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10]2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1(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第MEPC.201(62)号决议2011年7月15日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草案,1. 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交通部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生效.doc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生效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交外发[1997]213号文发布日期:1997-4-23执行日期:1997-4-23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远(集团)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船舶检验局:1995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第2条和新第9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7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1973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附则V,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第2条适用范围用下列内容取代现有第2条:“除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新增第9条如下:“第9条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1)(a)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适当展示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
(b)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之间从事运输的船舶,公告标牌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
还应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III和V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I、
II、III和V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函外[1996]146号文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4.19
【实施日期】199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
Ⅰ、Ⅱ、Ⅲ和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交通部交函外
[1996]146号文发布)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11月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5年9月3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3)(C)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5年9月3日被视为接受,并于1996年3月
3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防污公约”,()。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
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
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
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该公约及其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ORB-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661号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2009年修正案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船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47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第MEPC.186(59)号和第MEPC.187(59)号决议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为做好《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的实施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广泛宣传附则I修正案的实施要求;各有关船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符合附则I修正案相关规定。
二、关于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一)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中国籍油船,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持有经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并换发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过驳作业计划》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践导则”进行编写,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凭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过驳作业计划》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
如果船舶在整个营运周期内不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可不配备《过驳作业计划》,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始终保存在船。
(二)中国籍船舶申请《过驳作业计划》审批,应向船籍港直属海事局提交以下材料:1. 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2.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3. 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留存一份《过驳作业计划》归档。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包括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主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的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 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 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就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经修正73、78防污公约附则一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MARPOL73_78防污公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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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
第II级
第III级
n<130
130≤n< 2,000
n≥2,000
17.0
14.4
45.0 ·n(-0.2) 44.0 ·n(-0.23)
9.8
7.7
3.4 9 ·n(-0.2)
2.0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建 造的:第I级标准;
各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船上焚烧
• (1)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或辅发电机或锅 炉内焚烧,但不得在港口、码头和内河中时进行。除此之外,船上 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 (2)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 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之残余物或相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
要求。
(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供港 口国主管当局检查。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该 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 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至该燃油基本用
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口国 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交外发[1994]111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11.15【实施日期】1994.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我国接受《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通知(1994年11月15日交外发(1994)1111号)经批准,我国于1994年9月13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接受《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文件。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该附则将于1994年12月13日对我国生效。
现将该公约附则Ⅲ文本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1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①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①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1.2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XXXX0101生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 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全文 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附则V内容。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定义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 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Cargo residues means the remnants of any cargo which are not covered by other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which remain on the deck or in holds follow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including loading and unloading excess or spillage, whether in wet or dry condition or entrained in wash water but does not include cargo dust remaining on the deck after sweeping or dust on the external surfaces of the ship.
Animal carcasses means the bodies of any animals that are carried on board as cargo and that die or are euthanized during the voyage.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 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 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交函外[1994]313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交函外(1994)31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第1条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特殊区域应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和(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增加如下新第(7)款:(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3.12.04•【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003年12月4日以MEPC.111(50)号决议通过,2005年4月5日生效)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第13G条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油船类别│日期和年份┃┠────┼────────────────────────────┨┃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a)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船龄满25年之日。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7(5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7(59))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9.07.1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以第MEPC. 187(59)号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修正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的修正案和《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的修正案,其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执行《<73_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
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发文字号】冀海危防[2006]270号
【发布部门】河北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冀海危防〔2006〕270号)
秦皇岛、唐山、黄骅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处、船舶拆解和修造、燃油供应单位:依据《<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附则VI)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海船舶[2006]523号)的规定,现就执行公约附则VI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的规定,严格落实对符合公约要求船舶的监督检查和违章调查处理工作。
二、船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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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正文:----------------------------------------------------------------------------------------------------------------------------------------------------海事局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各有关船公司、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修正案中文文本已正式印发),对公约附则I 和附则II进行了重大修正。
该修正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舶防污证书的换发《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对船舶防污染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正或更新,并要求船舶于2007年1月1日起配备新的证书。
请中国船级社尽快按照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组织完成对中国籍适用船舶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以及《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换证工作。
二、船舶防污文书的更新(一)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需增加岸基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的计算机化提示程序,请各船公司对适用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重新编制,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油船以外的其它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只涉及编制依据的变化,且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相关修改指南(MEPC.137(53))。
请各船公司通过所属船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记录中注明。
(二)附则II修正案对《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格式进行了修正,请各船公司对所属适用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按照新的标准格式进行更新,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号:海船舶[2006]523号颁布⽇期:2006-11-07执⾏⽇期:2006-1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在伦敦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会,通过了该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新增了附则VI(即:防⽌船舶造成空⽓污染规则)。
该议定书于2005年5⽉19⽇⽣效。
我国政府已加⼊该议定书,并于2006年8⽉23⽇正式对我国⽣效。
现就执⾏《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的规定,对到港的中、外藉国际航⾏船舶进⾏监督检查。
包括船舶执⾏附则VI 的有关记录、⽂书、证书、燃料装舱单以及相关设备等。
对违反规定,释放本附则规定限排物质的事件进⾏调查处理。
⼆、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应按照附则VI第6条规定的期限取得《国际防⽌空⽓污染证书》,并符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以及船上焚烧的要求。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有关船舶拆解和修造单位,具备接收臭氧消耗物质和盛装从船上去除的此种物质的设备的能⼒。
港⼝应满⾜船舶排放废⽓清洗残余物的需要。
四、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为国际航线船舶供油的燃油供应单位应到当地海事机构备案,提供所供燃油的详细说明材料,以及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材料。
燃油变化时,应重新进⾏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的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有关燃油供应单位在作业完成后,应按公约要求向船⽅提供燃料装舱单(格式附后)和燃油样品,并证明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3条的要求,燃料装舱单由我局统⼀组织印制,⾃2006年12⽉1⽇起不得使⽤不符合规定的燃料装舱单。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沪海危防[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60号)各有关单位:《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有效实施该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和社会安全,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06年9月27日及以后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必须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003年9月27日前签订建造合同且在2006年9月27日前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不晚于2008年9月27日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符合附则要求的船舶,应在2008年9月27日及以前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
船上船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并能在附则要求范围内、按操作手册进行作业。
三、所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要求;所配备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且可以在船舶距离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所配备的集污舱容积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化相关因素,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并且应提供能通过视觉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2)1.船舶资料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重大改建(如适用时):___________________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6.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船舶状况1.7.1.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新船□ 1.7.2.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7.3.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
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第一条第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
□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第十条及第十六条)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00ppm的设备□ 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5ppm的设备□ 2.3控制系统的型式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 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二)项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1具有记录装置□.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未以A.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基础□.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3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______m/h2.6适用范围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_________*之前不要求设有上述设备□###*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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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
正案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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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0届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以第MEPC.111(50)号决议和第 MEPC.112(50)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 的修正案和配合其实施的《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