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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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5.21【实施日期】1998.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含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酒店和附属车位(库)。

第三条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购买符合我行要求的商业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取现金。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一手房开发商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市场品牌较好、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

除直客式贷款外,在办理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前,有权审批机构须对新建房产项目进行准入审批,核定房产按揭贷款业务总额度。

第五条按揭房产准入条件(一)以本笔贷款所购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贷款经办行位于同一城市。

2.具有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

3.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

4.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需降低抵押率。

5.不得采取售后返利、包租等方式销售。

6.须具有独立产权,售价合理且经营前景良好。

7.一手房项目按揭的,项目立项时应具备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准入审批时应具备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笔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受理时应具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8.二手房贷款的,售房人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合法出卖权利;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须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商用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page is only the cover as a document 2021year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在推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联社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2)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8)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0)第五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13)第六章合作项目准入 (19)第七章贷款业务流程 (23)第八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房屋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的人民币贷款。

(一)根据贷款用途,本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

(二)根据所购房屋是否为首次办理产权登记,本办法涉及的房屋包括个人二手房屋和个人一手房屋。

个人二手房屋,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房屋。

个人一手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自然人销(预)售的房屋。

第三条相关业务术语规定(一)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二)抵押人:是指房屋的购买人和共同购买人。

(三)售房人:是指房屋交易过户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及一手房项目的开发商。

(四)交易型转按揭贷款:指已获得我行或他行贷款的申请人,拟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转让给第三人时,由我行向购房人(即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该房产的二手住房贷款。

(五)期房: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房。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银行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是指个人将已购房产的全款或者部份款项转为按揭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银行在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过程中的操作流程,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还款记录等。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按揭贷款。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银行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房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记录等。

3. 银行评估房产价值,确定可贷款额度,并与申请人商议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合同》,申请人确认并签署合同。

5. 申请人提供按揭贷款的担保物,并办理相关抵押手续。

6. 银行完成最终审批,审核通过后将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四、还款方式1. 按揭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内每月还款金额相同。

3.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本金固定,利息逐月递减,贷款期限内每月还款金额逐渐减少。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应按时按量偿还按揭贷款,如浮现逾期还款情况,将产生相应的罚息和逾期记录。

3. 申请人在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款或者全额还款,应提前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手续费。

4. 如申请人无法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商议制定还款计划或者申请展期等措施。

六、风险提示1. 申请人在申请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前,应充分了解自身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考虑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2. 申请人应针对不同的还款方式进行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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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
导读: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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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按揭业务方案

二手房按揭业务方案

二手房按揭业务方案一、背景介绍二手房按揭业务是指购买二手房时,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来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房款。

相比全款购房,按揭购房更加灵活,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购房选择。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按揭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并给出相应的方案。

二、业务流程1. 贷款申请购房者首先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请时,购房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和信用状况,银行会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2. 购房评估银行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购房者所购买的二手房进行评估。

评估目的是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以便银行在核定贷款额度时参考。

3. 贷款审批银行会根据购房者的申请和房屋的评估结果,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影响贷款额度和利率的确定。

4. 贷款额度和利率确定银行根据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价值,确定贷款额度。

同时,根据购房者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确定贷款的利率。

5. 签订合同经过审批后,银行将与购房者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等。

6. 放款和购房过户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会将贷款额度划拨至购房者的银行账户,购房者可据此完成二手房的购买。

购房者还需与卖方进行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7. 按揭还款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定期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

通常按月还款,还款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三、业务方案1. 增加审批速度在贷款审批环节,银行可以采用精简审批流程、优化内部协同,以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引入智能化系统或人工智能技术,对购房者资料进行快速评估和风险识别,提升审批速度。

2. 降低首付比例为吸引更多购房者选择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银行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减轻购房者的资金压力,提升购房者的购房能力。

3. 引入利率优惠政策银行可以制定一些利率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购房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给予利率折扣,或者推出一些临时性的利率优惠活动,以吸引更多购房者选择按揭购房。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房屋,包括二手住房和二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种类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授信方式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住房贷款、车库(位)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含押旧购新)额度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其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45年(特殊情况按照政策例外办理)。

第九条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分别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条个人二手房屋贷款实行抵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抵押+过程控制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借款人以其所购房产设定抵押且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指借款人同意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我行在抵押手续办妥前先行放款。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订有关问题的说明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订有关问题的说明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修订有关问题的说明为适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需要,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总行在ⅩⅩ、ⅩⅩ年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品种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重新修订了《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品种操作规程。

为使各行对《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品种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度修订的必要性ⅩⅩ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是在ⅩⅩ年之后才全面开办的,包括《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在内的个人住房信贷规章制度,也基本成型于ⅩⅩ年和ⅩⅩ年,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为引导和规范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2005年之后,随着业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原有制度与现实需求差距逐渐加大,许多规定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同业竞争加剧,新的业务品种、新的竞争手段不断出现,为适应竞争要求,总行对个人住房信贷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了多次调整,调整后的制度与原有制度产生了较大差距;二是全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逐渐暴露,需要通过制度调整有针对性的加强内部控制;三是外部监管机构在对我行实施监管过程中,对我行提出了改进、创新个人住房信贷制度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个人住房信贷制度的修订工作已经凸显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修订制度的主要特点本次修订、印发的个人住房信贷制度包括:《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暂行)》、《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本要素有关规定》等。

与原有制度相比,修改后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通过制度约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考试试题样卷(答案在最后一页)一、填空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业务对账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式本行与{ }之间的对账2、对账工作遵循账务核算与对账相分离,()与()相分离的原则3、明细对账单是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4、对账可以采取()与()办理5、各行应在每月()打印余额对账单,并在()工作日内发出,同时按协定约定期限发送明细对账单6、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内反馈对账回单7、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应于()内查明原因8、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9、分行后台负责集中打印纸式对账单寄送纸式对账单,监督调整(),汇总统计对账结果等10、余额对账单及明细对账单上须()以明确责任11、与客户对账,客户应加盖()12、与客户纸式对账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及()等四种发送方式13、与单位客户对账,应与客户签订()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4、对账客户连续二期未反馈的,应并()对账15、对账资料按网点、对账对象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年16、机构的日常管理主要分为管理平台日常管理与()日常管理两部分17、柜员密码每()天须修改一次,否则不能进行正常交易18、网点人员配置按()指引执行19、营业机构柜员的换岗、离职变更需由()向县支行提出书面申请20、公司业务各类柜员必须在系统中注册()的柜员信息21、公司业务系统柜员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柜员号由()位数字组成22、新增柜员经核实审批后,均由本级机构管理平台综合主管授权()进行操作23、公司业务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的准入,要按()原则管理24、各行应定期或()对账25、在集中对账模式下分行后台要指定()人员负责对账工作二、选择1、在集中对账模式下,由()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A 会计部门B 营业网点C 分行后台2、各行应在每月1日打印余额对账单,并在()个工作日内发出A 一个B 三个C 两个3、向客户发出余额对账单,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内反馈对账回单A 七日B 五日C 十日4、对账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年A 一年B 三年C 五年三、判断1、余额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版,2011年)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版,2011年)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开办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额度项下一手楼按揭贷款、直客式一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楼按揭贷款、非交易转按揭贷款和车位(库)按揭贷款。

第二章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需符合“基本准则”,其中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申请贷款,只能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贷款,须增加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一、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足;二、审批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偿债能力要求一、收入负债比(DTI)(一)本案收入负债比≤ 50%;总收入负债比≤ 55%。

(二)本案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总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二、若收入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个人保证人,则债务一并计入。

(一)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符合要求,则必须计算保证人的收入负债。

(三)若抵押人同时是本笔贷款的保证人,则保证人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四)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放款,仅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本人的收入负债比(该负债含本次担保的贷款)需符合要求。

第三章贷款规格第六条贷款最高成数及最长期限(含循环贷额度期限、气球贷期供计算期)第七条住房贷款套数采用“认房又认贷”的方式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我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0•【文号】中银零[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中银零[2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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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房屋,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房屋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产权)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授权可以开办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利用房屋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七条贷款人开展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
(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八)借款人每月房屋按揭贷款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
可支配收入的50%。

家庭所有消费贷款月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5%;
(九)购买的房屋必须在贷款人所在地,且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
(十)具有真实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十一)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已和售房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交易过户手续,即房屋所有权已预先转移至借款人名下的,则其办理产权过户交易的时间(以缴纳房屋契税的时间为准)距离申请贷款的时点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贷款人不得受理该笔贷款申请;
(十二)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额度。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额度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资信状况、贷款担保情况、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贷款额度为房屋交易价格扣除按规定比例缴纳购房首期付款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一)房屋交易价格的确定:按照合同交易价、房屋契税完税价和现行市场价三者之中最低的一方价格认定,其中:
1、合同交易价:是指买卖双方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做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成交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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