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豫政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河南省“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我省基本形成现代化建设大格局的关键时期,也是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重要时期。
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四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科学发展,是打造网络经济强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选择。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发展,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省信息化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主要成就和存在问题“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发展,我省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信息化发展指数在全国的位次逐年上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跃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成效显著,信息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信息化惠及民生稳步推进,网络经济加速发展,有利于释放信息化能量的发展环境正在快速形成,信息化已经成为引领全省经济社会迈向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力量。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
积极推进实施“宽带中原”战略,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顺利开通运行,“全光网河南”如期建成,我省成为全国七大互联网信源集聚地,郑州跻身全国十大通信枢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重大专项申请单位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
聚焦我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多元投入,注重绩效。
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共同支持重大专项实施,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论证、指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省级其他科技计划的关系;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重大专项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支持高端信息产业链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支持高端信息产业链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豫工信[2013]826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支持高端信息产业链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3〕826号)有关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加快实施《河南省以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2013年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打造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基地工作方案》,着力推进以智能终端为重点的高端信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支持高端信息产业链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2013年在建的高端信息产业链研发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一)高端信息产业链研发生产类项目。
1.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字电视、智能传感设备等整机生产项目。
2.芯片、显示屏、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池等核心零部件。
3.对物联网和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已进入市场应用的项目。
4.通信设备、半导体光电子器件、电子专用材料等电子信息类项目。
(二)高端信息产业链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智能终端产业集群引进规划范围内的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研发中心、检测中心、信息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三、申报条件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资料,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3〕11号)要求制定。
四、程序及要求(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照本通知的支持方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高端信息产业链资金实施方案,并于12月5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施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及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讲求效益的原则。
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项目;(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化支撑体系等。
第三章信息产业项目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科研成果证书等证明材料;(四)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六)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 2年;(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正式申请文件;(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六)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七)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设立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对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和贴息。
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信息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跟踪问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由_____(相关部门)组成,组长由_____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_____,主任由_____担任。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和筛选;(三)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如通信网络、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二)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推广,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三)信息化技术创新和研发,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四)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引进;(五)信息化标准制定和推广;(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七)其他符合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豫政〔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5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建设数字河南,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我省以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牵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强化信息化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正在成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1.政策机制基本建立。
制定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若干意见、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和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明确我省大数据发展思路、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产业导向。
根据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印发实施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豫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豫工信[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信[2011]211号)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业企〔201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工作职责及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管组织工作。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按要求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审和上报,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还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配合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信息填报要求(一)储备项目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
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项目类别选择填报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2年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专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2012年河南省信息化建设专项方案2011年我省信息化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信息化顶层规划,积极开展区域两化融合试点,扎实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有效提升了全省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了“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工作的良好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2012年我省信息化提速发展,依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面临的形势信息化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型工业化最本质的特征,加速信息化建设是加快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乃至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国家(地区)如果能在信息化发展方面取得优势,就能在发展中赢得主动。
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和“加快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信息化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把信息化工作放在了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并作为核心发展手段,纳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优先发展。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年,特别是随着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郑州市)、郑汴电信同城、“三网融合”等重大项目的逐步实施,信息技术必将快速普及,信息化渗透全局、影响全局、服务全局的作用必将进一步彰显。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教科技〔2017〕689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科技〔2017〕68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推进会精神,规范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流程,推进信息系统集中运维,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厅机关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厅制定了《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厅机关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障各类信息化平台、系统、网站等建设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维,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主要包括:1.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或省直其他部门)统一开发,要求在教育系统开展部署应用,且我厅需承担系统运维责任的各类信息平台及业务系统;2.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业务需要建设的各类教育管理、数据统计、电子政务、培训支持、项目评审、信息查询、信息推送等公共服务平台及系统;3.厅机关各处室牵头建设的业务门户网站(含专题网站)。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程序规范、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办公室是项目立项审核单位。
主要职责是:本着“统一访问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交换”的原则,对各处室提出新系统建设申请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议审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豫政办[2012]4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2〕4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加快信息化建设是我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重大战略选择。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我省信息化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中办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结合我省信息化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1.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全省对信息化的认识稳步提高,把信息化产业列为我省战略基础产业,并提升到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优先发展。
组织机构基本建立,成立了省、省辖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机构,内设了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明确了编制,调整了职能。
成立了河南省密钥管理中心、河南省电子政务内网管理中心、河南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等工作机构。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关于2008-2010年河南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2008-2010年河南省信息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0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41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豫政办[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4]8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县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豫发[2004]7号文件规定,在整合现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基础上每年安排2亿元。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用于培育县(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经济、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支持县域经济做大做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益事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领域是:(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有地方特色的经济项目。
(二)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管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水、供热、燃气和道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总额控制,滚动扶持”的办法。
根据项目情况,专项资金每年扶持若干县(市),每个县(市)扶持额度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
郑州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
郑州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
无
【期刊名称】《重庆信息化》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9月14日,《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5000万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用度和用向。
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以奖励、贴息、补助、配套等无偿资助的形式,对符合国家政策和郑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进行支持。
【总页数】1页(P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COSO框架下高校修缮专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设计探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在高校修缮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J], 易慧霞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智汇郑州”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将信息化技术嵌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之中——湖北省大悟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
息化工作侧记 [J], 周菲
5.《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将更规范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教政法[2013]38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2013〕3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宗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等)的奖励、扶持、资助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教育,增加全省教育投入,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人才。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教育事业专项经费。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
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发展教育。
(二)促进规范。
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三)促进提高。
支持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奖励先进。
优先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较好的市、县(市、区),鼓励各市、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豫工信[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豫工信﹝2010﹞128号)省直各部门,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重点企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158号)有关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2010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进一步规范2010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信息化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信息化提速工程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158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
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推动电子装备制造、软件服务等产业做大做强。
加快信息化提速工程建设,着力推进两化融合,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重要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
深化信息化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服务和保障“两个跨越”与中原崛起发展战略。
二、申报原则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信息化及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施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及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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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企〔201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项目;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定、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项目资金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原页上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待。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预算;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银行签证利息单和利息汇总表等材料(复印件);
七、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由市、县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予以退回;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直单位直接报送。
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信息化发展项目建设责任书》。
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上述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项目库和效绩评价制度。
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资助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培育。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2009年6 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