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的名称。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但企业名称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2月9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其主管行业、业务范围内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其举办的事业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属本级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按照审批机关的层级确定登记管理机关。
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六条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应当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广东省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广东省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和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的重组、优化,形成规模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以资产关系为纽带,联合若干企业组成,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经济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有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在广东省境内设立的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办法登记注册。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以企业集团或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四条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管辖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问题的规定》(粤工商[1994]47号)执行。
第二章集团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的,只能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二)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千万元;(四)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八千万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五)有五个以上控股企业和五个以上的参股企业。
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前款前四项条件外,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子公司。
第六条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但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集团协议协调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发挥集团化经营的优势。
第七条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的关系由集团协议确定。
第八条控股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成员企业全部或最大比例股份,居于控制地位。
参股指集团有限公司在成员企业有投资入股,持有部分股权。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如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特种行业,应领取特种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不准开业。
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申请登记、注册手续另行规定。
第三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该企业所在地的特区(市)人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第四条特区企业申请登记时,应以中外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第五条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台湾企业在特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从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该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穗工商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8〕2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5日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五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六)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18号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17施行日期2003.03.17文号粤府办[2003]18号主题类别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17日粤府办[200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3•【字号】粤府办[1995]39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一、职能转变(一)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
(二)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
(三)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重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宏观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工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执照。
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
(三)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
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市场布局论证、规划、建设。
(四)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案件;依法或经省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市场监督与工商行政执法活动。
广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共5则范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共5则范文)第一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共)名称: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索引号:0000-21-2008-000075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2008-11-26 文号:粤府令第124号主题词:第 124 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广东省经济特区相关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工商登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工商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场主体资格取得】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必须报经批准的(以下简称“前置审批事项”),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经营审批】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证件,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实施工商登记原则】实施工商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
下文是最新,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粤工商规字[2018]5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 [J],
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11]81号 [J],
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 [J], ;
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4号 [J], ;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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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谜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1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谜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1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6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述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
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5号)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企
业培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7号)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
7号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5号)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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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企业名称冠省名和冠市名有什么区别?原来如此!
企业名称冠省名和冠市名有什么区别?原来如此!相信大家对注册公司都不陌生,公司类型分很多种,有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但除了公司类型之外,你知道公司名称也有很多讲究吗?公司核名作为注册公司的第一步,自然是至关重要的,而一个好的公司名称也能体现出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经营理念!公司名称一般都是由地域+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而地域有市级和省级,那公司名称前缀就可以根据注册地址来冠以省名或市名,例如茂名市某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有限公司。
地域的差别,给人的感觉完全不同,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听起来会更加高大上,还有利于公司知名度的推广,提高影响力!那么你知道冠省名的企业和冠市名的企业都有什么区别吗?想要注册冠省名的企业又需要什么条件呢?曲线企服收集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冠省名企业和冠市名企业的区别1、地区要求不同冠省名的企业可以在省内的任意一个地址注册公司,变更地址也可以在整个省内进行变更;而冠市名的企业只能在市内注册公司,并且之后的地址变更也只能选择在市内变更。
2、注册资本不同冠省名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都要500万以上,而冠市名的企业注册资本只需要3万以上就可以了。
3、登记机关不同冠省名的企业需要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册,而以市冠名的企业只需要到市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册就可以了。
举个例子,以市冠名的企业,注册地址在茂名,那就到茂名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公司,而如果是以省冠名的企业,哪怕你公司注册地址是在茂名、中山或者佛山等城市,也是需要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就是到广州去办理,而不能在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注:前些年国家下达了新政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了权限,注册冠省名的公司可以在当地进行注册,更加方便快捷。
注册冠省名公司的条件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2、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3、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冠以“广东”“广东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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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
【发文名称】: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9月29日【成文日期】:9月28日【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粤工商企字〔〕484号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8月1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冠省名的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
第三条企业名称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登记。
(一)冠以“广东”或使用“广东”而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二)省行政区划名称与其它行政区划名称连用的;(三)已冠省名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名称冠企业集团名称的;
(四)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字样的。
第四条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冠省名的核准机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它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
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九条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已冠省名的集团公司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它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条已设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已登记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冠省名称变更通知书》后,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提交材料第十三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
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已冠省名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申请变更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申请其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材料,并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