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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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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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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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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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7•【字号】豫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竞赛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集训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政策激励第八章附则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加快技能河南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四条竞赛应当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
第五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竞赛体系第六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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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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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4bd317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3e.png)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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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5a6922e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37.png)
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澍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就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省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对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职务发明、专利实施与运用、专利保护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
我省2000年施行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衔接上位法规定,解决我省发明专利创新不足、转化应用较弱、管理与服务亟待改进等问题,制定一部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新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条例(草案)》由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并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省直部门沟通协调。
目前,各方面对《条例(草案)》没有不同意见。
今年6月1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立法思路《条例(草案)》共5章44条,包括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
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强化顶层设计。
衔接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予以规范。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b2f28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59.png)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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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日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4dcd7c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90.png)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b8c314e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79.png)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摘要】郑州市技术市场在当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通过对郑州市技术市场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在政府引导和支持方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和体系,为技术市场提供更多支持和引导;而企业自身也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努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结合前瞻性展望,本文认为郑州市技术市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其稳步发展。
【关键词】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引言、现状分析、因素、政府支持、企业发展、前景、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科技市场也在不断壮大。
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郑州市技术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市场竞争激烈、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市场监管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促进郑州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只有通过科学的研究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推动技术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促进郑州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对郑州市技术市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快城市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1.2 研究意义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郑州市技术市场的发展对策,有助于全面了解该市技术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和方向。
通过深入分析影响技术市场发展的因素,可以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合理的发展建议,提升市场整体的竞争力和活力。
研究郑州市技术市场的发展对策,对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有效的政府引导政策和企业自身发展策略,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向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领域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d1892b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73.png)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6•【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推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对标一流、人才为本、改革赋能、开放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服务本省生产力布局的科技创新布局,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创新驱动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优化整合财政科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产业创新的投入。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5ad03b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f.png)
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技术市场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的推动,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的研究, 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为未来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开展对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郑州市技术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影响其发展的因素,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为郑州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郑州市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制定可行的发展对策和措施。
通过对技术市场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旨在为加强郑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优化技术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和指导,推动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本研究旨在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投资者等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和指导,促进技术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研究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对策,不仅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还可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推动郑州市成为科技创新型城市和优秀技术市场提供重要支撑。
1.3 研究意义技术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应用和发展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技术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郑州作为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枢纽,其技术市场的发展对郑州乃至整个中原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郑州市技术市场现状及影响其发展的因素,探讨郑州市技术市场发展的对策,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可以为郑州市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推动郑州市乃至中原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
对于技术市场监管和管理部门也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规范和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f0d95a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72.png)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豫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重大项目的通知豫科〔2024〕6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科〔2021〕49号),为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市、县及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濮阳市、南阳市、信阳市、周口市、长垣市、唐河县、淅川县、郑州市金水区等11市、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产业类)(以下简称产业研发联合基金),聚焦区域优势产业及产业链上下游,支持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重大项目。
现就2024年度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重大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额度和方式河南省产业研发联合基金重大项目支持金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
采用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立项后按照实际需求和进度,参照省重大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原则上首批启动资金占总资金80%,分期拨付经费。
二、申报条件1. 项目应严格按照产业研发联合基金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主要聚焦联合资助方区域内的优势产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联合研发及成果转化示范,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2. 项目主要采用“定向申报+公开竞争”的方式,重点支持在11个联合资助市、县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3. 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加强与联合资助市、县的产学研合作,可作为合作方与11个资助市、县区域内的企业联合申报,牵头申报企业应具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4d6d5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81.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6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监管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优化配置和统筹协调全省科技资源,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加强促进和推动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501a32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8.png)
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创新发展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促进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高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高区,是指国务院批复划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是指农高区所在地的县。
第四条农高区的发展促进,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创新驱动、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以黄淮平原高质高效农业为主题,以小麦为主导产业,打造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发挥农高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河南省壮大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河南省壮大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0efd66db58fb770bf68a55b6.png)
河南省壮大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作者:于龚般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3年第3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对军工行业如何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提出了要求。
文件印发后,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认真贯彻。
为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河南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上下认真学习,多方调研,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努力促进军工经济与区域经济的有效融合,实现军民融合发展。
拓宽军民结合发展思路《意见》印发后,河南省国防科工局成立学习贯彻领导小组,刘宛康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在不同场合组织全省军工战线干部职工召开学习研讨会十多次,让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明确落实思路,科学制定配套措施。
通过认真学习,全省军工战线干部职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军民融合式发展是所有立志有所作为的国防科技工业人的一种自觉行动,破除了过去那种只有央属军工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才是“正规军”的观念,树立了“大军工”理念,即:只要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都属于军工的范畴,在行业管理和服务上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对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吸取军民结合先进经验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
为更好地领会《意见》精神实质,全局上下齐动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调研。
一是开展综合调研。
《意见》印发后,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迅速行动,成立综合调研组,由刘宛康局长亲自带队,主动去总装备部、工信部和国家国防科工局等上级部门展开调研,摸清《意见》出台的背景及要求,研讨河南关于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建设问题,探索推动河南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探讨落实《意见》的具体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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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技术市场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为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技术贸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结算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技术贸易收入,应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科技贷款、减免税收等方面申请优惠。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技术贸易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取得合法报酬。
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623(颁布时间)
19940801(实施时间)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பைடு நூலகம்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依法被撤销、宣布无效,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登记等统计资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技术市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无偿使用场所、劳务等。
鼓励有技术或管理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九条 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约定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应当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技术成果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由技术贸易当事人商定。
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