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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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 生产 、 售不符合 安全 标 准的食 品罪 司法 实务 问题探 讨 销
处 罚金造 成 打击 不 力 。又 次 , 以销 售 金额 为 比例 将 的罚金 制修 改为抽 象 罚 金 制 , 方 面有 利 于根 据 案 一 情 灵活判 处适 当的罚 金 数额 , 经 济 上 剥夺 犯 罪 分 从 子 再犯 的能力 和条 件 ; 一方 面 , 以避免 因为 未遂 另 可
全 标 准的食 品 的行为 不 能 以非 法 经营 罪论 处。
关键词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毒 、 害食品罪; 有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
经 营 罪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3 9 (0 2) 1 0 6 0 94 0 9— 1 2 2 1 0 — 0 9— 6
民以食为 天 , 以安为 先 , 品安 全关 系 到人 民 食 食 群众 的切 身利 益 。危 害 食 品安全 犯罪 活动 严重 侵害
产、 销售 不符 合卫 生标 准 的食 品罪 的修 改 体 现 在 以 下五 个方 面 : 一 , 生 产 、 第 将 销售 不 符 合食 品 “ 生 ” 卫 标 准 的食 品修 改为 生产 、 售不 符 合 食 品 “ 全 ” 销 安 标
品 。 可见 , 罪 中 的“ 品” ” 本 食 既包 括 一 般食 物 , 包 也 括食 品添 加剂 、 调味 品 、 素 、 鲜剂 、 类 、 色 保 酒 饮料 等 。
否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 品安全法 中的 食
“ 品安全 标准 ” 食 是唯 一认定标 准 。
( “ 二)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个罪名。 二、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构 成 要件分 析
( ) 不符合 食品安 全标 准的食 品 ” 一 “ 的认 定
安全国家标准。 第 2 ” 4条规定 : 没有食品安全 国家 “ 标 准 的 , 以制定 食 品 安全 地方 标 准 。省 、 可 自治 区 、
准 。除食 品安全 标 准 外 , 得制 定 其他 的食 品强 制 不 性标 准 。 第 2 规定 : 食 品安 全标 准 应 当包 括 下 ” 0条 “ 列 内容 : 1 食 品 、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 食 物、 农药 残 留 、 药残 留、 兽 重金属 、 污染 物质 以及其 他
部 门会 同国务 院卫生行 政部 门制定 。有关 产 品 国家 标准 涉及食 品安 全 国家 标 准 规定 内容 的 , 当 与食 应 品安全 国家标准 相一 致 。 第 2 规 定 : 国务 院卫 ” 2条 “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对 现 行 的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 品卫 生标 准 、 品质 量标准 和有关 食 品的行业 食 食 标 准 中强 制执行 的 标 准予 以整 合 , 统一 公 布 为 食 品
、
《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产、 八 》 销售不符合 卫
生标 准的食 品 罪的修 改 述评
《 刑法修 正案 ( ) 第 2 八 》 4条规定 : 将 《 法》 “ 刑 第 13条 修改为: 4 生产 、 销售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的 , 3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 年 并处 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 的 , 3年 以上 7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处 并 后
“ 卫生” 标准 的食 品修改 为生产 、 销售不符合 食 品 “ 安全” 标准的食品 , 使之与2 0 年 6 1日 09 月 开始实 施 的食 品安全法 的相关 规定 相 衔 接 , 强 了食 品安 增 全 犯罪 案件 中法律 适 用 问 题 的 可操 作 性 。其 次 , 将 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 修改为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 病” 使语言表述更精确 , , 避免产生歧义 , 且与食 品 安 全法 的相 关 规定 相 衔 接 。再 次 , 除 单处 罚 金 规 删
象罚金制 , 即未对罚金数额标准作出规定 ; 第五 , 第 二量 刑档 次 的 罪 状 中增 加 了 “ 他 严 重 情 节 ” 其 的兜 底 规定 。 笔者认为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产 、 《 八 》 销售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以上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
意 义 和 实 践 意 义 。首 先 ,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食 品 将 销
生产 、 销售 不 符合安 全标 准 的 食 品罪 司法实 务 问题探讨
罗 开卷
( 上海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 刑 二庭 , 海 2 0 3 ) 上 0 0 1
摘 要 :刑法修 正案( 》 生产、 《 八) 将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 改为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 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 与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
品罪 属于选 项性 罪名 , 且为危 险犯 , 以数额 为构成 不 要件 , 因此 在适用 罪名 上不 同 于生产 、 销售伪 劣产 品 罪 , 要根 据选 择性 罪 名 以行 为 加 对 象 的基 本 分类 需 方法 选择犯 罪 罪名 。一般来 说 ,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罪可 以分为 生产 不符合 安全标 准 的食 品罪、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的食 品罪 和生产 、 销售 不
重食 源性 疾病 ” 的认 定
保健食品, 由于属于人体机理调节剂 、 营养补充剂 , 不能 直接 用于 治疗疾 病 , 因此属 于食 品 的范畴 。
2 “ 品安 全标 准” .食 的认 定
本罪 属 于具 体 危 险 犯 。只 有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销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达到 “ 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 足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 险程度 的, 才可以构成本罪。发生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 将处以更重的刑罚。根据《 品安全法》 9 食 第 9条 的 规 定 , 物 中毒 , 指食用 了被 有毒有 害物 质污 染 的 食 是
20 12年 第 1期 第2 2卷 总第 9 7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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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没有销售金额而是否并处罚金或者如何确定 罚金数额 的难题。最后 , 在第二量刑档次的罪状 中 增 加 “ 他 严 重 情 节 ” 兜 底 规 定 , 富 了 量 刑 情 其 的 丰 节, 因为在实害上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 , 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的严重后果。而且 , 增加 “ 其他 严 重情 节 ” 的规 定 , 之 在 体 系上 与 第 三 量 刑 档 次 使 罪状“ 后果特别严重” 的规定相衔接。总之 , 刑法 《 修正案 ( 》 八) 对生产 、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 品 罪 的修改 , 严密了法 网, 加大 了惩处力度 , 增强了可 操 作性 , 现 了从 严 打击危 害食 品安全犯 罪 、 护 民 体 保 生 的立 法精 神 。 值得注意的是, 生产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方标准 , 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的规定 ,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第 2 ” 5 条规定 : 企 业 生 产 的食 品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家 标 准 “
或者地 方标准 的 , 当制 定企业 标准 , 为组织 生产 应 作
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
定 , 加 了刑 罚 的严厉 性 , 以避免 不适 当地适用 单 增 可
果特别严重的 , 7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处 年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 八 》
收稿 日期 :0 1—1 2 21 1— 6
作者简 介 : 罗开卷 , 法学博 士 , 男, 上海 市高级人 民法院刑二 庭法官 , 主要研 究刑 法与刑事诉讼 法。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 的 () 品种、 使用范 围、 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 人 群 的主辅 食 品 的 营养 成 分 要 求 ;4 对 与 食 品 安 () 全、 营养有关的标签 、 标识 、 明书的要求;5 食品 说 () 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 质 量要 求 ;7 食 品检 验 方法 与 规 程 ;8 其 他 需 要 () () 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 2 条规定 :食品 ” l “ 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公 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 国家标准编号。食 品 中农 药残 留 、 药残 留 的限 量规 定 及 其 检验 方 法 兽 与规程 由国务 院卫生 行 政部 门 、 国务 院农 业 行政 部 门制定 。屠宰畜 、 禽的检验规程 由国务院有关 主管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卫 生行政 部 门组 织制 定食 品安全 地
生 产 、 售不 符 合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罪 属 于行 政 销 犯, 以违 反食 品安 全 法 的 相关 规 定 为前 提 , 因此 , 本 罪中“ 不符合 食 品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 ” 的认 定 , 以食 应
品安全 法 的相关 规定 为根据 。 1 “ 品” .食 的认 定
20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 “ 09 卫生标 准” 改为 “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 9 。《 第 9条规定 :食 “
品安 全 , 指食 品无毒 、 害 ,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营养要 求 , 对 人 体健 康不 会造 成 任 何 急性 、 急 性 或 者慢 性 危 亚 害。第 1 ” 9条规 定 :食 品安 全标 准 是 强制 执 行 的标 “
害的非食 品 原料 。本 罪 系生产 、 售伪 劣产 品 罪的特 别规 定 , 生 法条 竞合 时 , 从 一 重 处。本 罪与故 意 伤 销 发 应 害罪 、 意 杀人 罪的界 限 , 故 主要在 于主观 上是 否对 危 害后 果持 积 极 追求 态度 。 无证 生 产 、 售 不 符合 食 品 安 销
了人 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严重破坏 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为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
准的食品; 第二 , 将其他严重食源性 “ 患” 疾 修改 为
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 ) 对生产 、 《 八 》 销售不符合 卫生 标准 的食 品罪 进行 了修 改 , 调整 了构 成要件 , 加
国家标 准或 者地方 标准 的企业 标准 。企业 标准 应 当 报省级 卫生 行政部 门备 案 , 本 企 业 内部 适 用 。 第 在 ” 2 规定 :食 品安全标 准 应 当供 公众免 费查 阅 。 6条 “ ”
根据 上述规 定 , 断行 为人生 产 、 售 的食 品是 判 销
《 品安全法》 9 条规 定: 食 品, 食 第 9 “ 指各种供 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 是 处罚 力 度 , 有 重 要 的 意义 。本 文拟 结 合 具 《 刑法 修 正案 ( ) 八 》的新 规定 ,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对 销 安 全 标准 的食 品罪 的 司法认定 进 行探讨 。
一
其他严重食 源性“ 疾病” 第三 , 除了单处罚金 的 ; 删 规定 ; 四 , 以销售 金 额为 比例 的罚金 制修 改为抽 第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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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 生产 、 售不符合 安全 标 准的食 品罪 司法 实务 问题探 讨 销
处 罚金造 成 打击 不 力 。又 次 , 以销 售 金额 为 比例 将 的罚金 制修 改为抽 象 罚 金 制 , 方 面有 利 于根 据 案 一 情 灵活判 处适 当的罚 金 数额 , 经 济 上 剥夺 犯 罪 分 从 子 再犯 的能力 和条 件 ; 一方 面 , 以避免 因为 未遂 另 可
全 标 准的食 品 的行为 不 能 以非 法 经营 罪论 处。
关键词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毒 、 害食品罪; 有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
经 营 罪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3 9 (0 2) 1 0 6 0 94 0 9— 1 2 2 1 0 — 0 9— 6
民以食为 天 , 以安为 先 , 品安 全关 系 到人 民 食 食 群众 的切 身利 益 。危 害 食 品安全 犯罪 活动 严重 侵害
产、 销售 不符 合卫 生标 准 的食 品罪 的修 改 体 现 在 以 下五 个方 面 : 一 , 生 产 、 第 将 销售 不 符 合食 品 “ 生 ” 卫 标 准 的食 品修 改为 生产 、 售不 符 合 食 品 “ 全 ” 销 安 标
品 。 可见 , 罪 中 的“ 品” ” 本 食 既包 括 一 般食 物 , 包 也 括食 品添 加剂 、 调味 品 、 素 、 鲜剂 、 类 、 色 保 酒 饮料 等 。
否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 品安全法 中的 食
“ 品安全 标准 ” 食 是唯 一认定标 准 。
( “ 二)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个罪名。 二、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构 成 要件分 析
( ) 不符合 食品安 全标 准的食 品 ” 一 “ 的认 定
安全国家标准。 第 2 ” 4条规定 : 没有食品安全 国家 “ 标 准 的 , 以制定 食 品 安全 地方 标 准 。省 、 可 自治 区 、
准 。除食 品安全 标 准 外 , 得制 定 其他 的食 品强 制 不 性标 准 。 第 2 规定 : 食 品安 全标 准 应 当包 括 下 ” 0条 “ 列 内容 : 1 食 品 、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 食 物、 农药 残 留 、 药残 留、 兽 重金属 、 污染 物质 以及其 他
部 门会 同国务 院卫生行 政部 门制定 。有关 产 品 国家 标准 涉及食 品安 全 国家 标 准 规定 内容 的 , 当 与食 应 品安全 国家标准 相一 致 。 第 2 规 定 : 国务 院卫 ” 2条 “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对 现 行 的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 品卫 生标 准 、 品质 量标准 和有关 食 品的行业 食 食 标 准 中强 制执行 的 标 准予 以整 合 , 统一 公 布 为 食 品
、
《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产、 八 》 销售不符合 卫
生标 准的食 品 罪的修 改 述评
《 刑法修 正案 ( ) 第 2 八 》 4条规定 : 将 《 法》 “ 刑 第 13条 修改为: 4 生产 、 销售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的 , 3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 年 并处 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 的 , 3年 以上 7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处 并 后
“ 卫生” 标准 的食 品修改 为生产 、 销售不符合 食 品 “ 安全” 标准的食品 , 使之与2 0 年 6 1日 09 月 开始实 施 的食 品安全法 的相关 规定 相 衔 接 , 强 了食 品安 增 全 犯罪 案件 中法律 适 用 问 题 的 可操 作 性 。其 次 , 将 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 修改为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 病” 使语言表述更精确 , , 避免产生歧义 , 且与食 品 安 全法 的相 关 规定 相 衔 接 。再 次 , 除 单处 罚 金 规 删
象罚金制 , 即未对罚金数额标准作出规定 ; 第五 , 第 二量 刑档 次 的 罪 状 中增 加 了 “ 他 严 重 情 节 ” 其 的兜 底 规定 。 笔者认为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产 、 《 八 》 销售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以上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
意 义 和 实 践 意 义 。首 先 ,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食 品 将 销
生产 、 销售 不 符合安 全标 准 的 食 品罪 司法实 务 问题探讨
罗 开卷
( 上海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 刑 二庭 , 海 2 0 3 ) 上 0 0 1
摘 要 :刑法修 正案( 》 生产、 《 八) 将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 改为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 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 与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
品罪 属于选 项性 罪名 , 且为危 险犯 , 以数额 为构成 不 要件 , 因此 在适用 罪名 上不 同 于生产 、 销售伪 劣产 品 罪 , 要根 据选 择性 罪 名 以行 为 加 对 象 的基 本 分类 需 方法 选择犯 罪 罪名 。一般来 说 , 生产 、 销售不 符合 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罪可 以分为 生产 不符合 安全标 准 的食 品罪、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的食 品罪 和生产 、 销售 不
重食 源性 疾病 ” 的认 定
保健食品, 由于属于人体机理调节剂 、 营养补充剂 , 不能 直接 用于 治疗疾 病 , 因此属 于食 品 的范畴 。
2 “ 品安 全标 准” .食 的认 定
本罪 属 于具 体 危 险 犯 。只 有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销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达到 “ 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 足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 险程度 的, 才可以构成本罪。发生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 将处以更重的刑罚。根据《 品安全法》 9 食 第 9条 的 规 定 , 物 中毒 , 指食用 了被 有毒有 害物 质污 染 的 食 是
20 12年 第 1期 第2 2卷 总第 9 7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 a fRal a oie C l g o r l i y P l ol e n o w c e
2 2 No 1 01 .
V0 . 2 S ra 7 1 2 e il9
情况下没有销售金额而是否并处罚金或者如何确定 罚金数额 的难题。最后 , 在第二量刑档次的罪状 中 增 加 “ 他 严 重 情 节 ” 兜 底 规 定 , 富 了 量 刑 情 其 的 丰 节, 因为在实害上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 , 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的严重后果。而且 , 增加 “ 其他 严 重情 节 ” 的规 定 , 之 在 体 系上 与 第 三 量 刑 档 次 使 罪状“ 后果特别严重” 的规定相衔接。总之 , 刑法 《 修正案 ( 》 八) 对生产 、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 品 罪 的修改 , 严密了法 网, 加大 了惩处力度 , 增强了可 操 作性 , 现 了从 严 打击危 害食 品安全犯 罪 、 护 民 体 保 生 的立 法精 神 。 值得注意的是, 生产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方标准 , 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的规定 ,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第 2 ” 5 条规定 : 企 业 生 产 的食 品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家 标 准 “
或者地 方标准 的 , 当制 定企业 标准 , 为组织 生产 应 作
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
定 , 加 了刑 罚 的严厉 性 , 以避免 不适 当地适用 单 增 可
果特别严重的 , 7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处 年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刑法修正案 ( ) 对生 八 》
收稿 日期 :0 1—1 2 21 1— 6
作者简 介 : 罗开卷 , 法学博 士 , 男, 上海 市高级人 民法院刑二 庭法官 , 主要研 究刑 法与刑事诉讼 法。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 的 () 品种、 使用范 围、 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 人 群 的主辅 食 品 的 营养 成 分 要 求 ;4 对 与 食 品 安 () 全、 营养有关的标签 、 标识 、 明书的要求;5 食品 说 () 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 质 量要 求 ;7 食 品检 验 方法 与 规 程 ;8 其 他 需 要 () () 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 2 条规定 :食品 ” l “ 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公 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 国家标准编号。食 品 中农 药残 留 、 药残 留 的限 量规 定 及 其 检验 方 法 兽 与规程 由国务 院卫生 行 政部 门 、 国务 院农 业 行政 部 门制定 。屠宰畜 、 禽的检验规程 由国务院有关 主管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卫 生行政 部 门组 织制 定食 品安全 地
生 产 、 售不 符 合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罪 属 于行 政 销 犯, 以违 反食 品安 全 法 的 相关 规 定 为前 提 , 因此 , 本 罪中“ 不符合 食 品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 ” 的认 定 , 以食 应
品安全 法 的相关 规定 为根据 。 1 “ 品” .食 的认 定
20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 “ 09 卫生标 准” 改为 “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 9 。《 第 9条规定 :食 “
品安 全 , 指食 品无毒 、 害 ,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营养要 求 , 对 人 体健 康不 会造 成 任 何 急性 、 急 性 或 者慢 性 危 亚 害。第 1 ” 9条规 定 :食 品安 全标 准 是 强制 执 行 的标 “
害的非食 品 原料 。本 罪 系生产 、 售伪 劣产 品 罪的特 别规 定 , 生 法条 竞合 时 , 从 一 重 处。本 罪与故 意 伤 销 发 应 害罪 、 意 杀人 罪的界 限 , 故 主要在 于主观 上是 否对 危 害后 果持 积 极 追求 态度 。 无证 生 产 、 售 不 符合 食 品 安 销
了人 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严重破坏 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为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
准的食品; 第二 , 将其他严重食源性 “ 患” 疾 修改 为
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 ) 对生产 、 《 八 》 销售不符合 卫生 标准 的食 品罪 进行 了修 改 , 调整 了构 成要件 , 加
国家标 准或 者地方 标准 的企业 标准 。企业 标准 应 当 报省级 卫生 行政部 门备 案 , 本 企 业 内部 适 用 。 第 在 ” 2 规定 :食 品安全标 准 应 当供 公众免 费查 阅 。 6条 “ ”
根据 上述规 定 , 断行 为人生 产 、 售 的食 品是 判 销
《 品安全法》 9 条规 定: 食 品, 食 第 9 “ 指各种供 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 品又 是 处罚 力 度 , 有 重 要 的 意义 。本 文拟 结 合 具 《 刑法 修 正案 ( ) 八 》的新 规定 ,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对 销 安 全 标准 的食 品罪 的 司法认定 进 行探讨 。
一
其他严重食 源性“ 疾病” 第三 , 除了单处罚金 的 ; 删 规定 ; 四 , 以销售 金 额为 比例 的罚金 制修 改为抽 第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