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2011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doc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公示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设计院集团2015 年 10 月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镇体系规划是省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省直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与省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省域内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关系到全省整体发展的项目建设,以及涉及省内城镇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等活动,必须符合省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政策、规划、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健全和完善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激励及约束制度,实现全方位合作和多方共赢,促进协调发展。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督促落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计划,制定或协调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规划,对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一级空间管治区域直接监管,对特定建设项目进行选址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群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
做特小城镇。继续发展旅游小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区位、产业和风貌等独具特色的省级重点镇。
2.城镇集群发展战略
立足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区域产业集群,纵向延伸产业链,横向增强配套能力,推动优质生产要素向优势区域聚集,推进城镇集群化发展进程,引导区域城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经济共荣、社会共进,提升区域合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第3条
沿边开放城镇带包含8个州(市)25个县(市),是云南省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毗邻、以沿边口岸和沿边城镇为重要支点、以小城镇为主体的边境城镇带。
沿边开放城镇带是与东南亚南亚物资交换、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和带动沿边地区发展的政策扶持经济带。
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为空间发展重点,完善跨境交通、口岸和边境通道等基础设施,重点促进境外资源、产业等生产要素向口岸城镇和沿边重要节点城镇集中。实施新一轮“兴边富民”工程,重点建设瑞丽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积极建设中缅瑞丽-木姐、中越河口-老街、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盈江(那邦)等边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重点发展加工制造业。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的发展,积极发展保税物流和跨境旅游。推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建设云南电子口岸,推进通关便利化,改善对外贸易软环境,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建设口岸联检设施、查验货场等基础设施,提高检验检疫能力和监管水平。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1目录第一章总则11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2第三章城乡空间布局与发展15第一节城乡发展总体布局15第二节各级中心城市镇发展21第三节村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要求32第四节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要求37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利用38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38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40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41第四节其他资源保护与利用44第五章城乡发展支撑体系49第一节区域产业布局49第二节区域综合交通体系51第三节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57第四节城乡公共服务体系62第五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65第六章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70第一节山地城镇用地选择空间布局与特色要求70第二节山地城镇的支撑保障体系规划建设要求73第七章空间管制76第一节管制分区分级与事权划分76第二节区域空间管制要求80第八章次区域规划指引84第九章近期行动计划90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101第一节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管理措施101第二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实施管理措施103第三节其他实施管理措施105附则111附表112图纸目录1286目录条文备览第一章总则11第条编制目的111第条编制依据211第条规划范围311第条规划重点411第条规划期限511第条强制性内容611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2第条指导思想712第条发展原则812第条发展目标912第条发展战略1013第三章城乡空间布局与发展15第一节城乡发展总体布局15第条城镇空间结构1115第条滇中城市集聚区1215第条沿边开放城镇带1316第条城镇群1416第条沿对内对外经济走廊的城镇带1518第条城镇规模等级结构1619第条城乡居民点体系1721第二节各级中心城市镇发展21第条区域性国际门户城市1821第条区域中心城市1922第条州市域中心城市2026第条县域中心城市2129第条省级重点镇2230第条发展镇2331第三节村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要求32第条建设原则2432第条发展重点2532第条中心村2633第条基层村2734第条村庄规划要求2834第条农村居民点搬迁及移民安置要求2935第条山地和坝区村庄分类建设要求3035第四节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要求37第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要求3137第条革命老区发展要求3237第条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要求3337第条沿边地区发展要求3437第条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地区发展要求3537第条农垦系统发展要求3637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利用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促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原则,分级对督察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或建议。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指导及省级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罗平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和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云建村〔2010〕702号)的通知(曲建字〔2010〕172号),切实做好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县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体现民族特殊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全县共有村庄1347个,其中行政村154个,自然村1193个。
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2011年完成80个行政村总体规划,60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旅游景区周边和旅游线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2012年完成余下的74个行政村总体规划,593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
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占用荒山坡和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要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大拆大建。
立足于整治环境,抓好村庄规划,搞好房屋立面整饰和地坪硬化,拆除闲置旧房,规范建设猪牛栏,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次厅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保证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农村住房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村民个人建房。
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
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引导村民投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的政策措施。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36号日期:2006-04-21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划编制办法》(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保设施的现状情况;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附有存在的问题。
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布和质量分析;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其他基础设施;的位置与规模;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思考及地方实践体会探讨
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思考及地方实践体会探讨关键词:村镇规划管理;法理;机构建设引言:村镇是我国农村地区的重要组织形态,其以村庄和集镇为单元,是一种生产力空间组织形态。
这种组织形态为推进我国农村区域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村镇是面向农村地区且与城乡相联系的关键点,是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进一步对村镇进行规划是新时期我国发展农村的重要内容。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的村镇规划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法理依据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规划,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加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我国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亟待完善。
本文就对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思考及地方实践体会进行必要的分析,从而为我国城镇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完善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分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力量。
如果做好农村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发展,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
村镇是我国农村地区的重要组织形态,是农村日常管理的重要形式,其对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村镇规划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地区的繁荣、稳定。
但是,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村镇规划仍然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
如何更进一步完善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已经成为了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可以说,只有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法理与机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证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全面的进步。
由此可见,完善村镇规划管理法理与机构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国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村镇形式已经在我国有了很长时间的历史,其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且为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而在长时间的发展完善基础上,村镇规划和管理工作越来越完善。
乡村建设规范
云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云南省2011年度村庄规划专项资金(直接介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一、云南省2011年村庄规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1)(一)项目概况 (1)(二)评价依据 (2)(三)评价对象 (3)(四)评价原则 (3)(五)评价内容 (4)(六)评价目的 (4)(七)评价方法 (4)(八)评价标准 (5)(九)工作组织 (5)(十)工作步骤和进度 (6)(十一)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7)二、2011年村庄规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8)(一)指标体系制定原则 (8)(二)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图 (9)(三)评价指标表 (10)(四)评分表 (12)(五)指标评分的计算方法 (13)(六)评价结果 (13)三、信息调查表 (14)(一)县级资金信息调查表 (14)(二)县级项目信息调查表 (14)(三)州市级、省级部门信息调查表 (14)(四)对象满意度调查表 (14)四、项目执行情况编写提纲 (14)(一)项目概况 (14)(二)实施进度及实施情况 (14)(三)采取措施 (15)(四)取得成效 (15)(五)存在问题 (15)(六)意见建议 (15)五、绩效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16)(一)项目概况 (16)(二)项目执行情况 (16)(三)评价结果 (16)(四)主要做法 (16)(五)问题 (16)(六)建议 (16)一、云南省2011年村庄规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11〕41号),云南省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对“2011年村庄规划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为完成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和完善村庄规划体系,确保村庄有序建设和和谐发展,解决随着云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因规划滞后、建设失管引发的无序建设和盲目发展突出的问题,把云南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试行)》2011
5.3.4图例
图例应排列在图上适当位置。图例的大小以能与图上的内容相协调,图例应与图上要素相对应.
图例表示样式与附录A表示样式一致。
5.4
现状图、规划图的图内注记应按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项目区边界
项目区边界应着色,色带内侧为项目区边界,所着颜色应不压盖地物地貌要素。边界线图式见附录B。
图2图签样式
5。3。2图廓整饰
图上每隔10厘米展绘一直角坐标网线交叉点.内、外图廓间靠近图廓角和整百公里数的坐标线,应注出完整的公里数,横坐标数字前应加注该图所在的投影带号,其余坐标线只注出以公里为单位的小数点前二位和小数点后一位,图廓角应标注经纬度。
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图名采用黑体,字体大小与图面相协调,位置置于图廓正上方。
前 言
为加强对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化,特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农田保护工程1农田防护林项目特性表723建设内容7231土地平整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平整工程在图面上清晰反映土地平整区域标示田块编号田块编规划设计阶段土地平整工程清晰标示出平整区与非平整区标示平整区的田块编号平整坎高平整面积平整方量田块编号以t后带数字表示如第一田块表示为t1如有土方调配要反映平整区之间的土方调配情况用箭头体现土方调配的方向箭头上部标注调配距离下部标注土方数量并绘制土方量调配表
5。6 项目区缩略图
规划设计阶段,现状图和规划图必须提供项目区缩略图,可研阶段可根据项目区情况,必要的时候提供。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试行)》2011【范本模板】
说明灌溉、排水骨干设施质量和运行状况;分析现状设施对工程规划的影响和要求。
6.1。3
说明田间灌排设施等级、质量状况和运行状况;分析现状设施对工程规划的影响和要求。
6。1。4
说明项目区内输配电线路的状况,分析现状设施对工程规划的影响和要求。
6.1.5
说明项目区防洪和水土保持等农田保护设施状况,分析现状设施对工程规划的影响和要求。
a)说明需要进行土地平整的区域,确定田块的形状、规格和方向,说明土壤改良措施。
b)说明各水源工程的控制范围和面积。
c)说明输配水系统的总体布置和各级渠道的典型控制面积和间距。
d)说明田间灌溉工程形式和布置。
e)说明排水系统的总体布置及与承泄区的衔接情况。
f)确定渠系建筑物的位置、类型。
g)确定输配电接线方式及地点。
确定灌溉保证率,制定灌溉制度,选定灌溉水利用系数,说明灌溉需水量.
6。3。3
分区进行平衡分析,提出年用水总量和年内分配情况;项目供需水不能实现平衡时,提出解决途径和措施.
6.4
分析新增耕地来源,计算新增耕地数量。
6。5
说明设计阶段公众对项目的意愿,参与的形式、内容和结果。
17
7。1
概述工程规划设计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基础资料.
i)计算工程量,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j)进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耕地质量分析。
3
14
.1
简述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说明批复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及建设期,简述规划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比的调整情况。
.2
简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性质、项目类型、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区的地貌类型、项目区土地权属状况、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率。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广大市民朋友: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
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云政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牢牢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
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的矛盾不断加剧,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妥善处理好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遏制城镇建设在坝区无序扩张,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发展路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镇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坝区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做到保护与保障并举,才能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是粮食等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坝区优质耕地集中,是全省的“米袋子”和“菜篮子”。
保护好坝区耕地事关粮食安全和民生大计。
我省大于1平方公里的坝子有1589个,其中耕地面积2101.4万亩,占坝区面积的54.7%。
目前,坝区优质耕地已被建设占用35%左右,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已危及到云南长远发展特别是粮食安全。
因此,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是确保云南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资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二)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土地市场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三)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四)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五)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第六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云南省专项专类规划编制导则及审查要点
第八条 【编制流程】专项专类规划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编 制:
3
第九条【编制总体要求】专项专类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在 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不得与总 体规划相矛盾。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 导则,同时应和城市相关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或专业规划等 充分衔接,并充分响应《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审 查总则》的相关要求。
(二)鼓励应用大数据、三维模拟、GIS、BIM 等相关辅 助技术和工具,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本导则编制单位及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西南交通大学
英国都市联合.佑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规划局
主 要 起 草 人 :杨志华 马国良 雷 波 张 颖 吴晟伟 官立红 尚 进 杨慧娟 谢 徽 李子扬 杨骏骅
主要审查人员 :陆映梅 刘 鑫 张 扬 张晓洪 任 洁
附件 2
云南省专项专类规划编制导则 与审查要点
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单位: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南交通大学 英国都市联合·佑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规划局
2O17.O5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6〕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 18号)等相关精神,完善全省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与审查体制, 规范全省专项专类规划的编制与审查,提高专项专类规划编 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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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云府登92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条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符合统筹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突出特色和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详细规划包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第五条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乡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分别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镇区(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编制资料的收集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规划成果包含对应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镇规划和乡规划编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八条镇、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村镇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统筹协调山坝空间布局。
合理利用耕地、林地及其他生态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
(二)营建山地特色风貌。
综合考虑村镇的自然和人文地理条件,以保护坝区优质耕地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前提,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特色的山地山水田园村镇。
(三)综合考虑用地地质灾害条件、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湿地、河道防洪和山洪防治、矿产压敷及采空塌陷区、水源地及其周边等要素的保护要求。
(四)用地选择。
限制使用平均坡度15%以下的坝区用地。
在海拔2500米以下,1平方公里以上的高原坝区只能选用20%以内的建设用地。
(五)合理利用山地资源。
充分利用坡度15%及以上的山地,提高山地村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
山区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还应当综合考虑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区域资源分布、生产力布局、山地建设成本、气候条件、地质条件、地形地貌适宜建设的条件、传染性疾病和有害辐射等影响的区域、保护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及传统居住习惯和民风民俗等因素。
第九条编制山地范围内的镇乡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
综合考虑村镇建设用地选择、功能布局、人口布局和建设规模等要素,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地村镇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二)抗震防灾。
科学确定山地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合理设置避震通道、避震疏散场地(如开敞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等各类抗震防灾设施。
(三)山洪灾害防治。
结合山体汇水范围划定规划控制范围,合理布局截洪沟,避让山洪行洪空间,防范汇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四)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山地承载力,综合考虑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的生态功能,确定村镇生态保护控制区域和保护措施。
(五)竖向设计。
满足工程设施及管线铺设、建筑合理布局、灾害防治、山地景观营造、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
(六)道路交通。
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道路交通的组织形式。
(七)公用设施。
结合村镇用地地形条件和布局形态,确定合理的供(排)水、综合管线敷设的方式。
(八)建设成本。
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利用现状基础设施,从竖向设计、用地布局等方面控制建设综合成本。
编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所制定的各项保护与控制内容作为镇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执行。
第十条特色镇乡和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规划编制内容应当符合《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细则》要求(见附录一)。
第二节镇总体规划编制第十一条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对镇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环境及自然条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基础资料,明确镇人口规模及山坝用地规模(见附表一),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见附表二)。
镇域规划的编制应当执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0〕184号),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资源条件,综合协调已有的各行业规划,对镇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主要方面进行综合部署,在空间地域上进行统筹安排。
镇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镇域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并明确各阶段的发展目标、途径、进程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镇域规划的内容:(一)现状分析。
明确镇域自然地理、资源环境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明确规划编制思路。
(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定位。
明确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镇发展定位。
除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指标外,还应当确定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水平、单位GDP能耗、吸纳外来务工人员的能力和社会保障覆盖率。
(三)产业发展。
明确镇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三次产业增加值和劳动力结构,确定新增就业岗位数量。
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态势,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产业体系、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和政策措施。
论证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四)人口与城镇化预测。
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确定镇域人口发展规模、人口分布方案和城镇化水平。
确定富余劳动力总量,制定有序转移方案,确定转移规模及途径,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村镇居民的实施措施。
(五)空间管制。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六)用地布局。
节约集约用地,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坝区优质耕地及山区集中连片耕地,引导村镇建设用地向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发展。
确定镇区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域各类用地范围,确定用地规模,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减少规模和复垦土地规模,确定建设用地山坝比例。
(七)居民点体系与布局。
明确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级村镇居民点体系,确定镇区性质、定位,明确村庄职能分工,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明确规模分级,确定特大、大型、中型、小型村庄。
根据生产用地布局,确定散、弱、小村庄的撤并规模。
(八)基础设施。
明确各项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确定镇域公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垃圾、加油、维修、殡仪等基础设施配置内容,统筹布置各项基础设施,确定等级标准、用地规模,确定节能减排措施,确定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确定基础设施向村庄延伸的主要措施。
(九)公共设施。
明确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镇域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统筹布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确定等级标准、用地规模,确定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确定设施向村庄覆盖的主要措施。
(十)特色要求。
主要研究镇域范围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特色构成,确定小村镇特色空间形态格局;划定特色分区,明确各分区主要特征;提出历史文化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利用策略。
(十一)资源环境保护。
明确生态建设规划总体目标,分析生态资源,评价生态质量,预测远期生态质量,确定各项生态建设指标,在确定基本指标外,应当确定镇辖区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例,落实生态功能区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确定生态建设对策。
针对大气、水体、噪声的污染调查和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明确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及各项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对策。
(十二)防灾减灾。
明确防灾减灾规划目标,分析地质、气象、地震等易发程度,确定防灾标准,评价镇域综合防灾能力,确定各类防灾减灾设施及其位置、规模和建设要求;确定防灾减灾对策与措施。
(十三)实施措施。
镇域规划强制性内容除前款第(五)、(八)、(九)、(十二)项外,还包括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第十三条镇域规划的成果包括十二图一本一书。
(一) 镇域规划文本目录包括总则、正文和附则。
(二) 镇域规划基本图纸十二张以及名称、内容和比例尺(见附表三)。
(三) 规划说明书(附基础资料汇编及研究专题)。
第十四条镇区规划的内容:(一)镇区性质与发展目标。
确定镇区性质和职能,明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非农产业发展。
明确镇区非农产业发展目标、战略、体系和规模,确定规划期内非农产业新增就业岗位。
(三)人口预测。
确定镇区常住人口和新增人口规模,确定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规模,确定农村富余劳动力等转移安置人口,确定向外转移人口规模,确定镇区人口增长率,确定城镇化目标及增速。
(四)空间管制。
依据镇域规划确定的镇区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规划区范围(灰线),划定规划区范围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明确“四区四线”的管制内容。
(五)土地使用。
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及界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镇区建设用地功能结构与布局;确定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仓储、道路广场、工程设施、对外交通、绿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及构成比例。
有工业园区的,还应当确定工业园区平均道路面积比例。
镇区增长边界的划定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线、林地保护界线及镇区所处区域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为基本依据;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坝区、山地分别统计并汇总。
(六)住房建设。
确定居住水平发展目标、规划期末存量住房规模、年均建设规模,确定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量、比例,确定建成区危房比例,明确住房政策、建设和供应方式,确定居住用地布局。
(七)公共设施。
确定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社会保障等7类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目标,确定主要公共设施等级标准、布局和建设规模。
(八)生产和仓储设施。
明确产业类别,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划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明确环境影响程度和产业政策,确定产业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生产性项目、仓储设施布局和用地规模。
(九)道路交通。
明确综合交通系统结构和各类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道路线型、级别和红线宽度,确定道路断面,确定道路竖向,确定社会停车场、广场位置和规模。
按照因地制宜、便捷通畅、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组织山地村镇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