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
2022年河北省高考改革与学生生涯规划

17个省市
广西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2019 8个省市
二、新高考改革“新”在哪里?
• 几个关键词: • 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新高考改革)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 •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 原始分数、等级赋分
•
1.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应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
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
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
•
2.评价程序。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
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在学期末整理、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
每门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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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高考改革“新”在哪里?
• 为确保思想政治、地理、 • 化学、生物学4个选考科目间 • 成绩的可比性,依据统计学 • 原理,对以上4个科目按照 • 等比例转换规则,实行等级 • 赋分。
选考科目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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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高考改革“新”在哪里?
• 等级赋分的意义: • 1、能够较好解决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之间分数不
• 5月25日—5月31日,登录省平台进行信息上传。 • 现在已经完成:高考参考、毕业归档毕业审核、强基计划
2021年进一步工作
• 1、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完善。 • 2、各学校部署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
平台简介
•平台功能:综合素质评价、毕业管理 •平台角色:教育行政部门、学习管理员、教师、学生 •评价内容: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修养、社会实践 •评价程序: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材料使用 •技术架构:网络拓扑架构、系统技术架构 •平台特色:高校科研项目、实行定制开发、轻松提交写实记录、科
河北高考政策及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汇总

河北高考政策及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汇总导读:[1]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不分文理科[2]2021年河北高考全部科目使用全国卷[3]2021年河北高考录取二本三本合并[4]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保留,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
其他省份高考改革内容: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自2021年开始,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按等级赋分。
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对选考科目范围提出要求,最多不超过3门。
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高等学校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或专业)。
高等学校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
2021年河北高考试卷使用与2021相同全部科目使用全国卷本科二批、三批合并体现了国家改革的总体方向,国务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目前我省本科层次分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等五个录取批次。
分批次进行录取,只是为便于录取工作操作,与院校性质无关。
合并本科二批、三批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本三录取的高校毕业生的偏见,推动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发展,有利于今后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
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从未设过本科三批,有的省几年前已将本科三批取消并入了本科二批。
为此,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定于从2021年起本科三批和本科二批合并,并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调整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是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河北省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二、入学第六条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学校应按照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学校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第七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条件和程序录取新生后;须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监护人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新生开学一个月..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取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第十条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及变动信息准确..同时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复核情况..三、考勤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四、转学第十三条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第十四条转学核办过程在网上完成..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学生;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转出我省的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第十五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第十六条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核办事宜..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七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五、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第二十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编入与其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六、退学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二学生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七、成绩考核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学业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二十六条学生的模块修习学分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八、升级与留级、跳级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业修习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第二十九条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九、毕业与肄业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未修满144个学分者;(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三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毕结业证书丢失、损毁不予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学生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十、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应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第三十六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十一、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配备信息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严禁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受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接收学生就读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十二、附则第四十一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四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非正常死亡者;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第四十三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一览)

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一览)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石家庄时间安排: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放暑假,9月1日开学。
各幼儿园参照执行。
藁城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学校教学进度,自行确定放暑假时间,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
定州定州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全市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放暑假,9月1日开学。
各幼儿园参照执行。
承德承德市中小学生暑假放假时间确定,全市初中、小学定于2023年7月10日放暑假,8月30日开学。
幼儿园参照执行。
辛集辛集市中小学生暑假放假时间确定,全市中小学定于2023年7月6日(周二)正式放暑假,9月1日开学。
衡水衡水市2023年暑假时间已经确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7月10日开始,8月31日结束,9月1日正式开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从7月12日开始,8月22日结束,8月23日正式开学;幼儿园根据家长需要可实行教师轮休制度。
各县市区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暑假时间统一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暑假时间集体补课。
邢台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放暑假时间为7月12日至8月31日,9月1日正式开学。
邯郸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暑假起止时间为7月12日至8月31日,9月1日开学。
各幼儿园参照执行。
张家口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万全区及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暑假40 天,自2023 年7 月23日起至8 月31 日止,9 月1 日正式上课;普通高中学校暑假33 天,自2023年7 月23 日起至8 月24 日止,8 月25日正式上课。
上述七区以外的其它县区中小学、幼儿园暑假时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实施计划(试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假期在13 周内(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安排,普通高中学校假期在11 周内(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安排。
河北 选科 方案

河北选科方案
在河北省,高中学生在选科时通常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以及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进行选择。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以下是河北省高中学生常见的选科方案:
### 方案一:文理综合型
- 必修科目:语文、数学、外语
- 文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历史、地理、政治/公民与法治、物理、化学、生物
- 理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公民与法治
### 方案二:文科偏向型
- 必修科目同上
- 文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历史、地理、政治/公民与法治、经济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法律基础、艺术- 理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公民与法治
### 方案三:理科偏向型
- 必修科目同上
- 文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历史、地理、政治/公民与法治
- 理科选修科目可从以下范围内选择: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基础、信息技术、心理学、艺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选科方案。
具体的选科需根据学校的要求、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未来的职业规划来决定。
在选择时,可以咨询学校老师、家长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帮助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导语】⽆忧考会考频道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中学业⽔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河北省⼈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制度改⾰的实施⽅案》(冀政发(2016)5号),促进学⽣全⾯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学业⽔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2014)10号)要求,结合《河北省普通⾼校考试招⽣制度改⾰实施⽅案》(冀政发(2019)2号),制定本办法。
⼀、考试性质 普通⾼中学业⽔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项重要制度。
考试成绩是学⽣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重要意义 实施学业⽔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对普通⾼中学校和区域普通⾼中教育教学⽔平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育质量提升;有利于⾼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和专业要求的学⽣,促进⾼中、⾼校⼈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全⾯考核,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均须进⾏考核,促进学⽣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
坚持⾃主选择,创造条件为每个学⽣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中学校改进教学,服务⾼等学校选拔学⽣,减轻学⽣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
四、考试科⽬ 《普通⾼中课程⽅案》所设定的科⽬均列⼊学业⽔平考试范围。
包括:语⽂、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学、信息技术、通⽤技术、体育与健康、⾳乐、美术14个科⽬。
学业⽔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
语⽂、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通⽤技术、体育与健康、⾳乐、美术8个科⽬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学6个科⽬设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
定兴三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

定兴三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用〉》等要求,我校从2009级开始全面推行高中学生学分管理。
为做好我校高中新课程试验的学生评价工作,加强学分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1、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占元(校长):全面负责学分管理,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副主任:岳元龙(副校长):全面指导学分认定。
成员:刘斌山(教务处主任):具体制订学分构成与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学分认定工作和学分仲裁具体工作,组织领导教务处有关人员,初步确认学分认定,处理学分认定存在的疑难问题,落实学分的录入、汇总,存档工作。
常树刚(德育处主任):负责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中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的计划制定、落实及相关学分的认定工作。
张树红(教研主任):负责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计划制定、落实及相关学分的认定工作。
年级主任:负责落实、协调各科学分认定工作,具体处理学分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班主任:结合年级主任监督、协调、配合各学科教师完成本班学生过程性评价,落实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课程的实施,材料的收集、学分的初步认定、统计、录入工作并做好学生的基础素质评价。
备课组长:安排指导本学科教师完成学科学分评定工作。
任课教师:按规定完成本学科过程性评价和水平考试评价成绩记载、学分统计、录入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岳元龙副主任:林水、赵海成、常树刚、刘斌山、张淑玲、张树红、陈国、张春明、李占春、张友、李士国。
成员:各学科组组长,各班班长,各班学习委员职责:负责接收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
二、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必修学分修习的规定:学生在高中三年必须获得所有学习领域的全部必修模块的116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23学分)。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关于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5]1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7]21号)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调动权限的通知(冀教政[1984]52号)4.关于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冀教政[1985]31号)5.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6]29号)6.关于下放高等学校编制人事调动权限的意见(冀教人[1993]75号)7.关于印发《河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人[1997]49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人[1997]58号)9.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通知(冀教人[1999]32号)10.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人[1999]46号)1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配合做好有关人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0]48号)12.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冀教人[2000]61号)13.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系统“严打”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冀教政[1996]8号)1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6]14号)15.关于加强县、乡教育法制工作意见(冀教政法[1997]12号)16.省教委、省科委、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3号)17.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11号)18.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政法[1999]8号)19.关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2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教委承担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7号)21.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委及学校义务教育执法责任》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8号)22.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9号)23.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1]3号)2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教政法[2004]7号)25.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发[1991]8号)26.关于批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办学的通知(冀教成[1992]5号)27.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规定(冀教成[1992]20号)28.关于《河北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冀教成[1995]4号)29.关于印发《直属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建[1996]47号)30.关于印发《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社管[1996]15号)31.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计[1997]22号)32.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9号)3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工程师执行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建[1999]12号)34.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推行校务公开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2号)35.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18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3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冀教建[1999]24号)38.河北省教委关于扩大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4号)39.关于评估认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示范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8号)40.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建[1999]35号)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42.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教计[1999]36号)43.关于建立“公办民助”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9]47号)4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15号)45.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2号)46.关于已办学校当前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119号)47.关于建立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00]180号)48.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冀教发[2001]48号)4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冀教发[2001]134号)5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五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发[2001]153号)51.关于印发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发[2001]202号)52.关于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通知(冀教发[2003]37号)53.关于我省民办公助二级学院建设和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教发[2003]102号)54.关于我省中小学危险校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请示报告(冀教计[1980]51号)55.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和中专招生分摊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0]95号)56.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0]99号)57.关于分配借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的通知(冀教计[1980]145号)58.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80]155号)59.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考入中师后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教计[1980]212号)60.关于印发《大城县文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检修危险校舍〉的报告》(冀教计[1981]75号)61.关于重点中小学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公用经费暂行开支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1]105号)62.关于印发“承德市、南宫县、饶阳县开展勤工俭学和解决学生桌凳的经验材料”的通知(冀教计[1981]104号)63.关于严格控制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冀教计[1981]107号)64.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同志对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批示的通知(冀教计[1982]77号)65.关于印发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48号)66.关于印发安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6号)67.关于转发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阜政[1982]41号文件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3号)68.关于恢复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征收学杂费的通知(冀教计[1983]21号)69.转发教育部《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3]31号)70.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初中、小学划归乡、村办后收回国拨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4]63号)71.关于重申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通知(冀教计[1984]102号)72.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应向学校等单位分摊修路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5]3号)73.关于增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5]81号)74.关于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冀教计[1986]64号)75.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冀教计[1986]65号)76.关于加强学生食堂饮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1987]48号)77.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冀教[1987]54号)78.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8]32号)79.关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计[1988]67号)80.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8]60号)81.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的通知(冀教计[1990]2号)82.关于转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冀教计[1990]45号)83.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0]52号)84.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2]4号)85.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生、河北省地方计划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2]47号)86.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2]49号)87.关于中小学学杂费征收标准最高限额的通知(冀教计[1992]51号)88.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冀教计[1992]69号)89.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3]25号)90.转发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5号)91.转发关于农村中小学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62号)92.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验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74号)9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81号)94.关于实施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计[1999]10号)95.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9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冀教财[2001]24号)97.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检资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28号)98.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51号)99.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冀教财[2002]1号)100.关于石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批复(冀教财[2003]42号)101.关于唐山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的批复(冀教财[2003]43号)10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1]5号)103.关于印发《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及会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冀教普[1992]35号)104.关于印发《我省高中会考和高考报名资格补充》的通知(冀教普[1994]31号)105.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4]34号)106.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普[1994]38号)107.关于印发《关于撤区并乡扩镇过程中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6]21号)10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33号)10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49号)110.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用书使用管理暂行和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辅导用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办[1997]1号)111.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心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5号)1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九达标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38号)113.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8]96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基[1999]9号)11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1999]26号)115.关于公布河北省重点中学名单的通知(冀教基[1999]47号)116.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0]28号)117.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0]81号)118.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学办学水平等级标准》通知(冀教[2000]6号)119.关于全省使用《幼儿园、学前班课程实施与指导》和《幼儿教育活动材料》的通知(冀教基[2000]115号)120.关于普通高中会考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1]24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33号)122.关于确定河北省首批中小学“双语”教学示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基[2001]65号)123.关于创办多媒体电脑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园的通知(冀教基[2001]85号)124.关于在全省幼儿园开展“一带十”、“四个一”、4所幼儿园英语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1]99号)125.关于积极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3]8号)126.关于调整、取消中小学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3]36号)127.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中小学组织开播“空中课堂”通知》(冀教基[2003]42号)128.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03]69号)129.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4]12号)130.关于河北省理科实验班和信息技术实验班招生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4]27号)131.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04]51号)132.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基[2004]86号)13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冀教基[2004]87号)134.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冀教基[2004]88号)135.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冀教基[2004]89号)136.关于统筹公资企业捐建小学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冀教基[2005]16号)137.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职[1997]21号)138.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关于推进校务分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4号)139.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试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冀教职[1999]2号)140.关于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书记“素质工程”培训的通知(冀教成[1999]3号)141.关于推行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3号)142.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成[1999]6号)143.关于在中等学校加快建立校园网的通知(冀教职[1999]7号)14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学校条件的通知(冀教职[1999]12号)145.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职教产业化,实施“1381”工程的意见(冀教职[1999]13号)146.关于在部分职业高中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2000]9号)147.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英语定级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19)148.关于进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0号)14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2号)150.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6号)15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23号)152.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4号)153.关于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6号)154.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10号)155.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7号)156.关于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冀教职成[2003]7号)157.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3]8号)158.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4]12号)159.关于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补充通知(冀教职成[2004]21号)160.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类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成[1988]31号)161.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教开办专科第二学历教育的意见》通知(冀教成[1992]8号)162.关于印发《自学考试与电大教育沟通试点》的通知(冀教成[1995]35号)163.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学校及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成[1999]10号)16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2001]15号)165.关于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5号)166.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04]7号)167.关于简化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评审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88]5号)168.关于中小学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考核的试行意见(冀教师[1989]8号)169.关于培训高中毕业生的小学教师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教师[1989]14号)170.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师范专科部分专业的通知(冀教师[1989]30号)171.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教师[1989]36号)172.关于举办中等师范学校政治课教师进修高师本科函授班的通知(冀教师[1990]11号)173.关于河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0]12号)174.关于中学英语教师暑期培训班颁发证书的通知(冀教师[1991]22号)17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幼师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1]33号)17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2]12号)177.关于在教育学院举办应届中师毕业生自学考试脱产班的通知(冀教师[1992]14号)17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业技能要求(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3]14号)17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3]23号)180.关于教育学院招收中师毕业生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3]24号)181.关于初中教师学历培训认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单科合格成绩的补充通知(冀教师[1993]30号)182.关于进一步调整县师范的通知(冀教师[1993]43号)183.关于开展函授、电教、自考“三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的备案请示(冀教师[1994]16号)184.关于印发《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考试细则》的通知(冀教师[1994]17号)185.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4]19号)186.关于确定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十二门课程为考察课的通知(冀教师[1994]28号)187.关于加强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4]32号)188.关于对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学员进行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通知(冀教师[1994]37号)18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毕业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94]38号)190.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稿)》的通知(冀教师[1995]8号)191.关于教育学院1995年不再招中师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5]12号)192.关于第二期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师[1995]16号)193.转发《关于对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学时间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5]19号)194.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5]21号)195.关于调整第二期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5]29号)196.关于加强对中师生计算机教育的意见(冀教师[1997]14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通知(冀教师[1997]15号)19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8]5号)199.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8]13号)200.关于补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冀教师[1998]15号)201.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小学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补充通知(冀教师[1998]19号)202.关于印发《小教高师专科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文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8]24号)203.河北省教委关于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7号)204.关于对中师生进行计算机教育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9号)205.关于组织小教和应届中师生参加高师专科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10号)206.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7.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8.转发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教师[1999]14号)209.关于印发《小教大专管理规程》的通知(冀教师[1999]16号)210.关于印发《第二期小教进修高师专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17号)211.关于撤销29所县办两年制师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师[1999]21号)212.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印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关于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参加高等师范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4号)213.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科进修本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25号)21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5155”工程、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7号)215.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进修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2000]2号)21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0]3号)217.关于加强小学计算机、外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6号)218.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0]8号)219.关于加强中学教师“专升本”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冀教师[2000]9号)220.关于在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试办师范特色高中班的通知(冀教师[2000]10号)221.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计算机教育省级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0]14号)222.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实验劳技课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15号)223.关于应届中师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1]1号)224.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3号)225.关于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13号)226.关于2002年师范类院校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2]4号)227.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2]9号)228.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自评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2]12号)229.关于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2]16号)230.关于师范类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3]2号)231.关于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即教师[2004]21号)23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学[1996]5号)233.关于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招生的通知(冀教学[1999]7号)234.关于准备全面实行专接本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1999]10号)235.关于认真做好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冀教学[1999]16号)236.关于选拔优秀普通中专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4号)237.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购买学生公寓用品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5号)238.关于部分中专、技工学校按“3+2”培养模式招生办理高职入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1]9号)239.关于五年一贯制“3+2”学生学籍转段式入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2002]7号)2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学[2003]2号)241.关于选拔普通中专优秀毕业生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3]6号)。
综合实践课课程标准

综合实践课课程标准(一)是一种经验性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超越具有严密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是一门强调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和社会需要和问题为核心,以主题的形式对课程资源进行整合的课程,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究精神和综合实践能力为目的的课程.(二)是一种实践性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尤其注重学生多样化的实践性学习方式,转变学生那种单一的以知识传授为基本方式、以知识结果的获得为直接目的的学习活动,强调多样化的实践性学习,如探究、调查、访问、考察、操作、服务、劳动实践和技术实践等。
因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比其他任何课程都更强调学生对实际的活动过程的亲历和体验.学生是通过动手操作实践的方式来获得经历和体验的。
动手实践,是综合实践的基本学习方式。
(三)向学生生活领域延伸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强调超越教材、课堂和学校的局限,在活动时空上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密切学生与自然、与社会、与生活的联系。
“尽信书,不如无书”—-“一个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特别是在这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
查询、处理、运用信息的能力尤为重要。
通过查找资料和学生的实践,掌握了一定的方法,并学会如何鉴别信息,灵活运用信息的能力。
学习书本知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解决生活,必然要跳出书本狭隘的圈子,从生活、自然以及社会交往中去学习。
关于“尽信书"的感悟,便是在拓展了的学习领域和实践中得出来的. (四)是三级管理的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集中体现了新的课程管理和发展制度。
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课程标准和指导纲要,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差异加以指导,学校根据相应的课程资源,进行校本开发和实施。
“国家规定——地方指导——校本开发与实施”,这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特征表现。
具体讲,国家提出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宏观目标和原则要求;地方对落实国家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学校负责针对学生和学校实际,来开发具体的活动内容,针对具体内容来预设具体的活动目标、方式方法的采用、基本活动流程、实施针对性评价等,是校本开发与实施的过程。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2019〕—57)要求,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确保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加强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是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改进和提升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的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和提升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尽快补齐短板,努力提升高中教育教学、考试招生等各项基础条件,确保我市高考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二、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一)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足额落实省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城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在县镇办学的市属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县镇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
定兴三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

定兴三中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用〉》等要求,我校从2009级开始全面推行高中学生学分管理。
为做好我校高中新课程试验的学生评价工作,加强学分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1、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占元(校长):全面负责学分管理,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副主任:岳元龙(副校长):全面指导学分认定。
成员:刘斌山(教务处主任):具体制订学分构成与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学分认定工作和学分仲裁具体工作,组织领导教务处有关人员,初步确认学分认定,处理学分认定存在的疑难问题,落实学分的录入、汇总,存档工作。
常树刚(德育处主任):负责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中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的计划制定、落实及相关学分的认定工作。
张树红(教研主任):负责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中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计划制定、落实及相关学分的认定工作。
年级主任:负责落实、协调各科学分认定工作,具体处理学分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班主任:结合年级主任监督、协调、配合各学科教师完成本班学生过程性评价,落实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课程的实施,材料的收集、学分的初步认定、统计、录入工作并做好学生的基础素质评价。
备课组长:安排指导本学科教师完成学科学分评定工作。
任课教师:按规定完成本学科过程性评价和水平考试评价成绩记载、学分统计、录入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岳元龙副主任:林水、赵海成、常树刚、刘斌山、张淑玲、张树红、陈国、张春明、李占春、张友、李士国。
成员:各学科组组长,各班班长,各班学习委员职责:负责接收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
二、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必修学分修习的规定:学生在高中三年必须获得所有学习领域的全部必修模块的116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23学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冀政[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2001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冀发展战略,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建设现代化河北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抓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的奠基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和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推行“一普变十普”,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发展。
--积极推行“一普变十普”。
“一普”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十普”,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普及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科学,普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普及普通话,普及常规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小学英语教育。
河北省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现状及对策

浅析河北省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现状及对策摘要:自2004年开始的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
2009年河北省开始实施新课程改革,通用技术课程是这次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难点、重点。
自实施新课程改革以来,由于受传统教学中“重学轻术”的思想影响,尽管理论上强调“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全面发展”,但在实践中,学校迫于高考压力,通用技术对高考没有影响,因而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不到位,忽视了学生发展的长远目标,剥夺了学生学习通用技术、进行综合实践活动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通用技术;项目教学;现状;对策自2004年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在海南、广东、山东、宁夏四个省(自治区)率先实施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河北省自2009年秋开始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
在这次课程改革中,新设立的通用技术课程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难点。
如何理解通用技术课程?我省实施通用技术课程的现状是什么?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下面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和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对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的理解技术领域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两部分的内容。
其中通用技术是指信息技术以外的、较为宽泛的、体现基础性和通用性并与专业技术相区别的技术,是从纷繁浩杂的技术体系中,根据高中技术课程的性质、价值及任务选择的,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对学生发展有广泛迁移价值的技术。
通用技术课程要重视实践,学生必须亲手操作,亲自经历,亲身体验,立足于“学中做”和“做中学”。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全员参与和全程参与,必须通过设计、制作、试验等手脑结合的活动获得丰富的操作体验,从而达到技术素养的真正提高(技术素养包含理解技术、使用技术、管理技术和评价技术)。
二、河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实施现状及对策1.课程开设情况前一段时间有幸参与了河北省通用技术骨干教师培训,在培训的研讨环节,我把本省各个学校开设通用技术课程的情况做了记录。
2018年高中美术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与样题

2018年高中美术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与样题2018年高中美术学业水平测试旨在促进河北省各普通高中进一步贯彻《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
测试要求高中美术课程按照同家课程计划开设,加强教师对美术课程的认识,理解新课程基本理念,促使学生研究基本的美术知识与技能,以美术的方法进行艺术创作活动,并分析、评价美术作品及美术现象,形成良好的美术素养。
此次测试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确定的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对美术课程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和我省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实际。
考查原则包括导向性原则、基础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全面性原则。
导向性原则促进美术教育、教学工作朝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前进。
基础性原则突出学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注重对美术基本语言、造型原理、形式法则、发展规律等基础性内容的考查。
科学性原则应以美术学科的特点和教学模块的内容标准为依据,符合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及美术教育的客观规律。
全面性原则应针对全体普通高中学生,面不是个别美术专业学生,依照高中美术课程特点全面考查学生研究状况。
考查方式包括卷面考查和作品考查两种形式,以保证学生美术学业水平考查的全面性。
考查应尽量简便易行,以适合各设区市实际操作。
本次测试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美术的方式表达思想情感,与人交流,并理解美术与自我和社会,美术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丰富学生的人文素养,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观念,养成对美术终身爱好的情感,热爱祖国优秀的文化,尊重世界多元文化。
考试时长和分值将根据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而定。
XXX parts: XXX。
each with a maximum score of 50 points。
The XXX 20 minutes.XXX。
XXX。
and XXX the time frame set by the XXX。
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

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冀教党[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冀教党【2009】3号)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在省委指导检查组的指导下,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紧紧围绕“谋划教育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这一主题,坚持务求实效、整改结合的原则,通过扎实有序的工作,高标准完成了科学发展观学践活动前两个阶段的各项规定动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身的科学发展意识和科学发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目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已全面转入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阶段,依据分析检查阶段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及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扩大)会自查出的问题,结合梳理的制约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经委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制定整改方案如下:一、整改目标在整改过程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将以“措施得力、量力而行,分期分批实施整改,时限要求明确”为原则,对查找出的制约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归纳分类,责任到人,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和我省加快富民强省进程、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更好地服务河北现代化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冀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我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发挥好教育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河北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多样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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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进计划,自2009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进入新课程实验。
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精神,为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愿望和能力,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阶段。
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期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省份及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的工作经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核心,全面、准确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课程管理体系和课程资源体系,努力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一)构建河北特色课程体系。
结合河北省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各科课程标准(实验)》,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教育理念。
努力转变教育观念,认真落实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开阔国际视野,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为创新型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三)提高课程行政管理能力。
在国家课程方案框架下,构建我省高中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建设与管理课程的能力,开发多样化的课程资源。
(四)努力实现教学改革。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普通高中课堂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探索与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创建学校新的课程文化,形成学校特色。
通过选修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开发修习,形成办学特色,提升学校品质。
(五)改革完善评价制度。
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理念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和教学水平监控体系,建立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高中新课程相配套的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六)促进教师成长与教研制度建设。
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制度,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重点工作(一)成立机构,全面部署。
1.成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领导机构。
省教育厅成立由刘教民厅长为组长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高中课程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勇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高中课程改革工作。
2. 制定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
如:学分管理办法、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学业水平考试方案、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学校课程指导意见等。
(二)加强统筹,科学管理。
以高中课改为契机,全面加强我省普通高中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普通高中网络平台,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管理工作,实现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育资源共享等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
(三)强化培训,精心准备。
全面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全力实现全员培训。
广泛、持久地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工作,既有通识培训,也有学科培训;既有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也有专任教师和教研人员培训。
坚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整体培训工作分三个阶段渐进安排,即:课改实施前的准备性培训;课改实施中的研究性培训;课改实施后的反思性培训。
(四)全面理解国家课程方案。
1. 课程结构。
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3个层次构成。
①学习领域。
高中课程设置了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习领域。
②科目。
每一领域由课程价值相近的若干科目组成。
8个学习领域共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技术等12(或13)个科目。
其中技术、艺术是新增设的科目,艺术与音乐、美术并行设置,供学校选择。
③模块。
每一科目由若干模块组成。
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反映学科内容的逻辑联系。
每一模块都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并围绕某一特定内容,整合学生经验和相关内容,构成相对完整的学习单元;每一模块都对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方式提出要求与建议。
2.课程设置。
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普通高中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构成,并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具体设置见下表)。
学习领域科目必修学分(共116学分)选修学分Ⅰ选修学分Ⅱ语言与文学语文10 学科选修课程。
即:根据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适应学生不同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在共同必修的基础上,各科课程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设置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学习。
学校课程。
即: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开设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学习。
外语10数学数学10人文与社会思想政治8历史 6地理 6科学物理 6化学 6生物 6技术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8艺术艺术或音乐、美术 6体育与健康体育与健康 11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15社区服务 2社会实践 63.课程管理。
①学时安排。
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 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1周。
每学期分两段安排课程,一般每段10周,其中9周授课,1周复习考试。
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一般按每周4学时安排,可在一个学段内完成。
学校也可以结合师资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按学期安排各模块课程。
②学分管理。
学生每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应获得一定的学分,学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2学分(其中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18学时,相当于1学分)。
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选修学分在28学分以上,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的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通常情况下,三年内总学分不超过180学分。
③课程安排。
高中一年级主要设置必修课程,逐步增加选修课程。
学校应保证高三学年学生有必要的体育、艺术等活动时间。
(五)合理构建学校新课程体系。
1. 学校制定课程方案。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统筹学校的课程实施、管理与评估。
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下设各学科课程小组,各学科课程小组根据国家的课程方案和省里的指导意见提出本学科的开课方案(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的学科、模块、时间、任课教师,课程说明,以及选修课注意事项等),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编制学生选课指南,指导和帮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科学、合理地选课。
2. 努力开好选修课程。
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习领域、科目和模块的要求实施课程,学校在开设好所有必修模块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开设选修课程的年度计划,逐步开好各类选修课程。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严格按照“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要求开设选修I课程。
省级示范性高中选修Ⅰ的课程内容不少于课程标准模块要求的四分之三;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少于三分之二;一般高中学校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选修Ⅱ课程的选择空间,至少应当提供6学分的课程供学生选择。
3. 合理安排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切实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实施、考核、评价及学生校外活动的管理,在保证课程开设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安全、有效,防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科化、课堂化的倾向,积极探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校本化。
4. 认真落实通用技术课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地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师资、场地、仪器设备,保证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
5. 积极探索开发学校课程。
紧密结合国内外新的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学校所在地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历史沿革等方面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发独具特色的学校课程,供学生选择学习。
(六)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改进完善教学制度。
1. 突出课堂教学改革。
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积极探索新课程的教学改革,切实推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知识进行探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的组织管理方式、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
2.建立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要根据课程方案的学分要求形成学年学分分配表。
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学分认定的标准、程序,规范操作过程,严禁学分认定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3.逐步建立选课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选课指导制度,促进基于模块的课堂教学改革。
探索适应新课程需要的教学组织形式,逐步建立与新课程理念相适应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制度。
做好学生选课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课和制订课程修习计划,使学生适应新课程的学习。
要给学生提供课程设置和选课指导意见,对各门课程简介、选课基本程序及模式、选课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不同发展需求的选课模式、学分计算方法、成绩考核方式、普通高中毕业要求、高校招生等进行说明和指导,为学生形成符合个人特点的、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提供保障。
学校要指导家长正确地配合学生选课。
学生在老师及家长的指导下初步制订三年课程修习计划,报学校归档。
4.教科研建设与重组。
加强学校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组织的建设与重组,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建立健全课程发展的专业咨询、指导和进修体系。
组织并引导教师及时解决新课程实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使新课程的实施过程成为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5.校长负总责。
校长是学校课程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学校课程改革的实施。
要根据新课程实施的需要,进行教师、场地、设备等学校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的优化重组,充分发挥其效益,建立适应模块化教学特点的、行政班与教学班相结合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新机制。
(七)积极利用、努力开发课程资源。
1.合理使用教学材料。
发挥好教科书的课程资源载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