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粮是指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而储备的一定数量的粮食。
为了有效管理地方储备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高效发挥作用,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储备粮的分类和来源地方储备粮根据其用途和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筹的地方储备粮,另一类是国家储备粮的地方分库。
自筹的地方储备粮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通过购粮和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粮食;国家储备粮的地方分库则是根据国家粮食储备政策,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调拨给各地区的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为了贯彻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各地设立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一般由地方粮食局或粮食储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岗位,包括储备粮的采购、存储、检验、统计、销售等环节,并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正常运转。
三、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储存地方储备粮的采购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粮食产量和储备计划,通过集中采购或收购农民的粮食来满足需求。
采购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合同和政策。
采购完毕后,地方储备粮需进行储存。
储存要求储备粮必须放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仓库中,采取适当的储存措施,确保粮食质量和数量的安全。
四、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储备粮的使用主要是在面临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调用。
同时,地方储备粮还可以用于粮食价格的调控,以维护市场稳定。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确保粮食的流转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和规范。
五、地方储备粮的监督和评估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必须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各级粮食局、审计机关等会定期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监督机构将根据管理制度、政策执行情况、粮食质量和数量等因素,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粮食供应能力,我区制定了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以规范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供应。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粮食采购、储存、保管、管理、利用和监督等方面。
1.2 粮食储备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社会各界对粮食的需求。
1.3 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保障粮食储备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粮食储备机构设置2.1 粮食储备机构由区级粮食局负责管理,主要包括粮食储备中心和储备库。
2.2 粮食储备中心是我区粮食储备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2.3 储备库是粮食储备中心的实体场所,用于储存粮食储备物资。
三、粮食储备管理的内容3.1 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粮食采购、储存、保管、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内容。
3.2 粮食采购:根据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市场情况,组织粮食收购工作,确保粮食储备的有效供应。
3.3 粮食储存: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存设施,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4 粮食保管:建立健全的粮食保管制度,加强对粮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3.5 粮食管理:建立健全的粮食管理制度,加强对粮食储备的管理和调度,确保粮食的有效利用。
3.6 粮食利用:充分发挥粮食储备的作用,灵活运用粮食资源,满足市场需求。
3.7 粮食监督:加强对粮食储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粮食储备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四、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4.1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规划和技术要求,科学管理、科学储备、科学调配、科学利用。
4.2 合理性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
4.3 灵活性原则:根据需求变化和市场状况,灵活调整储备数量和配置结构。
4.4 公平性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保障粮食市场秩序。
五、粮食储备管理的措施5.1 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及时、准确分析市场动态,预测市场需求。
粮食调运管理制度

粮食调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统筹国家粮食资源,合理分配和调运粮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本制度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调运管理工作。
二、粮食调运管理的目标1.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人民温饱。
2. 统筹国家粮食资源,合理分配和调运粮食,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范和化解粮食风险。
3. 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加,推动农业现代化。
4.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共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企业经营、社会监督的粮食调运管理格局。
三、粮食调运管理的原则1. 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是粮食调运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承担全局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2. 保障市场供应原则。
根据粮食生产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粮食调运计划,保障市场供应的稳定。
3. 公开透明原则。
严格依法进行粮食调运管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各方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
4. 优先保障原则。
优先保障农民、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共享粮食丰盛成果。
5. 指导市场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统筹物资和货币的供求关系,推动粮食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四、粮食调运管理的职责1. 国家粮食局:(1)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粮食调运管理工作,制定粮食调运计划;(2)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粮食调运管理工作,加强对粮食调运企业的监管和管理;(3)制定粮食储备和调运政策,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和粮食调运工作;(4)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开粮食调运信息。
2. 地方政府:(1)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调运管理政策,落实省级和地方粮食调运计划;(2)加强对粮食调运企业的监管,确保安全稳定运行;(3)制定本地区粮食调运计划,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粮食调运任务;(4)定期向国家粮食局报送粮食调运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3. 粮食调运企业:(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调运计划,按照要求完成粮食调运任务;(2)加强企业管理,确保粮食调运安全和有效运行;(3)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粮食局报送粮食调运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xx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七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库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粮食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粮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粮食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生产管理第五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管理,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防止污染粮食。
第七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粮食加工管理第九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料管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对加工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加工、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粮食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体系,记录粮食采购、销售等信息,确保粮食产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粮食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粮食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粮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粮食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勤俭节约,提高效益;(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四)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粮食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粮食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编制、审核、执行粮食局年度财务预算;(四)负责粮食局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五)监督、检查粮食局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六)开展财务分析和审计工作,提出改进措施;(七)负责粮食局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五条粮食局各科室、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落实财务管理责任,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粮食局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合理分配;(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三)定期清理,及时核销。
第七条粮食局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预算调整需经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粮食局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粮食局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产权,规范处置;(二)保值增值,合理利用。
第十条粮食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粮食局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二条粮食局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二)历史成本;(三)持续经营。
第十三条粮食局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粮食局财务核算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粮食系统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粮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粮食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各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领导责任。
2.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练等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落实责任人。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生产投入1. 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2.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2. 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粮食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领导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消防安全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设施管理1.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设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换。
六、火灾隐患整改1.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七、应急处理1.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粮食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粮食局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粮油储粮管理制度

粮油储粮管理制度一、粮食储备管理粮食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或战争等突发事件需要而储存的粮食。
粮食储备管理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有效防范和应对粮食紧张局势。
1.1 粮食储备管理的现状我国建立了全国粮食储备体系和地方粮食储备体系,通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粮食储备网络。
中央储备由国家粮食局管理,地方储备由各地方政府管理。
粮食储备主要包括国家重要农产品储备和区域性储备。
1.2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储备规模不足,无法满足突发事件的需要。
其次,储备管理成本较高,对国家财政造成压力。
再次,地方政府管理的储备存在转移和挪用风险,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1.3 未来发展方向为了提高粮食储备管理的效率和实效,我国需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确定粮食储备规模,建立健全的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储备利用率,加强中央和地方间的协调合作,确保粮食储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粮油库存调剂粮油库存调剂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调度,进行粮油库存的调剂和调配,以维护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
粮油库存调剂旨在减少粮油市场波动,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1 粮油库存调剂的现状我国建立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粮食库存调剂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通过粮油库存调剂,有效稳定粮油市场价格,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2 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粮油库存调剂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库存信息不透明,管控不严格,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库存滞销和库存积压,导致市场供需失衡,价格波动大。
2.3 未来发展方向为了提高粮油库存调剂的效率和粮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国家需要加强粮油库存信息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库存调剂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库存积压,稳定粮油市场价格,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粮食管理制度

粮食管理制度粮食是人类生命所必需的重要物资,粮食安全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一套完整的粮食管理制度。
一、粮食储备制度我国实行粮食储备制度,根据政府粮食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各省、市、县粮食局要建立有关的粮食储备库,不定期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储备粮。
储备粮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利因素,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粮食流通管理制度我国严格实行粮油综合配送制度,通过行政干预和市场调节等措施,确保粮食的流通安全和质量稳定。
商贸企业要遵守政府的粮油市场经营管理规定,对销售粮食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对粮食进行严格把关和检测。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国家都应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而我国也不例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食品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国民饮食的安全。
四、粮仓管理制度我国对粮仓的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不仅要求建设标准化粮仓,还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并持续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同时,对粮仓的存储和出库也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保证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五、粮食统计制度为了做好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消费的工作,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粮食统计制度,对全国粮食的生产、储备和消费进行实时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发布,便于政府科学决策和市场调控。
六、粮食补贴制度为了鼓励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我国实行粮食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补贴,鼓励其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七、保护耕地制度我国重视粮食生产的基础——耕地保护,建立了耕地保护制度,对耕地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我国的粮食管理制度严格、完善,全面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为国家和人民的健康、长远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储备粮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储备粮,保证口粮的供应,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储备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主题,介绍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相关政策。
一、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并执行的,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市场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粮食局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粮,制定储备粮收购、存储、投放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办法,同时监督储备粮市场的运行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二、储备粮管理程序1. 储备粮收购储备粮收购是指国家采购部分粮食作为储备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制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指标,并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粮食收购。
此外,国家还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储备粮收购,以提高收购效率和保障农民权益。
2. 储备粮储存储备粮储存是确保粮食质量和储量的核心环节。
国家粮食局将指定的仓库或设施用于储粮,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和封存,并依据质量等级进行区分管理。
同时,对储粮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 储备粮投放储备粮投放是指将一部分储备粮以合理的价格投放到市场上,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并保障口粮供应。
投放渠道包括公开竞价、招标等形式,并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交付。
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确定投放的数量和地点,保证粮食的合理调配和供应。
4. 储备粮销毁储备粮销毁是指将储备粮中的过期、损坏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进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证粮食安全。
销毁方式一般包括淘汰、破坏等,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销毁办法,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相关政策为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确保储备粮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1. 质量监管政策为保障储备粮的质量,国家粮食局对储粮进行定期抽检,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测体系。
粮食方面规章制度有哪些

粮食方面规章制度有哪些一、粮食生产制度1. 农业生产计划制度在中国,粮食生产计划是国家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为了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会根据粮食需求情况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制定各地的粮食生产计划。
各地农民根据生产计划,进行农作物种植,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充裕。
2. 农业技术指导制度为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国家会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包括种植技术、管理技术、农业机械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农民可以根据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科学种植,提高粮食生产效益。
二、粮食储存制度1. 粮食收购制度国家每年会根据生产情况和需求情况,进行粮食收购。
国家粮食局或者粮食公司会向农民收购粮食,保证农民收入和国家粮食储备。
2. 粮食储备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储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家会在主要粮食产区建立粮食储备库,定期储备粮食。
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粮食供应不足的情况,可以及时调度储备粮食,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粮食供应。
三、粮食流通制度1. 粮食价格管理制度国家会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制定粮食价格政策,确保粮食价格稳定和农民利益。
如果出现粮食价格波动过大或者恶意炒作等情况,国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2.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国家会对粮食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
包括生产环节的施肥、农药使用、种子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储运、加工等方面的监督,确保粮食安全和质量。
四、粮食消费制度1. 粮食营养指导制度国家会根据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需求,制定相应的粮食营养指导,指导人们科学饮食,健康生活。
包括粮食种类、食用量、搭配等方面的指导,以及特殊人群的膳食调整等。
2. 粮食浪费管理制度粮食浪费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国家会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粮食浪费管理,倡导节约用餐、减少浪费的生活方式,保护粮食资源,保障粮食供应。
综上所述,粮食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国家和人民保障粮食供应、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粮食管理制度

粮食管理制度粮食是国家的重要物质资源,对于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粮食供应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粮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粮食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管理机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粮食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粮食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粮食供应安全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机制和措施的总称。
其目的是确保粮食生产、收购、储备、供应和消费的合理有序,以及推动粮食行业的发展。
二、粮食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不同国家的粮食管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存在以下几个重要机构:1. 粮食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粮食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粮食局:负责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粮食市场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粮食市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行为。
4.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技术支持和指导,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
三、粮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粮食生产管理:包括耕地保护、粮食品种选择、农作物种植管理等,以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粮食收购的时机、价格、数量等,以保证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市场的稳定。
3. 粮食储备管理:确保国家拥有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4. 粮食供应管理:制定相应的配给制度或市场化机制,确保居民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5. 粮食进口与出口管理:根据国家的粮食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粮食进口和出口政策,调控进出口量,保证供需平衡。
四、粮食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一个完善的粮食管理制度对于国家粮食供应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粮食管理制度,国家能够及时了解粮食市场供需状况,预防粮食短缺和物价波动。
同时,粮食管理制度也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收入保障,鼓励其积极参与粮食生产。
总结:粮食是国家的重要物资资源,粮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确保国家粮食供应安全的基础。
粮食管理制度涵盖了粮食生产、收购、储备、供应和消费等各个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能够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农民收益增长,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粮食配额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配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稳定粮食价格,根据《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单位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粮食配额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粮食生产、需求情况,为各地区、企业分配粮食生产、购销、储备的总量指标和分配数量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粮食配额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粮食配额管理工作由国家粮食局和各地方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粮食配额管理的内容第六条粮食配额管理按照年度进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确定全国粮食生产总量和各地区的生产目标;(二)根据粮食生产总量,确定各地区的粮食购销计划;(三)根据购销计划,确定各企业的粮食配额;(四)加强对粮食生产、购销、储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粮食配额管理包括粮食产量配额、购销配额、储备配额等内容。
第八条粮食产量配额是指国家根据粮食生产计划,为各地区分配粮食生产指标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粮食购销配额是指国家根据国家粮食需求,为各地区、企业分配购销指标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粮食储备配额是指国家根据储备粮食需求,为各地区、企业分配储备指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粮食配额管理的程序第十一条粮食配额管理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一)国家粮食局制定全国粮食生产、购销、储备总量计划;(二)各地方粮食局按照全国总量计划确定各地区粮食生产、购销、储备计划;(三)各粮食生产、购销、储备单位按照计划向上级粮食局递交申请,经审核后发放粮食配额;(四)各单位按照配额计划生产、购销、储备粮食。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粮食配额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向上级粮食局报送生产、购销、储备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粮食配额管理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粮食配额管理的监督由国家粮食局和各地方粮食局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对各地方粮食局的粮食配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加强配额管理工作。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粮食局直属储备企业领导和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粮食局直属储备企业领导和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粮食局直属储备企业领导和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局直属各储备单位:现将《省粮食局直属储备企业领导和用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储备企业按照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三定”(定员、定编、定岗位职责)方案,于10月底前将方案报局机关党办。
青海省粮食局2015年8月14日省粮食局直属储备企业领导和用工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直属储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使领导班子的岗位设置既体现两个责任主体的落实,又做到规范、精干,避免人浮于事,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
按照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发〔2010〕23号)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一)层级管理。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
主任、副主任、党委(支部)书记、纪委书记、财务总监由局党组管理;企业其他人员由企业自主管理,中层干部报省局备案;向其他参股企业派出的领导人员、董事和独立董事由出资企业管理,报省局备案。
(二)职数、任期。
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治理结构。
主任班子、党委(支部)按照《党章》、《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及企业规章等履职,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严格掌握领导班子、党委(支部)职数。
企业设主任、书记1名,实行党政一肩挑,设副主任2-4名;设党委的企业党委成员职数5-7名,设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设党支部的企业支部成员3-5名(含纪检委员);企业应当依据《工会法》和共青团、妇工工作相关条例规章建立相关组织,并依法规选举产生。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调度管理1、所有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局领导配备工作用车,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局办公室安排。
3、特殊紧急任务或集中活动用车,由局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在全局车辆中统一调派。
4、公务用车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同向共用、统筹安排的原则。
5、市内公务用车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外用车、办理私事或出借车辆必须经局长批准。
6、加强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出车频率次数,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二、驾驶员管理7、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仪表端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自觉维护粮食系统良好形象。
8、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9、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讲究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随意传播领导谈话内容,不准对领导或工作人员评头论足。
10、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请假。
11、车辆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专人负责,必须时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没有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出车时必须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驾驶,用完后立即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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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管理制度
粮食局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
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
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六、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准则。
2、局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5、不准组织或参加赌博活动。
6、不准违规超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以及不准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七、小车管理制度
1、本局现有车辆由政秘科管理调度,驾驶员受政秘科领导。
2、工作人员城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政秘科视情况予以安排,下乡由政秘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予以安排。
3、一般不准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调派。
4、加强油料管理,县城加油政秘科派人,外出加油随车人员必须在加油票据上签字。
实行用油登记制度,年终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油逐次登记,加油票据须经政秘科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5、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准驾驶员私自出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需要到修理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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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更换零部件时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秘科派人随同进行维修。
八、安全保卫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上下一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搞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保卫工作由政秘科负责,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门户,对进入机关院内的非机关人员认真盘查,无事不得进入。
3、各科室要严格安全措施,财务科现金须放入保险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
一般不准在机关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4、车辆不准乱停乱放,非本机关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停放院内。
5、不准非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留宿,属职工子女亲属等确需住宿者应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安排,但必须遵守机关制度。
九、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养成人人爱整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环境清洁、宿舍物品整齐、窗明几净。
2、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机关院落、楼梯、楼道、院内死角干净,整洁卫生。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办公室内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5、提倡机关人均养一盆花,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工作环境。
6、由政秘科组织每季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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