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模板】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2018-12-26 至 2019-02-2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经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商务部年月日附件1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一、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样本
外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样本> 报告日期:2022年12月31日> 主题:外资企业信息报告> 致:公司名称(报告提供方)> 来自:接收方公司名称尊敬的公司名称,首先,我们衷心感谢您及时提供的外资企业信息报告。
我们已经详细审阅了报告内容,并认真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
综合评估作为接收方,我们对您公司的外资企业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综合评估。
以下是我们对报告中的各个方面的评估结果:1. 公司概况根据报告中提供的公司概况,我们对贵公司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阶段有了清晰的了解。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在过去一年的发展中实现了稳定增长,并且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拓展。
我们对贵公司具备的行业竞争力和商业模式感到鼓舞。
2. 财务情况财务报告显示,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过去一年取得了可观的盈利。
贵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良好的资金运作状况,且货币现金流稳定。
3. 人力资源通过报告中提供的人力资源情况,我们了解到贵公司在招聘、培训和员工福利方面做出了努力。
贵公司员工的素质和忠诚度提高,员工满意度良好,这为贵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4. 市场前景根据贵公司报告中提供的市场分析和前景预测,我们认为贵公司所在行业依然具备较大发展潜力。
市场需求稳定增长,贵公司积极创新并采取合适的营销策略,将有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份额。
建议和展望基于以上对报告内容的评估,我们想提出以下建议和展望:1. 持续发展和拓展市场份额贵公司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市场竞争仍然激烈。
我们建议贵公司继续保持竞争力,并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
积极寻求拓展市场份额的策略,进一步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以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2. 加强研发和创新在技术和产品方面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并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创新是推动贵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鼓励贵公司继续增加研发投入并与行业内的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实现更快速的创新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三)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匕
导目
―
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省发改委或 巿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 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 立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仏、
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曰
10
附件2: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
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
备案号: 项目单位 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行业
拟建地址
建设起止年限
主耍建设内容 及规模 (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1、备案表有效期壹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备 案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报,备案表自动失效。 2、已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矛) '乍人员,在项目核准
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 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 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虛假材料 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 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 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20(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境外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不得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发行上市第六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备案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2.05.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我们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
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登录商务部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4.电子邮件:**************.cn,传真*************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22年5月10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以下是一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为XXXX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包括在相关投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员工
人数等。
2.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向、投资来源地、投资项目等。
3.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情况等。
4.财务状况:包括资产XX表、XX表、XXXX表等。
5.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措施等。
6.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变更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报告周期和方式
1.报告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报告,遇有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
2.报告方式:采用电子文档方式进行报告,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五、审核与监督
1.信息报告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或提
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XXXX相关部门解
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XX相关部门所有。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格式模板及范文(通用11篇)
清算公告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决议,公司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法定清算程序。
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所有与本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见本公告见报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上海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电话:XXXXXXXXX XXXXXXXXXX清算组联系人:张XXXX 王XXXX 江XXXX范文二:_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xx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3日起施行。
20xx年7月25日公告格式模板及范文第2篇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来源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
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落款及日期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
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公告格式模板如下:公告包括标题、正文、签署和日期等。
(1)标题。
①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
②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
③事由加文种,前加"关于"。
④只写"公告"。
(2)正文。
直述公告缘由,宣布事项。
内容必须是真正的要事,要高度概括;大多是消息性,一般不提出执行要求。
(3)签署。
写明公告发布机关全称。
公告标题系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也可不写公告发布机关名称。
(4)日期。
公告的年月日一般标注在签署的下一行。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1、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范本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经协商,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拟由A公司承担,B公司承担(C公司承担,……)。
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年月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对该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通知范本
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分立公司债权人):
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分立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经协商,公司(拟分立公司)拟由A公司承担,B公司承担(C公司承担,……)。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对该债务继承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商务部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9.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顺利实施,商务部起草了《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传真:************。
4.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2019年11月8日。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发[2007]289号)精神,现将我省需填写及上报的相关表格公布如下:一、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外商投资企业须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新设立企业从获得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5个月内补充登记材料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年销售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采用新技术或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商务厅审核后,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余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业导向要求依法依规核准。
五、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六、经商务部或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参照限制类项目执行。
七、对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变更股权结构,更换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到经济担保、企业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可凭商务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商务部统一格式的证明文件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八、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须附带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是与企业投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均须逐项如实填报,不得虚假瞒报,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十、因故无法及时申报的,须在申报前与申报机关约定申报时间。
逾期申报,或申报事项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情况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
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国家没有规定的,均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出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制度[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20.01.17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出台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以下简称“《 办法》”),此办法将替代原有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同日,商务部又颁布了《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以下简称“《 公告》”),率先完善了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搭建以及政府部门间具体工作的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了相应的指导。
主要内容报告内容和方式《 办法》 第八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我们从这四类报告的角度出发,对《 办法》和《 公告》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1.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2.变更报告○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page 1 of 4○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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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
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
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
商务部
年月日
附件1
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
一、基本信息
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三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5、表四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外商直接投资年度报告表
一、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情况(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经营情况
四、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合并填报)
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四仅限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填写,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