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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安委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文号】安办函〔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办函〔2018〕4号江西省、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江西省上栗县和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超量储存、超员作业、氧化剂与还原剂同库储存等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超标、加装隔板的组合烟花等突出问题(具体隐患问题清单见附件),反映出部分地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不到位、执法处罚不严格,导致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存在。

请你们省高度重视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彻底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举一反三,强化明查暗访和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继续深化分包转包、“三超一改”、“上宅下店”及生产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三是不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定期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等有效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执法处罚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6•【文号】安委办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

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

一周之内,连续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扭转大火多发连发的被动局面。

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一)“九小场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9•【文号】安委办字[2005]55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针对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产整顿矿井验收时限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

凡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不合格的矿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矿井,证照齐全的,发还有关证照;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煤矿企业取得各种证照后,要在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验收最后时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二、停产整顿矿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对停产整顿矿井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后接受期限,省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颁发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4•【文号】安委办字[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或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委会办公室作用

安委会办公室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探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有效对策和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10月16日在浙江组织召开了华东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座谈会。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省(市)和宁波市、无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主管局长和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听取了9家单位关于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的汇报。归结起来,各单位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指导、协调、沟通"的大格局初步形成;二是建立了安委会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加强考核和检查,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是组织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五是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六是开展应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七是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此外,一些省、市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如建立了下一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加强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等。
会上,代表们还讨论了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企业绩效评估办法》,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此外,代表们还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多组织小规模的研讨会,加强交流与学习,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本次会议时间短,内容丰富,代表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看法和意见,对进一步开拓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和完善工作手段、提高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效能进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是"一面旗帜",但是当前安委会办公室向心力不够、权威性不高,安全生产核心主导作用和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同时在"审视安全生产大格局,做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方面也有差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3.17•【文号】国办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二、安委会的组成主任: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杨焕宁(公安部副部长)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张宝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纪明波(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成员:汪洋(国家计委副主任)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郑一军(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军(铁道部副部长)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杨元元(民航总局副局长)韩新民(工商局副局长)朱明暹(质量技监局副局长)张希钦(旅游局副局长)王晨(中宣部副部长)尚恒春(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三、安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安委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

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299,传真:010-64279676,E-mail:********************.cn)。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安委办[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

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仍然薄弱,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安委会组织架构与职责

安委会组织架构与职责

安委会组织架构与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责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

下面是安委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1. 主任:
安委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和统筹安委会的工作。

2. 副主任:
安委会副主任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协助主任完成工作任务。

3. 办公室: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等。

4. 国家应急管理广播电视中心:
负责安委会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公告发布。

5. 工作部门:
安委会设有多个工作部门,分别负责安全生产的不同领域,包括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电力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等。

这些部门负责对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政策制定。

6. 核心专家委员会:
由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安委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宣传。

2. 组织协调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检查,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5.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推动事故责任追究。

6.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8.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安全生产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安委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用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安委办函〔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典型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北京冬奥会期间,钢铁、电力等行业企业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2月6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炼铁总厂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一灰斗因脱硫灰料位过高、重量过重,导致灰斗内部横拉杆断开,灰斗底部突然开裂,脱硫灰大量涌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2月15日,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电厂”)一锅炉布袋除尘器钢结构支撑件因老化、强度降低,支撑件连接部位断裂,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

2月18日,广东省惠东县华业铸造厂(以下简称“华业铸造厂”)一电弧炉在炉内留存钢水的情况下更换侧壁氧枪,先将未通冷却水的氧枪插入炉内,再接冷却水软管,导致氧枪因高温且长时间失去冷却水保护而焊缝开裂,在通入冷却水后,大量冷却水进入钢水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且该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经初步调查,以上3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暴露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追求高效率丧失安全底线。

华业铸造厂擅自改变电弧炉原有工艺设计,在出厂时只有一个炉门氧枪的基础上,私自增设了两个侧壁氧枪,以增加供氧强度,缩短炼钢时间,提高冶炼效率。

而增设的氧枪未配备联锁、报警装置,靠人工观察氧枪是否漏水,大大增加了安全风险,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完全丧失了安全底线,这是典型的为了发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逾越红线的行为。

二是野蛮作业带来高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文号】安委办〔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通过强化风险评估、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完善体系、提升质量,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安委办〔2019〕16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的通知

安委办〔2019〕16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的通知安委办〔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倪坤、朱渊岳,************)。

附件: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评价内容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1.城市安全规划(5分)(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制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制修定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4)市政安全设施(2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100%;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

(5)消防站(2分)消防站的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到达辖区边缘;消防站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95%;●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配备达标率10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3•【文号】安委办明电[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定于12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宣贯视频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对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省级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己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有关中央企业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处室处长(主任),有关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业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

2.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处室处长(主任),各主要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中央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

安委办安全生产15条

安委办安全生产15条

安委办安全生产15条安委办安全生产15条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15个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15条政策的详细解读,总字数超过了1000字:1.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这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原则,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最重要的责任。

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每个员工都对自己的安全行为承担责任。

3.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4.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5. 推进信息化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

加强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能力。

6. 综合治理重大风险隐患。

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7.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存储、使用和运输环节的管理,提高危化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8.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9.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机制和制度,明确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

10. 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巡查,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1.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12. 加强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工作。

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安委办明电[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监管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要认真分析国庆节日期间群众出行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路面巡查执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强化对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隧道的安全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3•【文号】安委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21年3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安委办工作制度

安委办工作制度

安委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委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委办工作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责任明确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安委办设主任一名,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人民政府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安委办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安委办主任提名,人民政府任命;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安委办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监督、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五)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工作;(七)履行安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安委办工作程序分为: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总结报告四个阶段。

第八条工作计划制定:安委办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第九条组织实施:安委办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督促检查:安委办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总结报告:安委办在工作计划结束后,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安委会审批。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安委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取,勇于担当,不得推诿扯皮;(三)注重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得相互诿责;(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五)保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安委办和安监局有什么区别一般来说,百安委办就设在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不度是具体执行的部门,不具执法问权,但可以组织协调安监局之外的局(和安全生产相关的),相当于可以指挥它们做事。

安答监局有执法回权,去具体办事。

现在安监局升格为应急局,安委办在不少答地方从安监局里独立出来了。

2、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局什么关系安监局是政府的一个监管安全生产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建住局,、教育局,农林局和民政局以及公安局,是同一级别的区政府部门,其的编制机构与其他部门相似。

安委办,全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解释,什么是安委会,安委会是各地政府下面的一个类似于某一个活动的组委会,是由区政府各个相关的组成部门组成的一个法定机构,其负责各地政府对其辖区内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而安委办就是这个安委会的办公室而已!!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前安全生产由哪些部门管理过,管辖时间是哪年到哪年?新中国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设立了劳动部。

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各地方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处、科,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专管机构。

政府许多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

1950年10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都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在自己的权限内,有权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

还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安委〔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安委〔2021〕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刘鹤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黄明应急部党委书记、部长孟扬国务院副秘书长成员:徐麟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连维良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尧教育部副部长徐南平科技部副部长王志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钊公安部副部长詹成付民政部副部长刘志强司法部副部长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游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凌月明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翟青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张小宏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赵冲久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伟平水利部副部长刘焕鑫农业农村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副部长杜江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曾益新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任洪斌国资委副主任孙玉宁海关总署副署长田世宏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高建民广电总局副局长王瑞连体育总局副局长矫梅燕气象局副局长梁涛银保监会副主席贾骞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任志武能源局副局长董保同国防科工局副局长李树铭林草局副局长刘振芳铁路局局长冯正霖民航局局长马军胜邮政局局长宋新潮文物局副局长马欣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副局长阎京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傅振邦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蔡淑敏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钱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黄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部黄玉治、刘伟、宋元明、付建华、孙华山、欧广担任。

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安委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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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台风、强热带风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高温、高湿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特别是针对灾害性极端天气情况,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尤其要加强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单位、部位、场所,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强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市丰兴煤矿“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善福联营煤矿“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按设计要
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井下构筑的防水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组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实施2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山、尾矿库,认真排查治理水害隐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对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要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尾矿库企业要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要求;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油气集输站场内设施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要防范和应对极端灾害气候情况,确保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及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各项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要有效衔接。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落实防止超温、超压的措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

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并加强巡查,防止受潮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宿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避灾避险。

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引发的各类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

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道路交通系统要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对桥梁、涵洞、边坡的监测巡查,发现危及过往车辆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封锁道路,及时处置。

民航、航运、渔业船舶等企
业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飞行(航行)安全。

铁路部门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挡墙、护坡、隧道口、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巡守监护,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或线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拦、停、扣车措施。

其他各类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

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三、完善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应对自然灾害各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加强演练,做到超前谋划、周密部署。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气象、海洋、地质、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搞好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要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企业单位,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要加强对水库、河道、湖泊、堤坝、矿区等重点部位的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开展救援,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靠前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

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予以解决。

要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切实抓出成效。

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冶金、交通、铁道、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水库、大坝、电网、桥梁、危险品储运、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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