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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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01-2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十日附件: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2.06.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2002年6月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这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是今后几年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纲要》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成绩,分析了当前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几年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改革的精神,把《纲要》学习好、贯彻好。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抓好《纲要》精神的学习和宣传。

当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认真学习《纲要》,深刻领会《纲要》的基本精神。

要把学习《纲要》与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的人才理论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结合起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9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培养、锻炼和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形式一般采取系统内异地交流,也可进行系统外的交流。

第四条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职满10年或者担任正职5年以上的;(二)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领导干部需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培养的;(四)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领导干部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六条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对“六员”培训工作的若干思考

对“六员”培训工作的若干思考
二 、对 “ 员 ” 训 内容 和 方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思 考 六 培
伍建 设 的客 观要 求 。 当前 , 收工 作 面 临 着 新 的 形 势 , 机 遇 税 有
也有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 有 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 各种所有制形 式相继 出现 , 各 种经济成份 日渐增多 , 济形 势风云变幻 , 经 经济环境 日益复 杂, 这使税 收工作面 临着 挑战 , 对税 收一线干部 的业务 素质 也提 出了较高的要求 。 其 二 。 强 “ 员 ” 训 , 建 设 学 习 型 税 务 机 关 的 有 力 加 六 培 是 举措 。 一个组织要在纷繁复杂 的社会环境 中具有核心的竞争
为适应新时期税务工作的要求 , 进一 步提高广大税务人
员 的业 务 索质 和 岗 位 工 作 技 能 , 据 < 0 3年- 2 0 年 全 国 根 < 0 - 07 2 税 务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规 划 》 部 署 和 20 的 0 4年 全 国 税 务 工 作 会
税务机关 明智而务实 的选择 。 但创建学习型组织并非一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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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 第 2期
Vo . 8 No 2 11 , .
辽 宁 税务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LI AONI NG TAXATI ON C OLL EGE J OURNAL
20 0 6年 4月
Ap . 2 0 r .06
力 . 需 要 它有 强 大 的凝 聚 力 、 盛 的 学 习 力 和 务 实 的 执 行 就 旺
“ 六员” 培训工作是当前税务教育培训的一件大事。 培训
什 么 、 么 培训 … …是 各 级 税 务 机关 和 系 统 内各施 教 机 构 都 怎 在 积 极 探 索 和认 真 思 考 的 问题 , 更是 大 家 急 于 要求 解 决 的 问

教育培训试题

教育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1.干部教育培训对象的重点是(B)A全体干部 B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C在职职工 D正式职工2.除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C)天。

A 3天B 7天C 12天D 15天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 C )天以内不含( C )天的业务培训。

A 30天 B60天 C 90天 D 180天4.《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中,下列关于讲课费标准错误的是(B)A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B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C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D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5.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 C )人。

A3人 B7人 C10人 D156.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要求,一线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B)A10天B12天C7天D15天。

7.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举办各类中高级脱产培训、培养性交流、出国(境)培训等,参加人选优先从(C)中选拔产生。

A领导人才库B 行政执法人才库C专业技术人库D综合管理人才库8.实施“千人工程”加强领军人才培养。

力争在数年内使全国税务系统拥有一支(A)人左右,能够把握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拥有先进管理理念,在税收工作某一方面具备专长的领军人才。

A 1000人B 2000人 C 500人 D 3000人9.培养(A)是党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收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工程。

A全国税务领军人才B全区税务领军人才C全县税务领军人才10.(A)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1期问:编辑同志,我原是县林场工人,1999年4月在原县人事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相应退休金待遇。

当年8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县劳动保险所发放养老金。

请问: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读者:胡先生答:读者您好!经了解,您退休前所在林场属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1年8月,林场与县劳动保险所签订协议:同意林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从1988年6月起参保。

原已在林场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按2000年底以前领取工资数截止划拨,不再重新核算;2000年12月31日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按桂政发〔1997〕101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7号)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退休工资及调整待遇。

根据该协议规定,您随林场其他人员一起整体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01年9月起,由县劳动保险所以您2000年12月所领取的退休金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税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

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

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

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设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设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
业务 骨 干 培 训 。
关键 词 :教 育 培 训 ;大 规 模 ;大 幅 度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分 级 分类 中 图分 类 号 :F 1.2 804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25 (0 8 1 08 3 0 8 8 9 20 )O —0 1 —0 世 情 、国情 、党 情 的发 展 变 化 , 中央 在 20 底 召 开 的 02年 全国组织工作会 议上提 出了 “ 多层 次 、多渠道 、大规模 培训干部 ” 争取 5 内将全体在职干部普遍轮训一遍 ” ,“ 年 的要求 。20 05年胡 锦涛总 书记在 主持研究 20 06年 一2 1 00 年全 国干部教育培 训规划会 议时明确 提 出,要 “ 大规 模

培训干部 ,大幅度提 高干部素质 ,把 提高干 部教育培 训 质量摆在更加突 出的位置” O6 中央又印发了 《 。2O 年 干部 教育 培训工作条例 ( 行) ( 试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 ) 条 例》不仅明确规定 了干 部教育培 训工作 的指导思想 、基 本原则 、管理体制 、内容 与方式 等 ,而且对各级 干部 每 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 等也作 了相应规定 ,其 中关于各 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时 问的规定是 :县处级 以上 领导 干 部每 5 年参加不 少于 3个月 的脱 产 ,其他干部一 般每年
加 大 教 育 培 训 力 度 , 建 设 政 治 素 质 高 业 务 技 能 强 的 专 业 化 税 务 干 部 队 伍
杨 国 全
( 国家税务 总局 ,北京 10 5 ) 0 0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摘 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 于继续 大规模培训干部 、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和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政 治素质高 、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 队伍 的要求 ,需要我们在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的基础上 ,着重研究落 实加大 “ 分级分类”培训力度 的方法措施 ,并突出重 点地抓好高层 次专家队伍 、中层 管理干部和基层

法律名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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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目大全1.总类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2002.6.29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 (4)(2007.8.30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2008.10.28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7)<1980.8.26公布)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7)2.财政(1)财政、财务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 (20)(1994.3.22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6)(1995.11.22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 (32)(2002.6.29公布)(2)会计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 (40)(1985.1.21公布l993.12.29修正l999.10.31修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6)(2000.6.2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会计师法 (50)(1993.10.31公布)3.税务(1)所得税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 (55)(1980.9.10公布l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8)(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 (62)(2007.3.16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7)(2007.12.6公布)(2)流转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79)(1993.12.29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0)(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82)(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4)(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3)财产税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86)(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与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87)(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87)(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8)(1993.12.25公布)(4)行为、目的税中华人民共与国车船税法 (90)(2011.2.25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91)(1988.8.6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93)(2006.4.28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93)(2007.12.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契税暂行条例 (94)(1997.7.7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96)(2000.10.22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保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8)(1985.2.8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98)(1991.4.16公布2011.1.8修订)(5)关税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99)(2003.11.23公布2011.1.8修订)(b】征管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06)(1992.9.4公布l995.2.28修正2001.4.2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15)(2002.9.7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发票管理办法 (124)(1993.12.23公布2010.12.20修订)4.金融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9)(2003.12.27公布2006.10.31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34)(1995.3.18公布2003.12.27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反洗钱法 (138)(2006.10.3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金银管理条例 (142)(1983.6.15公布2011.1.8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45)(1988.9.8公布2011.1.8修订)储蓄管理条例 (147)(1992.12.11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50)(2000.2.3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 (153)(1996.1.29公布l997.1.14第一次修订2008.8.5第二次修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157)(2001.11.23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60)(2001.4.11公布)5.基本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1)(2000.1.30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67)(2000.9.25公布)6.地质矿产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 (171)(1986.3.19公布l996.8.29第一次修正2009.8.27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76)(1994.3.26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18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5)(2003.11.24公布)7.能源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 (191)(1997.11.I公布2007.10.28修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98)(2008.8.1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2)(2008.8.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可再生能源法 (206)(2005.2.28公布2009.12.26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 (210)(1995.12.28公布2009.8.27修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15)(1996.4.17公布)电力监管条例 (219)(2005.2.15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煤炭法 (221)(1996.8.29公布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27)(2010.6.25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233)(1993.10.7公布2001.9.23第一次修订2007.9.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与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36)(1982.1.30公布2001.9.23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8.交通(1)公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一 (239)(1997.7.3公布l999.10.31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二次修正2009.8.27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管理条例...” (246)(1987.10.13公布2008.12.27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48)(2004.9.13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 (253)(2004.4.30公布)(2)水运中华人民共与国港口法 (260)(2003.6.28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65)(1983.9.2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69)(2002.6.28公布2011.1.8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77)(1987.5.12公布l997.12.3第一次修订2008.12.2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海运条例 (279)(2001.12.1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285)(1990.3.3公布)9.铁路中华人民共与国铁路法 (289)(1990.9.7公布2009.8.27修正)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94)(2004.12.27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 (303)(2007.7.11公布)10.民航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法 (308)(1995.10.30公布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327)(1996.7.6公布2011.1.8修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330)(2009.4.13公布)11.邮电、通讯中华人民共与国邮政法 (338)(1986.12.2公布2009.4.24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346)(1990.11.12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52)(1993.9.11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电信条例 (356)(2000.9.25公布)12.土地、海洋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 (365)(1986.6.25公布l988.12.29第一次修正1998.8.29修订2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须进行挂职锻炼。

现将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业类培养对象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综合管理类培养对象(以下简称领军学员)挂职锻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派原则,通过上挂下派等挂职锻炼形式,检验评估领军学员自身潜能,提升领军学员综合素质、领导能力、思维理念。

二、挂职锻炼人员范围首批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

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第二批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或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须安排挂职锻炼。

对同时具有省级局(或税务总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和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任现职不满一年的、厅局级职务领军学员暂不安排挂职锻炼。

三、挂职锻炼遵循原则(一)坚持“两重优先”(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

因税务总局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需要,经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与省局协商,可优先选派领军学员参与,工作经历视同挂职锻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平凡岗位也能不平凡

平凡岗位也能不平凡

平凡岗位也能不平凡作者:王法强来源:《妇女》2024年第01期不惧挑战,勤奋奉献2011年,从东北财经大学毕业后的周圆圆考入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分局,开始了在基层摸爬滚打的六年。

她当过办公室文秘、财务会计、人事干部,也做过办公室采购员、食堂管理员、会议保障员,行政方面的工作干了个遍。

周圆圆不惧挑战,身兼数职,自学了财务会计,熟悉掌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勤奋踏实、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业务能力,让她从税务新兵迅速成长为税务系统人人称赞的小能手。

周圆圆常说:“基层工作的六年,是我人生中宝贵的经历和财富,基层让我快速成长,基层锻炼人、基层培养人。

”2012年,原辽宁省地税系统上线新版财务软件,新旧财务软件要双轨运行,这期间不仅要补录全年账务,还要保持新旧软件对账一致,为2013年财务软件平稳过渡打好基础。

周圆圆负责的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分局第一时间实现了财务双轨运行,完成了自己单位的工作,她还帮助其他兄弟单位提前上线。

每年年底,财务决算、人事年终报表、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各种工作像雪花一样集中在一起,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她从不抱怨,都是又快又好地完成。

周圆圆参与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财务、纳税服务等部门专项工作时,像陀螺一样不停地旋转着。

2014年是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成立的20周年,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决定评选全市地税系统“让我感动”人物。

周圆圆敬业奉献,对工作尽职尽责的精神获得了组织的认可,成为这场评选中唯一一名税龄只有3年的税务新兵,并作为优秀青年干部被全市学习。

当被问到有没有觉得工作辛苦时,她笑着说:“有压力才有动力,年轻人没什么家庭负担,与其浪费时间在碌碌无为中度过,不如做些有意义的事情。

工作让我成长,局里同事都像家人一样关心我,我觉得很幸福。

那么多默默无闻奉献在一线为税收事业奋斗了一辈子的前辈们,他们才是时代的见证者,是税收改革的战士,我这点付出不算什么。

”致力创新,屡获佳绩2017年,周圆圆参加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全省干部遴选,经过层层选拔,周圆圆以高分通过笔试、面试筛选,并在最后考察阶段获得100%优秀评价,从380多名优秀报名人选中脱颖而出,成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一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2.10•【文号】国税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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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
培训规划》的意见
【标 签】人事干部培训规划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184号
【发文日期】2002-03-06
【实施时间】2002-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人发[2001]110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全系统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这项工作,对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提高“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重要指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税务系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将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要树立起在国税系统建设一支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人事干部队伍的观念,为提高国税系统的人事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各级领导和人事教育部门要重视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要严格遵循人事部《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人事部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和培训重点与要求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措施。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要将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规划和培训经费预算中,充分利用已有的培训基地与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每年度的培训计划和每个培训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并分别报送总局人事司综合处
和教育中心办公室。

全年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总结由总局汇总后报人事部。

三、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采取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

总局人事司按照“人事部规划”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总体培训规划;总局教育中心与人事司共同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正副处级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依据总局有关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施计划,并结合本系统培训管理要求,划分对各级人事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权限,教育部门及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本系统各级人事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实施。

四、2002年至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培训总体规划
2001年7月“人事部规划”下达之前,总局举办了人事处长培训班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分别举办了人事科、股东培训班,取得较好的效果。

根据“人事部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培训工作重点与要求,国税系统“十五”期间人事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内容是“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全员培训,其中要注重抓好人事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

(一)2002年,没有举办本系统的人事科、股长的培训班的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各级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人事管理工作规程和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内容的培训。

目的是在机构改革人员交流轮岗后,使各级人事部门的领导掌握人事工作的重点内容,明确各项人事工作的具体规程,熟悉人事管理基本知识,规范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二)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管理软件开发应用进度,总局将分期举办以人事管理软件操作和税务系统局域网的使用等人事管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骨干人员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要在本系统开通并使用人事管理软件同时,分层次对各级人事干部进行人事软件操作使用为内容的轮训。

目的是使每个人事干部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和人事管理软件操作技能,熟悉本系统局域网络和因特网的一般知识和使用操作,扎实地做好人事管理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为人事管理工作手段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三)2003年至2005年按照“人事部规划”的培训内容、要求和统一教材,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改革工作实际,在国税系统内开展以国家领导人关于人事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现代人事管理技能、人事政策法规和普法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干部专业知识全员轮训。

目的是提高人事干部的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人事行政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从而提高人事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四)2005年总局将适时举办以领导科学和研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为内容的人事处长培训班。

目的是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研讨,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长领导水平和工作创新能力。

附件: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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