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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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其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亦可能是施工方面的问题。

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中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也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

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建成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组织验收。

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

要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等。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使用,必须依法进行验收。

如若未经实施验收,即视为违约行为,承包商或业主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前,使用工程可能存在各种风险以及质量问题,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对使用者和周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具体内容需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诉讼纠纷。

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导致各方纠纷。

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商可能向设计方追究设计责任,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纠纷。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可能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将使各方不仅需要承担金钱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会影响其他合作项目以及双方声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违约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都是不可避免的后果。

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任何违反这一程序的行为都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对各方利益产生严重损害。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后果,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必须严格遵守验收程序,并确保工程在获得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使用。

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谁承担责任

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谁承担责任

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谁承担责任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责任应由多方共同承担。

首先,责任应由工程承建方承担。

工程承建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和管理。

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未经验收引发的问题,承建方应负责追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责任也应由监理方承担。

监理方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标准进行施工。

如果未经验收的工程存在问题,监理方须对监督不力或监督缺位承担责任。

此外,责任也应由委托方承担。

委托方在使用未经验收工程时,应当对工程的安全性和合格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如果出现问题,委托方须对未经验收工程的使用承担责任,包括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赔偿受害方损失等。

同时,对于工程设计方和工程材料供应方,他们在工程施工中的责任也不可忽视。

设计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材料供应方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以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

如果由于设计问题或材料问题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监管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以法律为依据,对工程施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或对工程施工存在监管失职,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应由多方共同承担责任,包括工程承建方、监理方、委托方、设计方、材料供应方和监管部门等。

每个环节都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因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而引发的问题,并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验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时候出于各种原因,工程可能会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被提前使用。

这种情况下,相关责任应由哪些主体承担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责任加以探讨。

首先,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如果施工单位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工程,那么一方面可能存在施工不合格的问题,导致工程品质不达标;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威胁使用者的安全。

因此,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未经验收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业主单位也应对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当在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如果业主单位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工程,那么其行为可能造成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会产生一定的损害。

因此,业主单位也应对工程未经验收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对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如果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尽职责,导致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并出现问题,那么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对其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等问题承担责任;对于业主单位而言,应对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而言,应对未尽职责导致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精编版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精编版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精编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的行为可能会引发许多法律后果。

以下是这些后果的精编版:1.违反合同条款:在进行工程施工前,业主和施工方通常会签订施工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验收程序和条件。

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将违反合同的约定,可能会被判定违约并承担责任。

此外,业主还有权要求施工方重新进行验收,使其符合合同要求。

2.违反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工程施工涉及的各种规定和标准是需要遵守的。

如果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将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可能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3.造成安全隐患: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

工程施工中,相关部门通常会对工程进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的工程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使其存在破坏性甚至危险性。

如果出现事故,相关责任方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业主追究责任:如果施工方擅自使用工程,业主可能会追究其责任。

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退还施工款,并要求承担额外的维护费用或其他相应费用。

业主还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由于擅自使用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和责任。

5.业主寻求救济途径: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法院可能会判决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工程、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业主相关损失等。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还可以要求相关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排除保险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参与方通常会购买责任险等保险来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

如果施工方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会参考验收的结果,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将不被视为合法使用,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总结起来,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安全隐患存在、业主追究责任、业主寻求救济途径以及排除保险责任等。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是否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是否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是否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建筑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而在实践中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拖延工程款,往往未经验收即提前使用工程,一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又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对此应如何认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范围。

以下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予以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2年6月14日,A与B公司签订一份《工程装修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为B工程室内外装饰。

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

并约定:1、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2、自竣工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室内装饰一年。

2012年1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B公司四楼餐饮区。

A公司于2012年8月初开工,于2012年12月完工,未进行验收。

B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开业使用该房屋。

后A工程以B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诉讼中B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质量修复费用的反诉请求。

本案经B公司申请,鉴定认为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二、法院观点最高院认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1.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质量责任。

受伤害方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坏的工程、赔偿经济损失等。

2.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例如违反了工期交工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赔偿业主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可能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3.安全责任: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安全设施未完善、楼层承重能力不足等。

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安全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

4.违法责任: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例如,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

5.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可能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停职、撤职等。

此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相关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可能涉及到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违法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各相关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规条款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规条款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规条款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提前使用了,此时承包人不再承担返工、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_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_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_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工程建设中,工程验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验收是确定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关键步骤,是对工程建设工作的评价和监督。

然而,有时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工程未经验收就被提前使用,这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原因分析1.1 个人的操作失误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有时候出现了个人的操作失误,比如验收人员未仔细查看资料或关键程序,从而导致未经验收的工程被提前使用,给工程建设带来极大的风险。

1.2 监管不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的职责很大。

无建筑物验收证明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审查和批准的情况下,工程是不应该启动的,但是一些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不能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管,也会导致工程未经验收就被提前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2.1 依法行政处罚在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资质证书等,有利于普及安全生产和建筑质量管理知识,维护公共安全。

2.2 赔偿民事损失如果因为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导致了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以及环境污染等后果,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是一种惩罚方式,同时可以保护被损害人权益,恢复被损害人的利益。

2.3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导致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据此,刑事责任是迫使责任人不敢轻率违法的最有效手段。

三、责任承担范畴3.1 工程管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都需要承担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所导致的后果。

因为这些单位是负责工程建设的机构,应该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2 工程建设人有时候工程的建设业主没有对建筑物验收证明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和批准,但是通过这个组织了工程建设,这个建设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谁来承担

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谁来承担

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谁来承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着责任分工。

发包人是指雇佣承包商进行建筑工程的人,而承包人则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具体建筑工程的承包商。

当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工程时,质量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承包人要承担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是负责实施具体工程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就使用了建筑工程,可能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修复或重建的责任。

此外,如果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导致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发包人也应当承担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的部分责任。

作为发包人,其职责之一就是对工程实施进行验收,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就使用了建筑工程,说明发包人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瑕疵或不作为的情况。

因此,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修复或重建的责任。

此外,如果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导致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监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监理机构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第三方,其职责是对工程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提出,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如果监理机构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的情况,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总结起来,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要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一起承担。

承包人作为具体施工方,应在工程中保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发包人作为工程委托方,应当进行严格的工程验收,并确保工程合格后再进行使用;监理机构应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案例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竣工验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完成了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程序,经过合格的验收后,方可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

本文将对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二、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责任主体分析1.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属于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队长等。

如果这些人员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在职责上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如果发生违约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应将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五、维权途径对于工程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行政诉讼: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处罚、停工整改等。

3.刑事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违约方的刑事责任。

总结: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划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最终,建设工程领域应当加强监管,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

合同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

合同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

合同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位于________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因特殊原因,甲方提出在未经正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本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施。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一、提前使用范围及条件1. 甲方请求提前使用的部分为________(具体描述提前使用的工程范围)。

2. 提前使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工程已达到可安全使用的基本功能和性能标准;- 乙方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临时使用许可(如适用);二、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承担因提前使用导致的任何后续维修、维护责任,除非该等问题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

2. 乙方应保证提前使用的工程部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3. 甲方应于提前使用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50%作为预付款,余额在正式验收合格后结清。

4. 双方应在提前使用前共同签署《提前使用确认书》,明确提前使用的时间、范围及相关责任。

三、风险提示与保险1. 甲乙双方均认识到,提前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风险,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降低。

2. 甲方应为其提前使用的工程部分投保相应的保险,以覆盖由于提前使用可能导致的损失风险。

四、争议解决对于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五、其他事项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六、生效条件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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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的责任划分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陈敏
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承、发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不仅难于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且由此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难以估计。

实践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就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对此类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一直争论不休,本文拟就工程建造双方主体对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质量责任划分问题作一讨论,包括题述问题的相关立法沿革、业界不同观点及法律建议等。

一、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责任承担的立法沿革。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该条例现已废止,但在该条例废止前很长一段时间,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无论工程出现怎样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均与承包方无关,一概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1998年8月20日的《合同法(草案)》仍沿用了上述立法观点,该草案第278条规定,“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因实践中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将只要未经验收即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一律归由发包方承担,对发包方过于严苛,因此1998年12月21日《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删除了发包方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的内容。

1999年3月15日,新颁布的《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该条款仅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却未对工程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或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

且因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废止,关于未验收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谁承担,观点不一。

二、关于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责任划分的不同观点。

(一)观点一:发包方未经工程验收,提前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该观点认为,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风险承担的分界线。

在验收前,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该项工程的单位负责;验收后,对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保修期
届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行负责。

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法律规定承、发包方应尽的强制性义务,这一规定既是对发包方权利的限制,也是为了维护发包方最终的利益。

另,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等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发包方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行为处以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可见,发包方对其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这一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主观存在过错,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发包方不遵守有关验收的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很难分清是发包方的行为所致还是承包方的行为引起的,而发包方负有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过错,故应不考虑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一律由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以此加重发包方的责任,强化当事人的验收意识。

(二)观点二: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将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免除。

该观点认为,正式通过的《合同法》第279条只是规定了禁止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这一规定与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在对待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的处理上是截然不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将承包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免除。

因实践中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非常复杂,工程竣工后验收无法进行,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

例如发包方因无钱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不予组织验收,或是承包方以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否则不参加验收为由要挟发包方致使工程验收无法进行。

因此,如果将只要未经验收即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一律由发包方承担,对发包方过于严格和苛刻,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发包方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将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全部归由发包方承担,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过错相当的,责任相抵。

工程由此而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分析前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既可能是发包方的责任,也可能是承包方的责任,对于未验收工程提前使用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方不能当然免责。

换言之,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单纯地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作为责任划分的界限,如果属工程主体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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