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较之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相差甚远,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状况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来探讨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合法权益; 准正; 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他们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观念的不断渗入, 这个群体的数量在日渐增加, 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此, 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措施, 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各项权益。

1 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 指在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受胎所生的子女, 即出生时不具婚生性的子女。新中国建立以来, 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利, 并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当中具体加以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但社会上仍有许多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现象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经常受到歧视, 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使他们容易产生自卑心理, 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 进而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 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和发展, 所以国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各种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2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

2. 1 《宪法》中有关人权立法方面的保护

在我国, 非婚生子女死亡率高是一个特点, 引起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相当一部分原因是人为原因,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其他人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 弃婴或将婴儿致死在人们的观念中与杀人罪没有什么联系。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有生存权和人身、人格权,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我国《刑法》第261 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实体方面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2. 2 《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

第19 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项条款使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生活、上学、就业以及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最近讨论修改的《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又进一步得以加强, 不仅拟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 而且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使非婚生子女群体得到最贴切的爱护和抚助, 使这些陷于困境的弱者有足够的能力走向新生活。

2. 3 《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 体现了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其性质为亲属关系的财产权。早期西方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很大限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继承法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他们在继承父母遗产的顺序、份额上均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另外, 在继承权的问题上很多学者建议, 虽已注意到保护胎儿的份额, 但非婚生的胎儿却往往受到忽视, 注意保护非婚生胎儿的继承权具有现实意义。

2. 4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我国颁布的《未成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非婚生子女在未满18 周岁以前应受到该法的全面保护。该法第30 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 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能力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的基础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婚生性这一信息进行保密, 非婚生子女无法决定自己出生时是否具有婚生性, 且对自己是非婚生子女并无过错。但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却无法因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而解除, 所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隐私权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 条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关或指定专人办理”。而在青少年犯罪中, 非婚生子女犯罪的比例较高, 在审理这类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应以教育为主, 定罪量刑时应适当放宽。

3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 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我们应借鉴和吸收国外

先进立法经验, 完善相应立法措施。

3. 1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按照通常分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依一般社会观念而言, 凡父母子女有血缘关系即有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学理论认为亲子关系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2] 。然而生物学上血统意义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如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抚养的, 在法律上即为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于该认领也可主张子女与认领人没有血缘关系而拒绝认领而发生效果。如果不作出否认, 则在法律上成为是认领人的非婚生子女。而未经生父认领的, 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 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 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 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无须生母的认领。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 无法以分娩之事实而直接确定。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 后者除具有前者之事实外, 尚须生父认领。生父认领一般有两种情况: 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予以认领的单独的个人行为, 生父有决定权, 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 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强制认领多见于北欧及德国, 其立法基于保护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的负担之观念, 允许搜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即使违背母亲的意愿。当未婚妇女生育子女后, 必须尽可能早地通过认领或者司法裁决确定子女父亲身份。如生父不自愿认领, 非婚生子女出生地的福利委员会将对其提起确定父亲身份的诉讼, 可以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在强制认领中, 无论母亲是否愿意, 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必须确定。以同意为条件的认领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 这种认领模式取决于一定条件的存在, 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或否决权。建议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中, 应在“父母与子女”的章节中, 加入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并同时制定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种类和程序, 以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3. 2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准正, 又称婚生推定, 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3]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 通过该制度, 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 而被婚生化, 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这种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结, 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