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法函2007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府法发[2013]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府法发〔2013〕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软环境建设“服务企业年”活动的意见》(吉发[2013]6号),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都必须事先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经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办申报。
申报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资料。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办申报。
三、各级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从严掌握。
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要实行联合检查,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一次的,不予批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备案的基本情况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送备案,报备文件数量大幅增加。
长春和吉林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章13部;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25件。
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市(州)政府87件,占39%,省中直部门138件,占61%。
同2011年相比,规范性文件备案数量增加77件,增幅52%,备案的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年之最,漏报、瞒报现象明显减少。
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来看,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报送的文件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体现了地方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报送备案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个别单位临近绩效考核时才检查发文目录,补报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或说明,有的未按要求编写备案报告,有的数份文件使用一份备案报告,有的未按规定的数量报送备案,还有的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未按要求装订。
(三)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规定,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截止2013年1月31日,仍有一些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
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07]5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0【实施日期】2007.03.2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精神,从2007年起,我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建成区内重点棚户区进行集中改造。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界定标准及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第九次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吉林、促进工业强市和经济建设为目的,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把党的政策和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二)县(市)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棚户区界定标准。
(三)坚持的原则1.坚持省统一领导、市政府组织、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县(市)政府是辖区内重点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市棚户区改造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
2.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成区内矿区住宅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尽可能多的实施政府收储。
4.坚持重点棚户区改造和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5.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同时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充分体现地方民俗和建筑特色。
二、工作任务目标各县(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法规处:现将《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根据全省法制机构负责人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统领,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努力提高法制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水平,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工作的发展。
一、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县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的基础部分,在依法行政中处于重要地位。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还要为国务院拟于今年出台的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做好宣传、落实的准备工作。
做好召开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会议的准备工作。
各市州政府法制机构要重点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的工作,每个地区至少要抓一个典型县,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其他县的工作,省办将加强市、县依法行政指导工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办负责指导省直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市州、县政府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同级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工作。
对已经省办审核的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介或本单位的公示板向社会公布,并要抓紧实施。
对还没有完成制度建设阶段任务的单位,省办将督促其尽快上报审核。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2005年9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保证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更好地规范我省土地流转工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对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村劳动力就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趋势。
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规模较小,水平较低。
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完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二、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形式说明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省政府第44号令暂行办法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吉政发〔1986〕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1991年11月21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1986年5月8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1986年5月9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1987年1月5日吉政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
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站)观测环境的若政府批准,吉府法字条例》有新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1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及我市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现行行政法规;(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时间安排(一)此次行政法规的清理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可以建议废止或失效;2.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或职责交叉严重的,可要求予以修改。
请各部门登陆吉林市政府网站()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gov_gzbm/fzb/index.html)上查找《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附件1);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2007年5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此次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3.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4.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吉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建设,增强全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减少行政审批和年审年检项目各50%以上”的任务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前两次已经取消和下放876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305项(附件1);减少和下放年审年检项目42项(附件2),保留行政审批权限297项(附件3),保留年审年检项目21项(附件4)。
这次减少和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分别占全省2005年以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51%和67%。
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这次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目录,立即与市(州)、县(市)政府部门对接,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对于取消和暂停执行的权限,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善后工作;对于下放和部分下放的权限,要组织系统的培训,认真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委托和授权的权限,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明确权利和责任;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权限,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于保留的权限,要简化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各市(州)、县(市)要积极配合,做好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权限落实到位。
要把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纳入政府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阳光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本着“总量控制、重点保障”的原则,依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006年城区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2007年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制定本计划。
一、2007年各城区(含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吉林市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分配表确定的控制指标执行。
二、年度供地计划中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供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可突破。
计划执行中期确需调整计划指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按照项目建设实际用地情况保障供应。
四、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统一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政策划拨供地。
五、各城区(含开发区)内的具体工业项目(含招商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必须由市政府负责统一征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建设用地项目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修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7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5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修正2007年3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日。
电子邮箱:****************。
2016年1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发布施行的规章。
第四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科学合理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研究和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省法制部门)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查、指导、协调、修改和废止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7]1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4【实施日期】2007.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4号)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立法工作有计划地实施,切实发挥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2007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立法工作重点,确保立法工作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
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要依法办理,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利益。
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
积极探索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要广泛听取意见,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情况。
今后。
除应急性、阶段性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没定行政许可项目。
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
对于实施性立法项目,要体现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使其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集中力量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对于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
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
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力求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2007年一季度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吉林市人民政府2007年一季度工作要点2007年是全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第一年。
按照“起好步、早落实、早见效”的要求,依据政府的全年工作任务及去年同期完成情况,现就一季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主要经济指标安排地区生产总值确保完成15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亿元,工业增加值66亿元,建筑、建材及房地产业增加值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4亿元;力争完成17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3亿元,工业增加值68亿元,建筑、建材及房地产业增加值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81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确保完成50亿元,其中工业项目投资30亿元;力争完成60亿元,其中工业项目投资45亿元。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确保完成70亿元,力争完成100亿元。
规模工业总产值确保完成250亿元,力争完成260亿元。
全地区一般预算口径财政收入确保完成20亿元,其中国税12.2亿元,地税6.6亿元,财政非税收入1.2亿元;力争完成25亿元,其中国税15.2亿元,地税8.2亿元,财政非税收入1.6亿元。
市区一般预算口径财政收入确保完成17亿元,其中国税11亿元,地税5.1亿元,财政非税收入0.9亿元;力争完成20亿元,其中国税13亿元,地税6亿元,财政非税收入1亿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年审年检项目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年审年检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年审年检项目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2007年年审年检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及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中减少年审年检项目50%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对行政审批年审年检项目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一、清理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年审年检工作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再进行一次自查清理:(一)是否有漏报的年审年检项目(含非行政许可项目);(二)是否有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取消的项目;(三)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就改进审验内容和方式,减少年审年检环节、审验频次,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提出具体意见。
二、时间安排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胜夫,联系电话:88905830)。
三、清理方法各部门如有取消、增加、调整或改变年审年检方式和内容的年审年检项目,须逐项填写年审年检项目呈报单(见附表),连同情况说明,报省政府法制办。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
四、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年审年检项目的自查清理,按时报送清理意见,确保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12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2007)-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4.16
施行日期
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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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原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
2、增加一条:“第四十五条 外县(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03•【字号】吉政发[1994]2号•【施行日期】199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1994年2月3日吉政发〔199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1987年全省第一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要求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为社会经济活动确定统一的行政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将保障和促进旧体制转变的完成,新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
因此,抓好政府法制建设,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务必抓实、抓好。
二、政府法制工作要更加自觉、坚定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从我省实际出发,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保证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战略目标的实现。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晓霈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市直各部门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便于群众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部门│序号│审批项目名称│备注│├─────┼───┼──────────────────────────┼────┤│国资委│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 │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发改委│4 │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 │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教育局│6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 │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科技局│8 │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9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清真食品标识│││局)││││├─────┼───┼──────────────────────────┼────┤│公安局│10 │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 │外国人居留签证│││├───┼──────────────────────────┼────┤││13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 │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17 │特种行业登记证│││├───┼──────────────────────────┼────┤││18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 │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 │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 │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5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 │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 │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 │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全审核││├─────┼───┼──────────────────────────┼────┤│民政局│34 │建设墓地审核│││├───┼──────────────────────────┼────┤││3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 │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财政局│37 │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9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 │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 │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 │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人事局│48 │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50 │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劳动局│51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 │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 │工伤认定│││├───┼──────────────────────────┼────┤││56 │职工退休审批│││├───┼──────────────────────────┼────┤││57 │工资总额审核│国土局│58 │建设用地审批│││├───┼──────────────────────────┼────┤││59 │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审批│││├───┼──────────────────────────┼────┤││61 │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 │建设用地预审│││├───┼──────────────────────────┼────┤││64 │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 │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 │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6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 │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71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72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73 │商品房预售登记│││├───┼──────────────────────────┼────┤││74 │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监理招标方式核准│││├───┼──────────────────────────┼────┤││75 │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查│││├───┼──────────────────────────┼────┤││76 │村镇规划论证审查│││├───┼──────────────────────────┼────┤││77 │建设工程档案检查、验收│││├───┼──────────────────────────┼────┤││78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79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交通局│80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占用挖掘、跨(穿)越│││││、设置标志等审批│││├───┼──────────────────────────┼────┤││8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上公路行驶│││││审批││├─────┼───┼──────────────────────────┼────┤││8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83 │公路建设项目审批│││├───┼──────────────────────────┼────┤││84 │机动车维修许可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85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86 │道路运输经营及运输场站许可│││├───┼──────────────────────────┼────┤││87 │道路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审批│││├───┼──────────────────────────┼────┤││8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机构设立审批││├─────┼───┼──────────────────────────┼────┤│信息产业局│89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审批││├─────┼───┼──────────────────────────┼────┤│农委│90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91 │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92 │植物检疫证书││├─────┼───┼──────────────────────────┼────┤│水利局│93 │占用河道(排污口建设)、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建设工程│││││验收│││├───┼──────────────────────────┼────┤││94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95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标审批│││├───┼──────────────────────────┼────┤││96 │取水许可│││├───┼──────────────────────────┼────┤││97 │水域、水体设置旅游点、增加机动船只的审批│││├───┼──────────────────────────┼────┤││98 │规定坡度以上开垦荒地、采伐林木开采矿藏的审批│││├───┼──────────────────────────┼────┤││99 │渔业捕捞许可证│││├───┼──────────────────────────┼────┤││100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101 │城市建设填堵河叉(道、沟)的审查│││├───┼──────────────────────────┼────┤││102 │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审批│││├───┼──────────────────────────┼────┤││103 │中型水库汛期调度、控制运用计划应急度汛工程设计审批│││├───┼──────────────────────────┼────┤││104 │河道环境区内建设临时设施审批│││├───┼──────────────────────────┼────┤││105 │河道环境区内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审批│││├───┼──────────────────────────┼────┤││106 │水利工程验收│││├───┼──────────────────────────┼────┤││107 │航道整治审查│││├───┼──────────────────────────┼────┤││10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09 │水电设施检验│││├───┼──────────────────────────┼────┤││110 │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11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112 │防御洪水方案审查││├─────┼───┼──────────────────────────┼────┤│林业局│11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木材、林木种子运输许可,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114 │植物检疫许可证│││├───┼──────────────────────────┼────┤││115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收购加工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商务局│116 │拍卖企业设立初审│││├───┼──────────────────────────┼────┤││117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118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1000万以下〕│││├───┼──────────────────────────┼────┤││119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12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121 │畜禽定点屠宰初审│││├───┼──────────────────────────┼────┤││122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文化局│123 │文物保护单位(点)拆改扩建、修缮、保养、装修、迁移的│││││审批及相关计划审核│││├───┼──────────────────────────┼────┤││124 │文物市场、文物经营场所及文物出(入)境的审核││├─────┼───┼──────────────────────────┼────┤││12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26 │占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的初审│││├───┼──────────────────────────┼────┤││127 │基本建设工程前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批│││├───┼──────────────────────────┼────┤││128 │文物经营单位设立的同意│││├───┼──────────────────────────┼────┤││129 │文物收藏品的调拨交换审批││├─────┼───┼──────────────────────────┼────┤│卫生局│130 │设置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改扩建、更名、变更、废业、歇业│││││的审批│││├───┼──────────────────────────┼────┤││131 │医疗广告审查│││├───┼──────────────────────────┼────┤││132 │护士执业注册│││├───┼──────────────────────────┼────┤││13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134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查、验收│││├───┼──────────────────────────┼────┤││135 │卫生许可证│││├───┼──────────────────────────┼────┤││13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疗许可证│││├───┼──────────────────────────┼────┤││138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许可│││├───┼──────────────────────────┼────┤││139 │传染病诊治项目审核││├─────┼───┼──────────────────────────┼────┤│计生委│140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验│││├───┼──────────────────────────┼────┤││141 │生育证明│││├───┼──────────────────────────┼────┤││142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环保局│1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1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45 │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146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14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审批│││├───┼──────────────────────────┼────┤││148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149 │排污申报登记││├─────┼───┼──────────────────────────┼────┤│广电局│150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的审批、审核│││├───┼──────────────────────────┼────┤││151 │有线电视工程的验收│││├───┼──────────────────────────┼────┤││152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153 │有线电视站许可证的初审│││├───┼──────────────────────────┼────┤││15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初审│││├───┼──────────────────────────┼────┤││155 │影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初审│││├───┼──────────────────────────┼────┤││156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初审│││├──视视频点播业务、节目制作经营、节目传送业务经营│││││的许可证初审│││├───┼──────────────────────────┼────┤││158 │新、扩建工程项目搬迁时涉及广电设施的审批││├─────┼───┼──────────────────────────┼────┤│体育局│15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统计局│160 │统计上岗证核发││├─────┼───┼──────────────────────────┼────┤│旅游局(风│161 │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批│││景局)├───┼──────────────────────────┼────┤││162 │松花湖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及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总量控制、新│││││增船只的审查│││├───┼──────────────────────────┼────┤││163 │松花湖内修建临时设施及设立广告牌匾等审批││├─────┼───┼──────────────────────────┼────┤│粮食局│164 │企业入市收购粮食资格审批││├─────┼───┼──────────────────────────┼────┤│房产局│16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6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16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168 │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抵押、登记││├─────┼───┼──────────────────────────┼────┤││169 │房屋结构拆改审核││├─────┼───┼──────────────────────────┼────┤│市容管理局│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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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的审批│││├───┼──────────────────────────┼────┤││251 │财务审批│││├───┼──────────────────────────┼────┤││252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发票纳税人的认定││├─────┼───┼──────────────────────────┼────┤│国税局│253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5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255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256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质量技术监│257 │计量授权、计量标准器具制造、修理、检定及计量检定员资│││督局││格核准│││├───┼──────────────────────────┼────┤││25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及气瓶充│││││装许可初审│││├───┼──────────────────────────┼────┤││25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260 │组织机构代码审批│││├───┼──────────────────────────┼────┤││261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药监局│262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局│26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湖保护局│264 │三湖保护区内近湖区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开采矿藏,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审查│││├───┼──────────────────────────┼────┤││265 │三湖保护区近湖区内地方国营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的审查│││├───┼──────────────────────────┼────┤││266 │三湖保护区远湖区内新、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盐务局│267 │个体工商户代销食盐许可证││├─────┼───┼──────────────────────────┼────┤│安全局│26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人民银行│269 │开户许可证│││├───┼──────────────────────────┼────┤││270 │贷款卡││├─────┼───┼──────────────────────────┼────┤│海关│27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银监局│272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273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气象局│27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275 │其他行业用于公众服务的气象要素采集的审批│││├───┼──────────────────────────┼────┤││276 │新、改、扩建工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技术标准”审查│││├───┼──────────────────────────┼────┤││277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278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审批│││├───┼──────────────────────────┼────┤││279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资质的审批││└─────┴───┴──────────────────────────┴────┘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部门│序号│取消项目名称│备注│├──────┼────┼─────────────────────────┼────┤│科技局│ 1 │技术交易人工费的审批││├──────┼────┼─────────────────────────┼────┤│公用局│ 2 │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审查│││├────┼─────────────────────────┼────┤││ 3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审查││├──────┼────┼─────────────────────────┼────┤│环保局│ 4 │污染防治设施年检│││├────┼─────────────────────────┼────┤││ 5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采沙疏浚作业审批││├──────┼────┼─────────────────────────┼────┤│旅游局(风景│ 6 │松花湖风景区内占用绿地和改变用途审核│││局)││││├──────┼────┼─────────────────────────┼────┤│外事办│7 │经贸、科技项目因公出国团组的审核(副局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8 │灌车充装许可初审│││局││││├──────┼────┼─────────────────────────┼────┤│建委│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定││├──────┼────┼─────────────────────────┼────┤│计生委│10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吉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省法制办二○○八年四月十四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必要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给行政执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但是,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制度控制、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等原因,导致出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正确行使的情况。
有的对同类违法行为不分情节如何,一律按上限罚款;有的针对不同身份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有的以从重处罚威胁当事人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行政处罚背离了立法初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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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府法函〔2007〕8号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省直各厅委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我省06年下半年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质量杯”竞赛活动。
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对这一活动十分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了案卷的评比检查。
通过评比检查,既发现了一批案卷制作管理方面的先进典型,同时也从中发现并解决了一些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案卷制作水平的提高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进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开展“质量杯”竞赛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推荐了二百零六份案卷,参加全省的案卷评查和“质量
杯”竞赛。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的工作程序,对案卷进行评比打分,评选出了优秀案卷制作单位及优秀案卷,并下发文件予以表彰。
在案卷评查中我们看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和管理比较重视,多数案卷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反映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水平较过去比有了明显地提高,这些成绩必须加以肯定。
但是,通过这次案卷评查也发现了一些执法程序和案卷制作方面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倾向性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行政处罚随意裁量,缺少公正性。
有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某派出所在对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旅店两个客人没有进行住宿登记,再没有发现其他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店主人却给予了上限顶格罚款500元。
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思想树的不牢,在执法过程中有追求部门利益的倾向。
如某市物价局2005年在查处某医院价格违法案件中,医院共违规收费11万元。
物价局2005年4月19日下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10日内退还患者。
然而在第二天,执法人员就去医院找院长付某某询问:我局责令你医院10日内退还多收的11万元价款给患者,现在退了多少?答:没退还。
问:为什么没退还?答:因为退款会在社会上对我院的声誉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我们没有退。
问:你院在十日内没有退还,我们以违法所得论处,予以收缴,你们有没有异议?答:没有。
物价局实际收缴2万元2
结案。
该物价局在办理三起类似违规收费的案件中共涉及违规收费15,7万元,没有向被收费对象退还一分钱,物价局却从中收缴3,15万元。
二、先决定处罚,后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程序的要求。
某县卫生局在查处一个无卫生许可证,从事屠宰业务的企业时,6月8日行政机关做出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之后才向当事人告知陈诉、申辩及听证权利。
听证会是在6月14日开的,听证会之后,行政机关没有再经过其他程序,就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表达的意见,对自己所受到的处罚丝毫没有产生影响,陈述、申辩和听证只是走了个过场,没有起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这类问题在公安、卫生、文化等执法机关存在较多。
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文书不规范。
有的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告知文书中,不明确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不知道是否该进行陈述和申辩,不知道针对什么进行陈述和申辩,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的行政机关自行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或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
某市交通局在查出偷漏运输管理费的案件中,罚款五百元也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没有法律依据。
某县农业局05年6月在查处一起不合格农药案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符合听证条件,而没有告知听证,属程序违法。
省直某部门在查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案时,行政处罚告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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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有权按有关规定申请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陈述和申辩在什么地点向谁陈述、申辩没有告知清楚。
“有权按有关规定申请听证”,表述不明确。
当事人要知道的是本案是否可以听证。
而不能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查找有关规定,研究是否符合听证的条件。
四、罚缴分离的制度执行得不好。
在评查的全部案卷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行政机关没有通过银行,而是自行收缴罚款,并且多数没有说明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
五、案卷制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在名称上不一致,某安监部门提供了两份案卷,对处罚决定文书,一个称《行政执法文书》;一个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多数采用格式文书填写。
由于需要书写的内容多,格式文书预留的空间小,用笔填写,文字过小过密,有的还有涂抹现象,既不易辨认,也显得很不严肃。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不明确、不具体,只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而没有具体到条款;个别案卷甚至连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都省略了,只写“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三款之规定”4
如何如何,当事人不知道处罚自己所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文件。
一些单位在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上不够规范,有的当事人可以在两个复议机关选择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只告诉了其中的一个;有的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告知为15天,没有法律依据;有的把本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却告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在案卷制作上也存在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
有的没有案卷目录或没有页码。
有的在讯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顶格签名,涂改处没有被询问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有的办案人意见、领导审批意见不明确,只签个名字,不知道具体意见是什么。
有的把一些与案卷无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原文入卷。
有的案卷中图表账册复印很多,却看不出证明了什么事项。
有的案件已经结案了,在卷宗的封面上还写着“涉嫌某某违法行为”。
有的把举报人的举报信原封不动入卷,容易给举报人带来不利影响。
六、个别机关制作案卷弄虚作假。
永吉县林业局在查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卷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2006年4月12日制作的,当事人刘某某在4月11日就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到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06年4月24日制作的,当事人刘某某在4月23日就签字收到了。
某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在查处一起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案时,在送达回证上存在造假问题,没有听证告知书的存件,却有送达回证。
听证告知书在处罚决定书后送达,日期却写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
还有的个别案卷涉嫌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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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修改时间、后补充文书等问题。
这样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将会因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可信而“败诉”。
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活动的载体,最集中地反映了部门的执法水平,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从以上通报中汲取教训,按照省法制办印发的《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通知的要求,重视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近期要对本部门案卷制作和管理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总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以此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从而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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