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法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发布时间:2012-12-21 09:0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交通安全法全文
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公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行车行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保证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的危害。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国家发展公路交通设施,配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警察,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家发展、制造与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技术装备。
第七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运输企业、道路交通执法、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都应当履行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公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储存、分析、公开交通事故信息,推进交通事故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依法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绩效评估制度,推动交通安全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
第二章驾驶证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期限和管理等,由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四)造成危险驾驶、毁坏道路交通设施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以上,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累计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以上的;(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机动车运载超过核定人数的;(四)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后致人死亡的;(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的;(六)由于过失致人轻伤的;(七)连续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驾驶后仍不停驶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二节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是一部配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全文共分为91条,分别对机动车驾驶、行人交通管理、道路施工安全、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重要方面介绍这部法规的内容。
第一,机动车驾驶。
该条例明确了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需要持有相应资格证件,并需要有安全驾驶技能。
同时,规定驾驶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停车:(1)注意到红灯信号后;(2)横向看到前方有人行道上的行人穿越路口;(3)机动车行驶方向和右侧车道的交叉口,忽然传来其他车辆鸣笛,或有人招手示意。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装备需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同时,在驾驶经过有标识的校车停靠地点或者行车经过道路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时,必须限速行驶。
第二,行人交通管理。
对于行人来说,该条例规定了行走人员要在道路右侧或者道路人行专用装置内行走。
同时,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通行,也不得在满足交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停留或者进行交易、娱乐等活动。
第三,道路施工安全。
道路施工安全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中规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标志、隔离设施、警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保证交通畅通和作业安全。
施工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个人防护,不得在作业过程中吸烟、违反交通规定等行为。
第四,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及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往往能起到关键的作用。
条例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参与救援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当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积极报警和提供救助。
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出警机动车辆应当尽快到达现场,并安排疏散或者转移车辆、行人。
总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对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保障社会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和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出行环境。
2012年机动车闯红灯扣分和罚款处罚
2012年机动车闯红灯扣分和罚款处罚标准(文章来源:大众学车网123学车网上传)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机动车闯红灯扣分和罚款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39、40、41、42、43条,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罚款200元,扣3分。
《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这是国家法律拟定的处罚标准,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交通状况作出相应改动,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2012新交通法规标准
公安部通知:7月1日起对机动车摄录交通违法记分措施,从2012年7月起,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如何计算记分周期?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
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交通安全法全文
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文明,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效能。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办理交通安全管理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优先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尊重行人权益,对行人让行。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给予行人让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良好的技术状况,不得擅自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置。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保持车距,避免追尾事故。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设备。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超车规定,不得在禁止超车的路段超车。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车灯,保证夜间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规定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98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
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法、本条例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有权进行交通管理执法,包括疏导交通、指挥车辆通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违法行为,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装配保险标志,并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应急疏散装置、安全标志、警示灯具等。
第八条操作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装备,并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反光装置等。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责任,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留置,进行检验鉴定,确保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的保全。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调解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指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之间,按照规定进行交通行为,并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024年新交通法
有关《新交通法》的介绍
有关《新交通法》的介绍如下:
1.车辆管理:新交通法规定了对机动车的管理措施,包括车辆登记、检验、报废等方
面。
同时,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也进行了规定,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道路通行条件:新交通法对道路通行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道路设计、交通信号、交
通标志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对道路施工、占用道路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交通规则:新交通法对交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
行规则,以及交通优先权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交通事故处理:新交通法对交通事故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事故认定、赔偿等方面的
程序和要求。
同时,对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进行了严厉打击。
5.法律责任:新交通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
制约。
同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监督。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交通安全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以交通安全法为基础,对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转。
下面就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详细的探究。
一、背景简介自我国第一部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2012年6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从交通规则、驾驶证、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运输业、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对交通安全进行全面的规定和管理,明确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奖励。
二、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交警部门利用执法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来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杜绝恶意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该条例还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三证”合一、驾驶人执业培训和考试内容的规范,保证驾驶人素质的提升。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全国交通事故数量和交通死亡率有了明显下降。
各地交警部门利用该条例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让交通违法行为的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也让公众更加重视了交通安全。
另外,该条例的实施也使得驾驶人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了公民的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倡导了文明行车、礼让斑马线等优良交通行为,促进了交通秩序的稳定。
四、总结交通安全是社会生命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公民的交通行为,加强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驾驶人的行车素质,让交通秩序更加科学、公正、安全。
未来,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科技水平,推动交通事故率的持续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199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就开始实施。
该条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本法及其实施规定,不得违反路标或交通标志,不得擅自改变交叉路口的交通规则、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这段条文强调了任何一位驾驶者在驾驶机动车上行驶时,都应遵守道路安全法规,其中包含了适当的道路标志和交通标志的遵守,以及避免擅自改变交叉路口的交通规则。
此外,驾驶者还需要避免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未成年人、超重载车辆、拖拉机和牵引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而交通警察权力也受到了相应的约束。
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管理道路交通,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据统计,中国2008年有146800起死亡事故,2012年又有14.2万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这些事故可以有效且大量遏制。
比如说,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就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使用酒精饮料。
在道路上,毫不犹豫地急转弯,忽略交通指示牌,这是非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车者将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人、推进交通安全,因此有关规定非常严格。
比如说,可以禁止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地方驶入人行道,禁止在有限制的使用街道上行驶,禁止在交叉路口搅扰其他机动车行驶等。
按照这些规定行驶的人,不仅将有效地规范行车行为,还可以降低交通拥堵、拥堵问题以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司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者,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免发生交通事故,保护道路安全,提高平民百姓及周边村民、学生等旅行者行车安全。
总之,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而严格管理道路交通,切实保障行人及其他行车者的安全,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交通行车秩序的正常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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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闯红灯扣6分”:特殊情况可申诉免罚
【网友疑问】“看着前面是黄灯,冲过去就变成红灯了,这算是闯红灯吗?”“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怎么办?”“闯红灯由3分调到6分,是不是太严了?”
【权威回应】新规定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分值,这是为了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作用,规范驾驶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虽然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是刚性的,但对闯红灯行为的认定则是审慎的、弹性的。
对于“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等特殊情况,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如果确实因为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闯了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情况属实可免罚。
建议驾驶员遇到前方有大车的情况,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距,以便看清交通信号灯。
如果还是无法识别,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
对于网友们反映的有些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公安部将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完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开展集中排查、听取网民意见等形式,科学调整与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周期配时与空间位置。
焦点二:“遮挡号牌扣12分”:故意遮挡要受罚
【网友疑问】“难道车牌上沾了泥也算遮挡号牌?”
【权威回应】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
故意遮挡号牌危害很大。
司机故意遮挡号牌后,往往毫无顾虑地在公路上随意闯红灯、轧黄线、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停车、违法超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特别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司机借着号牌被遮挡、污损而驾车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新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是出于对出行者生命安全的考虑。
这项处罚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
有的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的情况就不算故意遮挡号牌。
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故意”。
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了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
焦点三:新手上高速最高罚200元陪驾有过错要担责
【网友疑问】“实习驾驶员能上高速公路吗?”“高速陪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检查、监督?”
【权威回应】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是禁止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的。
但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速度加快,以及个人拥有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群众自驾车出行越来越多。
很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都要驾车出行,特别是自驾游等中长途出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不再限制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公路。
实习期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驾驶技能不高、经验不足引发的,此次修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车上高速公路,但设置了限制条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这也是为了让有经验的驾驶人帮助实习期驾驶人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技能。
对于无“陪驾”就上高速公路的实习司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地点设立检查点进行检查抽查。
在实习期内违规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驾驶人,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陪同人员指使、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陪同人员要根据其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目前,交警部门正针对修订的《规定》研究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加强日常监控。
不过,更多的还是要靠司机的自觉,毕竟新规是为了保护实习期驾驶员。
焦点四:“记满12分吊销驾照”不准确
【网友疑问】“闯两次红灯,或遮挡号牌,就会记满12分被吊销驾照吗?”
【权威回应】记分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记满12分就吊销驾照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并对其进行交规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提高记分是加强驾驶人管理的手段之一,还应在源头上加强管理,包括考取驾照、驾照审验、实习期管理等,都会有不同的调整和完善。
这次新发布的记分等规定,对个人来说提高了驾驶门槛、加大了惩处力度,会造成一些不便,但对社会来说,严格管理是为了促使每个驾驶人养成安全、守法、文明的驾车习惯,从而保障和改善交通环境。
焦点五:“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证”属误读
【网友疑问】“网传‘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驶证’是真的吗?”
【权威回应】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如果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则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则10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所以网传“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驶证”是严重误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部令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考虑我国的国情,不断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