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以及离婚时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捉奸证据是否能拿到精神赔偿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1、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
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
⼀⽇,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
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
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实践中对离婚存在的几点误区http
实践中对离婚存在的几点误区2010-03-26作者:严林福律师我要评论[2]推荐好友导读: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都存在哪些误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法邦网严林福律师为您一一道来。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或者解答有关婚姻的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一些比较让人诧异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十分的普遍尤其是在农村。
现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离婚案件及接受咨询的情况,对这些误区进行列举及作相应的解答:一、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
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联系,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或者很多当事人会出于各种考虑,不应诉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就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
对于一方失去联系多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即使无法取得一方的联系,在有证据证明其确属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会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参加诉讼,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诉讼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仍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二、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可自行解除。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对于该条款,需要作一些说明: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
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离婚救济;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
这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使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实施现状(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第一,当事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第二,即便当事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1]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
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
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
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2](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立法的目的:第一,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第二,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过错的⼀⽅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的,另⼀⽅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为应为过错⾏为。
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以下条件:1、侵权⾏为的发⽣。
夫妻⼀⽅实施了法定的违法⾏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为⼈存有过错。
⾏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不论⾏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须⽆过错。
⽆过错⽅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
该违法⾏为给⽆过错⽅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格权的侵犯⽽在⼈的精神上产⽣的损害后果。
4、违法⾏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进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
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中有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
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1.法定性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
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
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现在主要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早明文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
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
①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婚姻家庭方面的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属于从属依附地位。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尽管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由于这种照顾只是分割中的参考因数,从数量和范围上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结果是以“照顾”代替“赔偿”,模糊了是非,淡化了责任,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一方出轨,且符合上述规定第一和第二情形的,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
当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为前提。
男女要是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之后在没有解除之前,双方就互负有忠实的义务。
一方要是在婚内有出轨、婚外遇的情况,可以说就是对另一方的背叛。
现实中,因此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很多。
那么此时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发现妻子的婚外遇,离婚可以获得赔偿吗首先看下《婚姻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看下有关的补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赔偿范围
赔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本质上不可计量, 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在我国精神
损害的赔偿还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 法院在确定离 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第一, 过错方的 过错程度。 第二, 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 方式、 手段、 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第三, 过错方的行为所造成 是长期的, 还是短期的, 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 工作、 学习带来影响。由 重程度, 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第四, 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 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此以考虑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 第五,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 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三)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
害赔偿制度更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成分;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第28 条明确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 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导思想是侵权责任; 因此, 本人
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二、 离婚损容赔偿的主体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和义务主体。 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 的另一方配偶, 即受害的配偶一方。 我国《 婚姻法解释(一)》 29 条明 第 确规定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 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能将 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然而笔者认为,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 包括故意介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有些第三者确实不知对方已婚或已 有配偶, 在此情况下, 其也属于受害者, 当然不应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但多数情况下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 但却与之重婚或同居, 因此, 第三者是无法免责的。具体理由如下: 1.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但法律调整某种 社会关系, 不是考虑道德是否已 对其进行了 调整, 而是考虑这种社会 关系是否重要、 是否需要法律手段介入。法律调整并不和道德调整相 矛盾, 相反当道德力量不足以规则某种社会关系、 调整效果欠佳时, 往 往要求助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就我国当前社会而言, 以社会舆论为 后盾的道德调整方式已难以对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社会现象 进行有效规制, 此, 因 需要用法律对其规制, 把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主体。 有一个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即配偶一方, 以及一个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 作为行为的主体, 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 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下具体借鉴方法: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
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
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
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本文将围绕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重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三条: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重婚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
(1)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五十九条: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重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1)第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
(2)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1.同居时间较长,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2.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三、重婚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对于因重婚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张卓玉【摘要】新《婚姻法》第46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在实际审理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
这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保护无过错方,制裁过错方。
本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论述,同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作者单位】张卓玉,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新《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它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另一方面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
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先于请求权而产生,当基础性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就需要救济性请求权来“保驾”。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享有的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存在,是在于其基础性的权利即夫妻的配偶权受到侵害。
夫妻因缔结婚姻而相互享有配偶权,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就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因而受害方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情形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一、前言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明确自身权益,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定情形1.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崩溃,对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具体表现为长期虐待、家庭暴力、纵容第三者、重婚、赌博、吸毒等行为。
2.离婚后对方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受害方恰当的损害赔偿:“一、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二、虽未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但是对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实行暴力、猥亵、纠缠、骚扰等恶劣行为,给受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协议离婚的,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及其他事项达成协议,自行处理;但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依协议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协议损害儿童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金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不超过离婚双方财产分割款项的1/3,但不超过50000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宣布生效的法律文件。
2. 内容要具体、明确,在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避免含糊不清的用词,以免引起理解错误。
3.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约束,且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人类社会的传承和延续。
在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过错方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可能引发离婚的一方。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展开论述,探讨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避免婚姻过错。
二、婚姻过错方的认定标准1. 重婚重婚是指已婚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重婚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同样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3.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4.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5. 通奸、姘居通奸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姘居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通奸、姘居。
通奸、姘居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6. 其他过错行为除上述过错行为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也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婚的认定以及离婚时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人人都说夫妻应该是锁芯和钥匙,一把钥匙配一个锁芯,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明令禁止重婚行为。
然而现在经济社会中,“包二奶”、“小三”常有发生,有些人甚至不满足于自己的原配妻子,同时和多人结婚。
那么在法律上,重婚是如何认定的呢?离婚后会承担怎样的损害赔偿?王勇与张丽系夫妻,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并创业成立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王勇系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经共同努力不久开始盈利,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田梦成功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
自从田梦来公司上班后,王勇就很少回家,不久后就与田梦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街坊邻居都知道王勇与田梦这夫妻俩。
张丽得知此事后,伤心欲绝,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王勇、田梦涉嫌重婚罪,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上诉案例,周道网对其分析如下:
第一,王勇是否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结合本案事实,王勇与田梦已经构成重婚罪。
其一,王勇在与张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梦非法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二,王勇没有与张丽离婚,同时与田梦长期同居,田梦明知王勇已经结婚而与其长期同居,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
其三,王勇与田梦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左邻右舍皆认为二人是夫妻。
其四,王勇与田梦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因此,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判决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张丽应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张丽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王勇因构成重婚罪,属过错一方,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另判两套房等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张丽所有,在分割财产时更多的考虑保
护张丽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最后,法院最终认定王勇与田梦构成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调解中,法院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认定过错方A先生应向B 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判归张丽所有。
那么重婚罪具体会有哪些表现呢?周道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综合整理如下:
第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第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