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及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导游工作管理制度
导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工作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诚实守信、热情周到的服务理念,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四条导游工作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导游各项工作的公平竞争。
第五条导游应当积极主动、细心耐心、热情服务,做到礼貌待客、规范服务、文明引导。
第六条导游应当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扎实的专业知识、灵活的应变能力,切实做到言行一致,言传身教。
第七条导游应当尊重游客的文化差异,具备一定的外语表达能力,尤其要熟悉游客所属国家语言和文化习俗。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导游工作委托旅行社或相关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导游须向所在单位报备并接受管理。
第九条导游应当遵守《导游管理条例》和《导游行业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导游资格认定和年度培训考核。
第十条导游应当具备健康体格,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和行为,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一条导游应当保持专业素养,提高服务水准,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导游应当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导游行业良好形象,树立良好的导游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导游应当积极配合旅行社和相关单位的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指挥。
第十四条导游应当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导游服务项目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导游应当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旅游地理知识、历史文化、旅游风俗和安全常识,指引游客参观游览,做好安全及文明引导。
第十六条导游应当遵守导游服务合同,诚实守信,不得捏造、传播谣言,不得编造迷信、虚假信息,不得向游客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导游应当与游客建立良好的交流沟通,热情帮助游客解决问题,不得与游客发生恶语相向,不得在公共场所争吵或斗殴。
第十八条导游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维护团队和谐稳定,不得随意破坏景区设施和自然环境。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
导游与讲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与讲解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根据《导游与讲解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导游与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人员。
第三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导游与讲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做事公正、讲信修睦、清廉廉洁、服务周到。
第五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循游客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做到以游客需求为中心,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六条领导部门应加强对导游与讲解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导游与讲解员的资格要求第七条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健康状况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三)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或方言能力;(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从事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讲解员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熟悉讲解内容,能够生动引人。
第九条导游与讲解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导游与讲解员的工作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与讲解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导游应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介绍景点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特色风情。
第十三条导游应严守讲解秩序,不得生擒招摆,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导游应保持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不得辱骂他人。
第十五条导游应保持形象整洁,穿着得当,不得穿拖鞋露脚背。
第十六条导游应尊重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变相要求小费。
第十七条讲解员应准备充足,熟悉讲解内容,生动引人,不得枯燥无味。
第十八条讲解员应注意保持语音清晰、表达生动,不得含糊不清,不得出现口吃情况。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导游管理制度篇一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意见表。
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
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全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
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合理安排时间停车休息。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与游客的。
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全陪联合鼓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与购物点。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就餐时了解游客就餐状况和餐饮的质量,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全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全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住、行、游、购、娱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导游室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导游活动。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管理和监督。
二、导游室人员职责第五条导游室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第六条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一)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二)组织协调工作;(三)联络工作;(四)维护安全、处理问题;(五)宣传、调研。
三、导游室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游客,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旅游线路、景点、文化背景等;(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处理游客的各种需求和问题;(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游客的行程;(五)熟练的导游技能,掌握导游讲解技巧和的服务流程。
第八条导游室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人格和权益;(三)遵守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四)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形象和旅游行业的声誉。
四、导游室人员管理第九条导游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第十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导游及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导游及讲解人员的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导游及讲解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 导游及讲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尊重游客,诚信服务。
2. 导游及讲解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2)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遵守旅游行程安排。
(3)维护旅游秩序,协助解决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
3. 导游及讲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计分管理制度1. 导游及讲解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
2. 扣分标准:(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扣除10分。
(2)诱导或安排游客参加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扣除10分。
(3)殴打或谩骂游客,扣除10分。
(4)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扣除10分。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扣除10分。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扣除10分。
(7)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扣除8分。
(8)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扣除8分。
(9)擅自终止导游活动,扣除8分。
(10)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扣除8分。
(11)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扣除8分。
(12)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的,扣除6分。
(1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的,扣除6分。
(14)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扣除6分。
(15)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扣除6分。
(16)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扣除6分。
(1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扣除6分。
(18)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扣除4分。
(19)无故不随团活动的,扣除4分。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游客的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旅游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具体实施范围为本地旅游景区内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从事导游工作:1.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 具有导游员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人际交往能力;4. 具有一定的外语或方言能力;5. 具有相关旅游背景知识。
第四条导游人员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导游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导游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技能等级、继续教育情况等。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景区规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游客推销非法产品。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景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定期参加导游业务培训,提高导游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景区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相关部门做好游客接待工作,维护景区秩序和游客安全。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景区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团队行程和行为。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向游客宣传景区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点,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景区形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导游人员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相增加游客费用。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游客个人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游客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面对紧急情况能够冷静应对,协助游客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应当依法支付个人所得税,不得逃避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景区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景区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益,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为导游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其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景区相关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者,景区管理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组织、接待、讲解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与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参加导游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四)取得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撤销和注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导游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导游人员培训由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三)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旅游景观、旅游线路、旅游设施等情况,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四)遵守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五)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六)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五)以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对待旅游者;(六)其他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人员四大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相应分数: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扣除10分;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扣除10分;3.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扣除10分;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扣除10分;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扣除10分;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扣除10分。
此外,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将扣除相应分数: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扣除8分;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扣除8分;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扣除8分;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扣除8分;5.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扣除8分。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二、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导游人员每年需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将暂缓年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缓年审:1. 累计扣分达10分的;2. 一次被扣8分的;3. 一次被扣6分的。
三、导游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导游人员需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组织导游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导游业务知识;2. 导游服务规范;3. 旅游法律法规;4. 旅游安全知识;5. 地方文化知识。
四、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导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包括:1. 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2. 尊重旅游者,热情服务,耐心解答;3. 诚实守信,不欺骗、不误导旅游者;4. 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活动;5. 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旅游者隐私。
旅游公司导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公司导游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遵循“诚信、敬业、专业、热情”的服务宗旨,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3. 具有导游资格证书,熟悉旅游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4.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5. 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2.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3. 严谨治学,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 尊重游客,礼貌待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5. 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录用与培训第六条导游人员的录用程序:1. 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导游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公司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3. 通过面试的应聘者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4. 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公司导游人员。
第七条导游人员的培训内容:1. 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知识;2. 导游服务技能、礼仪规范;3. 地方文化、历史知识;4. 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导游人员的岗位职责:1. 按照旅游行程安排,带领游客游览景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2. 协助游客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3. 负责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4. 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处理游客投诉;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考勤与考核第九条导游人员的考勤制度:1. 导游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批准;3. 违反考勤制度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导游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包括旅行社专职导游、兼职导游和自由职业导游。
第三条导游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导游服务人员职责:1. 按照旅行社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2. 严格遵守旅游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安全;3. 主动了解旅游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4. 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投诉;5. 积极宣传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提高旅游者对我国的了解;6. 保持导游证有效,按时参加年审。
第五条导游服务人员权利:1. 享有合法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导游培训、进修和交流;3. 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训练与考核第六条导游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2.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3.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4. 熟悉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
第七条导游服务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几类:1. 导游资格考试;2. 导游业务考核;3.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4. 导游职业道德考核。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八条导游服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处罚:1.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 殴打或谩骂旅游者的;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7.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8.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9.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10.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11.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12.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13.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14.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15.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16.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17.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18.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19.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20.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21.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民俗的。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依法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导游和兼职导游。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持有国家颁发的导游证书,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所有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和伦理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形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于旅游行业,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经营、诈骗、抢劫、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或者驾驶无证或无资质的交通工具,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路线,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形象和仪态,穿着整齐、得体,不得穿着不雅、不合适的服装和饰品。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经常学习和更新旅游知识、技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守时守约的原则,保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或者早退。
第二章导游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和导览解说,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以专业、亲切、礼貌的态度对待旅游者,随时为其提供咨询和帮助,解答问题,满足其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组织旅游者按照行程表进行旅游活动,不得私自更改行程路线或者推销购物、参观项目。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得在导览解说过程中有失偏颇,遵守事实真相,不得散播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财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积极协助处理,不得搞乱责任归属。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严禁在任何场合下与旅游者发生恋爱关系,不得借职务之便进行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导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导游从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及个人导游。
三、导游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3.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
4. 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5. 符合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及个人导游的岗位要求。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按规定取得导游资格,享受导游待遇。
2.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参加旅游企业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4. 享有旅游企业为其提供的各项福利。
(二)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旅游行业规范。
2. 遵守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的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维护旅游形象。
4. 为旅游者提供优质、专业的导游服务。
5. 及时向旅游者介绍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
6. 遵守旅游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安全。
7. 协助旅游者解决旅途中的问题。
8. 接受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导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导游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导游人员的奖惩1.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旅游企业创造良好业绩的,给予奖励。
2. 导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给予处罚。
3. 导游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行业规范执行。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尊敬的客户,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宣传展示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的全面、准确、及时、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语言、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四)熟练掌握本国语言文字;(五)根据需要,具备熟悉外语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技能;(六)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七)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职业素质培训,了解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并掌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谴责重商主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谐的秩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和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加强安全防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疑惑解答等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历史、文化事实,不得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音像制品,不得在导游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照顾、关心、帮助具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身体状况的旅游者,营造和谐、互助的旅游氛围。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导游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以外的各类机构合谋欺诈游客。
景区_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景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确保景区旅游活动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导游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旅游事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3. 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胜任景区外语导游工作。
4.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5. 身体健康,符合景区工作要求。
三、导游人员的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规章制度,维护景区形象。
2. 按时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认真负责地做好导游讲解工作,向游客提供准确、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讲解。
4. 负责游客的安全,确保游客在景区内游览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宣传景区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 积极配合景区管理工作,协助景区处理突发事件。
四、导游人员的权益1. 享有景区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 享有参加景区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察的权利。
3. 享有参与景区民主管理、监督景区工作的权利。
4. 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五、导游人员的奖惩1. 导游人员表现优秀,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导游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严重违反景区规章制度,给景区造成重大损失的;(3)有损害景区形象、声誉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景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宽松的导游管理制度
宽松的导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职业道德建设,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所有从业导游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导游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导游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重视导游员的培训与考核,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团队协作与服务意识。
第五条旅行社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导游员进行日常监督与指导,建立完善的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六条导游员在执行工作时,应保持职业操守,恪守行业规范,切实履行导游员职责。
第七条不得利用导游工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导游员入职与培训第八条旅行社招聘导游员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面试与考核。
第九条通过面试考核的导游员,需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条导游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与技能,参加各类培训与考核。
旅行社应予以支持与鼓励。
第十一条导游员年度培训计划应由旅行社制定,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技巧等方面。
第十二条导游员在参加培训时,应认真学习,积极参与讨论与交流,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第三章导游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导游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待旅游者,提供优质、热情的导游服务。
第十四条导游员应穿着整洁、庄重的服装,佩戴工作牌,并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
第十五条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时,应做到言行得体,文明礼貌,不得有不文明用语或行为。
第十六条导游员应了解导游线路和景点信息,向旅游者讲解相关知识,并提供服务建议。
第十七条导游员应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景区规定,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导游员不得接受旅游者的打赏、小费等,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导游员应主动了解旅游者的需求,积极提供服务,做好个性化定制。
第四章导游员考核与评价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员进行考核与评价,评定优秀者给予奖励,评定不合格者进行教育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导游员绩效考核应参考旅游者评价、客户满意度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导游管理制度总则
导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导游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维护国家形象,传播文明旅游理念。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导游应按照游客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旅游行程安排,并对其进行全程陪同和服务。
第七条导游应合法经营,不得参与非法旅游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导游应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并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游客。
第九条导游应关心游客的安全,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导游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导游从业资格证件,开展从业活动。
第十一条导游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有礼貌待客、态度亲切、服务周到。
第十二条导游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为规范,尊重游客个人隐私和权益。
第十三条导游不得随意更改旅游线路和行程,未经游客同意,不得私自变动。
第十四条导游应随身携带导游证件,并合法、合规使用导游标志。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五条导游应定期参加相关旅游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第十六条导游表现突出、服务优秀的个人和单位,将被列入优秀导游名单,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导游应按规定提交个人业绩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导游,实行警告、记过甚至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导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将受到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导游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即为导游管理制度总则。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导游行业,提升导游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导游应承担起良好的导游形象,以专业、真诚和负责任的态度,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本制度对导游的职责与权利、管理要求、考核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导游规章管理制度
导游规章管理制度序言导游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为了规范导游的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加强导游管理,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一、导游资格导游必须具备相应的导游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是经过合法认证的,并且在有效期内。
二、导游形象1.导游必须穿着整洁,着装得体。
2.严禁在工作期间留长指甲,刘海、胡须、梳辫子等。
3.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得吸烟、喝酒、嚼槟榔等不良行为。
三、服务态度1.导游必须以热情、真诚的态度服务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2.导游应当遵守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向旅游者推销商品,也不得接受旅游者的小费。
3.导游应当尊重旅游者,认真听取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善意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导游行为规范1.导游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减少或取消行程中的景点。
2.导游不得私自调换购买的旅游产品,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服务。
3.导游不得擅自接受旅游者的私下约定,不得变相索要小费或者禁止在导游过程中打广告。
五、导游安全责任1.导游必须严格遵守旅游相关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导游必须熟悉旅游线路的安全设施和紧急处理方法,必须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3.导游必须对旅游者的基本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出行。
六、导游管理1.导游应当遵守旅行社或者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违反约定或者擅自行动。
2.导游应当积极配合旅行社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3.导游必须在工作之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规行为或者擅自离岗。
七、导游服务质量1.导游必须具备一定的旅游知识和专业常识,能够为旅游者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
2.导游应当熟练掌握导游讲解技巧,为旅游者提供富有特色的导游体验。
3.导游应当注重导游服务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景点介绍、历史故事、文化传承等方面。
八、导游奖惩制度1.对于表现优秀的导游,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公司讲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讲解员管理工作,提高讲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讲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讲解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游、宣讲员、解说员等。
第三条公司讲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热爱讲解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3.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沟通能力强,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讲解员职责:1. 按照讲解任务要求,做好讲解前的准备工作;2. 严格按照讲解脚本,准确、生动地讲解相关内容;3. 熟悉讲解场地,确保讲解过程中无安全隐患;4. 积极配合组织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讲解员权限:1. 在讲解过程中,有权对讲解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 遇到紧急情况,有权暂停讲解,确保游客安全;3. 有权向上级汇报讲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4. 有权对讲解场地设施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讲解员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讲解员选拔:1. 公司讲解员选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基本条件的员工均可报名参加选拔;3. 选拔过程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环节;4. 选拔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讲解员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讲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讲解员业务水平;2. 培训内容包括讲解技巧、专业知识、团队协作等;3. 讲解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4. 公司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讲解工作实施第八条讲解员在讲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讲解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歪曲事实;2. 生动性原则:讲解方式应生动活泼,吸引游客注意力;3. 互动性原则:鼓励游客参与,提高讲解效果;4. 安全性原则:确保讲解过程中游客安全。
第九条讲解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讲解:1. 讲解前,了解讲解任务要求,熟悉讲解场地;2. 讲解时,按照讲解脚本,准确、生动地讲解相关内容;3. 讲解过程中,注意观察游客反应,适时调整讲解方式;4. 讲解结束后,收集游客反馈,总结讲解经验。
导游管理制度
导游管理制度
(一)按照规定语种提供讲解服务,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讲解期间,做到站姿标准,讲解生动,语言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三)及时有效地讲解景区线路中有关注意事项和旅游知识,随时解答游客提问,不得敷衍。
(四)带领游客游览应善始善始,尽职尽责,不得“丢客”、“甩客”。
(五)结合景点自然景观结构、传播科普知识。
(六)在不影响正常讲解的情况下,为老、弱、病、残的游客提供热情的搀扶服务。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游客发生争吵。
(八)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及提出其它要求。
(九)以上规定若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班整顿,直至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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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导游及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编号:BGY/QZ—26 版本/状态:1/0
编制:文件编写组审批:XXXX 受控:受控分发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肥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导游及讲解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和讲解资格,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导游及讲解工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四条导游及讲解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迎客走在前,送客走在后;全程讲解,讲解词熟练,知识面广,做到游客有问必答,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六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必须经XXX委派。
导游及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七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八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不卑不亢,杜绝争执,树立XXX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合肥XXX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条导游及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XXX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导游及讲解活动。
导游及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遇有
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XXX。
第十一条导游及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XXX 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二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三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四条旅游者对导游及讲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XXX或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导游及讲解人员未经XXX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私揽导游及讲解业务,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的,由营销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营销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营销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导游及讲解人员进行导游及讲解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营销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遭遇投诉,核查属实罚款200元/次、并待岗一个月,一年中第2次投诉,一经查实则下岗回家;
第二十条在带团过程中恶语中伤客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的罚款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