申请:信用社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抵押物评估等。

如审核合格,可以进行贷款发放。

3. 签订合同: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交付抵押物或提供担保人。

4. 贷款发放:信用社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贷款金额发放至申请人的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贷款。

5. 还款:根据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申请人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

在还款期限到期前提前还款也是可以的。

6. 结束贷款:当申请人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贷款终止。

信用社将把抵押物或担保物返还给申请人。

以上是一般的贷款程序,不同信用社在一些规定方面可能略有不同。

山西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流程

山西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流程

山西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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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初定)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初定)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三章支付方式第四章账户开立及使用第五章支付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机构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用途明确、方式约定、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设立责任独立的贷款支付审核部门(岗位),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并按照职责分工不同,支付审核岗由办贷网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兼任。

第六条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一)审核借款合同约定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审核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三)审核受托支付申请或提款申请用途的真实性;(四)审核自主支付金额、用途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一致性。

第三章支付方式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农村信用社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九条受托支付的范围:(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单笔支付金额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自行合理制定;3、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与发放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与发放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与发放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款管理暂行办法》、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流程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和总行审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基本流程分为: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人审批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个人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四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五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

具体发放与支付流程:审查岗审核客户提款资料及《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登记信贷系统录入信息→客户经理签注《放贷通知单》(信贷系统出单)等审批材料→支行行长审批→客户经理将完结的审查审批手续递交柜面柜员→柜面柜员审核提款申请书等放贷资料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根据《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从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至其交易对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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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贷实存
研究“实贷实付”原则,就离不开传统意义上 研究“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存” 应该说, 实贷实付” 的“实贷实存”。应该说,“实贷实付”之所 以成为信贷新规则的重要创新和重大变革, 以成为信贷新规则的重要创新和重大变革,是 和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忽视贷款使用支付管理, 和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忽视贷款使用支付管理, 纵容“实贷实存” 派生存款” 纵容“实贷实存”、“派生存款”的实际问题 密不可分的。 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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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放分控的具体内容
(一)指定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放款。 按照银监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 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和支 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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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链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流动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 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 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 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 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 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省联社指引中,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省联社指引中,《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 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九条: 七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九条:农合机 构应指定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 构应指定责任部门或岗位 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 审核。 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十六条: 审核。《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十六条:指定责任部门 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 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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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实贷实付的核心要义?
(一)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 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 的 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 (二)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 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 (三)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 贷放分控是“实贷实付” (四)贷放分控是“实贷实付”的内部治理机制 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 (五)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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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固贷 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 固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 5%或超过500 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同时,对于固定资产贷款, 同时,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 50万元人民币的 ,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 自主支付方式。 依据: 自主支付方式。(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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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个贷 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 个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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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贷放分控的部门职责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 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 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 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 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一般要求,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一般要求,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鉴于我省农合机构法人机构较多,规模不大, 鉴于我省农合机构法人机构较多,规模不大, 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不设立独立的放款 执行部门,但明确要设立独立的岗位,负责贷 执行部门,但明确要设立独立的岗位, 独立的岗位 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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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实贷实付”的贷款支付方式是贯穿于“三个 实贷实付”的贷款支付方式是贯穿于“ 办法一个指引”的主线和重要变革。 办法一个指引”的主线和重要变革。 实贷实付”的贷款使用支付原则, “实贷实付”的贷款使用支付原则,不仅是 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 对国际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的有效借鉴,更是 结合当前信贷管理时弊, 结合当前信贷管理时弊,推动银行信贷管理根 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 本性变革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信贷 管理和信贷业务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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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放分控的具体内容
(二)审核资本金到位及按进度放款。 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发 挥着重要的风险约束作用,因此要明确一 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监督资本金按期、 按比例到位,确保资本金不被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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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链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固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 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 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 用。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 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 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 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 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 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 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用。 省联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三十条: ☆省联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前应落实以下条件:( :(二 贷款发放前应落实以下条件:(二)与贷款同比例的 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属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 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属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 自有资本金须全额到位) 自有资本金须全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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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举例
例1: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贷 :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 万元, 万元 款额度5000万元,则单笔贷款受托支付的最 款额度 万元, 万元 低限额为多少万元? 低限额为多少万元? A、400万元 B、250万元 C、500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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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举例
例2: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 :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 万元, 万元 贷款额度8000万元,则受托支付的最低限额 贷款额度 万元, 万元 为多少万元? 为多少万元? A、700万元 B、500万元 C、400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24
举例: 举例
例3: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贷款 3: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 某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600万元 额度400万元, 400万元 额度400万元,则单笔贷款高于多少万元时必 须实行受托支付? 须实行受托支付? 30万元 50万元 A、30万元 B、50万元 C、可全额自主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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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支付以受托支付为主的 原则、 原则、自主支付为例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 式,用于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 式。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 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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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 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流资)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 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 款人交易对象。 (固贷和个贷)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 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农村信用社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
之贷款发放与支付
2010年5月
1
内容摘要
一 二 三
贷放分控 实贷实付 法规的具体要求
2
第一节 贷放分控
一、贷放分控的定义 二、贷放分控的具体内容 三、贷放分控的操作要点
3
一、贷放分控的定义
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 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其中“贷”指的是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贷 款审查审批等环节,尤其是指贷款审批环节,以 区别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放”是指放款,特 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过审核,将符合放 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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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贷实付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二是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有利于银行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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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规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贷放分控的部门职责 贷款支付以受托支付为主原则、 二、贷款支付以受托支付为主原则、借款人自主支付 为例外 三、明确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 四、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 五、重申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 六、明确受托支付的资金到账时间 七、严格自主支付的支付控制 八、明确账户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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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贷实存
所谓“实贷实存” 所谓“实贷实存”,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获 得贷款银行批准后, 得贷款银行批准后,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 指令, 指令,把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在本银行的账 户上并形成借款人的存款。 户上并形成借款人的存款。 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 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决定 资金的使用, 资金的使用,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 贷款用途,贷款银行不实施干预和管理。 贷款用途,贷款银行不实施干预和管理。“实 贷实存” 贷实存”是很多银行目前贷款发放中的实际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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