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立法的探究
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浅析
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浅析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2摘要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成为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执法和司法还不够完善,法律领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而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中的一些基本制度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使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立法问题研究显得迫在眉睫。
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了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缺陷,并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的理念、模式、步骤及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评介立法构建一、我国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评介开发性金融是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宗旨,以中长期投融资为手段,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建立的一种金融形态和金融方法[1]。
我国目前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尚无专门立法,只是在有关法律中有零星规定,同时以行政法规及决定、命令和规章等形式进行了基本规定。
上述规范性文件奠定了开发性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基础,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针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规定也极为有限,开发性金融机构立法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现行立法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制度的很多问题,包括一些根本性制度都没有做出规定,致使银行在运作中无规定可作依据,使其在事实上处于一种“脱法”运作的尴尬境地[2]。
(二)现有规定的明显滞后目前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依然沿用十余年前的规定,但其生存环境实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行规定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明显的立法滞后问题。
如目前争议最大的关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目前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早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业务交叉重叠。
加强中国金融立法刍议
外 金 融 横 礴 投 资 入 股 中 资 金 融 横 礴
管 理辨 法 》 《 资银 行 饼 表盛 管 管 、外 理辨法 》 等部 朗规 章。
4 0 中圜法律 2 0 0 6年 6月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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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手耙
中国麓券市埸建立以来, 券市 埸法制建设得到了高度的重祝 。 9 8 19 年 1 2月 2 9日,中圆制定 了 《 券 蔷 法》 05年 l 。20 0月 2 7日, 券法》 《
修 订 案通 遇 。 目前 , 中国 已初 步 建 立
是 金 融 盛 管 法 欠 缺 完 整 性 和
起以《 司法》《 公 、遥券法》《 券投资 、 基金法 》 属核心 , 包括敷 百件 行政 法
规 、 朗规 章 和规 笺 性 文件 在 内的箍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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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晴, 针封 改革朗放後 , 金融连法 犯罪活勤猖獗 ,制裁金融连法犯罪行 属法律依攘不足的情 况 ,9 5 6月 19 年 3 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舍常 委员舍第十四次舍蕺通遇 了 《 阴於愆 治 破壤 金融 秩序 犯罪 的决 定 》 19 ;9 7 年 3月 1 4日, 新修订的《 刑法》 忽结 了 改革阴放 以来中圆愆治金融犯罪 的短
二、 中囤金融法律髓系存在 的周题及原因分析
中圆金融法律醴系建毅 目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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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作金融立法探究
[ 作者简介] 史双洋( 1 9 9 3 一 ) , 男, 河南开封人, 浙江农林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 、 合作金融法; 蔡丽丽( 1 9 9 1 一 ) , 女, 浙 江湖州人 , 浙江农林大学法学本科生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刑法 ; 夏少敏( 1 9 6 4 一 ) , 男, 湖南安化人 , 浙江农林 大学法政学 院副教授 、 硕士。研究方 向: 金 融法生态 化 、 欧盟 自然资源法、 消费者信贷法 。
的头等事情 , 农村合作金融被认为是为农业提供服务 形成 了合理 的管理体制 , 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稳健 的基础社会公益法人 , 合作金融的宗 旨在 于提供资金 发展 , 同时必须要建立法律来保障和监督合作金融机 互助合作 以及优质服务 , 在相 当大的程度上是农业发 构 的运 行 。
展 的保 障机制 , 具备社会公益法人的特点 , 但农村合
作金融发展一直 以来饱受诟病 , 主要在于没有受到 国 家 门法律的庇护。
( 三) 合作金融机构 的互助互利性不具有商业 银 行 确规定: “ 城市信用社 、 农
合作金融机构“ 这种草根性质 、 内生性质的合 作 村信用社办理存款 、 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适用本法有
长期 以来 政府 在 合作 金 融改 革方 面 迈不 开 步 子 , 对合作 金融 安全 的重视胜 过 回应和 引导融 资需 求 。比 具 有关联 性 、 有待 于发展 成严 密统一 的有机 整体 。
第2 0卷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长沙民政 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s h a S o c i l a W0 r k C o l l e g e
金融领域法律问题探讨
金融领域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关注。
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监管、金融刑事法律责任、金融纠纷解决等方面。
本文将从金融监管的合规与合法性、金融犯罪与法律责任、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金融监管的合规与合法性是金融领域法律问题中的一大重要章节。
金融行业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的交易和资金流动,因此,金融监管的合规性对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监管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包括透明度、公平性、责任追究等。
然而,金融监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监管的复杂性和跨境监管的难度。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合法性,应注重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合理制定监管政策,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金融犯罪与法律责任是金融领域法律问题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
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洗钱、操纵市场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应对金融犯罪,国家法律对金融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惩治措施。
然而,当前金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犯罪手法和手段日益复杂。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施力度,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金融纠纷是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的一种现象。
在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纠纷层出不穷,例如金融合同纠纷、金融产品纠纷等。
对于金融纠纷的解决,我们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进行。
其中,诉讼方式是指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而非诉讼方式则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无论是采取诉讼还是非诉讼方式,我们都应强调公正、公平、有效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涵盖广泛,其中金融监管的合规与合法性、金融犯罪与法律责任、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是重点关注的方向。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一、引言金融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努力。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金融犯罪的认识,并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其相关问题。
二、立法措施1.刑法修订:金融犯罪的打击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中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细化修订,增加了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并对不同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如金融诈骗、金融行贿等。
2.法规制定:除了刑法外,还有许多相关法规针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范,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犯罪的打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司法实践1.司法公正:在打击金融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保持公正的立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
2.审判标准:在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应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犯罪成立的标准和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刑罚执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刑罚执行是金融犯罪打击的最后一环,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执法监督1.预防为主:针对金融犯罪,执法机关应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预警预防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
2.协作打击: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方式。
各执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同时,还可以与国际执法机关进行合作,加大对跨境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国家金融法发展的必要性及影响性-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国家金融法发展的必要性及影响性-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金融法论文独家整理范文10篇之第八篇:国家金融法发展的必要性及影响性摘要:在最近几年里,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金融法也在全球一体化的巨浪中日益完善与发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国国内金融法的立法。
因此,我国一定要把握时机,增加和世界各国之间沟通的频率,继而主动推动自身金融法制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金融法制;影响;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尤其是随着21世纪的来临,国际经济一体化脚步的不断加快,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化,金融危机也随之而来,金融创新呈现出活跃的状态,所以国际金融法在处理国际金融问题上就显得尤为主要。
一、国家金融法发展的必要性众所周知,金融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充分的彰显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全球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已经联合起来,全球金融市场已实现一体化,其依赖性与相关性密不可分;针对金融资本流动全球化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投资人员以及融资人员可以在全球的范围内挑选出最合适的金融工具以及机构。
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中扮演着规范者的角色,受到货币体系全球化,金融协调以及监管的全球化的影响,一定会做出适当的改变。
随着21世纪的来临,无论是对于各国的国内金融法来说,还是就区域金融立法而言,都与国际性金融立法互相影响,一起推动国际金融法的健康发展。
第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慢慢打破了各国闭门造车的尴尬局面,促使每一个国家都意识到了合作的重要性,继而通过这个大平台实现统一金融立法。
第二,各区域之间的区域组织的相互沟通,逐渐演变成全球都能够遵守的金融法制,继而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制定。
第三,国际金融法会对某一个国家带来影响,这个时候某些国家会结合国际金融立法的规定,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对本国立法进行适当修改,以此来明确国际金融法对本国产生的作用,继而促进国际金融法的有效实施。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研究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和立法概述(一)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1.我国当前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7 号)。
2016年,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拓展。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2.个人金融信息概念的拓展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1条首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民法上肯定了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相关规定,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但这两部基本法律均未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做出定义。
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首次予以明确,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研究张慧卿 倪海鹭 高道远摘要: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首先明确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法理依据,随后在分析个人金融信息专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从我国个人金融信息立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出发,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个人信息立法的经验和实践,吸收其有益做法,最终提出加快推动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专项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 专项立法 立法原则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9)12 - 0058 - 09从逻辑学上说,“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信息”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个人金融信息” 的特殊性在于其是自然人从事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
最新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
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文/吴晓灵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原人民银行副行长我一直从事金融业的工作,现在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从事立法工作。
几十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加上我在人大立法工作当中的体会,使得我觉得有必要利用“长安讲坛”这个平台,把我这些年的思考谈出来。
希望在座的年轻人,都来关注金融领域的立法问题,共同推进我国金融立法的进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所有的经济、社会生活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各项立法工作背后都有它的逻辑,在立法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现实,也要考虑到立法内容的一些内在逻辑和未来。
可能我今天讲的一些内容比较理想化,但是我希望能够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一、金融的概念国内和国际上对金融的概念是有不同理解的。
金融学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黄达教授写过一本书,他有自己独到的思考。
按照黄教授的想法,狭义的金融学一般来说是从国外学来的。
西方现在的金融学概念大部分是一种狭义的,金融学基本只局限于以资产定价为核心的微观分析,货币制度基本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
但是,中国往往采取大金融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前,金融基本上没有细分过,与商品经济并行的货币金融活动也没有严格的区分。
所以一直到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既发行货币又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界开始研究金融问题,中央银行讲宏观调控,就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与需求,金融市场谈的是货币政策传导对经济的影响,再还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我们金融学的构架,特别是黄达老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版,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个框架在研究中国的金融。
近年来,西方也有货币经济学、金融经济学这样的学科,也开始从整体上研究金融问题,所以金融不止是狭义方面的问题。
二、金融的法律框架金融的法律框架应该包括两个大类。
一类为货币的法律。
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央行成为信用货币创造的调控机构,各国都有一部“中央银行法”,主要研究的是央行的职责和法定货币的创造。
对我国金融稳定立法的几点思考
理 机 构 应 当 自收 到 建 议 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予 以 回
、
复” 。但并 未 明确行 使 主体为 中国人 民银行 总行还 是包 括其 分支 机构 , 没有 明确检 查监 督权行 使 的 也 条 件 、 围和 程 序 , 范 以及 国务 院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如何 回复及 如果不 回复应 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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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 发 展
对 我 国 金 融 稳 定 立 法 的 几 点 思 考
杨 振林 靳 春 晓
乌海 06 0 ) 10 0
( 国人 民银 行 乌 海 市 中心 支 行 中
内容 摘 要 :0 7年 2月 美 国次 贷 危机 引发 的全 球 性 金 融 危 机 , 全 球 经 济 陷 入低 迷 期 , 融 稳 定 与 监 20 使 金 管 立 法的 “ 白” 成 为危 机 产 生 的 主要 原 因之 一 。 前 , 国金 融 业 与 国际接 轨 的 步伐 不断 加 快 , 融发 展 空 , 当 我 金 面I 临的不 确 定 因素也 越 来越 多 ,应 汲 取 美 国金 融 危机 的 经验 教 训 ,不 断 完善 我 国金 融 稳 定 和 监 管 法律 制 0 度, 从根 本 上 建 立 起金 融业 稳 定 发展 的法 律保 障 , 范 和化 解 潜 在 的金 融 风 险 。 防
关键词 : 融稳定 金 立法 建 议
我 国是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建设 的发展 中国家 .
未 出 台相 关 的补充 通知 或实 施细则 . 接受监 管所 不
融人 国际经 济金 融 的进程不 断 加快 , 而金 融不稳 定 因素伴随着 经济 金融 发展 随时 存在 , 际经济金 融 国 市 场 的动荡 和 金融 风 险 的跨 国传播 更 使 得 引发 金
金融法学习心得
金融法学习心得金融法是一门涉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交易的法律学科。
通过研究金融法,我深入了解了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
下面是我对金融法研究的心得体会:研究金融法的重要性金融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对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起到了保障作用,还对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了规定。
研究金融法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风险,并为将来从事金融领域的职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法律规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2. 金融市场法律规定: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组织、运作和监管。
3. 金融产品和交易法律规定:涉及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4. 金融合规和风险管理: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研究金融法的方法在研究金融法的过程中,我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1. 系统研究:首先研究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了解金融法的体系和基本框架。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了解金融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 研究法规文件: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了解金融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 研究实践相结合:将学到的金融法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况,参与模拟案例分析和实际业务项目,提升对金融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研究金融法的收获通过研究金融法,我获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收获:1. 法律意识的提升:研究金融法增强了我对法律意识的认识,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定。
2. 专业知识的积累:金融法研究使我掌握了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知识,为将来从事金融法律咨询、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打下了基础。
3.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研究金融法,我培养了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综上所述,金融法学习对于理解金融行业的法律规范和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金融立法缺陷与金融市场监管
足, 如新 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 的第三大 支柱 , 但是 , 中国金融 监管对此所 采取措施却 乏善可
陈, 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 2 、 中国金融监管 内容上存在重大缺 陷。首先 , 从 市场准入
2 、 中国金融立法 忽视 了 WT O法律框 架原则 , 人 为地将 内 资银行与外 资银行 、 外 国银行 区别 对待 , 不利 于 国内外 金融企
【 经济与法 】 E c o n o m i c s A n d L a w
2 0 1 3轩: 第 8期 ( 总第4 3 2期 ) 上
中国金融立法缺 陷与金融市场监管
刘 薇
( 美 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 美国 芝加哥 )
摘
要: 各 国金 融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 思想是 : 保证 国家货 币政策 的正确制定 和执行 , 保持 币值 的基本稳 定, 加 强金
众 所 周 知 ,世 界 各 国金 融 立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指 导 思 想 是 : 保
证 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保持 币值 的基 本稳定 , 强
化金 融监管 , 维护 国家金融体 系安全有效 地运转 , 为 国家经济 的协调 、 稳步 、 健康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金融环境。 从 这个 意义 上讲 , 确保 国家金 融安全 和经济安全 , 是 各 国金融立 法 的基 本
关键词 : 立 法缺 陷 ; 法律制度 ; 金 融 市场 监 管 ; 监 管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D 9 2 2 . 2 8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3 ) 2 1 — 0 1 1 8 — 0 2
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的立法思考
场走的是先发展、 后立法 的路子 , 其法律、 法规明显滞后。 上个世纪九 交易所盲 目推出新 的金融期货品种 , 从事交易 例如 , 1 9 自 92年 6月
十年代初, 由于国家对 期货市场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 , 国期货法律 我 规范基本是空白, 监管制度和经验也严重滞后, 期货市场一度 出现了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2 10—5 22o)3 80 0
、
我国金融期货交易Βιβλιοθήκη 发展状况 为 中国 推 出股 指 期货 、 汇 期货 和 外 汇期 权 等 一系 列 金 融衍 生品 奠 定 外 了法 律 基 础 。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金融期货交易所 内, 经过公开喊价 或 电子交易而达成的彼此同意在 未来特 定时间按现己约定的价格买
执 法 的效 果 , 导致 有 些违 法 行 为难 以在 现 有 的法 律 规 范调 整 范 围 内受 到 约 束 和制 裁
立, 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终于复苏 。自沪深 30指数推出后, 0 最近, 证监
会 主 席 尚福 林 更 是 公开表 示 , 证监 会 将 为适 时推 出股指 期货 创造 条 件 。
入 或 卖 出 某 一 金 融 期 货 合 约 的 一种 交 易 。我 国 期 货 市场 是在 引 进 规
三、 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上的缺陷
( ) 国金 融 期 货 交 易立 法 滞后 一 我
范化现货 市场和开展现货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 , 发展为标准化期货
合 约 交 易 即 从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开 始 , 展 到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的过 程 。 发
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走的是先发展、 后立法的路子, 其法律 、 法规 滞后 , 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例如最早出现 的国债期货: 中国 证监会 为控制 国债期货风险于 19 9 5年 2月 2 6日, 发布 《 关于加强 国 债期货交 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发现作用不大,又于 19 9 5年 3月 3 O日发布 《 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 取得 了 ,
金融制度变迁 法治与金融发展以我国银行制度为例的研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金融机构 和金融市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国政府开始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 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虽然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 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行三会”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 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 够保障我。
参考内容二
一、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度变 迁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然而, 直到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才开始 真正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绿色信贷的实证研究
为了评估绿色信贷政策的效果,我们选取了某大型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 该银行自2008年开始大力推广绿色信贷政策,并逐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流程。我 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该银行内部数据,了解其在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过程 中的具体情况。
结果显示,自2008年推出绿色信贷政策以来,该银行在环保领域的贷款余额 逐年增加,截至2018年已达到数百亿元人民币。同时,该银行在环保领域的贷款 审批标准也逐步完善,审批时间也得到了有效控制。此外,该银行还积极参与了 多项环保项目和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如: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等。这些项目的实 施不仅提高了该银行在环保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为其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共享不足;又如,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 管漏洞和重叠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选择更加灵活、高效的金融监管模式来应 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具体而言:一是要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其 能够有效地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二是要加强各监管机构之 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 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
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基本原则探析
[提要]::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和经营模式与法律监管
进行阐述,介绍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指出其在金融法中
的重要作用及其原则性的导向作用,从而对现行金融法的四原则进行补充。
...
金融业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立法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
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发制建设起基础性的
导向作用。
就金融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立法的高
质量;就金融法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只有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才
可能透彻理解金融法的全部内容。
现行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有如下四个:第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
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纯指经济的增
长速度。
该原则突出表现为:1、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
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2、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
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
3、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文责义务。
4、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
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型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
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
该原则强调的是金融效率与
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
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中国金融法制体系的思考
改革措施及效果
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投诉处理机制得到完善。 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经济健康发展得到保障。
经验教训总结
经验教训 加强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
推进金融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必要手段。
经验教训总结
01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防范风险的 重要措施。
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某些领域,如互联网金 融、跨境金融等新兴领域 ,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存 在监管空白。
法律法规冲突
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法 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监管机制不健全
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监管信息共享不足
目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相对分散,缺 乏统一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影响监管效果。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法治意识不断提高
我国执法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断加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的法 治意识不断提高,对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监 管也更加重视。
03
中国金融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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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 法满足市场需求,存在滞 后现象。
04
对中国金融法制体系的思考与 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01
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法
规,确保其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
制定专门针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02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新兴金融业务不断涌现,需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裁体系的思考
国际组织或主权国家根据国际组织的制裁决议或自身法律条文的要求,为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或者经济等目的,对特定的个人、组织、实体或者外国所采取的一系列金融惩罚性措施。
学理定义:
*
(二)金融制裁形成的背景与重要性
背景
金融霸权的形成; 国家利益金融化; 对外政策支柱之一
被美国纳入制裁名单的国家或企业,将无法在美国境内开展投融资行为,甚至被取消或冻结国家间或国际机构前期已签订的财政或大型项目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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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断美元获取能力和使用美元渠道
禁止其他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对象交易
制裁国或国际机构切断其领域内的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国之间的金融业务进行融资、贷款等业务往来,从而达到切断被制裁国资金供应。 制裁发起方还可以要求作为第三方的国际机构参与制裁。
OFAC 于2014年8月公布的《关于资产和资产利益被冻结人员所持有实体的调整指南》中首次引入了“50%规则”,规定即使交易对象并未被列入制裁清单,只要该交易对象超过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为制裁清单内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该交易对象的交易视同于制裁清单内实体进行。 如果一家公司违反了美国制裁的规定,OFAC可以穿透至所有关联公司,并根据在实际交易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判断如何担责。
例如美国在制裁古巴时出台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美国对伊朗制裁订立的特定法律较多,包括《伊朗制裁法》(1996年)、《伊朗综合制裁、问责和撤资法》(2010年)、《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2012年)、《减除伊朗危险和叙利亚人权法》(2012年)等。
5、针对具体国家或事
*
(一)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制度
3、其他能引发金融制裁的国内辅助性法律:
《爱国者法案》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 同时,该法案也明确指出当美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成为敌对武装行动的目标或者成为外国攻击对象时,美国可以针对敌对事件、受袭击事件对参与主体和特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实施金融制裁。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和创新,金融法面临着诸多前沿问题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包括数字货币的监管、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揭示金融法前沿问题的实质,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关注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点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数字货币监管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管框架以防范金融风险,并保障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金融科技的创新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数据隐私保护等。
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法律风险,为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也是本文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跨境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分析跨境金融活动的法律监管现状,探讨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要内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旨在为金融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金融法前沿问题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法领域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的挑战。
这些问题涉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创新的合规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金融监管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法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论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一)
论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论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地位。
•金融法是国家治理金融领域的重要手段和法治保障。
•金融法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金融法的作用•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法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法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行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金融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治环境和制度支持,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保障。
–金融法规范了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
–金融法规定了对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机制,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法的发展趋势•国际化–金融法将更加注重国际金融规则和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对接和协调。
•创新化–金融法将适应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加强对金融科技、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的监管和规范。
•法治化–金融法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加强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结论金融法作为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际化、创新化和法治化的趋势,金融法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金融领域的治理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对于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经济发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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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立法的探究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
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
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
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
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
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
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
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
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
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
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
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
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
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
具体表现在: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
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
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
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
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
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
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
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
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
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
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
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
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
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
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
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
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
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
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
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
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
具体而言: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
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
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
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金融立法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
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券商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并注意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4.金融立法要坚持培养全社会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
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最后,为了完善我国金融立法,还要对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式的清理汇编,以此提高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展望未来,中国金融业只有深化改革、完善金融立法,别无他路,而贯穿其中的主线则是金融法制化——这个恒久的主题。
我们只有建立成熟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强化金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才能有效地抵御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