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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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奖惩规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0-20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卫生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者。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古镇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古镇景区形象者。除古镇景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古镇景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古镇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6)违反古镇景区有关规定,不服从古镇景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7)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古镇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古镇景区内张贴有损古镇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古镇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古镇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古镇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
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古镇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古镇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古镇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古镇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金额,古镇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
1)经常关心古镇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古镇景区形象,积极协助古镇景区管理人员维护古镇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古镇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古镇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