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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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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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既卖又送的方式,属实物折扣销售行为。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核算。

买一赠一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赠送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送不作为赠送处理,而是含在总的销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对该送的规定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
的销售收入。

所谓捐赠,也称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面 的关 系 。 二、 捐赠 的会计处理计与税务处理 的差异
价值的。而税法处理 方面相对而言 , 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在对于
业外支 出并且根 据此项支 出来抵销与减免 当期的利润值 。对 于 交 易 。 在此过 程之 中的项 目运 作一定要 按照相关 的规章 制度进行 , 这
四、 结 语
缴 纳税 务中指 出税前扣 除的问题中 ,根据定量与定性 两个方面 着更大 的差异 的。依据 会计 处理的规章制度 以及与其相 关的准
来做 出了规范化 的管理与调控 。而且在对于所得税 的计 算上是 则的相关规章制度 , 在企业接受捐赠 的同时 , 企业所获得 的资产 需要 十分的注意捐赠 的途径 与捐赠金额和捐赠对象 间的重要方 理应是依据会计处理 的的制度和相关条文 的来确定其 中的入账 入账价值 的的扣 除中也 是应 该按照相关的税务 的法律条 文在入 企 业捐赠的表现就在 于将 自身的财产主体 以不求 回报 的无 账价 值 的扣 除中是 应该 在缴 纳所得税 后计 入 到资本 的公 积之 偿 的转送给相关 的既得利 益者 ,而财产 的主体则包 括现金 的资 中 。 但 是 针 对 于 企业 的捐 赠 , 直 接性 的捐 赠与 非 公 益 性 的捐 赠 以 产以及 非现金的资产。当资产 的捐赠在进行 的同时 , 财会部 门将 及救济性 的捐 赠等方面都是存在可见 的,而超过税 法的规定所 会 针对 于该项捐 赠支出。正 常实践 的情况下 , 所 捐出的 自产账 面 扣 除的捐赠额 的 比例则会 被看做是 接受不具 有再生性 的捐赠 , 的价值 同本来 的应该 支付 的有关 的税费合并 的计 入到 当期 的营 是 由于其 属于偶 然性发生的 以及正常经营活动之外 的事项或是
计 处 理 与 税 务 处 理 将 会 十 分 深 远 的 影 响 到 企 业 发 展 的 未 来 前 珠联璧合 的结合 了起来 。以上的措施举措均是使税务 方面的处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捐赠是指一个主体自愿无偿向另一主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又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了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纳税调整处理意见,进而使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清晰,捐赠行为同时涉及到捐赠方和受赠方,有利于企业进行捐赠和接受捐赠。

使企业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

标签: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革命的时代,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合理程度将对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构成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和捐赠税务处理的研究就显得极其重要。

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和受赠收入两方面分析与其关联的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捐赠问题涉及税收问题在捐赠的过程中,不例外的要涉及到税收问题。

那么此时的税务处理方面就显得极为重要。

我们在捐赠的过程中如果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就要将其视为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如果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然后再按照相应程序计算消费税。

要如果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就要将其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献出去,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还有我们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十分注意的三个重要方面是捐赠途径,捐赠对象和捐赠金额。

二、全面认识内资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要想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对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要知道对外捐赠这个概念。

捐赠对外捐赠的表现就是不求报偿的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利益相关者,它可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当捐赠发生的时候,会计上会按照实际捐出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以此抵减当期的利润。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人所捐赠的资产全部都要进科学核算,不能出现差错。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一、卖什么?送什么?影响涉税处理1、自产货物2、外购货物3、自己使用资产4、自己劳务餐饮行业招待自己的客户5,坐飞机赠送餐饮6,高铁票领一瓶水送什么?送自己的:买100辆车送一辆送外购的:买车送油购物返卷:买1000送100消费卷送积分:银行卡:双倍积分,积分可以换实物卖(增值税,营业税)送(增值税,营业税)1、卖增值税送增值税:卖车送油2、卖增值税送营业税:卖车洗车卡3、卖营业税送增值税:充话费送花生油4、卖营业税送营业税:充话费送话费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消费券、积分、兑换权、再来一瓶各地实践操作文件:(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一篇: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赠品的会计核算方法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

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该方式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

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

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

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

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

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

赠送礼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差别吴芳菲【摘要】答: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2页(P27-28)【关键词】税务处理;礼品;赠送;会计;差别;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促销;个人所得税【作者】吴芳菲【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连同商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答:针对上述问题,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促销赠送。

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常把货物作为宣传品、纪念品、样品等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的促销目的。

会计实务中其货物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取得,赠送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作视同销售处理。

例:沿海某豆奶粉制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儿童节期间,为推广企业品牌形象,向市区4岁以下儿童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豆奶粉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0元,实际成本60元。

并经广告公司形象制作,支付广告费5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视同销售,调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00× (100 - 60)÷10000〕。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偿赠送⾃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产产品⽆偿赠送的账务处理⼀、新收⼊准则相关规定2017年7⽉5⽇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进⾏了修订。

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1)第1阶段: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第2阶段:⾃2020年1⽉1⽇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3)第3阶段:⾃2021年1⽉1⽇起,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开始施⾏。

根据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与⽀付(或承诺⽀付)客户对价⼆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致的⽅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基于不同⽬的的⽆偿赠送由于企业的赠送⾏为⽬的不同,我们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应当直接计⼊销售费⽤还是应当调整收⼊和成本。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

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摘要】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地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受赠人的行为。

由于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文章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一般纳税人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指出两者在处理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比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偶尔会发生对外捐赠或收到相关的捐赠物资,由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以及新的税收法规出台,导致捐赠业务的处理有所变化。

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角度出发,分析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可分为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1捐赠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可进一步分为捐赠材料、捐赠自产产品、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等。

(1)捐赠材料如果捐赠材料。

应视同销售处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根据材料的入账价值贷记“原材料”或“周转材料”,如材料已计提跌价准备,还需要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根据材料的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捐赠自产产品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产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等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金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

(3)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如已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应借记“累积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再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摘要】货物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货物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赠送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和推广产品而常常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这两种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均容易混淆。

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并举例说明。

【关键词】捐赠;赠品;样品;视同销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货物捐赠和发放赠品这两类业务,由于货物捐赠和赠品都是企业已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但是从表面上看又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要区分这两类业务一直是一个难点,同时在税收管理中也难以对其进行定性确定。

下面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内容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分析。

一、货物捐赠和赠品的概念《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中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无偿赠送表明的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按捐赠的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从捐赠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本文我们只分析实物捐赠中的货物捐赠。

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如“买n送m”、随货赠送以及先用样品等,它是企业一种追求更多商品附加值的日常交易行为。

赠品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所以商家送出赠品是希望有所回报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无偿性。

既然货物捐赠和赠品有着不同的特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存在着差异。

二、货物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属于企业的一项支出,但这项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费用,不进入生产经营费用的开支范围,在会计上将其作为一种营业外支出。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作者:王树英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11期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

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一、引言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

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 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在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另外,在冀国税函〔2009〕247 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企业买赠行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买赠行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买赠行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分析李孝贤摘要: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通常会采用多种形式的赠送商品给客户以达到业务拓展或关系维系的目的。

但若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上存在问题,则很容易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

本文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对企业买赠行为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税务筹划的分析,达到规避风险、合法经营、提升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赠送;核算;风险;筹划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会采取多样化的市场拓展或客户维系行为,外部购买商品并赠送给客户无疑是非常通用的一种行为。

如果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处理不当,不仅影响企业的业绩真实性,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罚款、降低信用评级等严重的税务风险。

针对赠送行为,本文在会计核算与税务风险的大环境、大背景考虑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理出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规避税务风险的举措。

一、当前企业会计核算现状与税务风险和筹划环境分析当前国家税务总局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以“金税三期”全面推开为支撑,对纳税人的服务越来越简政放权。

与此相配套的是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由税局迁移至企业、税局对于税务稽核检查力度的加强。

税务风险防范已成为企业无法回避、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重大命题。

同时,全面营改增、五证合一、实名认证、联合申报、信用体系、个税与房产税改革、企业所得税细化等一系列挑战的来临与相关制度的日新月异,也给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困难。

而当前企业会计核算准则主要经历了2006年制订、2007年执行、2014年修订等三个重大时间,虽然不断有修订,但总体来说准则是粗泛的、原则性的,具体业务的业务处理还是需要细化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解决。

会计核算制度与税务制度虽有共同点,但也有明显的差异之处。

而很多企业的税务工作基本上就是由会计兼职的,没有专业的税务部门或税务人员,因此基于会计判断的税务处理就会有许多疏漏之处,若被税局稽查出问题,追悔莫及。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赠送”业务账务处理的差异对税收的影响发布时间:2005-9-12 14:37:00阅读次数:2313次编辑:彭程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

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

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一、卖什么?送什么?影响涉税处理1、自产货物2、外购货物3、自己使用资产4、自己劳务餐饮行业招待自己的客户5,坐飞机赠送餐饮6,高铁票领一瓶水送什么?送自己的:买100辆车送一辆送外购的:买车送油购物返卷:买1000送100消费卷送积分:银行卡:双倍积分,积分可以换实物卖(增值税,营业税)送(增值税,营业税)1、卖增值税送增值税:卖车送油2、卖增值税送营业税:卖车洗车卡3、卖营业税送增值税:充话费送花生油4、卖营业税送营业税:充话费送话费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消费券、积分、兑换权、再来一瓶各地实践操作文件:(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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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

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

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
贷:库存商品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

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

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

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

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

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

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

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

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

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

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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