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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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支付合同

甲方(发包方):南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宁夏劳务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提出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同意退出施工,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支付、退场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5年5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彼此之间互不追究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工程款结算

2.1.双方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万元(¥

元)(具体附结算清单)。

2.2.截止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共计支付乙方工程款为万元(¥元)(具体附支付凭证)。

2.3.根据以上工程造价扣减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应支付的下剩工程款为元(¥元)。

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

3.1.根据原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进度,甲方拖欠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因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现金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

3.2.鉴于甲方现金支付存在困难,甲方提议向乙方顶四套房屋,以单价3000元每平米结算,乙方同意甲方以房屋顶账工程款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元)。经确认四套房屋位置、面积如下

协议签订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

3.3.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甲方对于下剩工程款万元(¥元)。甲方同意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万元(¥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万元(¥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万元(¥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万元(¥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万元(¥元)。自此双方全额结清。

3.4.如果甲乙未按照3.3款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就下剩全部工程提出诉讼,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月24%的利息。

第四条:乙方对工程的移交、退场时间

4.1.甲方履行合同第三条3.1款、3.2款后,乙方移交已完成工程给甲方。

4.2.甲方履行合同第三条3.1款、3.2款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全部退场,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滞留工地。

4.3.甲方如果未履行第三条3.1款、3.2款约定,乙方有权滞留工地,直到甲方清偿所有工程款后方退场。

第五条: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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