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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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企〔201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项目;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定、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项目资金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原页上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待。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预算;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银行签证利息单和利息汇总表等材料(复印件);
七、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由市、县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予以退回;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直单位直接报送。
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信息化发展项目建设责任书》。
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上述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项目库和效绩评价制度。
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资助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培育。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2009年6 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