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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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
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
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
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
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
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
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
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
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
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