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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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情恳谈会制度
社区民情恳谈会制度,指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居民群众、辖区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社区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交流沟通。主要职责是倾听社情民意,为民帮困解难,促进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支持。
(一)组成人员:
由居委会牵头,成员由居委会成员代表、社区议事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居民群众等组成。
(二)方式:
原则上采取综合恳谈会方式,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同时,还可以采取召开专题恳谈会等不定期的方式。
(三)恳谈会主要内容:
(1)社区发展规划、工作目标等总体工作思路的交流;
(2)倾听社情民意,为民帮困解难;
(3)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沟通;
(4)其他有关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居委会在召开民情恳谈会的三天前,在社区告示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示,说明恳谈会的主要内容、召开的时间、地点、也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参会或旁听;
(2)召开会议时,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居委会主任主持,要有专人做记录。会后要及时加以整理、梳理。
(3)根据会议纪要,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提出落实方法;
(4)会议召开后7日内需将处理意见与相关人员进行反馈沟通。
社区事务协调会制度
社区事务协调会制度,指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事务和一般矛盾、利益冲突,由居委会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主要职责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一)组成人员:
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必要时还应有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警务室民警、街道司法助理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二)方式:
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居委会下属的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由居委负责治安调解的社区干部具体落实。必要时,可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同时,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服务。
(三)协调会主要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四)协调会的一般程序:
(1)列出需要协调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告知与会成员;
(2)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负责居委会治安调解的社区干部
联系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3)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详实纪录;
(4)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
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由当事人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并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如事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协调会上不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三次为限。三次以后,仍不能解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应向居委会通报。
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
社区工作听证会制度,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大工作,在做出决定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提出具体意见。主要职责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事业、实施项目和公共事务决策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一)组成人员:
参与听证会的人中应是本社区内具有较好的政治、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能发表建设性和代表性意见、建设的居民代表或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另外,政府决策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例为听证人员。
(二)方式:
听证会的召开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决定,由居委会召集。但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召开紧急听证会。
听证会组织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并应设1名工作联络员,具体人员可由居委会相关的政府部门协商确定。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居委会与政府部门的联络以及会议记录。
(三)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1)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
(2)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需要听证的内容;
(3)其他急需听证的内容。
(四)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1)居委会收到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7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由工作联络员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和与会人员;
(2)会议召开后,先由召集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及负责人就听证内容作发言,然后,由听证人对有关内容进行提问;
(3)听证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
(4)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的7日内,由工作联络员将书面材料整理成意见或建议,送有关政府部门;
(5)相关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或建议的15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予居委会;
(6)紧急听证会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程序的限制。
社区工作成效评议会制度
社区工作成效评议会制度,指由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和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主要职责是听取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的意见,推进民主监督。
社区居委会被评议的对象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干部及其街道办事处、派驻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居委会聘用的社区社会工作者。
(一)组成人员:
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居委会成员代表、社区成员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二)方式:
评议的方式原则上为综合评议,于每年年底进行。同时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评议方式。
(三)评议的主要内容:
(1)落实市、区有关工作精神、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多方面的总体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工作的情况;
(3)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建设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评议会的一般程序:
(1)被评议对象于年初向评议小组上交全年工作计划;
(2)年底进行综合评议前,由评议小组通知评议对象于15日内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