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市属县(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昆明市地图
昆明市地图一、引言昆明市地处中国云南省中部,是云南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昆明市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被誉为“春城”,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昆明市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布局,本文将针对昆明市地图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二、地理位置和边界昆明市位于中国云南省的中部,东经102°10′—103°40′,北纬24°23′—26°22′之间。
昆明市的东邻曲靖市,西隔滇池与安宁市相望,南靠晋宁县和宜良县,北接富民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和石林彝族自治县。
三、地形地势昆明市地形复杂多样,南部是高原地区,北部是丘陵山地。
昆明市地势起伏,平均海拔约1900米,是中国最具海拔变化的城市之一。
昆明市地区由若干个小山包围,主要有滇池山、西山、昆明盆地及周围的山系等。
尤其以滇池山和西山著名,是昆明市天然的风景名胜。
四、地图大致框架昆明市地图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市区地图,包括市中心和周边地区;二是市郊地图,包括市区以外的郊区和乡村地区。
市区地图主要显示了昆明市的主要道路、建筑和旅游景点等,而市郊地图则显示了昆明市郊区的山川和水系等自然地理特征。
五、市区地图昆明市区地图主要分为六个主要区域:东部、西部、南部、北部、中部和外环。
东部地区以昆明市的商业中心为主,主要有购物中心、商业街、旅游景点等。
西部地区是昆明市的政治和文化中心,主要有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等。
南部地区主要是昆明市的地质和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北部地区则是昆明市的工业和农业中心。
中部地区是昆明市的历史和文化名胜区,外环则是昆明市的交通和交通枢纽。
六、市郊地图昆明市郊地图包括若干个乡镇和村庄,主要分布在昆明市的周边地区。
这些乡镇和村庄多以农耕和畜牧业为主,同时也有一些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如石林风景名胜区、九乡风景名胜区等。
这些地方是游客喜欢去探索昆明市乡村风味和自然风光的最佳选择。
七、地图图例昆明市地图的图例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图上的符号和标记。
昆明市城市道路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附件: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结构、规格尺寸、设置及发光方式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行人指路标牌、街道地名标牌。
昆明市所属县(市)区主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GB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JT/T 279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3 一般要求3.1 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3.1.1 系统性原则:基于昆明市城市功能定位及整体道路网络结构进行系统规划,与具体交通组织、路口渠化相结合的原则。
3.1.2 规范性原则:标志标牌的标志形状、规格尺寸、版面构成、反光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原则。
3.1.3 连续性原则:指示标志系统传递的信息必须保持路径引导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做到前后呼应,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突然缺失原则。
3.1.4 可操作性原则:规划指示标志系统方案时,应提出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方案的实施可持续进行直至完成的原则。
3.1.5 实效性原则:通过有效的交通引导、合理组织交通流,加强各级道路之间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实际效果明显的原则。
3.1.6 人性化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结合现代交通心理生理原理,充分考虑驾驶员、非机动车、行人的出行要求和特点,体现人文关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交通标志标牌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标志标牌规范篇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是指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的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牌、行人指路牌、街道地名标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的制定、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街道地名标牌的审核、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管(交通标志标牌规范)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
第六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符合《昆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当根据本市整体路网建设要求,结合道路功能定位,对指示信息进行分级筛选,形成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信息。
指示信息应当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分级、连续和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全方位的、科学的、有效的信息链,在动态条件下给道路使用者发现、识别、判读及采取行动的充分时间和前置距离。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按照下列方法分级设置:(一)主要设置于外围城区,以大型指路牌为主,管理性标志牌为辅,指引入城或过境车辆通行。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1996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开发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小游园和绿地等处的照明专用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昆明市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灯处)在市政公用局领导下,负责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八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服务。
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须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公用局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道路专业规划确定的原则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路灯工程管理处负责编制,报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并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有关设计安装标准和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doc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6-29执行日期:2004-7-1生效日期:2005-3-2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昆明市道路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昆明市道路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车辆通行安全,规范道路限高设施的设置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的限高设施设置。
三、限高设施种类
1. 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
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以垂直于地面的柱子作为限高标志,适用于道路两侧空间较为宽敞的区域。
2. 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
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以横跨道路的横杆作为限高标志,适用于道路两侧空间较为狭窄的区域。
四、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1. 设施高度
(1)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的标高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不高于5.5米。
(2)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的下缘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不高于5.5米。
2. 设施宽度
(1)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柱子间距应当不大于7米。
(2)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横杆间距应当不大于7米。
3. 设施材质
限高设施应当使用具有较高抗风扭力的材料制造,如钢材、铝材等。
4. 设施标志
限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当能够清晰地告知车辆驾驶员道路的限高情况。
五、设施维护
限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道路限高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昆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 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环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道路交通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 术语及定义3.1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1.1.1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昆明某市政道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
地层岩性是指地层中岩石的种类、成分、结构、物理和化学性质等特征。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地层岩 性的分析至关重要,因为不同岩性的地层具有不同的工程性质,对道路的稳定性、承载能力、变形特 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地层岩性分析
总结词
地层岩性的变化对道路建设的影响
详细描述
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地层岩性的变化可能会对道路建设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岩石的 硬度、风化程度、含水率等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道路基础的稳定性。因此,在道路 建设中,需要对地层岩性的变化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道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地质稳定性评价
总结词
工程地质稳定性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
详细描述
工程地质稳定性是指在一定的工程载荷作用下,地壳中 岩石的稳定程度和变形特性。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工程 地质稳定性的评价至关重要,因为不同的工程地质条件 会对道路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造成重要影响。
工程地质稳定性评价
要点一
总结词
不同工程地质条件下的稳定性评价方法
报告对可能存在的不良地质现象进行了调 查,如滑坡、泥石流等,提出了相应的预 防措施。
建议与措施
地基处理建议
根据岩土工程参数,提出了地基处理 建议,如换填、桩基等,以确保道路 建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排水系统设计建议
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评估,提出了排水 系统设计建议,以防止道路积水对行 车安全的影响。
边坡防护措施
地质构造分析
总结词
褶皱对道路建设的影响
详细描述
褶皱是地壳中岩石的一种塑性变形现象,它 会导致地壳中岩石的弯曲和变形。在市政道 路建设中,如果道路穿越褶皱区域,可能会 对道路的稳定性和变形特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道路建设中,需要对褶皱的分布 和特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胥联勇费维水唐文吴培关王甦达刘铮刘敏费佳李林目录第1章总则 (1)1.1 编制背景 (1)1.2 编制依据 (1)1.3 编制原则 (1)1.4 适用对象 (2)第2章术语 (3)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1 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 (4)3.2 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3 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 (4)第4章城市道路绿化设计 (7)4.1 城市道路绿地布设位置及名称 (7)4.2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 (8)4.3 一般道路绿化设计 (9)4.4 居住区道路绿化 (16)4.5 行政办公区道路绿化 (18)4.6 景观道路绿化 (18)4.7 商业文化步行街绿化 (19)4.8 立体交叉及立体道路绿化 (19)4.9 临街建筑绿化 (20)4.10 露天停车场绿化 (21)4.11 公共汽车站、场绿化 (22)4.12 路基边坡绿化 (23)4.13 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 (23)第5章城市道路景观设计 (26)5.1 概述 (26)5.2 城市道路景观构成要素 (27)5.3 城市道路景观的空间序列设计 (27)5.4 沿道路景观设施 (29)5.5 地面铺装 (31)5.6 街道雕塑与艺术小品 (32)5.7 公共休憩设施 (33)5.8 街道水景 (34)5.9 构筑架设计 (35)5.10 街道标识与广告栏 (35)5.11 公共康体设施 (37)附录一昆明城市道路绿化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种类汇总 (39)附录二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投资估算 (44)本导则用词说明 (54)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HGZ 47-101-2007)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融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昆明学车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练车路段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个适合练车的路段,帮助学员能够更好地熟悉驾驶技巧和规则。
通过在这些路段上的练习,可以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和对道路环境的熟悉程度,为日后的驾驶经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不仅如此,选择合适的练车路段还可以增加学车的效率,提高学员的自信心。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为学员提供一些关于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的信息,并希望能够对学员的学车之路有所帮助。
json"1.2 文章结构": {"本文将首先介绍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分别详细描述三个适合练车的路段,包括路况、周边环境等信息。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结论,并给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进行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为学车者提供更好的学车环境和经验。
"}分的内容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那些想要在昆明学车的驾驶员提供一些适合练车的路段信息。
通过介绍昆明市内几个适合练车的路段,帮助驾驶员更好地熟悉城市道路环境,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同时也为那些驾校教练提供参考,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练车路段,提高教学效果。
通过本文的介绍和总结,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适合练车的路段特点,做好练车准备,提高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2.正文2.1 昆明适合练车的路段1:昆明市有许多适合练车的路段,其中之一是滇池路。
滇池路位于昆明市中心,是一条比较宽阔且平坦的道路,车流量相对较少,适合初学驾驶者练习基本驾驶技巧。
在滇池路上驾驶可以让学员熟悉车辆的控制和操作,以及规范的行车礼仪。
此外,昆明市的西山环线也是一个不错的练车选择。
西山环线沿着昆明市西山蜿蜒而上,道路宽阔且拥有优美的自然风景,是一个理想的练习驾驶技巧的地方。
学员可以在此处练习转弯、上下坡等技术动作,提高驾驶技能。
除此之外,昆明市还有一些较为宽阔的城市环路,如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等路段也适合练车。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昆政复[1981]29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核定载客数十三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以及非执行公务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拖车、施救车辆,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五条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 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六条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7:00至20:00不得在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但可以横穿上述道路路口。
第七条核定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层通行。
第八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以及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东三环、新昆洛路(东三环段至广福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环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七二○四公路(龙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和其他建筑物料的车辆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
(整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还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道路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术语及定义3.1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 1.1.1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昆明市绿道设计建设导则
昆明市绿道设计建设导则导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绿道作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优美的山水风光,绿道的设计建设对于昆明市的环境保护、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人类的视角,从不同方面探讨昆明市绿道的设计建设导则,旨在营造一个宜居宜游的城市环境。
一、生态保护与环境友好昆明市绿道的设计建设应以生态保护为出发点,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首先,要尽可能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观,减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合理规划绿道沿线的水系和湿地,提供自然的水源供应和生态恢复功能。
最后,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植被的选择,推崇本地植物,以增加绿道的生态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二、人性化设计与多功能利用昆明市绿道的设计建设应充分考虑人们的需求和利益,创造一个宜居宜游的空间。
首先,要注重道路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设置合理的行人和自行车通道,提供便利的交通方式。
其次,要考虑人们的休闲和娱乐需求,设置休憩区、游乐设施和文化展示区,丰富绿道的功能和内涵。
最后,要注重设计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利用绿道的空间资源,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和社交空间。
三、文化传承与城市形象塑造昆明市绿道的设计建设应注重传承和弘扬当地的历史文化,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首先,要挖掘和保护绿道沿线的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当地的传统建筑风格和艺术元素,展示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
其次,要注重文化活动的举办和推广,丰富绿道的文化内涵,增加人们对绿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最后,要注重景观的呈现和维护,通过精心设计和养护,打造一个美丽宜人的城市形象。
结语:昆明市绿道的设计建设导则应以生态保护、人性化设计和文化传承为核心,充分考虑人们的需求和利益,打造一个宜居宜游的城市环境。
通过合理规划和精心设计,昆明市的绿道将成为城市发展的新亮点,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美好的生活空间。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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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胥联勇费维水唐文吴培关王甦达刘铮刘敏费佳李林目录第1章总则⋯⋯⋯⋯⋯⋯⋯⋯⋯⋯⋯⋯⋯⋯⋯⋯⋯⋯⋯⋯⋯⋯⋯⋯⋯⋯⋯⋯⋯⋯⋯⋯ 11.1编制背景⋯⋯⋯⋯⋯⋯⋯⋯⋯⋯⋯⋯⋯⋯⋯⋯⋯⋯⋯⋯⋯⋯⋯⋯⋯⋯⋯⋯ 11.2编制依据⋯⋯⋯⋯⋯⋯⋯⋯⋯⋯⋯⋯⋯⋯⋯⋯⋯⋯⋯⋯⋯⋯⋯⋯⋯⋯⋯⋯ 11.3编制原则⋯⋯⋯⋯⋯⋯⋯⋯⋯⋯⋯⋯⋯⋯⋯⋯⋯⋯⋯⋯⋯⋯⋯⋯⋯⋯⋯⋯ 11.4适用对象⋯⋯⋯⋯⋯⋯⋯⋯⋯⋯⋯⋯⋯⋯⋯⋯⋯⋯⋯⋯⋯⋯⋯⋯⋯⋯⋯⋯ 2 第2章术语⋯⋯⋯⋯⋯⋯⋯⋯⋯⋯⋯⋯⋯⋯⋯⋯⋯⋯⋯⋯⋯⋯⋯⋯⋯⋯⋯⋯⋯⋯⋯⋯ 3 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1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 43.2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3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 4 第4章城市道路绿化设计⋯⋯⋯⋯⋯⋯⋯⋯⋯⋯⋯⋯⋯⋯⋯⋯⋯⋯⋯⋯⋯⋯⋯⋯⋯⋯74.1城市道路绿地布设位置及名称⋯⋯⋯⋯⋯⋯⋯⋯⋯⋯⋯⋯⋯⋯⋯⋯⋯⋯⋯74.2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84.3一般道路绿化设计⋯⋯⋯⋯⋯⋯⋯⋯⋯⋯⋯⋯⋯⋯⋯⋯⋯⋯⋯⋯⋯⋯⋯⋯94.4居住区道路绿化⋯⋯⋯⋯⋯⋯⋯⋯⋯⋯⋯⋯⋯⋯⋯⋯⋯⋯⋯⋯⋯⋯⋯⋯⋯164.5行政办公区道路绿化⋯⋯⋯⋯⋯⋯⋯⋯⋯⋯⋯⋯⋯⋯⋯⋯⋯⋯⋯⋯⋯⋯⋯184.6景观道路绿化⋯⋯⋯⋯⋯⋯⋯⋯⋯⋯⋯⋯⋯⋯⋯⋯⋯⋯⋯⋯⋯⋯⋯⋯⋯⋯184.7商业文化步行街绿化⋯⋯⋯⋯⋯⋯⋯⋯⋯⋯⋯⋯⋯⋯⋯⋯⋯⋯⋯⋯⋯⋯194.8立体交叉及立体道路绿化⋯⋯⋯⋯⋯⋯⋯⋯⋯⋯⋯⋯⋯⋯⋯⋯⋯⋯⋯⋯⋯194.9临街建筑绿化⋯⋯⋯⋯⋯⋯⋯⋯⋯⋯⋯⋯⋯⋯⋯⋯⋯⋯⋯⋯⋯⋯⋯⋯⋯⋯204.10露天停车场绿化⋯⋯⋯⋯⋯⋯⋯⋯⋯⋯⋯⋯⋯⋯⋯⋯⋯⋯⋯⋯⋯⋯⋯⋯214.11公共汽车站、场绿化⋯⋯⋯⋯⋯⋯⋯⋯⋯⋯⋯⋯⋯⋯⋯⋯⋯⋯⋯⋯⋯⋯224.12路基边坡绿化⋯⋯⋯⋯⋯⋯⋯⋯⋯⋯⋯⋯⋯⋯⋯⋯⋯⋯⋯⋯⋯⋯⋯⋯⋯234.13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23 第5章城市道路景观设计⋯⋯⋯⋯⋯⋯⋯⋯⋯⋯⋯⋯⋯⋯⋯⋯⋯⋯⋯⋯⋯⋯⋯⋯⋯⋯265.1概述⋯⋯⋯⋯⋯⋯⋯⋯⋯⋯⋯⋯⋯⋯⋯⋯⋯⋯⋯⋯⋯⋯⋯⋯⋯⋯⋯⋯⋯⋯265.2城市道路景观构成要素⋯⋯⋯⋯⋯⋯⋯⋯⋯⋯⋯⋯⋯⋯⋯⋯⋯⋯⋯⋯⋯⋯275.3城市道路景观的空间序列设计⋯⋯⋯⋯⋯⋯⋯⋯⋯⋯⋯⋯⋯⋯⋯⋯⋯⋯⋯275.4沿道路景观设施⋯⋯⋯⋯⋯⋯⋯⋯⋯⋯⋯⋯⋯⋯⋯⋯⋯⋯⋯⋯⋯⋯⋯⋯⋯295.5地面铺装⋯⋯⋯⋯⋯⋯⋯⋯⋯⋯⋯⋯⋯⋯⋯⋯⋯⋯⋯⋯⋯⋯⋯⋯⋯⋯⋯⋯315.6街道雕塑与艺术小品⋯⋯⋯⋯⋯⋯⋯⋯⋯⋯⋯⋯⋯⋯⋯⋯⋯⋯⋯⋯⋯⋯⋯325.7公共休憩设施⋯⋯⋯⋯⋯⋯⋯⋯⋯⋯⋯⋯⋯⋯⋯⋯⋯⋯⋯⋯⋯⋯⋯⋯⋯⋯335.8街道水景⋯⋯⋯⋯⋯⋯⋯⋯⋯⋯⋯⋯⋯⋯⋯⋯⋯⋯⋯⋯⋯⋯⋯⋯⋯⋯⋯⋯345.9构筑架设计⋯⋯⋯⋯⋯⋯⋯⋯⋯⋯⋯⋯⋯⋯⋯⋯⋯⋯⋯⋯⋯⋯⋯⋯⋯⋯⋯355.10街道标识与广告栏⋯⋯⋯⋯⋯⋯⋯⋯⋯⋯⋯⋯⋯⋯⋯⋯⋯⋯⋯⋯⋯⋯⋯355.11公共康体设施⋯⋯⋯⋯⋯⋯⋯⋯⋯⋯⋯⋯⋯⋯⋯⋯⋯⋯⋯⋯⋯⋯⋯⋯⋯37 附录一昆明城市道路绿化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种类汇总⋯⋯⋯⋯⋯⋯⋯⋯⋯⋯⋯⋯⋯39 附录二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投资估算⋯⋯⋯⋯⋯⋯⋯⋯⋯⋯⋯⋯⋯⋯⋯⋯⋯⋯⋯44 本导则用词说明⋯⋯⋯⋯⋯⋯⋯⋯⋯⋯⋯⋯⋯⋯⋯⋯⋯⋯⋯⋯⋯⋯⋯⋯⋯⋯⋯⋯⋯⋯54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 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 HGZ 47-101-2007 )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融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2章术语2.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2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3居住区道路:以住宅建筑为主体的区域内的道路。
2.4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所有绿化用地。
2.5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6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7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8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9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10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人行安全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岛内植物应通透式配置。
2.11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12导向岛绿地:位于平面交叉路口、交叉桥或匝道口,对方行驶车辆,同时兼具有指引主次道路方向的三角状可绿化用地。
2.13人行安全岛绿地:位于平面交叉路口转弯一侧,用于行人横过街道等待信号灯,同时兼有分隔同向车辆的三角状可绿化用地。
2.14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15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16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17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18滨河道路绿地:滨河道路是城市中的临河、湖等水体的道路,这种道路一面临水,空间开阔,它的绿化属城市道路绿化的一种。
其功能除观赏、休憩、遮荫外,有的还有防浪、固堤、护坡的作用。
2.19路缘石:铺设于路面边缘界石。
有围砌绿化带、标定车行道范围、标定路面范围、整齐路容、保护路面边缘以及引导排除路面水的功能。
分立缘石和平缘石两种。
2.20立缘石:顶面高出路面的路缘石。
2.21平缘石:顶面与路面平齐的路缘石。
2.22静态交通:车辆因乘客上下或货物装卸的短时间停放以及在停车场的长时间停放。
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2.24垂直绿化:利用植物在立体空间(如天桥、立交桥、边坡、屋面、阳台、垂直墙面等)进行的绿化方式。
2.25行道树:指沿车行道边或人行道边种植相对规则的乔木。
2.26胸径: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27冠幅:乔、灌枝叶部分垂直投影的平均直径。
2.28低压滴灌系统:通过干管、支管和毛管上的滴头,在低压下向土壤经常缓慢地滴水、直接向土壤供应已过滤的水分、肥料或其它化学剂等的一种灌溉系统。
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3.1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指空间布局特征,包括道路的走向、连接方式和各类道路的组合方式。
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有方格网式、放射式、环形放射式以及自由式等。
3.2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3.2.1根据城镇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种类型。
3.2.2根据城镇道路功能、设计交通量、地形条件等,将各类道路分为3 个等级。
3.2.3快速路为交通性干道,主要根据设计交通量和地形条件进行分级选择,设计交通量较大且位于平原区应采用Ⅰ级,低山、丘陵区宜采用Ⅱ级,山区城市可采用Ⅲ级。
3.2.4其它等级的道路根据其功能和地形条件进行分级选择,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平原区采用Ⅰ级,以服务功能为主的低山区、丘陵区和山区城市宜采用Ⅲ级,其它可采用Ⅱ级。
3.2.5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采用较低一级的等级标准;有特殊功能的城市道路亦可提高道路等级。
需变更道路等级性质时,应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采用。
3.2.6人行专用道路、非机动车专用道路不列入道路分类等级,可参照执行。
3.3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3.3.1城市道路横断面由车行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和分隔带四部分组成,如图3.1 所示。
3.3.2城市道路横断面形式3.3.2.1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布置型式分为地面整体式、分离式两种或上述两种型式的组合。
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布置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城市,道路红线较宽、横向交叉道路间距大的地区或用地较宽、拆迁较少的新建城区。
分离式横断面系供快速交通行驶、主路采用高架路或隧道、与所有相交道路均构成立体交叉的断面型式;辅路在桥下或地面,供人行、非机动车、三轮车、公交车等慢速车辆行驶。
高架路断面一般适用于特大城市或大城市建筑密集区、用地拆迁受限制、红线宽度较窄、交通流量大、路口间距较小的快速路。
隧道式断面适用于山丘城市,对平原地区的大城市,路段通过大型建筑群并对城市景观要求高,或通过重点文物保护区,以及穿越江河、湖泊、铁路站场等地段。
3.3.2.2城市一般道路横断面分为单幅式、双幅式、三幅式及四幅式四类断面型式。
单幅式断面适用于道路红线较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交通量不大的次干道、支路,在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地段以及出入口较多的繁华道路等可优先考虑。
图3.2 单幅式断面型式双幅式断面适用于附近有辅路可供非机动车行驶的大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横向高差较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城市近郊区,以及非机动车较少的区域都适宜采用双幅式路。
双幅式断面单向机动车道数不得少于2条车道。
图3.3 双幅式断面型式三幅式断面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m,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混合行驶四车道已不能满足交通要求、车辆速度要求高及考虑分期修建的主要干路。
一般不适用于两个方向交通量过分悬殊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高峰小时不在同一时间出现的道路,也不适用于用地紧张、非机动车较少的山城道路。
图3.4 三幅式断面型式四幅式断面适用于机动车车速高,非机动车多的主干道与快速路以及过境道路,不但能避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矛盾,并且也可以解决对向机动车行驶的矛盾,有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可以逐步改建为四幅式断面。
四幅式断面单向机动车道数不少于2条车道。
图3.5 四幅式断面型式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