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樊邦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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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樊邦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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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邦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
樊邦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高行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邦弘,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A座13楼。

委托代理人喻新学,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清,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田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伟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宇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文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忠,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中山市伟
来灯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盛花园映月居19幢601房。

上诉人樊邦弘因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9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4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争议专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X年7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
的02270824.3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X年6月3日,专利权人为樊邦弘。

针对本专利权,中山市伟来灯饰有限公司(简称伟来公司)于201X年6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201X年4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2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25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樊邦弘不服该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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