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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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资源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具体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费是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

取用地下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

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暂时没有安装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设备铭牌最大能力24小时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按月征收的,取水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一月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缴入区、县财政国库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十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二)水资源的调查、勘测和评价;(三)水质的监测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补源回灌、养蓄;(五)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京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京发〔2011〕9号)精神,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用水、水环境等问题,保障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再生水;坚持创新驱动,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重要水库、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

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摘要:一、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概述1.背景介绍2.用水定额的重要性3.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与实施二、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的具体规定1.工业用水定额2.农业用水定额3.生活用水定额4.生态用水定额三、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的实施效果及挑战1.实施效果2.面临挑战3.解决方案与建议正文:一、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概述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城市用水需求量大,合理管理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旨在规范各行业用水行为,促进节约用水。

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内的用水量进行限制的标准。

通过制定和实施用水定额,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2.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减轻水污染。

4.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培养良好的用水习惯。

二、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的具体规定1.工业用水定额工业是北京市用水大户,为了降低工业用水强度,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北京市对工业企业的用水定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限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如钢铁、水泥等。

(2)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

(3)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利用率。

2.农业用水定额农业用水是北京市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需求,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北京市对农业用水定额进行了规定:(1)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滴灌等。

(2)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3)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北京市对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规定:(1)加强居民节水教育,提高节水意识。

(2)推广节水器具,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方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3月26日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爱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财税[2023]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3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平安和生产平安必需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退对公共平安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需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根据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七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京水节[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水节〔2002〕8号)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城市节水办,各区(县)水资源(水利)局、节水办、财政局、物价局: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2〕02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水资源费征收缴库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2、规划市区和城镇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3、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4、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5、农业用地下水。

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管理。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取用的地下水,可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征收。

三、缴纳程序1、按照用水单位上月实际用水量,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单位发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附件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21
•【字号】京水务法[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京水务法[2013]61号)
为全面推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北京市水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11月21日附件1: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附件2: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附件1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91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2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13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

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市水资源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使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

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等内容。

首先,北京市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计费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水资源的特点来制定。

北京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费计费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以保证水资源费的公平合理。

其次,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是指从地表水、地下水等水体中取水的单位,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取水单位;水资源利用单位是指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包括水库、水电站、港口等单位。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合理、全面。

最后,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按量征收两种方式。

定额征收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对取水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不考虑实际的用水量;按量征收是指根据取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实际取水量进行计费。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科学、合理。

总之,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将继续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海行规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日海淀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我区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保障饮水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管理责任主体第三条各镇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与供水单位签订责任书,要求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可结合实际,指导各村研究建立居民用水补贴机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水给予适当补贴。

供水单位(各村委会或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安排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1.09•【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34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34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34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一)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二)地下水资源费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密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16〕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试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创建节水型区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灌溉基本情况全区现有灌溉面积21.47万亩,截至2015年底,已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7.035万亩;现有农业灌溉井1093眼,除干枯、缺少配电或未配套提水设施的水源井不具备安装条件外,其它807眼水源井已全部安装远传智能计量设施。

2006年以来,通过争取中央和地方资金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设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705,农业灌溉用水量从2010年的3557万立方米降至2015年的2699万立方米,有效节约了水资源。

通过建立推广“细定地、严管井、上设施、增农艺、统收费、节有奖”的农业节水新模式,力争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75,农业灌溉用水量降至2400万立方米。

二、存在问题(一)水资源紧缺形势严峻。

近年来全区降雨普遍偏少,年降雨量在431.3毫米(2009年)至674.6毫米(2012年)之间,地下水位呈持续下降趋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京财农[2000]645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0)645号2000年4月30日)市水利局、各郊区县财政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3号)和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京财农〔2000〕247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京财农〔2000〕1195号)规定,我局修订了《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凡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水利事业费的来源:(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京发改[2007]536号【颁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颁布日期】2007-03-28【生效日期】2007-03-28【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本办法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

本办法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北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四条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

(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

(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1]1号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1]1号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一月六日京政发〔1981〕1号文件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地下水,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更好地为首都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地区的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开凿机井抽取地下水,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国营农场、农村人民公社及其它农业单位开凿机井的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监督执行。

第三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大力节约用水。

第二章凿井管理第四条凡地下水已经过量开采的地区,特别是城近郊区,今后原则上不准再凿新井。

其它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必须凿井的,应向北京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规划局同意发给凿井批准书。

第五条银行、物资、电力、施工等部门,凭凿井批准书予以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和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私自违章凿井者,市规划局会同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查封水井,停止使用。

第六条市规划局发出凿井批准书时,要列明开凿水井的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取水量与施工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并安装计量水表。

第七条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填报竣工报告单,由市规划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局移交市节水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八条现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向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者不再登记)。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2002年2月4日)为了缓解我市水的供求矛盾,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水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的地表水按每立方米0.3元标准征收。

(二)地下水资源费1、市自来水集团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30元标准征收。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30元标准征收。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0.02元标准征收;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20元标准征收。

4、调整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3.0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0.80元调为1.20元。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2.0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和2.80元统一调为3.8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0元调为16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5-30元调为8-50元;农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30元调为0.40元;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40元调为2.90元;工业河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为1.50元。

三、地表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60元调为0.97元;供自来水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48元调为0.92元;工业贯流水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由0.12元调为0.15元;农业用地表水:粮食作物每立方米由0.04元调为0.06元;经济作物每立方米由0.08元调为0.10元;公园、湖泊用地表水每立方米由0.09元调为0.15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19•【字号】京财预[1994]1162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1994年7月19日京财预(1994)1162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村改水办公室:为加速完成我市农村改水“八五”规划,落实农村改水各项措施,加强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几点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范围(一)列入“八五”规划的农村改水项目1.待改自来水项目;2.不能改自来水,需改善饮水条件项目;(二)1985年以前建的简易水厂,因损坏需更新改造为适度规模联村水厂的项目。

二、使用办法(一)根据各区县农村改水年度安排,由市农村改水办公室提供拨款计划,市财政局每年将补助经费拨至区县财政局;(二)各区县农村改水办公室必须持有市农村改水办公室对改水项目的批复件到各区县财政申请拨发资金,各区县财政局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三)补助标准1.新建自来水项目,按工程总投资额的15-20%补助;2.改善饮水条件工程项目,原则上补助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3.85年以前的更新改造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5-7%补助;4.各区县政府补助改水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市补助标准。

三、使用要求(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工程验收制度;(二)保证工程质量,一般水厂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市改水办参与指导,千人以上水厂的设计必须由市改水办组织设计;(三)工程申报时,县、乡、村资金要同时到位50%以上;(四)实行完成农村改水规划目标管理,各区县要与市政府签订完成农村改水“八五”规划指标责任书;(五)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它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局、改水办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六)使用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完成任务,对于未完成市下达指标或由于其它资金不到位导致不能完工者,要追回已拨补助奖金,停止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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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五)粮食作物: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对果树中套种其它农作物的地块,用水限额执行果树类用水限额标准。
第八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照计量水量征收,尚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毁损的,按照水电折算的方法征收。
农业用水量实行月统月报制度。村管水员负责查表计量、填写用水记录,每月月底前将用水记录报送基层水务站(所)。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按年征收。每年年底,水务站(所)以户为单位核算超额用水量及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应缴纳金额,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代办向用水户下达缴费通知单。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非复种情况下,对同一用水户在同一地块中种植多种农作物的,用水限额执行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
对除小麦外的复种地块,用水限额执行种植作物中限额标准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
除上述情况,其它用水限额由农村管水员、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和种植户协商解决,报水务站(所)备案。
第五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08元,其它均为每立方米0.16元。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入,全部为区(县)级收入,全额缴入各区(县)国库。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收取,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北京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将收取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上缴区(县)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区(县),按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本办法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
本办法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四条 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
(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
(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
(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4月11日 15时28分 192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
第十二条 强化农用机井管理。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机井规模,农业生产用井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加大现有机井更新、改造、维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强监管。农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根据全市分配给农业的用水总量,加强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指导推进农业生产种植结构调整,减少新水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
(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北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工作,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具体包括:每月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年底公布用水户应缴费情况;水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对管水员的用水计量情况、乡镇政府对用水户应缴费计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跨村取水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由相关村协商征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
第十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应足额征收,不得减免。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由民政部门通过提高低保标准等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资源能源 农业农村
“农业用水”
“水资”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7]53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水资源管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减少地下水开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试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本区(县)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
财政部门负责在国库预算中设置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支科目,监制收费票据、缴款书等。具体规定如下: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加“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号为1030298。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增加“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支出“项级科目,科目号为2130398。
第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为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做好服务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取水许可,组织、培训农村管水员做好用水计量、月统月报工作,做好农业用水水资源费计量、征收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许可证》,日常监督,按期年检。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限额标准和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区县收、区县管、区县用“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节水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节水投资倾斜,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及时更新安装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并将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收缴情况纳入郊区水务建设评比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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