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oc 45页)

合集下载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15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16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 承担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法子之马矢奏春创作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法子,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暗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尺度进行弥补。

其质量尺度及尺度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尺度,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尺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 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很多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尺度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尺度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介入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介入。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尺度拜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基本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表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表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表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A2 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15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16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 承担单位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外观评定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评定评定标准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一、检测的组织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主要是指在竣工验收前要投入使用的导流输水洞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不及时检测在投入使用后将影响今后进行外观检测的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通知省中心站,由省质监中心站1人、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1人、设计单位1人、监理1~2人、项目法人单位1~2人、施工单位1~2人组成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小组。

对各项目的具体检测部位,依照施工图纸确定。

省中心站因故不能及时前去参加检测的工程,委托地州监督站按程序要求检测并获得检测数据。

二、标准的组成水利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由水工建筑物外观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共同组成。

缺项部分参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对首次外观检测达不到标准的工程,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法人(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按合格确定外观质量等级。

堤防工程检测项目及检测评定标准按水利部《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执行。

三、评分标准的分级外观按以下三类得分率标准划分确定质量等级:一、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1. 建筑物外部尺寸允许偏差闸墩平面尺寸允许偏差±5cm 检测截面尺寸坝顶宽度允许偏差±5cm(从大坝与岸坡明显交界点开始等间距划分检测,总检测点数不少于20点)。

过流断面宽度允许偏差±5cm2. 轮廓线顺直允许偏差15m内凹凸不超过3处,最大值±1cm。

(检测部位:坝顶、溢洪道和干渠首部枢纽)。

3.表面平整度上、下游坝面混凝土(或预制块)±1.5cm/2m(上游)±1cm/2m (下游)皮石±2cm/2m,干砌石±5cm/2m,浆砌石±3cm/2m坝顶刚性材料±1 cm /2m,柔性材料±3 cm/2m流道高速水流区(或溢流面)±0.5cm/2m低速水流区±1cm/2m4. 立面垂直度闸坝 4/1000设计高(垂线、钢卷尺,坝体、流道边墙)。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二级:缝面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饱满;
三级:缝面基本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基本饱满;
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
10
砌体
勾缝、
露头
现场检查
一级:砌体排列整齐、露头均匀,大面平整,砌缝饱满密实,缝面顺直,宽度均匀;
二级:砌体排列基本整齐、露头基本均匀,大面平整,砌缝饱满密实,缝面顺直,宽度基本均匀;
三级:排列基本顺直,外形基本规则;
四级:未达三级标准者
11
变形缝、
结构缝
现场检查
一级:缝面顺直,宽度均匀,填充材料饱满密实;
二级:缝面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饱满;
三级:缝面基本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基本饱满;
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
12
启闭平台梁、柱、排架
现场检查
启闭平台梁、柱、排架截面允许偏差±0.5cm
16
绿化
现场检查
一级:草皮铺设、植树满足设计要求;
二级:草皮铺设、植树基本满足设计要求;
三级:草皮铺设、植树有空白(漏栽),多处未成活;
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
(二)溢洪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项次
项目
检验内容
质量标准
1
建筑物外部尺寸
进口翼墙尺寸
高度
允许偏差:0~3cm
长度
允许偏差:0~4cm
厚度
允许偏差:-1~2cm
2)浆砌石(料石、块石、石板)
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2cm/2m
3)干砌石
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3cm/2m
4
立面垂
直度
进口翼墙
允许偏差:1/500设计高,且不超过2cm
闸室立墙
陡坡段挡墙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12 10 10 10 5 9 9
评定日期
一级 100%
评定得分(分)
二级 90%
三级 70%
四级 0
备注
1 / 22
8 马道及排水沟
3( 4)9 Leabharlann 步2( 3)10 栏杆
2( 3)
11 扶梯
2
12 闸坝灯饰
2
13 混凝土表面缺陷情况
10
14 表面钢筋割除 15 砌体 宽度均匀、平整 16 沟缝 竖、横缝平直
1 外部尺寸
堤顶 高程
干砌石墙(堤) 浆砌石墙(堤) 混凝土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cm 允许偏差为 0~+4cm 允许偏差为 0~+3cm
混凝土 及砌石 墙(堤)
墙面垂 直度
干砌石墙(堤) 浆砌石墙(堤) 混凝土墙(堤)
允许偏差为 0.5% 允许偏差为 0.5% 允许偏差为 0.5%
墙顶厚度 各类砌筑墙(堤) 允许偏差为 -1~+2cm
三级 70%
四级 0
备注
2 轮廓线
10
3 表面平整度
10
4 曲面与平面联结
5
5 排水
5
6 上堤马道
3
7 堤顶附属设施
5
8 防汛备料堆放
5
9 草皮
8
10 植树
8
11 砌体排列
5
12 砌缝
10
合计
应得
分,实得
分,得分率
%

单位

项目法人


监理


设计


施工

运行管理
单位名称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DB XX/ 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
检测与评定规程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总则………………………………………………………………
4 术语……………………………………………………………………………
5 项目划分……………………………………………………………
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
7 外观质量评定……………………………………………………………
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
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
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
条文说明……………………………………………………………………………………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
1范围
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