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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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之后的法律责任
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2名职工投诉某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该个体工商户与2名职工订立有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
责令整改期间,该个体工商户因“歇业”注销。
问题:
1.责任主体是否还存在?
2.职工投诉的社会保险问题下一步如何处置?
【案例解析】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
既然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责任人就是明确的,劳动监察应当按照执法程序对该责任人继续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