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陕西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23页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了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挂网采购。
(二)采购单位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集中网上采购活动。
(三)经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药招办)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具体事务。
(四)监督部门陕西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监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
二、工作流程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核、网上竞价与议价、挂网采购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1、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在充分调研、采集药品价格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为合理确定网上采购标的价奠定基础。
1.1 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数据库:以医疗机构上报的《使用药品统计表》为基础,经筛选整理形成。
1.2 本省中标数据库:以我省各地市2006年以来分散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3 其他省份中标数据库:以四川等省2006年以来全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为依据汇总形成。
1.4 本省社会药房零售价数据库:对本省部分社会药房的市场零售价进行调研,形成网上采购价参考数据库。
2、编制采购目录2.1 集中网上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均列入集中网上采购范围。
2.2 采购目录内容采购文件只公布药品的名称。
药品的酸根、盐基、剂型、规格等信息,由申报人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填报。
药品三统一名词定义
名词定义一、采购平台:特指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依托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二、采购人: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申报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总代理商。
国(境)外生产企业只能授权委托一家总代理,且是通关单上标明的报验单位或收货单位。
不接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申报。
申报人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共同委托一个自然人做为授权代表,其他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申报人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配送企业:具务国家规定的配送资质和条件,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入围品种目录:指通过竞价议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六、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七、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注册相关专利信息公开、公示中,可查询到的并在专利有效期的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
八、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指2004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以国务院或科技部颁发的奖项证书为依据。
九、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十、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陕西省物价局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一、国家一类新药: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
2011年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卫生局关于转发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信息来源:麟游县卫生局招标省区:陕西|陕西发布日期:2011-6-13阅读数:181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及其分院:现将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麟药三统一组发〔20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麟药三统一组发〔2011〕01号现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2号)、《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4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宝鸡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2号主送:(略)现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主送:(略)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经研究决定,我省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之前,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
陕西省医疗器械阳采申报
陕西省医疗器械阳采申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5〕175号)要求,我省分类分批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近期已完成骨科植入、眼科、吻合器等13个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和限价挂网等工作,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分批公布了挂网目录。
现就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二、挂网目录结合企业申报、资质审核等情况,高值医用耗材根据有无限价区分为“限价挂网品种目录”和“备选品种目录”,其中:“限价挂网品种目录”是指经过产品资质审核,并确认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格两者的低值后形成的品种目录;“备选品种目录”是指经产品资质审核,但没有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
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限价挂网品种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应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及本机构现行采购价格。
确因临床必须且“限价挂网品种目录”中没有相应产品的,按照“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在省采购平台上实行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应优先选择使用“备选品种目录”内产品。
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5%。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相应信息进行公示。
三、采购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要依据省采购平台上分批公布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做好网上阳光采购相关准备工作。
2017年2月1日起,开始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3月1日起,开始眼科、吻合器、电生理和结构心脏病类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4月1日起,开始神经外科、非血管介入、起博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和口腔等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
卫生监督所工作实施方案
卫生监督所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卫生监督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机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为了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1.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2. 加强食品药品监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3. 加强环境卫生监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三、工作内容。
1.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督。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2)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3)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2. 加强食品药品监督。
(1)加强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2)加强对食品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3)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处理,及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3. 加强环境卫生监督。
(1)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污染源的监督,减少环境污染;(2)加强对饮用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督,保障公众健康;(3)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处理,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四、工作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所工作的组织领导;2. 完善监督手段,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3.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督能力;4. 加强监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政策法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 加强资金投入,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经费需求;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六、工作效果。
通过实施上述工作方案,卫生监督所将能够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七、总结。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19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供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围企业是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或集团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国(境)外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国内有经营资质的总代理。
第三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入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入围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入围企业责任第五条入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范文(6篇)
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范文“三统一”工作总结我院自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以来,能够落实政策、落实任务、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树规立矩、以关键环节为抓手实时监督,为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目前配送工作已在我镇全面推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初见成效。
我院及我辖区____个村卫生室均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合同,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采购率也达到____%采购率,药品统一配送到位。
截至目前我辖区共采购药品____元,其中:卫生院____元,村卫生室____元。
药品能款及时结算。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根据上级精神我单位积极细致安排,落实责任人。
并成立以院长张小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辖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评价。
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召开会议,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
各包村职工及各乡医负责开展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工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宣传,营造氛围。
我院通过悬挂横幅、下乡宣传、全院职工及乡医培训等将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药品"三统一"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及时报道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营造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院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顺利实施。
全院职工及乡医积极学习药品三统一各项政策,完善管理疏漏。
截止目前,我院及我辖区药品三统一的实施率达____%,辖区各医疗机构均实施了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存在问题我院及我辖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以来,能够积极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自查自纠。
陕西药品三统一解读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有哪些特点?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统一采购以政府为 主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利用省卫生厅药招 办平台,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且不收取费用; 二是“三统一”药品目录是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 遴选的,尚无非目录药品;三是只招药品生产企业,不招经 营企业;四是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规定经过一次性报价竞标, 每个品规低价的4个投标人进入评标范围,然后取中低价作 为拟挂网价,从规则上保证了降低药品价格,基本上做到了 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五是保障药品的质量。在企业报 名条件和评标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审查、药品质 量公告查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生产工艺核查、不良反 应监测等药品监督管理内容,从动态上强化了对申报企业药 品质量的审核把关;六是保证生产供应。
接上
随后新增咸阳、铜川、商洛三个市开展基层医疗机 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这样就使药品“三统 一”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五个市。目前,宝鸡、榆林 两市的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已经完成,新增三个市的 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从启动实施情况看, 试点市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采取了 有力措施,省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 自职责,试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为推进药 品“三统一”工作打好了基础。
什么是药品“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
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 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统一采购”是 首要环节,包括“统一采购范围、统一采购 目录、统一采购方式”; “统一价格”是中 心环节,包括“统一作价方法,统一销售价 格”;“统一配送”是关键环节,包括“统 一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费用,统一配送指 标”。
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安发[2013]6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陕食药监安发〔2013〕63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卫生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所有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3年4月10日前完成自查,确保所使用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来源合法、使用规范,并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使用、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登记表》(附件1),分别报送所在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开展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工作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与上述登记表一并报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一般情况、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名称、制备工艺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障情况、药品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不良反应和应急事件处理、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等。
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自查、整改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陕政字[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政字〔2010〕1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领导,优化机构,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药品“三统一”(统一价格、统一招标、统一配送)有关领导机构进行整合,撤销省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小明副省长副组长:孟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少明省卫生厅厅长李荣杰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贠军省监察厅副厅长成员:XXX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XXX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彬县省财政厅副厅长赵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立勋省卫生厅副厅长范兵省卫生厅副厅长来撑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冯灵生省工商局副局长岳喜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亚利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郑东平省纠风办副主任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二、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管理机构,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刘少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荣杰、黄立勋、郑东平同志兼任,由省卫生厅指定处室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计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之一,全面抓好落实。
二要定期查询有关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已开设“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转载各省(区、市)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同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工作动态。
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也将开设相应专栏。
各市各单位要定期查询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处理规定。
三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原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陕卫纠发〔2008〕178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仍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事项,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总结清理情况和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同时报送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问一统一知识回答
[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知识问答编者按:为积极稳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我们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编撰了这个小册子,供各地在开展宣传月活动时参考,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药物合理、科学、安全使用,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使这一惠民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而推动这项工作整体向前迈进。
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1.什么是基本药物?世界卫生组织( WHO)对基本药物的定义为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
2009年我国新医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2.如何正确理解基本药物的内涵?具体来说,“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是指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避免贪新求贵;“剂型适宜”是指药品剂型易于生产保存,适合大多数患者临床使用;“价格合理”是指个人承受得起,国家负担得起,同时生产经营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能够保障供应”是指生产和配送企业有足够的数量满足群众用药需要;“公众可公平获得”是指人人都有平等获得的权利。
3.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涉及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生产供应保障、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医保报销、财政补偿、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绩效评估等相关政策办法。
4.为什么要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地区发展差异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实现目标(一)全面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二)实行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左右联动,促进价格趋向合理;(三)健全采购平台监管功能,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二、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步实施、规范运行、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高效便捷、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适用范围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采购模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
鼓励其他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阳光采购。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阳光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药监、工商、物价、财政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阳光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阳光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按照隶属关系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机构、人员实行分段监督;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一、目的和范围: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该管理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健站等所有科室和部门。
通过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督等环节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规范明确了相关职责、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措施,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便于管理和处理,根据其特性,医疗废物被细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含有致病微生物,有可能引起人体感染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的针头、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用器材;- 患者用过的棉签、纱布、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污染的血袋、尿液袋、粪便样本等生物样本;- 其他被患者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具有尖锐、切割等特性,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 玻璃制品,如破损的试管、安瓿等;- 锐器,如手术刀片、针头、缝合针等;- 其他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物品。
3. 病理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含有病原体或病变组织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 死亡的动物尸体;- 被污染的病理切片、细胞培养物等。
4. 药物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废弃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物及其包装物。
此类废物包括:- 过期或废弃的处方药、非处方药;- 破损、泄漏的药品包装;- 临床试验用过的药品及其包装。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化学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性的废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现将《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0年四月四日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是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
为保证医疗使用,防止滥用,必须对其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经批准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该产品的生产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的企业须按特殊药品渠道经营,即将产品售给具有特殊药品经营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见附件),按特殊药品经营渠道售给二级或县级以上(含二级和县级)综合医院。
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应相对固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零售药店暂不销售)。
处方权限于上述医院从事泌尿外科和男性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医师。
医师应严格遵守枸橼酸西地那非制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合理使用枸橼酸西地那非,严禁滥用。
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剂量。
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四、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及其制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附件:全国特殊药品经营单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附件:全国特殊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相关品种)经营单位(一级站、二级站)名单------------------------------------------------------------------------北京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原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特药部〕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天津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万县医药站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河北省邯郸医药站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石家庄市医药站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保定医药站一唐山医药站秦皇岛医药站张家口医药站承德医药站沧州市医药总公司廊坊市医药公司衡水医药站------------------------------------------------------------------------ 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江西省江西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医药公司景德镇市医药公司萍乡市医药公司鹰潭市医药公司新余市医药公司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宜春地区医药公司吉安地区医药公司上饶地区医药公司抚州地区医药公司樟树市医药公司------------------------------------------------------------------------ 广西南宁医药批发站壮族梧州医药批发站自治区玉林医药批发站柳州医药批发站桂林医药批发站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辽宁省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抚顺市药品批发站本溪市医药公司丹东市医药公司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营口市医药公司阜新市医药公司辽阳市医药公司铁岭市医药公司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辽宁省医药公司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河南省河南省医药公司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新乡市医药公司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河南省濮阳医药采购供应站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济源市医药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山东省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济宁医药站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疆新疆医药公司维吾尔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自治区------------------------------------------------------------------------ 海南省海南省医药公司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深圳市医药公司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佛山市医药公司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广东省茂名医药采购供应站江门市医药公司广东省汕头医药采购供应站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广东省医药公司广州市医药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医药公司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泰州市医药总公司宿迁市医药总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曲靖地区医药公司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昭通地区医药公司保山地区医药公司文山州医药公司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临沧地区医药公司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山西省山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站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太原医药药材公司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湖南省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株州市医药公司湘潭市医药公司常德市医药公司邵阳市医药公司娄底地区医药公司永州市医药公司彬州市医药公司怀化地区医药公司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衡阳市医药公司长沙三九医药公司湖南省医药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医药公司绵阳药业集团公司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四川省沪州医药站四川省雅安医药站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乐山市医药公司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自2001年开始医院实施药品采购,现在有些省的医院开始进入网上招标采购阶段,但真正能够有效控制虚高药价并有效运行的并不多。
因此,要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药品采购的内部控制等管理措施的建立并有效运行就至关重要。
笔者就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措施做初步探讨。
1 药品采购管理内容1.1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要求要求具体为:药品采购管理标准尽量做到规范化;管理制度应当适应医院的管理目标,还应当维护医院的整体利益和整体目标;能够迅速及时发现差错舞弊;其基本结构要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具有适时自我调整的灵活性;管理措施应当具备合法性、适用性、全面性、系统性;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医务科及用药科室等各部门应当权力制约,互相牵制,权责明确;做到以预防为主、查处舞弊为辅,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奖惩结合,实现管理制度化、经常化。
1.2 营造良好的药品采购管理环境医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药品的采购、管理和消耗各个环节,加强药品采购与付款环节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同时强化药品从入库到出库整个流程中的监督和独立稽核工作,确保药品不浪费、不流失、不虚报,建立规范合理的采购机制。
企业向农村发展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建立连锁药店;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符合申办条件的个人开办村级药品便民店;在无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地区,可采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为采购药品的方式;允许通过GSP 认证、经营规范认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在购销双方签订配送协议的基础上,向其门店所在地的乡镇村零售药店供应药品。
2.3 推进GSP认证工作,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通过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规范其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购销药品,认真填写完整的购销记录,从根本上堵住假劣药品的流通渠道。
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如对零售药店建档立卡实行户籍化管理;采取统一批零价格、统一店容店貌、统一配送等管理措施;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倡导和支持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医药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门店,以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扭转药品市场的混乱局面,使药品零售企业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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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耗材采购情况简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
三、药品耗材单品规销售情况
四、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情况
五、短缺药品监测情况
六、药品价格监测情况
七、问题建议
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情况简报
(2016年11月份)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省平台注册公立医疗机构2290家,网采用户1615家,较10月增加网采用户124家,网采率70.52%。
全省药品采购金额14.32亿元,当年累计采购金额131.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幅29%。
具体情况见各市网采情况统计表。
各市按网采率统计表
单位:个、万元、%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情况
(一)城市医疗机构。
本月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为80%,网采总金额为8.6亿元,涉及药品生产企业1920家。
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前、后5名统计见下表:
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统计前后五位
单位:万元
(二)县级医疗机构。
本月县级医疗网采率为70%,网采总金额为4.3亿元,涉及药品生产企业1316家。
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前、后5名统计见下表:
县级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统计前后五位
(三)基层医疗机构。
本月基层医疗网采率为70%,网采总金额为1.3万元,涉及药品生产企业1032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前、后5名统计见下表:
基层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统计前后五位
单位:万元
三、药品耗材单品规销售情况
本月购药品城市医疗机构涉及77类8841个品规,县和基层医疗机构涉及79类42255个品规。
其中采购金额为0的单品种药品有5个。
单品种销售金额前10名统计见下表:
单品种药品耗材采购金额统计前十位
单位:万元
四、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情况
(一)生产企业:本月网采涉及生产企业3037家,销售金额前10名统计
生产企业按销售金额统计前十位
单位:万元
(二)配送企业:本月共有641家企业参与药品耗材配送。
263家企业配送金额为0。
按配送金额前10名统计见下表:
配送企业按配送总额统计前后五位
单位:个、万元
五、药品短缺监测情况
(一)总体情况
短缺药品监测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二)短缺原因
11月份药品短缺原因只有8家医疗机构提供分析,主要集中在交易价格低、企业不愿生产;原料短缺、产能不足上。
连续3月短缺的药品有1种,是去氧孕烯炔雌醇片。
注射用硫酸长春新碱和注射用盐酸博莱霉素属于常见短缺药品。
建议进一步强化监测和预警,针对连续短缺的药品,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必要时进行干预,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六、药品价格监测情况
药店监测品规为100个,其中西药61个,中成药39个。
西药,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平均价格环比降价的品规有11个,降价幅度为 3.40%-0.18%不等。
环比价格上涨的品规有31个,涨价幅度为11.75%-0.15%不等。
有19个品规价格没有变
化;中成药,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平均价格环比降价的品规有10个,降价幅度为7.40%-0.05%不等,有17个品规价格没有变化。
医疗机构监测品规为70个,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23个。
西药,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平均价格环比降价的品规有6个,降价幅度为5.50%-0.05%不等。
有37个品规价格没有变化;中成药,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平均价格环比降价的品规有2个。
有20个品规价格没有变化。
监测数据分析,环比分析全省平均价格环比总体平稳;同比分析全省平均价格同比总体稳中有升。
六、问题建议
(一)网采率。
本月网采用户较上月增加了124家,全省的网采率比上月有所提高,达到70%;采购金额较上月增加了 3.55亿元,上涨32.95%;城市网采率为80%,县级网采率70%,基层网采率70%。
县级和基层较上月网采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十个地市网采延安依旧最低33.88%,安康市和韩城市紧随其后分别为63.93%和65%。
存在问题:
1、城市医疗机构平台统计网采率72.28%,实际网采率为80%。
原因:平台显示城市医疗机构用户184家,未网采的51家,经核查只有18家在平台上有未网采名称和记录,剩余37家平台上没有纪录。
2、18家未网采的医疗机构分别是韩城矿务局总医院、安康精神康复专科医院、安康华西妇产医院、靖京中心医院、勉县九冶医院(县级)、陕西蒲白矿务局医院、宝鸡市测试医院、陕西
煤炭建设公司总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长安医院、西安凤城医院、西安市测试医院、铁路闫良医院、西安中医肾病医院、西安肛肠医院、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门诊部、陕西正和医院,这18家医疗机构是否需要纳入网采,建议平台技术部门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机构平台实有用户数,为数据准确性提供有效保障,也为我省网采率的准确性提供数据依据。
(二)入库率。
城市入库率75.97%,其中11月份133网采医疗机构中入库率为100%的40家,18家入库率为0(其中16家配送但医疗机构未入库;2家医疗机构下单,但未配送)。
县级入库率81.7%,243家网采医疗机构,入库率为100%的104家,27家入库率为0(其中25家配送但医疗机构未入库,2家因未配送入库率为0)。
基层入库率69.11%,1239网采医疗机构,入库率为100%的533家,入库率为0的362家(17家因未配送入库率为0,345家配送率100%)。
建议: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及时核实更新入库情况,特别是配送率高但是入库率为0的医疗机构,确保入库的完整性和准备及时性。
(三)配送率
11月份涉及配送企业641家。
城市医疗机构配送企业527家,其中41家在11月份配送率达到100%,334家配送率为0(其中,71家下单未配送)。
基层和县级医疗机构中配送企业114家,其中32家配送率达到100%,9家配送率为0(下单未配
送)。
建议,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和督导,提高配送率,特别是下单未配送的企业,对未配送企业应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