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0723
(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四章托管银行第五章结算业务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
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二)办理结算业务;(三)控制结算风险;(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务;(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金融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为继续加强全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整改工作,严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建设依法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交易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外地交易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日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等的设立和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批准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所。
第四条交易所监管遵循科学审慎、风险可控原则。
大宗商品类交易所应坚持现货贸易,建立满足现货贸易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实物交割率。
权益类交易所应坚持非公众权益类产品交易,构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各类交易所都应坚持依法运营、规范发展,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业务活动进行统筹监督管理,负责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各类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1
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
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浅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浅析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篇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百问百答贵金属百问百答一:产品1.贵金属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
这些金属大多数拥有美丽的色泽,对化学药品的抵抗力相当大,在一般条件下不易引起化学反应。
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增加交易品种。
贵金属交易所作为天津产权中心的创新型交易平台,主要为金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采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时间及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
3.目前天津贵金属交易及所推出的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哪几种产品贵金属交易这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理财产品目前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钯金和铂金。
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
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4.现货全额交易指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5.延期交收交易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
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详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贵金属交易与监管管理制度
贵金属交易与监管管理制度贵金属交易一直被许多投资者视为一种安全可靠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贵金属交易的特殊性,监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贵金属交易的监管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1. 背景介绍贵金属交易作为一种投资形式,涉及的金融风险可能相对较高。
贵金属交易的监管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潜在风险。
2. 监管机构的职责贵金属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是确保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监管机构应制定一系列监管规则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贵金属交易行为准则、发放经营牌照、设立市场监察机构等。
3. 市场准入与牌照要求为了确保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应设立市场准入阈值和牌照要求。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经纪商才能获得牌照,从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 信息披露与交易透明度贵金属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应督促交易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交易信息,包括市场行情、交易规则、手续费用等,并建立保护投资者隐私的制度。
5. 风险管理与风险警示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监管机构应引导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市场风险、限制杠杆交易、强制风险警示、风险教育等措施,以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6. 争议解决机制在贵金属交易中,可能会出现投资者与经纪商之间的争议。
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可以包括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或监管机构直接介入解决纠纷。
7.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贵金属交易是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这有助于共同打击非法交易活动,促进全球贵金属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8. 符合监管要求的交易者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交易者的监管,确保其符合交易资格要求并遵守交易规则。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或从事不当交易行为的交易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处罚措施。
1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客户维护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客户维护管理办法(试运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模式第三条会员单位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及其在交易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借助居间人拓展市场、发展客户。
第四条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分支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四)分支机构业务岗位人员具备贵金属投资经验或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五)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六)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居间人是指由交易所会员单位报交易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以会员单位名称+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的格式注册。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对分支机构建立规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制度、资金调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结算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流程。
对日常事务、资格审核、业绩考核、档案文档等统一管理。
第八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宣传管理办法(试运行)》安排宣传工作,宣传时要客观、准确同时要充分地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第九条交易所每年不定期会对会员单位分支机构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会员单位年终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备案制度第十条会员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分支机构证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一)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二)分支机构相关证照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学历证明和公司相应的任职文书;(四)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五)分支机构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贵金属市场的风险控制技巧
贵金属市场的风险控制技巧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贵金属市场已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与潜在高收益相伴随的是风险的增加。
在贵金属市场中,风险控制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贵金属市场中常用的风险控制技巧,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处理风险并取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1. 多元化投资组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是风险控制的核心之一。
在贵金属市场中,投资者可以同时投资多种贵金属产品,如黄金、白银、铂金等。
这样一来,即使某一种贵金属的价格波动较大,其他贵金属的表现可能会更好,从而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
2. 资金管理合理的资金管理对于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确保他们在贵金属市场中所投入的资金只占其总投资资金的合理比例。
一般来说,不建议将过多资金投入到贵金属市场,以免过度暴露于该市场的风险。
合理的资金管理也包括设立止损位,及时割肉并控制亏损。
3. 研究市场趋势及时了解市场的动态和趋势是有效控制贵金属市场风险的关键。
投资者应关注国际经济形势、政策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对贵金属市场的影响,以及短期和长期的市场趋势。
通过分析市场数据和利用技术分析工具,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市场行情,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降低风险。
4. 合理设置止盈位在贵金属市场中,及时止盈同样重要。
当贵金属价格出现较大上涨时,投资者应设立合理的止盈位,以免错失利润。
设立止盈位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
投资者应该善于把握时机,及时平仓并锁定收益,以免市场行情反转导致亏损。
5. 严格遵守交易纪律在贵金属市场中,严格遵守交易纪律可以有效地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
投资者应制定详细的交易计划和策略,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同时,他们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随意追涨杀跌,避免盲目交易和冲动操作。
只有保持稳定的心态和坚持纪律,投资者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实现投资目标。
结语贵金属市场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并取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投资者应掌握有效的风险控制技巧。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贸易类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交易所现货贸易效率,建立完善的贸易类会员管理制度,规范贸易类会员的业务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贸易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贸易类会员资格第三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
第四条贸易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贸易类会员不参与交易所电子交易,只作为与投资者就现货交割、销售、回购业务的执行主体,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割、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易所为贸易类会员提供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及交易所交易费用减免等全方位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交易所贸易类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三) 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现货供应能力;(四) 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六)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七)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八)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九) 原则上要求贸易类会员必须在天津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5亿元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贸易类会员的申请和办理第八条贸易类会员申办程序(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贸易类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1. 《会员加盟申请表》;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7. 体现公司现货供应能力的资质证明材料;8.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xx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第五章限仓制度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七章强行平仓制度第八章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xx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xx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延期补偿费制度、超期费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所授权xx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按照本办法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五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xx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9%。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三)出现涨跌停板时;(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参见下表:表一黄金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X表示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双边持仓总量。
表二 xx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X表示xx延期交收合约双边持仓总量。
第七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管理制度]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维护交易所的秩序,提示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的参和黄金投资交易,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对象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一)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 周岁之上60 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证券、外汇、期货、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经验。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第三条投资者于参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关联规定及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情况,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以及其他关联的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其参和交易的风险性,且审慎的评估其参和此交易的适当性。
第五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且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会员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据第四条所了解到的关联信息,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于充分了解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基础上参和市场交易。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且按照规定办理参和此交易的关联手续。
第八条投资者于申请开通交易所黄金业务时,应当配合会员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简介及规章制度-48页文档资料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5千克/锭, 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5—2019,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 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
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
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
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
收实物银锭,需支付提(交)货费。
金属交易所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
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
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
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
金属交易所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 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 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 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 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 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 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 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 客户任何费用。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分级管理细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分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差异化的管理,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依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分级业务由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部门、风控部门、结算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该细则实施以后激活的所有客户。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第四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客户进行交易需要占用或冻结的资金。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分为以下三种:一、建仓保证金:是指客户发出市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成功成交所占用的保证金;二、持仓保证金:是指客户需要维持其持有持仓所占用的保证金;三、冻结保证金:是指客户发出指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到达指定价格后成功成交,由系统自动冻结的保证金。
第五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进行交易需要占用或冻结的保证金适用的比例。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分为以下三种:一、建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发出市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成功成交所占用保证金适用的比例;二、持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需要维持其持有持仓所占用保证金适用的比例;三、冻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发出指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到达指定价格后成功成交,由系统自动冻结保证金适用的比例。
第六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章客户分级管理第七条客户权益是指新客户激活前资金账户中的实际资金余额或每个交易日休市结算进行各种费用以及其他资金的划拨以后客户资金账户的实际资金余额。
第八条客户分级是指将所有客户根据其资金权益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各级别适用不同的交易权限和标准。
第九条交易所根据客户的资金权益实行动态化的客户分级管理,每个级别适用于不同的保证金比例以及产品合约建仓权限。
第十条客户级别分配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休市结算期间。
第十一条在休市结算期间对所有客户的期末权益进行统计完成后,按照设定的标准进行客户保证金的级别分配,确定其下一交易日适用的建仓保证金比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员行为的合规调查 (2)第三章违规处理 (4)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先行、先试”的规范进行,平稳发展。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特别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体会员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合规稽核部是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二章会员行为的合规调查第五条合规调查是指会员稽核部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合规调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核查。
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对会员每个经营年度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具体实施。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合规稽核的需要针对会员某项、某类型业务或者某一阶段业务或者客户投诉、纠纷等进行的调查行为。
日常核查是指对会员为客户开户及其他日常业务的事后监督与核查。
第八条调查采取的形式有电话调查、现场检查、由会员单位提交自查报告、专项报告等形式。
第九条会员应当自觉地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检查,配合交易所进行合规调查,如实地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合规稽核人员进行合规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查阅、复制相关的信息、资料;2、与相关人员谈话与调查3、合规稽核人员进行合规调查时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定期检查的程序:会员公司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合规稽核部根据年度合规报告对会员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合规报告有不相符的,且实际抽查结果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会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管理制度)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维护交易所的秩序,提示黄金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的参和黄金投资交易,促进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对象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一)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周岁之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证券、外汇、期货、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经验。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第三条投资者于参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关联规定及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情况,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以及其他关联的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其参和交易的风险性,且审慎的评估其参和此交易的适当性。
第五条会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且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会员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据第四条所了解到的关联信息,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于充分了解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基础上参和市场交易。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黄金交易,且按照规定办理参和此交易的关联手续。
第八条投资者于申请开通交易所黄金业务时,应当配合会员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投资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公司能够拒绝为其提供参和交易的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于参和交易所交易之前,必须充分阅读且理解客户风险揭示书,于会员公司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同时会员经办人员也需壹且签字确认,而后才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
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贵重金属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执行措施进行探讨。
二、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市场秩序: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2.保护投资者权益: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升市场诚信度。
3.促进市场发展: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1.市场准入:明确贵重金属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2.交易规则:制定贵重金属交易的标准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段、交易量控制等,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3.信息披露:要求贵重金属交易主体及从业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4.合同约定: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防范各类风险,规范交易行为。
5.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测与控制、资金安全等,有效遏制市场风险。
6.监督执法:加强对贵重金属交易市场的监督,依法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措施1.建立相关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
2.加强信息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确保贵重金属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3.加强培训教育:加大对贵重金属交易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4.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贵重金属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加强惩处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五、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贵重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和问题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制度,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试行)
风险控制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一、考虑到风险控制对于一家交易所的重要性,特制订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二、交易所得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依据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三、为确保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中有关董事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等对交易监察或管控及指导等规则或规定,均可以随时予以适用。
四、交易所任何人员、任何交易参与者,均可向本交易所提出有关风险管控的意见或建议,由本交易所予以汇编保存,以供研究采纳。
五、本交易所将适时聘请包括交易参与者在内的外部相关人士,作为本交易所的风险管控监察员,协助本交易所搞好风险管控。
六、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某方面风险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及相关负责人均有权及时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或防范。
七、本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基本要求与流程(一)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研究、制定与实施风险控制管理的方针、策略、制度与规则。
(三)为适应风险控制管理而建立、实施风险评估体系。
(四)建立与实施风险的监控、预警与报告制度、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五)风险处臵实行及时、有效、审慎原则。
(六)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目标与结果的监督与考核制度。
八、关于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一)本交易所组织开展日常交易活动应当符合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
任何与规定不符者均应当予以有效纠正。
(二)在本交易所进行的日常交易活动,若被任何人发现存在与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规定不符者,均有权向本交易所举报,并可将有关纠正违规行为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给本交易所。
(三)本交易所对所发现的或者获知的任何违规行为,均将及时地研究解决。
并将制订相关奖励规定以鼓励投资者协助维护本交易所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性。
(四)业务活动记录是日常交易活动中应当持续进行的工作,应被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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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
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
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减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对综合会员实行限制
最大亏损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综合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及管理
第四条客户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交易所指定专用保证金帐户,会员及代理商不得代收客户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委托银行对客户交易保证金进行封闭管理。
第六条托管银行根据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会员风险保证金每日进行结算。
第七条交易所对客户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预付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成交总金额的8%。
第八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或是没有连续报价时;
(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
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
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
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
单边市。
第十条对于黄金延期交收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
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
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2%。
第十一条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
到16%。
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
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
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后交易保证金比例
为12%。
第十二条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6%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
高到20%。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
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
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
为12%。
第十三条累计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度超过20%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
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立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
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
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一个交易
日予公告,此公告一经发送即视为收到,自发送公告之日
的次日结算时对会员及客户所有的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
保证金比例进行结算。
第三章客户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限额持仓制度: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
10手,最大持仓为30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帐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
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
户帐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
加交易保证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客户帐户
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帐户风险率小于50%时,
交易所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十七条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十八条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
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
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
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
客户追索。
第四章综合会员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综合会员须向交易所预存风险保证金。
初期最低预存风险保证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按综合会员风险保证金
为交易额8%的比例,计算综合会员净头寸最大持仓量。
(一)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在其最大持仓量范围之内,交
易所认定为正常状态,综合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选择是否将部分或是全部净头寸对冲到特
别会员。
(二)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在其最大持仓量范围之外,超
额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系统会自动强行将超出的
净头寸对冲到特别会员。
第二十条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
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
仓:
(一)交易所以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
综合会员风险情况。
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
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6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
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风险保证金的
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
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
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
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
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交易所指定接管方接
管。
第二十二条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
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第二十条之规定标准计算
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会员剩余资金自行承担,直至平
仓完成;若该会员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交易所计提的
风险准备金先行偿付,然后由交易所向该会员追索。
第二十四条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客户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
会员风险保证金=期初风险保证金+出入金+(会员总盈
亏-客户总盈亏)总盈亏包括浮动盈亏、结算盈亏和平
仓盈亏。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客户或会员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
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
风险。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以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为标准),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
时,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
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二)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拒的自然
和社会灾害;
(四)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五)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