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分案权改革问题探讨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改革探讨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改革探讨作者:孔璋程相鹏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摘要:以同一检察院自侦自诉为基本、异地检察院起诉为补充的现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侦查监督形同虚设,缺乏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公平,加剧法检冲突。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模式予以改革。
建议吸收现行模式中异地起诉的合理做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全面推行异地同级审查起诉。
通过此举,可以改变同一检察院自侦自诉现状,切实发挥侦查监督作用;增强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消除司法处遇不平等情形,维护司法公平;减少法检冲突,节约司法资源。
具体可从移送与受理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侦查活动监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方面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同级审查起诉程序。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异地同级;程序;改革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13相较于前些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如火如荼的探讨,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却似乎一直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鲜有人论及。
事实上,对同一检察院自侦自诉与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的诟病是一致的,违背权力监督制约的政治学基本原理,导致侦查监督形同虚设,缺乏形式上的公信力,等等。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改革问题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推进检察改革。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模式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一般是谁侦查谁起诉,个别是异地起诉在一般情况下,对省部级高官的腐败案件适用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适用省内异地审判。
(参见:李玉萍.异地审判与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为视角[J].反贪工作指导,2009,(2):49-56.),即以同一个检察院自侦自诉为基本方式,异地检察院起诉为补充方式的审查起诉模式。
司法改革中的诉讼制度与审判机构改革
司法改革中的诉讼制度与审判机构改革尊敬的读者们,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关于司法改革中的诉讼制度与审判机构改革的话题。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核心,司法系统在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可忽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因此,改革司法制度,以提高司法效果和质量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
首先,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制度是司法实践的基石,它规定了诉讼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效率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如诉讼缓慢、成本高昂、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等问题。
因此,司法改革中必须加强对诉讼制度的改革,推进诉讼程序的简化、合理化,增加适用程序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审判机构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审判机构作为司法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对司法的公正和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常常听到一些关于审判不公正、腐败以及违法行为的投诉。
这就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强审判机构的改革。
首先,审判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廉洁奉公。
其次,审判机构要增加对外界的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可信的审判环境。
在司法改革中,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智能化技术在诉讼制度和审判机构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智能化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而司法界也不例外。
通过引入智能化技术,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准确分析,提高办案效率;通过智能化审判平台,可以实现案件的电子立案、电子存档等,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人工智能判决系统,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意见,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因此,推进智能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对于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司法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制度和审判机构的改革,还需要推动司法文化的建设。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
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在中国,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让人不以为然,甚至有些人质疑法官的公正性。
而且,一些案件的审理效率较低,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二、改革内容1. 健全审判权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官任免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审判权不被滥用。
2.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裁判失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议。
3. 提高审判效率。
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如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理周期等,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开。
建立健全的司法公开制度,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审判的全过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
5. 强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他们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改革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第四,改革可以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些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和意义。
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反思-王卫国-123
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反思/王卫国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反思作者:王卫国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我国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其实质就是法院审判权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程序。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
诉权是当事人作为人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围,它既不是实体权利的附庸,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权利。
诉权人权观表达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诉讼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进步。
正确认识诉权的人权性质,有助子我们正确确定诉权的地位,乃至真正确立当事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首先,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
它包含两层含义:1,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
诉权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而审判权是基于对诉权的救济的需要而产生的。
人们没有必要先寻找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根据来确定诉权的有无,法院也无权审查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是否享有诉权。
以实体法的规定来考查诉权之有无,实际上是用法定权利来框架社会权利。
肯定诉权主动性的积极意义在于,赋予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有力武器。
2、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即“无诉即无审判”,法院裁判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范围之内。
其次,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对于诉权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承认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就应当承认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
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就应当发生。
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一一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也是为了解决纠纷。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刘凤琪【摘要】On the dual basi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new criminal law finally gives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a legal position. while because the regulation is still not so complete, the conflict of the old examination system insid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misunderstanding between parties gradually emerged. For this purpos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solve inside questions first, perfect the case review, enhance supervision of reconciliation, and reform the assessment index, then can provide a wid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在理论论证与实践探索的双重支撑下,与恢复正义价值暗合的当事人和解制度终在新刑诉法中占得特别程序之席,比之既往的暗中摸索,新刑诉法使和解程序行之有依,操之有序,但法律规定确显粗糙,和解双方当事人对制度不解甚至产生误解,实施中与检察机关内部旧有考核制度冲突等问题亦渐渐浮现。
为此,检察机关须先内而外,完善案件审查,加强和解监督,改革考核指标,方能为此制度成长提供广阔之天地。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74-77)【关键词】刑事和解;正义恢复;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作者】刘凤琪【作者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 2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霍华德·泽赫曾言:“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恢复正义理论已日益扩大认同领域,刑事司法关注的视角也从刑罚—犯罪,转向了犯罪—恢复。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论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现状及改革方向
论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现状及改革方向近年来,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
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向前发展,在很多的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的现状,还有它的改革。
标签:审查起诉机制现状改革一、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查分流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方许多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建立了系统的程序分流机制。
我国在诉讼分流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应当加以全面的完善。
因此参照已经建立健全起诉审查分流制度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速完善我国的审查分流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进程是很有必要的。
二、审查起诉的概念所谓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后者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因此,它能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以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因此在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当中是也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三、程序分流机制的概念如同所有法学概念一样,程序分流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狭义上的程序分流仅指审前程序中侦查环节的分流和公诉环节的分流。
广义上的程序分流分为审前程序的分流和审判程序的分流。
在公诉环节程序部分当中分流机制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审查的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诉、缓予起诉、放弃起诉等处理,而不再交法院审判的制度。
四、我国审查起诉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高效的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随着对刑事诉讼的效率的越来越重视和轻刑罚重教育的指导思想,我国已经否定了案件不分大小、罪行不分轻重,检察官一概必须将案件起诉至法院适用刑罚的做法。
关于审查办案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最新)
关于审查办案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最新)为深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党组《关于深入开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学习调研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新化县检察院党组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审查办案公开,教育干警不断更新现代司法理念,努力适应新常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效,他们的做法得到了省、市检察机关和新化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评价。
一、不断探索案件审查公开的背景与动因时代是出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历史是评卷人,干警是答卷人。
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
在开展学习调研中,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多方征求的群众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发现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检务公开远不如审判公开来的实在。
在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方面存在随意性,重形式、走过场,实质性的公开欠缺。
因而长期以来,在社会各界眼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充满神秘色彩,颇受质疑。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到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缺乏认识和了解。
许多群众都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做什么事情的。
只知道“发生案子找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打官司找法院或者法庭”。
另一方面,没有拓宽检察渠道,延伸检察触角,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缺乏信任和支持。
特别是当地党政领导、侦查机关负责人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不捕、不诉、撤案和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普遍持有怀疑甚至批评的心态,认为检察机关是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或者放纵犯罪。
此外,社会各界对“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缺乏体验和感悟,不知道检察机关只有启动、延续或者终止诉讼程序方面职权,并未赋予审判机关那样的实体方面职权;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之间是相互制衡的状态,绝非检察机关说了算。
案件改革后重要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案件改革成为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案件改革后,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案件改革后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诉讼程序问题1.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案件改革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成为一大问题。
一方面,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另一方面,普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把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2. 案件管辖问题案件改革后,案件管辖问题愈发凸显。
一方面,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跨区域管辖、集中管辖等新问题需要解决。
如何确保案件管辖的公正、高效,成为案件改革后的重要法律问题。
二、证据规则问题1. 证据认定标准案件改革后,证据认定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如何平衡证据证明力与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如何应对新形势下证据形式的多样化,如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成为证据规则领域的重要问题。
2. 证人出庭作证案件改革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备受关注。
一方面,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如何应对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如威胁、利诱等,成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问题。
三、辩护制度问题1. 律师辩护权案件改革后,律师辩护权成为关注焦点。
一方面,如何保障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辩护权,确保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如何应对律师辩护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如侦查机关限制会见、起诉机关压制证据等,成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问题。
2. 非律师辩护人案件改革后,非律师辩护人成为一大新问题。
一方面,如何规范非律师辩护人的行为,确保辩护活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如何平衡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确保辩护活动的公平性,成为非律师辩护人制度的重要问题。
四、执行制度问题1. 执行难问题案件改革后,执行难问题愈发突出。
刑事诉讼中的并案、分案审理问题刍议
刑事诉讼中的并案、分案审理问题刍议作者:尉姣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案审理和分案审理是法院处理案件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但是其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结合收集的某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措施。
关键词并案审理分案审理案件作者简介:尉姣宁,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31-02刑事案件的并案、分案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比较常用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比如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合并起诉或者分开起诉;而在审判阶段,法院则在审查起诉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并案、分案审理。
目前在国内尚未出现对该问题进行集中探讨的专著,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对并案、分案审理的探讨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并案、分案审理的概念及司法现状(一)并案、分案审理的概念对“并案”,我国目前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之为并案诉讼,有的称之为并案审判(或合并审判),还有的称之为并案处理,还有些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所以有些文章称之为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判。
并案审理(或者称之为合并审理)是指在审判阶段,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案件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法院一并解决同一主体的多个案件或者多个主体的一个或多个案件。
分案是与并案相对的概念,分案审判是指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解决将原本或者应当合并在一起的两个以上的案件,以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来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
(二)并案、分案审理的司法现状作者随机选择了西安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2013年全年的301个判决书,从中归纳整理出并案、分案处理的案件共有78份判决书,其中并案审理的判决书共计58份;分案审理的共计45份。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改革与进步也变得日益重要。
而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诉讼制度在不断的改革完善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向之一。
本文将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以及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一、背景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经历了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原有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审判权力不足、裁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现行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过多的非审判环节,裁判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调解等非审判程序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导致审判程序的效率不高。
将审判置于中心地位,侧重审判程序的完善和提高效率,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与法治建设的要求密切相关。
审判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将审判置于中心地位,加强审判权力的行使,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改革有利于加强司法权力的行使。
审判是司法权力的主要行使方式,只有加强审判权力,完善审判程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改革有利于提高法律效率。
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提高法律效率尤为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减少非审判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干扰,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和效果。
这种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审判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终手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现状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诉讼程序方面,我国加强了审判程序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了审判程序的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判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在司法体系方面,我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审判工作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和重点,以提高审判效率、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目标,对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重点和难点之一。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
本文将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难点和挑战以及我国的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简析。
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
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和施行电子诉讼系统等手段,可以加快审判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和审判规则的建立,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增强司法公信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和完善程序规定,可以增强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二、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难点和挑战1. 制度体系的完善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包括诉讼程序的规范、审判程序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方面的制度体系都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进。
2. 人员素质的提高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
需要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审判工作。
需要通过消除社会诸多不良因素,树立审判工作的权威形象,使司法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审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审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审执分离改革成为了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
审执分离改革是指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开,由不同的机关或者部门来行使,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我国,审执分离改革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审执分离改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独立性。
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审判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执行权,相互之间不得干预对方的工作。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司法公正。
二、建立健全的审执分离机制。
建立健全的审执分离机制是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关键。
应当建立统一的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判和执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为了更好地推进审执分离改革,需要加强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当加强对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优化审判和执行流程。
为了提高审判和执行的效率,需要优化审判和执行流程。
应当简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减少繁琐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电子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对审执分离改革的宣传和推动。
为了更好地推进审执分离改革,需要加强对审执分离改革的宣传和推动。
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审执分离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社会对审执分离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应当积极推动审执分离改革的落实,加大对审执分离改革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总之,审执分离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不断推进审执分离改革,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
新刑 诉 法修 改 背 景
刘 凤 琪
( 苏 州 市相 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江 苏 苏 州 2 1 5 1 0 0 )
【 摘 要 】 在 理 论 论 证 与 实践 探 索 的 双 重 支 撑 下 , 与 恢 复 正 义 价 值 暗 合 的 当 事人 和 解 制 度 序 法 双 层 面 进 行 了 有 机 统 一 .其 尤
为 突 出 地 体 现 在 当事 人 刑 事 和 解 这 一 恢 复 性 司法 制
概 不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如 笔 者 所 在 公 诉 部 门 办 理 的 张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与 邾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中 ,便 紧 扣 轻 微 刑
需 求 、 社会 需求 与法 治需求 。 在 刑 法 圈 逐 渐 缩 小 和 呼
的 必 要 条 件 。 因个 体 的 行 动 更 多 地 是 一 种 传 统 道 德 观念 与实用 主义态 度 的结合 。 所 以, 在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化 的 各 个 推 动 者 和 行 动 者 中 .当 事 人 都 是 最 为 实 用
犯 罪 案 件 。另 有 兜 底 排 除 性 规 定 :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 人 在 五 年 以 内 曾 经 故 意 犯 罪 的 , 无 论 是 否 经 过 处 罚
法 关 注 的视 角 也 从 刑 罚 一 犯 罪 , 转 向 了犯 罪 一 恢 复 。 l l l
在 和 谐 社 会 背 景 下 .新 刑 诉 法 将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审查起 诉 阶段 的和解 案例 , 梳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 对 照
得 以慰 藉 。 其实 , 双 方 的 行 为 及 态 度 正 是 建 立 在 有 一
定 共 识 但 又 有 着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需 求 基 础 之 上 的 。 而 这种 共识 . 便 是 和解 的前 提 , 这 种诚 恳 的态度 , 便 是 能有 空 间和余 地 接 受对 方 作 出一 定 的行 为 和表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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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审查起诉分案权改革问题探讨2000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始全面推行。
这项改革的实质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配置检察权,找准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合理与科学的结合点,使检察权的统一行使与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个体价值结合起来。
经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贯彻落实高检改革方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进入正轨,有效运行,并初步显示了该项制度的优越性。
目前如何进一步强化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对部门领导的权力乃至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已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中作了某些尝试与创新,制定推行了“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对传统的案件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下文将对此予以介绍,并阐述其理论根据与司法意义,供实践中交流与发展。
一、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司法分案权”面前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是强化其权力与责任的有效改革措施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要义是“放权检察官”或者称“还权检察官”。
这里的“权”是指检察权,使检察官真正成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
检察官权限包括检察权与检察行政权,相应地我们可以把检察官处理的事务分为检察事务和检察行政事务。
检察事务指属于检察权行使范围内的检察业务事项,主要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检察行政事务指关于案件处理以外的检察工作相关事务,如考勤、纪律、学习培训、工作条件设置、检察官职级待遇和福利、国家政治方针和政策的学习贯彻等。
在传统的权力配1 / 6置系统中,一般检察官的检察权及检察行政权几乎受到封杀。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为当然的检察权及检察行政权行使主体。
WWw.ybASK.co在检察机关各部门,检察行政事务则由负责人行使。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后,主诉检察官在检察权面前、在处理检察事务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激活了检察权的权力配置。
但是在检察行政事务中主诉检察官仍处于被支配地位,是被管理者的身份。
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对检察工作的分工协调与高效运作必不可少,然而,在检察行政权面前,主诉检察官是否应完全被动地处于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值得我们思考。
在行政检察事务中,还包括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如案件分配。
案件分配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分配方式可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对案件的分配权力,即“司法分案权”虽属检察行政事务权力,但与检察权的行使密切相关。
案件的分配是案件控制的关键、控制的集中点,目前案件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科长分配制、内勤登记轮办制、自动分配制(电脑分配)、检察长指定制,可见在案件分配中,主诉检察官并无自主选择权,处于被支配地位,即不享有“司法分案权”。
在此现状下,必然会造成办案中的一些弊端:第一,造成司法不公。
在检察长指定制、科长分配制下,受检察长、科长等领导意志的支配,往往会形成执法不公之情事,个别当事人可以通过检察长、科长等领导的关系,让“熟识”的检察官来办理自己的案件或由检察长、科长对承办的检察官施加压力,即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法来干扰检察院的正常工作,这就为关系案、人情案---------------------------------------------------------------范文最新推荐------------------------------------------------------ 留下了漏洞;第二,造成工作量分配不均。
人工分配案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检察官工作量的忙闲不均,不利于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第三,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主诉检察官的能力差异,目前的分案方式不利于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动性,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某些主诉检察官特别擅长办理某些疑难复杂案件,由于主诉检察官不享有“司法分案权”,他就不能主动选择,而其他相对不擅长的主诉检察官就有可能被动地承办此类案件,为此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显然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人才资源的最优配置,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从上述分析可见,现有的案件分配方式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应该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分案权”,这也是进一步强化主诉检察官检察权的有力举措,“司法分案权”与检察权的碰撞,促使我们对“司法分案权”重新进行审定,挂牌竞办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是对“司法分案权”改革的一种尝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检察行政权的再配置,赋予主诉检察官“司法分案权”,使其参与到案件分配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是应当解决的问题。
我院在实践摸索中制定了“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该制度是指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审查起诉部门的领导研究决定后在部门内部公示挂牌竞办,由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在规定时限内摘牌承办并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一项办案制度。
其具体包括:第一,确定挂牌竞办案件。
针对基层院的实际情况,我们把一些社会影响大、涉及数罪名、涉及新罪名、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确定为挂牌竞办的案件,经部门负3 / 6责人研究决定后由内勤张榜公示。
第二,明确摘牌竞办人员。
挂牌案件上榜公示后,主诉检察官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知识面、手头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摘牌承办,一旦决定承办,主诉检察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官就进入摘牌程序。
案件竞办以“谁先摘牌,谁承办”为原则。
摘牌后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具体承办,且必须亲自做好案件的审查、出庭等工作,把好案件的定性定量关,确保挂牌案件质量。
至于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可在主诉检察官的指导监督下交由同小组的其他检察官、书记员进行。
第三,挂牌案件列入年终考核范围。
我们把挂牌竞办制度与“案件考核制度”、“主诉检察官考评制度”等各项考核制度相挂钩,对挂牌竞办案件确定一个相应的高分值,计算入当年主诉检察官及其小组的考核分数内。
该项制度在我院实施半年来,已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挪用资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9件13人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挂牌竞办,已显示出其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三、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实行的司法意义“司法分案权”不仅仅是一种检察行政权,它与检察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因此,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分案权”,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的权力。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既为行政领导,又为业务领导,这使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限得不到保证,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对部门领导的权力乃至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诉---------------------------------------------------------------范文最新推荐------------------------------------------------------ 制改革作为先行制度已经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限制了起诉部门领导的一定权力,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领导在本部门的作用和影响仍不可小视,他们可以利用纪律监督、人事管理、办案条件的提供等行政性权力影响案件处理,他们也可以利用分案权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决定,因为一旦部门领导对主诉检察官提出某种建议,主诉检察官一般都是比较重视的。
因此,司法分案权本身就是一种“涉业务”的管理权,不是一种单纯的检察行政权,而是一准检察权。
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分案权是强化其权力的有效保障。
第二,有利于体现“主诉原则”。
现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要求主诉检察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承办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但也不排除由助手办理一些案件,由助手独立出庭。
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强调由主诉检察官摘牌,由主诉检察官具体审查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全面体现了主诉检察官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三,有利于体现“审诉原则”。
挂牌竞办制度要求摘牌的主诉检察官必须亲自审查案件,助手只是配合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在全面熟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由主诉检察官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做到审查和公诉相统一。
第四,有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在挂牌竞办制度下,主诉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某类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及具体工作量来确定是否承办,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以往分配案件由科长说了算,疑难复杂案件分配难的局面。
同时,挂牌竞办制度也给主诉检察官创造了更多的锻炼机会。
由于挂牌竞办5 / 6案件本身的特点,承办这类案件对主诉检察官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可以促使其学习相关知识、查阅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我,充分挖掘潜能。
此外,挂牌竞办制度也促使起诉部门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积极进取氛围,促进科室其他工作的开展。
四.疑难复杂案件挂牌竞办制度的继续完善挂牌竞办制度是将司法分案权这种特殊的检察行政事务权一定程度的赋予主诉检察官的一项措施,也是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它无疑有益于减少司法不公,提高公诉水平,优化资源配置。
但作为一项制度,尚在摸索阶段,许多方面有待完善。
其一,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
对于承办挂牌竞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除了给予相应的考核高分以外,对于承办该类案件较多的主诉检察官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如果主诉检察官未将挂牌竞办案件办好,则应给予相应的惩罚。
其二,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室督办制度。
作为一个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人员有限,能力也有限。
在办理挂牌竞办案件时,科室领导应在各方面给予帮助、指导,解决实际困难,使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能在科室的领导、督促下顺利地完成挂牌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其三,应制定挂牌案件无人竞办、超期竞办的相关处理措施。
其四,应妥善处理效率与权力再配置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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