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
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以及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想要成为一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申请条件的问题。
一、相应的农业产业链想要成为一家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首先需要在一个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农业产业链上有所作为。
农业产业链通常包括农田基础建设、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采购与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环节。
企业需要选择一个具备市场需求、具备技术支撑和具备较高盈利潜力的农业产业链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
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这包括农业科技研发、生产设备的引进与更新、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的创新、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技术研发体系,并与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以不断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的农业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三、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农业标杆龙头企业往往具备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企业需要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铸就品牌的美誉度。
同时,企业需要积极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建立与经销商、零售商等的合作关系,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
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起自己的品牌优势和声誉,提高自身的市场影响力。
四、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成为农业标杆龙头企业需要具备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制定出长远的发展规划,并具备稳定的财务基础和良好的现金流管理能力。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义务,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五、良好的团队和人才战略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的成功离不开优秀的团队和人才支持。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同时,企业还需要关注员工的培训和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不在此项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企业,须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6.有专利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7.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8.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及以上,牲畜养殖企业,年出栏生猪1万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10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4.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1000吨及以上。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3万亩及以上。达不到的计0分。
附件1: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农产品生产型
加工、流通型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农业科技推广类
备注
指标 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25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6•【文号】农经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0年08月26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农[2017]13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7.08.03【实施日期】2017.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农〔2017〕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组织有关单位对2016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了评审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征求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林业厅、地税局、海洋与渔业厅、工商局、国税局、供销社、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单位意见,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政府确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共709家,名单附后)。
原已挂牌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在这次公布名单中的,自然丧失“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广东省农业厅2017年8月3日附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709家)广州市(25家)1.广州市畜牧总公司2.广州市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风行牛奶有限公司)3.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广州市洲星食品有限公司6.广州市百兴畜牧饲料有限公司7.广州市澳洋实业有限公司8.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9.广州惠鲜蔬果有限公司10.广州粤旺农业有限公司11.广东从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12.广州市从化顺昌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13.广州市友生园林有限公司14.广州市先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5.广州市从化华隆果菜保鲜有限公司16.广州市清香农产有限公司17.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19.广州禄仕食品有限公司20.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21.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22.广州力智农业有限公司23.广东旺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广东东升农场有限公司25.广州一衣口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47家)1.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深圳市源兴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源兴果品有限公司)4.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5.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6.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限公司7.深圳市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深圳联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9.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深圳市旺泰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1.深圳市和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深圳市春谷园粮食物流有限公司13.深圳市泛亚物流有限公司14.深圳市好生活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15.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16.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17.深圳市联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18.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20.深圳市华之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1.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22.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23.华润五丰农产品(深圳)有限公司2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5.深圳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26.深圳市海诚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7.深圳市联众食品有限公司28.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9.深圳市鑫荣懋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30.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1.深圳市鑫安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2.深圳市中泰米业有限公司33.禄苑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禄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4.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35.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36.深圳市昶裕隆实业有限公司37.深圳市灿城实业有限公司38.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原深圳比利美英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9.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40.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41.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42.深圳市创天然水产品有限公司43.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44.深圳市稼贾福实业有限公司45.深圳市欧歌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6.深圳盛宝联合谷物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盛宝联合谷物有限公司)47.深圳市龙洋兴粮油供应有限公司珠海市(12家)1.广东省良种引进服务公司2.广东省珠海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3.珠海琮盛物流有限公司4.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广东乡意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珠海市从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8.正大康地珠海有限公司9.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10.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11.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12.珠海国洋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17家)1.汕头大洋(集团)公司2.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3.汕头市龙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4.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5.汕头市华勋水产有限公司6.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7.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8.正大康地(澄海)有限公司9.汕头市海特果菜有限公司10.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11.广东源信饲料实业有限公司12.广东远东国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远东国兰有限公司)13.汕头市粮丰集团有限公司14.汕头市集泰种养有限公司15.汕头市侨丰集团有限公司16.广东德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德兴种养实业有限公司)17.汕头市洪茂种养有限公司佛山市(26家)1.佛山市中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3.佛山市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4.广东何氏水产有限公司5.广东万顷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广东勇记水产有限公司7.佛山市南海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8.佛山市高明海达高新科技孵化养殖基地有限公司9.佛山市高明区新广农牧有限公司10.佛山市海航饲料有限公司11.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佛山桂柳家禽有限公司13.佛山市三水利达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14.佛山市禅城区粮油企业集团公司15.佛山市富易食品有限公司16.佛山市南海东方澳龙制药有限公司17.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18.广东碧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9.佛山市泰信水产有限公司20.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21.广东三水正大康畜牧发展有限公司22.佛山市正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3.佛山市三水区合洋水产有限公司24.佛山市三水祥盛西南耕牛市场有限公司25.佛山市三水区宝森养殖有限公司26.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韶关市(30家)1.韶关市番灵饲料有限公司2.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3.韶关市詹氏养蜂场蜂业有限公司4.广东雪印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雪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5.广东和汇面业有限公司6.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7.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广东雪花岩茶业有限公司9.韶关市曲江盟德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广东翠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12.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13.始兴县金兴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14.始兴县旺满堂食品有限公司15.始兴县洪源果业有限公司16.始兴县古塘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7.翁源县仙鹤花卉种植基地有限公司18.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19.翁源县凯通纤维板有限公司20.广东富然农科有限公司21.韶关市金果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22.仁化县奥达胶合板有限公司23.广东冠华食品有限公司24.乳源瑶族自治县新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5.乐昌市粤俊种猪有限公司26.乐昌市乐昌峡绿色米业有限公司27.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28.广东江茂源粮油有限公司29.始兴县盛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0.始兴县美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38家)1.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广东中兴绿丰发展有限公司3.河源市石坪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4.河源市丹仙湖茶叶有限公司5.河源市和顺农业有限公司6.广东富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广东融和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8.广东大一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广东优食实业有限公司10.河源市新龙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1.河源市三友农牧集团有限公司12.广东雄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广东过江龙酒业有限公司14.河源市创始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河源市金源绿色生命有限公司16.广东霸王花食品有限公司17.东源绿保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8.广东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19.河源大丰畜牧有限公司20.广东汇先丰农牧有限公司21.河源金黄田酒业有限公司22.广东聪明人集团有限公司23.广东地隆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4.广东七叠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和平县弘顺农业有限公司26.和平县绿之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6.龙川县联生畜牧水产养殖场28.龙川县振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9.龙川森林源油茶发展有限公司30.龙川县星汇山林开发有限公司31.河源兴泰种猪有限公司32.广东省紫金县宝金畜牧有限公司33.广东深连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4.广东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粤农[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府办[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粤农[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2014年7月4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一)申报材料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奖励措施有哪些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奖励措施有哪些,补贴50万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农业企业被评为“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即可为候选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奖励,希望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2.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即可为候选企业。
3.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农业企业被评为“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条件1.认定条件(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2.要如何申报,去哪里申报?(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02
•【字号】东府办函[2004]108号
•【施行日期】2004.07.0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4]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发展战略,加快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结构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致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赖源顺(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桂明(市经贸局局长)
成员:梁经昌(市经贸局)
罗军文(市财政局)
李水庭(市统计局)
傅平辉(市国税局)
马致远(市地税局)
梁凤鸣(市科技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何传钦(市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梁经昌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2235755 2244255 传真:2235544 2247628)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镇(街)农办、农业龙头企业:根据《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200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2006年以前(含2006年)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办报送监测材料。
(二)各镇(街)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街)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局。
三、监测时间及材料各镇(街)农办于6月10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农业局经管科。
1.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镇(街)农办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少于30份,并且必须包含各类带动方式的合同(协议);8.企业带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带动方式);9.镇(街)社保部门出具2007年度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证明;10. 镇(街)劳动部门出具2007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11.镇(街)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达标证明;12.镇(街)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纳税情况证明;13.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14.企业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1至13项为必备材料,第14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附件:1、监测对象名单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 -二OO八年五月四日(联系人:朱瑞芬、何杞真,联系电话:22830820,22830821)- 3 -附件1:监测对象名单1、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2、东莞市三鸟批发市场3、东莞市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4、东莞市虎门富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5、东莞市石碣全发蔬菜经营部6、东莞市桥头农科园发展总公司7、东莞市石排福罗金鱼场8、东莞市塘厦华昌农场9、东莞市万丰蔬菜有限公司10、东莞市广利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11、东莞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东莞市广利饲料有限公司13、东莞市江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4、利成食品(东莞)有限公司15、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 4 -附件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对象(盖章):日期:年月日- 5 -- 6 -- 7 -指标解释: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有关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11页)
有关开展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11页)具。
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附件:1、监测对象名单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二OO八年五月四日(联系人:朱瑞芬、何杞真,联系电话:22830820,22830821)附件1:监测对象名单1、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2、东莞市三鸟批发市场3、东莞市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4、东莞市虎门富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5、东莞市石碣全发蔬菜经营部6、东莞市桥头农科园发展总公司7、东莞市石排福罗金鱼场8、东莞市塘厦华昌农场9、东莞市万丰蔬菜有限公司10、东莞市广利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11、东莞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东莞市广利饲料有限公司13、东莞市江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4、利成食品(东莞)有限公司15、东莞市润丰果菜有限公司附件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创办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项目单位代号2006年2007年一、企业经营情况————————1.注册资本金万元 12.总资产万元 2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33.总负债万元 44.资产负债率(%)万元 55.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万元 6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76.净利润(税后利润)万元87.上交税金万元98.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万美元109.实际利用外资额度万美元1110.农产品加工量吨1211.农产品销售率% 13二、基地情况————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亩14 其中:⑴市内面积亩15⑵市外供莞基地面积亩16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亩17 其中:⑴市内面积亩18⑵市外供莞基地面积亩193.自有基地水产养殖面积亩20 其中:⑴市内面积亩21⑵市外供莞基地面积亩224.带动农户水产养殖面积亩23 其中:⑴市内面积亩24⑵市外供莞基地面积亩255.自有基地家禽饲养量万只26 其中:⑴市内饲养量万只27⑵市外供莞基地饲养量万只286.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万只29 其中:⑴市内饲养量万只30⑵市外供莞基地饲养量万只317.自有基地牲畜饲养量万头32 其中:⑴市内饲养量万头33⑵市外供莞基地饲养量万头34⑶经市认定的供莞基地饲万头35养量8.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万头36其中:⑴市内饲养量万头37⑵市外供莞基地饲养量万头38⑶经市认定的供莞基地饲万头39 养量三、带动农户情况————1.带动全国农户数量户40其中:⑴本市户籍农户户41⑵经市认定的供莞农产品户42 基地农户⑶符合市政策规定的新莞户43 人农户2.带动农户方式————其中:⑴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户44⑵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户45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户46⑷其它方式户473.带动农户增收万元48其中:⑴带动本市户籍农户增收万元49⑵带动经市认定的供莞农万元50 产品基地农户增收⑶带动符合市政策规定的万元51 新莞人农户增收4.平均每户增收元52其中:⑴带动本市户籍农户户均增元53 收⑵带动经市认定的供莞农元54产品基地农户户均增收⑶带动符合市政策规定的元55新莞人农户户均增收四、企业在岗人数人56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人57⑵季节性临时工人人58五、企业竞争力指标————1.农产品产地认证个592.无公害产品认证个603.绿色食品认证个614.有机产品认证个625.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个63高科技企业6.被认定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个64研究开发中心7.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个65步奖8. 获得商标数个66其中: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个67名商标9.获得专利数个6810.获得名牌产品数个6911.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个7012.建有专门质检机构个71指标解释: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万丰蔬菜公司等企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万丰蔬菜公司等企业为市农
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28
•【字号】东府函[2003]47号
•【施行日期】2003.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万丰蔬菜公司等企业为市农业龙头
企业的通知
东府函[2003]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农业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东莞市万丰蔬菜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昌农场符合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市政府批准该2家企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另外,经市农业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东莞金皇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市特威畜牧有限公司后,其各项指标符合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市政府同意其更名后继续保持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现予以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0
•【字号】粤府[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
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我省农业组织化程度、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转移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切实采取有力举措,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我省贯彻国发〔2012〕10号文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对新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和列入监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对新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和列入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实地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农函[2010]5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对新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和列入监测的省重点农业龙头
企业进行实地考核的通知
(粤农函〔2010〕5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今年2月初,省农业厅分别发出《关于开展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0]83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0]82号),布置了2010年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部分已挂牌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至5月底,全省各市申报的企业共有60家, 97家监测企业提交了监测材料。
我们委托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
所,按照粤农[2007]85号文关于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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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农〔2008〕2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自《东莞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东农〔2002〕51号)实施以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了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发展,较好地推动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为了适应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我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2—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东委发〔20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3—(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
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
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企业带动农户包括本市户籍农户、经市认定的供莞农产品基地农户和符合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的新莞人农户。
(六)企业生产基地。
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4—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5—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
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BBB级以上(含BBB级)的计5分,BBB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40分)1.企业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5分,每减少10户扣减1分,达—6—不到100户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户的,每增加2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含企业在市外建立的供莞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养殖面积200亩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3.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4.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5.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2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第3至第5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5分)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2.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7—市级)科技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3.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6.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一)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的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8—(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办提出申请。
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各镇(街)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镇(街)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9—第八条审核及认定程序(一)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二)经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和政务公开触摸屏上公示七天。
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运行监测与管理第九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
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地农办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一)由市农业局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六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地农办。
(三)镇(街)农办负责对本镇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评—10—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被监测企业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五)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和政务公开触摸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将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五)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