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潘欣【摘要】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use the contract model text in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t is common to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paradigm contract, product of economic scale and the government ’s guidance,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ontract disputes, promote the reduction has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which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aradigm contract format contract, legal regulation should apply the format contract, but the contract has obvious paradigm has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other format of the contract law, if no difference for the general format of the contract, it will lead to the formulation of mind to achieve the paradigm of contract.%随着合同示范文本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和使用,范式合同应运而生,它是经济规模化和政府引导的共同产物,其应用对规范合同行为、减少合同履约纠纷、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建纬深圳律所建纬律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就已经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根据该答复意见,工程结算价款需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的,应该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该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的结算价款为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依据的合同争议仍时有发生,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为各工程参建单位防范相应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释义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违反听证程序,致使法庭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条文理解】执行异议人及复议申请人引起了执行救济程序,在人民法院发传票传唤时,应当遵守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听证中依法行使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同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质证的责任,并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即本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二是违反听证规则的后果。
听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由谁承担不利后果承担。
一、违反听证规则的情形(一)正确界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1.“合法传唤”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第一,要有法定的诉讼法律文书一传票;第二,要把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要有送达回证。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活动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处理案件。
2.传唤程序。
首先,承办法官需要填写传票呈批表,报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其次,书记员依法将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受到日期;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只能口头传唤的,承办法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告知传唤的内容,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盖章。
3.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若干问题浅析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然而,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却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规范行政审判活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仅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其主体是否超越权限、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实审,二是法律审。
将合法性审查理解为单纯的法律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一切事实的审查。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认定的事实;二是被告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三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情况的事实;四是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事实;五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诉讼事实审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首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有些人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的审查,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
在法庭调查时只审被告认定的事实,不审其他有关事实;在判决书中,仅仅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对其他相关事实不作审查。
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实际存在事实,等等,都不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本身所能发现的。
其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争议事实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不能离开当事人的争议而独立存在。
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目的的,但是,也不能脱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诉讼同样也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概述
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概述作者:王田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18期摘要:本文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对上述法律规范所规定支付令制度进行了基本介绍,对完善劳动争议中支付令制度提出了一定的见解。
关键词:劳动争议支付令完善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单位的员工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下达付款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由于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达成调解协议,而雇主单位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则员工可以向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凭该调解协议申请签发支付令。
此时人民法院要依法签发支付令。
”以上法律规定,正式确立了劳动纠纷中的支付令制度。
一、两种支付令制度的联系与区别1.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支付令的适用条件是“雇主单位欠薪或劳动报酬不足额支付”,并且不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除劳动报酬外,支付令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诸如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之类的具体事项。
但是必须就上述特定事项事前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因为申请支付令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必须确定,但是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往往不确定,加之债务人在提出支付令异议时不需要提出任何证据,而对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金额,双方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如果未达成协议就允许劳动者申请支付令,那么用人单位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可能性就接近100%。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将表明雇主单位对其与劳动者之间争议的认可。
该协议具有直接给付内容和一定的法律效力。
2.导致的后续程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调解和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支付命令的申请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很多种,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合同在履⾏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在签订后的风险,所以说风险⽆处不在,我们所能够做到的就是如何有效的规避这种风险,是的风险慢慢降低。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合同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可能会对合同进⾏变更;⼀⽅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导致合同不能履⾏等等。
做为产销⼀体化的企业,我⽅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书⾯授权的其他⼈签收。
实践中,履⾏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对⽅的履约情况。
(⼀)接收⽀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票的审查。
⽀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别的单位的⽀票⽀付货款。
实践中,只要⽀票是真实有效的,⼀般都可以接受。
接收⽀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退票带来的⿇烦和损失:1、收款⼈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写的⾦额是否⼀致;4、⼤写数字是否正确。
请问:“参”和“叁”,哪⼀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写?⼀般的银⾏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伪造变造的痕迹。
(⼆)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案例九: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额5万元。
B公司。
张三。
2002年12⽉31⽇。
”请⼤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
(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付;公司的公章)。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出具收条,并⼀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款确认书的作⽤。
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法: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合同独立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独立条款效力的认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01、权威观点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仲裁法第19 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
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推荐阅读:体制内潜规则(超实用)第四,法律适用条款。
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中的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然,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是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相对千主合同而言的,争议条款本身的效力判断取决千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第一,《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导读: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ABB(中国)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ABB(中国)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3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为民【审理法官】赵为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ABB(中国)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潘文权【当事人】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潘文权【当事人-个人】潘文权【当事人-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熠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雷丽、李迎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熠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雷丽、李迎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熠雷丽、李迎春【代理律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潘文权【本院观点】对于ABB公司和ABB杭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ABB杭州分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就潘文权在2011年出资设立并担任诺威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违反员工存在利益冲突需进行披露的规定对潘文权进行询问及在2018年12月19日有匿名举报潘文权成立神鼎公司、诺威斯公司,违反公司行为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ABB杭州分公司、ABB公司和潘文权均认可潘文权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1715元、月固定津贴200元、餐贴400元、交通补贴1200元,每年发放十三个月薪酬。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
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
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真题解析——法律实务第六章b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少有1个错项。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47题) 1.下列情况中,不可以作为⽆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的情形有()。
A.债权⼈甲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后,债务⼈⼄公司与受让⼈丙公司之间因履⾏合同发⽣纠纷诉⾄⼈民法院,⼄公司对甲公司权利提出抗辩,则应将甲公司列为⽆独⽴请求权第三⼈ B.甲、⼄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公司的供货⽅,虽然⼄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已经认可,仍应将丙公司列为⽆独⽴请求权第三⼈ C.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诉⾄⼈民法院,丙公司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
虽然丙公司与⼄公司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仍应将丙公司列为⽆独⽴请求权第三⼈ D.甲、⼄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诉⾄⼈民法院,丙公司是供货⼈⼄公司的供货⽅,虽然⼄公司对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仍应将丙公司列为⽆独⽴请求权第三⼈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不能作为⽆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的情形。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作中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规定》,受诉⼈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争议的诉讼标的⽆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当事⼈,均不得作为元独⽴请求权的第三⼈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有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晶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独⽴请求权的第三⼈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法院对已经履⾏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当事⼈的财产,并⽀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不得作为⽆独⽴请求权的第三⼈通知其参加诉讼。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分野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分野行政复议优势的实证分析引言首先我国自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后行政复议制度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出台之后,行政复议已经在发挥着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方面的巨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效果不明显,而且引发了对行政复议的争议。
本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重点从行政复议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比率、具体情形、实际效果、复议人员对变更的态度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陷入僵局的原因,以及希望通过上述几点的调查找出高效发挥行政复议作用的方法。
一,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的优势所在1,首先行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由于行政诉讼只能够审查。
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除了羁束行政行为之外,有很大一部分行政机关具有自主的裁量空间,那么对于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部分的合理性审查就只有行政复议才能够做出,而行政诉讼则不能对其合理性提出审查,只有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时候才能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因为如果审查行政机关有合理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出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所以由于行政复议能够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所以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的角度更为全面。
并且行政复议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而行政诉讼只能够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的范围上,行政复议也较行政诉讼更为有优势。
所以行政复议兼具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远比行政诉讼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其次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其程序更为简便1行政复议较为简便,而行政诉讼较为复杂。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复议决定都不是终局的,还要受到司法监督。
因此,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可以简便、灵活、迅速。
3,从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上来说行政复议更为廉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途径来解决行政纠纷的,应当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无需向复议机关缴纳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题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1.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2。
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别,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3。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
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5。
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表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4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4(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诉讼终结将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消灭B.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的,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C.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D.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当然取得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权2. 张某因家庭矛盾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夫王某离婚,张某委托姚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全权代理”。
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由于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不必出庭B. 姚律师有权作为全权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C. 姚律师有权作为全权代理人,有权部分变更诉讼请求D.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张某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 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
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______A. 提出管辖权异议B. 提起反诉C. 提起上诉D. 部分变更诉讼请求4. 马小东系5岁幼童,其父母长期出国在外,由祖母代为照顾。
一日,马小东不慎打坏邻居贵重瓷器,其祖母不通世故,父母又不在身边,无人赔偿,邻居愤而告上法庭。
法官助理联系其父母,但二人均表示公务繁忙不愿出庭。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______A. 马小东可以自己出庭,因为他有父母为其建立的账户和财产B. 马小东的祖母可以聘请律师一起出庭C. 本案的主审法官应该指定马小东的父母之一代之出庭D. 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原告方面无人出庭,遂缺席判决5. 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______A. 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B. 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C. 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D. 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6. 王大爷家的宠物狗将过路的行人甲咬伤,在围观的群众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得作为证人的是:______A. 王大爷的老伴王奶奶B. 王大爷的邻居家年满4周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小乐C. 无故脱逃并经过的精神病患者阿呆D. 路过的因犯罪而刑满释放人员小冷7. 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A. 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C. 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8.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 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C.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D.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9. 下列案件事实中,不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______A.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对于乙公司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的事实B. 李某诉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而电死其牛,就李某无视危险标志而牵牛经过高压线的事实C. 胡某诉吴某饲养的狼狗咬伤自己,就胡某故意受害或者重大过失的事实D. 曾某诉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致使自己人身伤害,就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10.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的程序,请问下列有关证据交换的叙述中哪个是正确的?______A. 证据交换的时间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得私下商定B.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3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C. 证据交换,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D.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庭审时再提出11. 关于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规定,下列错误的是:______A. 蓝天公司诉白云公司一案经一审后,蓝天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B. 蓝天公司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该申请C. 人民法院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后,应当通知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D. 白云公司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蓝天公司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j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一切损失,二审法院予以支持12.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陈凤等与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凤等与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甄洁莹王晴【审理法官】李利甄洁莹王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凤;林春;佘玉兰【当事人】陈凤林春佘玉兰【当事人-个人】陈凤林春佘玉兰【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林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徐聪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李乃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蒋东霞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林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徐聪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李乃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蒋东霞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林徐聪李乃亮蒋东霞【代理律所】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凤;林春【被告】佘玉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是案涉借款的金额是多少以及案涉借款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而消灭;三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陈凤、林春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进一步询问,于2021年8月27日向双方邮寄送达判决,邮寄送达判决的时间晚于最后一次询问。
虽然一审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存在笔误,。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专属管辖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8题)1、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答案】 C2、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赔偿经济损失【答案】 B3、甲国政府与乙国飞黄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飞黄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 B4、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D.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答案】 C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査,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 C6、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际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 D7、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
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
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内容提要】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对颁发房地产权证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依行政诉讼理论,该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审查颁证机关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但在部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形式上是对行政机关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颁证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
如何在行政案件中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往往做法不一。
本文将以下述案例为引线,试对其中蕴涵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和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案情】公民甲与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乙购买了房屋,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一人。
后甲与乙感情不和,甲一人持房地产权证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市房地局为丙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乙得知后,以市房地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丙的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甲与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地机关在颁证时未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颁发房地产权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该颁证行为。
【评析】一、本案中引出的问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基础在于依据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而非民事确权案件,当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颁证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时,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属作出认定,在理论上尚需探讨。
具体到上述案例,法院在该案中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耍解决以下问题:1. 在该行政案件中,原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甲并没有参加诉讼,因此,该房屋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尚存疑问。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认定处理夫妻财产的一般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
由于本案非夫妻间的析产确权案件,甲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对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特别的约定并不清楚。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
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非常设机构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 C2、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答案】 D3、关于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B.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C.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D.健全立法机关领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答案】 D4、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
韩某的作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 A5、下列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C.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D.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 A6、一中国公司与一法国公司在中国香港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有关原材料来自于美国,由中国公司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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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因双方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一词许多民事诉讼中,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并无争议,而是在履行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发生诉争。
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此不对经济合同作合法性审查,但在判决书中却载明合同“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这种写法不妥。
法院对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不应使用“合法有效”的词语,而应使用“合同成立”的中性词语。
1、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双方有无争议,而在于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一定“合法有效”,有争议的经济合同也不一定是违法合同。
2、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查处部门往往是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对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而使用“合法有效”词语,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虽然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法院只是对民事关系作了裁判,且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有行政处罚权,但对已经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再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确认为违法合同,在实际工作是难以操作的。
因为我国的司法权优于行政权。
3、一些法院对类似案件虽不使用“合法有效”一词,但却载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样是不妥的。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合法有效”,同样会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法律障碍。
两点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责任对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能因双方无争议而放弃审查责任,更不能在不作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轻易使用“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词语。
审判人员对行政法规等规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也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2、如果法院从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而对双方无争议的经济合同不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因诉争双方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无争议,故本院未作合法性审查”。
这种表述方法,由于未对经济合同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如果该经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处理。
如果该经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则自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