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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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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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与注销、通知、收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信用证结算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本行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本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三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和条件第十条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国内采购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管理规定

国内信用证管理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的操作规程第一节信用证开立一、经办行(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2)商务合同;(3)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证申请人填具的一式二联开证申请书(附件1)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并由开证申请人签章。

开证申请书签章必须为开证申请人预留银行印鉴章,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签章必须为开证申请人公章。

经办人员需持开证申请书及承诺书到会计部门核对申请人印鉴;同时会计结算人员在印鉴旁加盖“印鉴相符”章及私章。

(三)经办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经办人员落实开证保证金(如有):填写内部联系单扣收相应开证保证金。

(五)通过开证授信审批,打印出放款通知书,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开证资料一交分行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一)开证申请书的审核审核经办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承诺书是否已核对印鉴,是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我行。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二)选择开立方式,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

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

无论何种开立方式,均应先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开证登记。

电开信用证,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信用证格式见附件3),第一联信用证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详细列明信用证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可以SWIFT开立或以中文TELEX开立。

以中文TELEX开立时须加SWIFT MT799证实电(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证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信用证结算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业务、进口业务、融资业务等。

三、信用证结算流程1. 信用证申请(1)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向财务部门提出信用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

2. 信用证审核与开立(1)银行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2)审核通过后,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送至业务部门。

3. 信用证通知(1)业务部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通知出口或进口部门。

(2)出口或进口部门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货物或办理进口手续。

4. 信用证议付(1)货物装船或进口手续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按照信用证条款,向银行提交议付申请。

(2)银行审核议付申请,确认无误后,进行议付。

5. 信用证索汇(1)银行在议付后,向开证行索汇。

(2)开证行收到索汇请求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支付。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1. 信用证审核(1)财务部门对信用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公司利益。

(2)审核内容包括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信誉、受益人信息等。

2. 信用证跟踪(1)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跟踪,确保信用证执行顺利。

(2)跟踪内容包括货物装船、议付、索汇等环节。

3. 信用证争议处理(1)如发生信用证争议,业务部门应立即与银行、开证行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

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风险管控,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证、票据承兑、信用卡等信用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遵守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信用资源,确保授信业务平稳、安全、健康发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监测机制、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授信业务,坚持审慎性原则,谨慎、审慎对待授信申请。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包括授信审批、授信风险评估、授信监控、授信风险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授信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保障授信审批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担保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授信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得到相应的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的授信业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授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 1 -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一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三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已获我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充足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四)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

实用文档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十条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实用文档(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

第三条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

信用证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

(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总行、总行指定的分行或xx银行的合作银行,xx银行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我行机构或我行的合作银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xx银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三)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

(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xx 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

(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或总行指定的分行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开立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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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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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开证、通知、议付、承兑、赎单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确保信用证业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便捷性原则: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管理第四条公司信用证业务应由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信用证业务的审核、审批、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提出开证申请,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提出开证额度建议。

(三)总经理审批开证额度。

(四)信用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开证合同,并办理开证手续。

(五)信用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并将信用证转交客户。

(六)客户将信用证寄送至国外供应商。

(七)国外供应商提交单据,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单据。

(八)信用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汇票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或承兑手续。

(九)银行将款项划转至公司账户。

第三章信用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二)客户信用历史:包括银行信用记录、贸易信用记录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客户交易背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手等。

第九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单位信用证管理制度

单位信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信用证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信用证条款,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3.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信用证业务。

4. 效率原则: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流程第四条信用证申请1. 申请单位应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资料。

2.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信用证合同。

第五条信用证审核1. 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信用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资质、贸易背景、信用状况等。

2. 审核通过后,银行向申请单位发出信用证通知书。

第六条信用证开立1. 银行根据信用证通知书,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2. 银行在信用证中明确信用证条款、金额、有效期等。

第七条信用证议付1.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单据。

2. 银行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信用证条款支付款项。

第八条信用证撤销1. 申请单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需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信用证风险管理第九条风险识别1. 银行应建立信用证风险识别机制,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其信用状况。

2. 银行应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贸易风险。

第十条风险评估1. 银行应定期对信用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信用证额度。

2. 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1. 银行应加强信用证业务操作管理,确保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合规。

信用证 管理制度

信用证 管理制度

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它是买卖双方银行的一种承诺,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信用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对信用证的申请、执行、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建立健全的信用证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信用证的准备、申请、执行、结算等方面,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信用证的准备1. 企业在确定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前,需要对信用证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

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企业应当熟悉其规定,以免在信用证的准备和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

2. 在准备信用证前,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开具信用证,能够保证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减少风险。

3. 企业需要与买方达成一致,确定开立信用证的金额、有效期、货物描述、装运方式等相关事宜,并确保这些信息与合同内容一致。

4. 在准备信用证时,企业需要对信用证的文件要求进行充分了解,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资金不能及时结算。

二、信用证的申请1.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应当保持透明、真实的原则,准确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2. 企业要与开证行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信用证的开证进度,并确保信用证能够在有效期内开出。

3. 在申请信用证时,企业要对开证行的要求和信用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信用证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

4. 企业在申请信用证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瑕疵文件,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因为文件不符而导致付款延误。

三、信用证的执行1. 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及时查验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信用证的要求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开证行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2. 在执行信用证时,企业要按照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准备和提交必要的文件,确保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3. 在执行信用证过程中,企业要与承兑银行和开证行保持及时的沟通,确保资金的顺利结算,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和定义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尖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3、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分工第三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该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业务规章制度,协调与此项业务相矢的总行各部门间的尖系。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在权限内负责符合条件的减免保证金开证额度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贸易金融分部负责信用证开立、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承兑及付款的操作,开证的放款审查和审批以及信用证通知、委托收款等。

第六条经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初步审核单据。

第七条放款中心负责申请资料的相矢验印工作及出具《放款通知书》。

第八条会计部门负责相尖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

第三章客户及业务受理条件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十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矢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尖系。

第十二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矢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矢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三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四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稅务登记证等。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信用证管理

信用证管理

信用证管理1. 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银行作为中介,以确保交易安全和支付保障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对付款行为的承诺,以买方或开证人的名义向卖方或受益人发出,确认在交货和文件符合约定要求的前提下支付一定金额或承担其他付款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用来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互信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2. 信用证的基本流程信用证的基本流程包括开证、通知和验证、交单和结算。

2.1 开证开证是指买方或开证人向银行发出申请,要求银行为受益人(通常是卖方)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需要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包括受益人名称、货物描述、金额、有效期限等。

银行会根据这些信息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2.2 通知和验证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后,会通知受益人,告知信用证的详情和条款要求。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需要仔细查验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有任何不符之处,受益人可以提出修改或拒绝。

2.3 交单受益人在交货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向银行提交必要的单据,包括装船单据、发票、保险单据等。

银行会审核这些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符合则支付款项给受益人。

2.4 结算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向受益人支付款项,并向买方或开证人索取相应的资金。

买方或开证人在收到货物后,需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付款给银行。

3. 信用证管理的重要性信用证管理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信用证可以有效减少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

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双方可以有效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付款的准确性。

其次,信用证管理可以加速交易流程。

银行对于信用证的审核和处理速度比较快,可以有效减少交易的时间成本。

此外,信用证管理还可以促进信任和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不了解对方的实力和信誉,通过信用证的使用,双方可以建立起一定的信任基础,促进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

4. 如何管理信用证在信用证管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注意。

农村商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信用证业务,加强内部风险防范,防止业务差错的发生,根据国际惯例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来证的审查与通知第二条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等业务环节。

第三条收到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开来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书、保兑书、偿付书和授权书等)后,应首先核对印鉴或者密押,并审查开证行资信及来证内容,然后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第四条若来证无印押(SWIFT MT7XX格式除外)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核实。

对于大额信开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加押电讯方式证实。

非代理行来证,应通过其他银行核对印押。

第五条来证未列明(SWIFT MT7XX除外)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或来证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及时去电查询,并要求对方证实或补充。

第六条来证若指定本行为付款行(承担即期或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行,或要求本行承担不合理义务和责任的,应立即去电表明本行不接受此类条款,并要求对方作出修改。

第七条对于印押尚未核实或内容有待明确、修改的来证,必须在通知受益人时加以注明。

印、押相符确认电自身也需押符。

第八条来证排除适用UCP500,或含有不符合我国政策、带有歧视性条款的,或来证涉及开证行资信不佳、索汇路线不畅及软条款等问题的,可在通知受益人时作出提示,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代其与开证行进行交涉。

第九条收到他行转入来证的应首先核实转出行的印押,同时检查转出行是否对信用证本身印押进行过核实,如确已核实,再按规定对来证内容予以审查,并通知受益人。

二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第十条受益人向本行交单(包括他行通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时,本行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受益人所交单据种类及份数应当完整;2、受益人所提交信用证(包括修改)正本;3、受益人应对银行接单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提出书面请示;4、首次来本行提交单据的受益人还应提交证明其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批文并留存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135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来,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誉。

为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形象和银行信誉,现就加强信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

今后,对信用证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分支机构而又出现信用证等业务违规情况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各级直至总行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各银行应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严防利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

对乱开证,违规开证,到期不能兑付的,要由上级行迅速兑付,并对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银行在处理与外方的信用证纠纷时,应严格遵循UCP500等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信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付或拒付信用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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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
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十一条开证申请书提交给银行后,财务管理部(开证
专员)负责信用证开具事项的跟踪,正常情况下2-7个工作日银行可以开出信用证,并同时发送开证回单给开证专员和业务助理,开证专员在收到银行开证回单以后,及时核对费用,并建立信用证《融资台账》,详细登记每笔信用证的合同号、品名、开证手续费等信息;业务助理收到银行开证回单以后,及时核对费用并完善《信用证开立台账》。

第十二条如银行反馈需要补充材料开证专员应及时进行材料补充,业务助理配合,如银行拒绝开证申请,开证专员应分析具体的原因进行处理:
1、银行反馈参照人民银行提醒进口商所在地风险过大拒绝开具,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同时及时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

2、银行反馈因其内部审核风险过大或额度问题拒绝开具,可以更换开证行尝试重新提起申请。

第十三条信用证开具成功后,业务部门应与出口商保持联系,积极跟进信用证下货物的发船日期和到货时间,如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处理。

第四章信用证付款
第十四条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签发以其为受益人的商业汇票,同时与海运公司沟通安排发货获取提单,补充其他商业资料后交给开证行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议付银行,
议付行确认提交单据的数量、描述和信用证一致后邮递相关单据给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到单。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收到开证银行发送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到单通知)后转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审核内容,并根据业务部门的最终意见确定是否付款。

如付款,财务部门应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信用证付款申请,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正本商业发票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如拒付,财务部门应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注明拒付理由的《信用证拒付通知》后,办理拒付。

第十六条由于信用证到单存在溢短装,财务管理部在付款的时候应特别注意由于溢短装造成的资金差异,以实际到单的金额作为实际需要付款或融资的金额。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融资的,财务管理部应在到单后向开证银行申请押汇,收到融资回单后确认押汇成功及时付款给开证银行,同时登记《融资台账》,详细统计信用证融资到期时间等重要信息; 并同时录入SAP系统,月末将SAP各银行融资余额与EXCEL台账记录金额核对一致。

业务部门收到付款/融资回单时登记《信用证开立台账》,记录付款汇率、融资到期时间。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在信用证业务管理中,违反本规范的,或未
尽管理职责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禁止开立不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信用证,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与外部人员串通开立虚假信用证,骗取公司资金,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贸易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进口部联合制定,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范颁布前发布的信用证相关的制度、公告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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