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渝档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开展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的通知(渝档发[2013]38号)协作组各成员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增强档案工作活力,提升档案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档案局负责协作组活动的协调指导,市档案学会负责协作组活动的统筹安排,组长单位负责本协作组活动的具体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征得组长单位同意后可组织所属单位参加协作组活动。
协作组各成员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所在协作组的活动。
二、活动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传达学习全国、全市和行业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流协作,提升业务技能,探索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管理模式,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档案工作服务能力。
三、活动形式原则上以每个协作组为单元,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开展业务咨询,进行协作互动。
每年各协作组活动不少于1次。
各协作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活动形式和主题。
四、活动经费本着参与自愿、一切从简、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筹集活动经费。
各协作组每次或每年度活动经费额度根据活动安排和各成员单位参与人数多少予以确定。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印制学习资料、租用活动场地、安排交通工具、聘请业务专家授课等开支。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档案局2009年5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方案〉的通知》(渝档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学会2013年7月23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一、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一组组长单位:市委办公厅成员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市委党史研究室、当代党员杂志社、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第二组组长单位:市人大办公厅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工商联(市总商会)、民革重庆市委、民盟重庆市委、民建重庆市委、民进重庆市委、农工党重庆市委、致公党重庆市委、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台盟重庆市委第三组组长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第四组组长单位:市城乡建委成员单位: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民防办、市园林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第五组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成员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一中法院、市二中法院、市三中法院、市四中法院、市五中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二分院、市检察院三分院、市检察院四分院、市检察院五分院、市监狱局、市劳教局第六组组长单位:市教委成员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国家保密局、市文史馆、市志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盐务局、市教育考试院第七组组长单位:市农委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综办、市供销总社、市地震局第八组组长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成员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市商委(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口岸办)、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贸促会、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烟草局第九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第十组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文物局)成员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接待办)、重庆社科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社科联、重庆广电集团(总台)、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红岩博物馆)、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市文联二、市级企事业档案工作协作组名单第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第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第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十四组组长单位: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欧鹏集团第十五组组长单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公司、重庆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组组长单位: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出版集团公司第十七组组长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邮政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组组长单位:农行重庆市分行成员单位:建行重庆市分行、交行重庆市分行、工行重庆市分行、中行重庆市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上海浦发行重庆分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太平洋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平安人寿保险重庆市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重庆分公司第十九组组长单位: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成员单位: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畜牧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地勘局第二十组组长单位:重庆交通大学成员单位: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第二十一组组长单位:重庆城管职院成员单位:重庆电力高专、重庆三峡医专、重庆航天职院、重庆电工职院、重庆工业职院、重庆工程职院、重庆三峡职院、重庆水电职院、重庆城市职院、重庆青年职院、重庆经贸职院、重庆电讯职院、重庆服装职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第二十二组组长单位:重庆工贸职院成员单位:重庆警官职院、重庆机电职院、重庆工商职院(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财经职院、重庆建工职院、重庆商务职院、重庆化工职院、重庆旅游职院、重庆安全职院、重庆传媒职院、重庆信息职院、重庆海联职院、重庆房地产职院、重庆正大职院、重庆民生职院、重庆科创职院、重庆能源职院、重庆交通职院、重庆运输职院、重庆艺术职院、重庆轻工职院、重庆电信职院第二十三组组长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员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重庆医药高专、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重庆市健康教育所、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医疗设备质检所、市职业技能鉴定所。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测评标准
A 管 理 体 制
一 组 织 管 理 180 分
B 队 伍 建 设
50
E 装 具 设 备
三 信 息 化 建 设 210 分
F 设 备 配 置 G 工 作 水 平
(续表)
测评项目 H 收 集 归 档 分值 测评内容与计分细则 1、各种文件材料归档完整、准确、及时,近三年归档率达100%(30 分),达95%—99%扣5分,达不到95%不得分★。 2、归档文件载体和书写材料规范(10分),否则酌情扣2—5分。 1、制定了各种文件材料的分类方案(10分),各种文件材料分类科 学(10分),存在问题酌情扣分。 I 整 理 编 目 2、排列系统有序(10分),整理标准规范(30分),编号准确(10 分),存在问题酌情扣分。 120 3、室(馆)藏档案全部划分标注了准确的保管期限(20分)。 4、室(馆)藏档案建立齐全规范的案卷目录(10分),文书档案全 部建立文件级目录(20分),否则分别按比例扣分。 J 保 管 工 作 K 鉴 定 统 计 1、库房安全整洁、档案存放规范有序,存取方便(20分)。 50 2、建立全宗卷,库内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美观醒目(10分)。 3、对纸张破损、字迹褪变档案进行了抢救和保护(20分)。 1、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了认真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分),部分清理鉴定的酌情扣2—5分。 20 2、建立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内容全面,数据准确(10 分)。 1、编有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历次重要会议简介、历任正 副领导人简介、大事记等参考资料(时间延伸到近两年,每种5分, 得满50分为止。 100 2、近三年利用室(馆)藏档案资料举办了质量较高的展览室或陈列 室(40分),未办不得分,质量一般酌情扣分。 3、编写了规范的档案全宗介绍,内容延伸到近两年(10分)。 1、档案人员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创新服务方法(10分)。 M 查 档 服 务 2、档案人员熟悉档案情况、查档符合接待程序(10分),调卷迅速 准确,查全率、查准率100%(10分)。 80 3、档案员经常主动了解中心工作等各方面档案信息需求,积极提供 档案信息服务(20分),服务一般化酌情扣分。 4、建立查档登记簿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10分),收集整理近3年 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事例各5个(20分)★。 8 10 20 20 6 10 20 20 10 10 20 28 20 8 20 8 20 28 20 8 20 8 自评分 测评分
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分类有序
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分类有序一、档案整理几个概念(一)档案整理定义:是指将处于零乱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制目录、建立全宗等,组成有序体系的过程。
(二)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文件材料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档案整理的文件范围:凡是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会议文件、电话记录、图表、簿册、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盘片、实物以及本机关编印的出版物等,在办理完毕后均须整理保存。
(四)档案整理的方法:一是以“案卷”为单位整理。
二是以“件”为单位整理。
1、以“案卷”为单位整理。
1)以“案卷”为单位整理就是立卷,即按照文件材料在形成和处理过程中的联系将其组合为案卷。
2)所谓案卷,就是一组密切联系的文件的组合体。
立卷是一个分类、组合、编目的过程。
分类即按照立档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对文件材料进行实体分类;组合即将经过分类的文件材料,按一定形式组合起来;编目即将经过组合以后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排列和编目。
3)以“案卷”为单位整理的档案,其基本保管单位是案卷。
案卷卷皮有软卷皮和硬卷皮2种,硬卷皮型号有1.2,1.5,2.0cm三个规格,以软卷皮装订的档案必须按案卷顺序装入档案盒。
4)以“案卷”为单位档案整理的依据是1987年12月国家档案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5)以“案卷”为单位档案整理的适应范围(1)大部分单位短期保管(现10年)的文书档案,乡财政所、中心学校等二级机构文书档案一般按“卷”整理(2)各单位专门业务档案一般按“卷”或是“盒”整理。
(3)科技档案按“卷”整理,整理要求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执行。
其中科研档案还可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92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渝档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劳动人事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3〕22号)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和国家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维护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权益,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是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
只有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才能更好地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服务;才能在开展健康教育、进行疾病预防和保健工作中对症下药。
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2015年12月7日
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2015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提升档案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万盛经开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
本市专业(部门)和企事业档案馆可以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制定和实施档案馆规章制度;(三)将档案馆事业纳入档案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四)接收和征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五)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确保馆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六)组织开展馆藏档案鉴定、统计、编研、开放、利用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档案,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七)举办档案展览,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开展档案宣传、社会教育活动;(八)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备份工作,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二章档案馆库及设施配备第四条档案馆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第五条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第六条档案馆宜独立建设。
馆藏档案数量较少的县级档案馆可以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当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第七条档案馆设施配备应当满足包括温湿度要求、外围护结构要求、防火、防潮、防水、防高温、防磁、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安全防范等的需要。
第八条档案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档案保护需要的消防设施。
其中档案库房、机房、中控室、数字化处理等特定场所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灭火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档办发〔2012〕4号
36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7号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3〕5号
3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4〕6号
3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档发〔2016〕13号
47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发〔2016〕15号
4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档发〔2017〕2号
4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7〕2号
5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10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档办字〔1995〕5号
11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12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54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9号
55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10号
5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号
重庆市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解读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市一直是以目标考核推动机关档案工作。
2014年1月,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优化考核项目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委办〔2014〕1号)规定,取消了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原有的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停止执行,亟需用新方法、新措施来推动机关档案工作。
为有利于机关档案工作持续发展,2015年5月14日,市档案局印发了《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市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南,是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31号)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的特点一是适时。
2014年1月,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优化考核项目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取消了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原有的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停止执行,急需用新方法、新措施来推动机关档案工作。
为有利于机关档案工作的持续发展,重庆市档案局组织课题组,从2014年8月起,经过9个月调研、起草、修改,于今年5月形成《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是创新。
《规范》内容紧扣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体现档案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首次对实物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提出要求,首次提出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把档案用房列入基建计划,拓宽档案开发利用范围,提倡有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档案展览,明确要求免费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明确规定移交档案应同时移交纸质载体相对应的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明确要求机关办公自动化要与档案管理系统对接或统筹建设,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建设、数字资源建设、信息安全建设提出具体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将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机关年度支出计划。
《规范》体例安排紧扣档案工作特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关系到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是档案管理领域的重要条例。
档案管理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确保档案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为了提高档案业务管理的质量,增强档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条例》,结合国家档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档案工作建设目标1、建立健全档案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尽可能满足司法审判需求,积极参与法律文书制作和档案存储工作。
3、建立一种符合国家有关档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档案管理体制,以及一套完整、规范的档案存储系统。
4、提高档案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档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档案工作建设原则1、遵循科学发展观。
档案工作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档案完善和节约、高效、创新发展等目标,使档案工作在发展中不断提高。
2、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坚持建设的原则,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档案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强化道德修养,提升档案服务意识。
3、注重制度和规范建设。
档案工作建设要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制度和规范为落脚点,坚持以规则促进发展,把档案工作的秩序性融入于制度和规范之中,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三、档案工作建设内容1、档案文件编制。
要定期对所有档案文件进行审核,编制全面、贴切、精准的档案文件,构建一套完整的档案编制体系,同时不断完善档案编制规范,确保档案文件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2、档案存储建设。
要建立安全、可靠、灵活的档案存储系统,建设适合档案存储的合理的档案室环境,采取科学的存储方式,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规则,确保档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档案信息系统建设。
要建立集结档案数据库、档案管理软件、档案统计软件等系统,使得档案信息能够持续被录入、利用和统计,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4、档案文档处理。
要建立文档处理规范,按照文件分类管理、按照时序管理、按照责任管理、按照文件类型处理等原则,完善文档处理制度,确保文档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渝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办发[200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2004年—2007年)为适应国家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根据《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总体安排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工作意见》(渝委办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加强电子文件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努力适应重庆市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全市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为“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提供优质、快捷的档案信息资源服务。
(二)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我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2007年以前要达到以下目标:1.本市各级档案部门建设完成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2.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设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档案目录信息中心,构建重庆市档案文献数据库;3.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档案网站,构建全市档案工作信息网;4.在我市电子政务平台上构建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建立各种载体档案和相关电子档案同步的接收平台;5.在我市电子政务外网及“中国重庆”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下进行“三网一库”(内部局域网、行业广域网、社会公众网、档案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重庆市数字档案馆。
2023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5篇
2023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5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1我镇档案管理工作自晋升为省三级单位后,始终坚持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始终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坚持规范化管理。
今年为实现机关档案工作复查合格,切实制定档案整改方案,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强化档案业务建设,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善归档、保管责任制,现档案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于后:一、机构与组织管理方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培训专、兼职档案员和职工会议,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制定了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使机关档案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为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我镇建立了综合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员2名。
建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
并把档案工作纳入了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和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在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中,及时解决了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制度。
实现了各类档案、资料集中统一和规范管理。
二、基础设施方面专门建立了综合档案室面积45平方米。
新添置档案柜3个,计算机1台,建立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
使机关档案保管条件能满足存放今后十年的档案资料和运用现代手段管理各类档案资料。
三、业务建设方面对各类文件材料、资料的归档、书写、打印格式、技术处理等均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全面完成归档。
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率达到了100%。
坚持了上年应归档材料,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编号、编目、排列入柜任务,做到了无积存零散遗失文件。
至止,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3269件、206册。
其中:①文书档案3269件(其中永久907件,长期751件,30年493件、短期808件、10年310件);②会计档案198盒(会计凭证125盒、会计帐簿5册、会计报表68盒)。
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
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重庆市档案局文件渝档发[2015]16号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专业(部门)、企事业档案馆:《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档案局(馆)第67次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12月7日重庆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档案馆建设成为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提升档案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万盛经开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
本市专业(部门)和企事业档案馆可以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制定和实施档案馆规章制度;(三)将档案馆事业纳入档案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四)接收和征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五)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确保馆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六)组织开展馆藏档案鉴定、统计、编研、开放、利用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档案,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七)举办档案展览,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开展档案宣传、社会教育活动;(八)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备份工作,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二章档案馆库及设施配备第四条档案馆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第五条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第六条档案馆宜独立建设。
馆藏档案数量较少的县级档案馆可以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当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法规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3 10:27:00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2010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1 引言1.1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
部分中央在渝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含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参照执行。
2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2.1 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集中统一保管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2.3 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4 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2.5 开展档案信息化、档案编研、档案业务交流、档案人员培训等工作。
2.6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工作任务。
3 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3.1 收集3.1.1 编制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3.1.2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3.1.3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制成质量、字迹材料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3.1.4 同时收存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
3.2 整理3.2.1 制订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分类方案。
3.2.2 档案门类区分清楚,组卷科学合理,档案目录编制规范,档号编制符合要求,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案密级及使用划控准确,装订整齐美观。
3.2.3 制订《计算机录入规则》和《机关名称简称表》。
3.2.4 文书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要求。
3.2.5 会计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档案资料整理的推文
档案资料整理的推文为使政法委机关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档案建设是重要的一环。
目前在硬件投入的基础上,正在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总的想法是:立足于高起点,规范化进行整理和建设,力争档案工作提档升级。
基本设想及工作内容如下:一、档案整理目标按重庆市档案局号文件标准(省(市)一级)。
二、分类按照政法委的职能、业务特点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分成三大类:1、文书档案主要内容是: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及各类材料。
2、财务档案主要内容是:帐目、凭证、票据、报表等。
3、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人事调动文件、受奖惩情况、党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4、科技档案主要内容是: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学术协会资料、调研成果等。
5、基建档案主要内容是:基础建设的方案、设计图纸、预算等档案资料。
三、整理方式及内容文书档案:收集、整理上三级和本级文件的正文及底稿,将机关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刻录光盘(包括纸质档案)。
声像档案:收集有关工作、会议、活动方面的声像资料包括照片(包括底片)、音像带、磁盘等,分类归档。
财会档案:帐簿、报表、凭证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科技档案包括: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
对所有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按件立卷、打目录、打页号、填写备考表、编号等。
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档案、竣工图纸档案、工程前期文件材料等。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各种统计、登记册1、文书档案(案卷目录、分类目录、字号目录);2、声像档案(声像档案总目录、照片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3、财会档案(三册案卷目录);4、科技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5、基建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6、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统计册、查借阅登记册等。
五、制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借阅制度;2、归档制度;3、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4、保密制度;5、其它工作制度。
六、大致时间表12月底前,完成机关20XX年各类档案整理、归档及编制相关检索工具。
之后,进入正常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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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渝档发〔2015〕10号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
部分中央在渝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含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参照执行。
2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2.1 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集中统一保管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2.3 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4 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2.5 开展档案信息化、档案编研、档案业务交流、档案人员培训等工作。
2.6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工作任务。
3 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
3.1 收集
3.1.1 编制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3.1.2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3.1.3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制成质量、字迹材料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3.1.4 同时收存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
3.2 整理
3.2.1 制订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分类方案。
3.2.2 档案门类区分清楚,组卷科学合理,档案目录编制规范,档号编制符合要求,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案密级及使用划控准确,装订整齐美观。
3.2.3 制订《计算机录入规则》和《机关名称简称表》。
3.2.4 文书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要求。
3.2.5 会计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
3.2.6 科技档案整理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规定。
3.2.7 业务档案整理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或我市相关要求。
3.2.8 照片及其他音像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音像档案收集整理的一般要求》。
3.2.9 实物档案整理应区分载体,编制档号,制作目录。
4 机关档案的保管保护
4.1 保管
4.1.1 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有条件的还应设置档案整理室、计算机室等档案功能用房。
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时,应把档案用房列入基建计划。
4.1.2 档案库房位置选择得当(不宜设在顶楼或底楼),面积充足,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
4.1.3 档案库房墙体坚固,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4 档案库房设有过渡间,窗户设置符合要求,库房用电线路铺设规范、照明符合要求。
4.1.5 档案库房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和监控设备,配备温湿度计、灭火装置、空调、除湿机、吸尘器等设施设备,满足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4.1.6 档案柜架质量符合要求;市级机关有能容纳本机关20年档案的档案柜架,区县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有能容纳本单位10年档案的档案柜架。
4.1.7 档案柜架排放有序,编号符合要求;档案装具(档案盒、卷、夹)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4.1.8 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集中统一保管,排列符合要求,柜架指引标识准确醒目,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
4.1.9 坚持温湿度测记,档案库房内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4.1.10 坚持档案收进移出和出入库登记。
定期开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4.1.11 对破损、褪变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4.2 鉴定销毁和涉密文件清理
4.2.1 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组织,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及时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编制销毁清册,严格销毁审批程序,销毁手续齐全。
4.2.2 成立涉密文件清理审核工作组织,对密级到期的文件及时解密。
4.3 统计和移交
4.3.1 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账实相符,按要求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4.3.2 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和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与纸质载体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
5 机关档案的开发利用
5.1 检索和编研
5.1.1 编制有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资料纸质目录。
5.1.2 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2012)要求建立全宗卷,全宗卷设立双套制。
5.1.3 编印对本机关工作有实用价值的基础数据汇编、发文汇集、专题概要等参考资料。
5.1.4 参加档案工作交流和档案学术研讨。
5.2 展览
有条件的机关,应设置陈列室或展厅,利用室藏档案资源举办档案展览。
5.3 利用
5.3.1 档案查阅场所电脑、桌椅充足,配备监控设施,满足利用工作需要,保证利用中档案的绝对安全。
5.3.2 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软件,调阅准确快捷。
5.3.3 简化手续,方便利用,提供利用档案免费服务。
5.3.4 坚持档案查(借)阅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收集汇编档案利用效果典型实例。
6 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
6.1 基础建设
6.1.1 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备份以及相关辅助设备。
加强网络建设,网络性能应满足图像和音视频等各类数据的传输利用要求。
6.1.2 配备必要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配备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具有档案接收、管理、保存、利用和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
6.2 数字资源建设
6.2.1 做好纸质、照片、录音、录像、缩微胶片等传统载体档案的规范数字化转换,保证数字档案资源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6.2.2 纸质档案数字化质量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和我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成室藏全部档案资料的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目录录入规范、便于检索,符合《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
6.2.3 制订各种门类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
6.2.4 机关办公自动化等业务系统要与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基本元数据采集齐全完整,元数据设置、捕获应参照《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 执行。
6.3 信息安全
6.3.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系统运维、数字档案资源备份、灾难恢复应急处置机制等。
6.3.2 局域网、政务网、因特网三网隔离,合理设置用户权限。
6.3.3 配备信息安全部门认可的正版杀毒软件等必要的安全硬软件设施,有选择配备防火墙、用户认证、数字签名等安全管理工具,满足工作需要。
6.3.4 开展档案数字化外包工作的机关,要严格按照《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管理。
6.3.5 制定数字档案资源备份策略,实施定期备份,备份后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并且做好日志文件管理。
7 机关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
7.1 组织领导
7.1.1 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7.1.2 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做到与本机关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7.1.3 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7.1.4 履行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
7.2 机构人员
7.2.1 设立档案工作机构。
7.2.2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人员。
7.3 经费
将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机关年度支出计划,统筹安排,满足档案工作需要。
7.4 制度建设
建立机关文件归档、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鉴定销毁、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实施。
8 附则
8.1本规范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国家和市有新制定(修订)的,按新制定(修订)的标准和文件执行。
8.2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