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罐箱海运事故责任的承担
项目5.2 货运事故处理
(1)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不要,A公司已按照信用证 要求完成责任。
(2)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可以,船公司签发的是直达提单,但中间 转船了,导致延迟货物变质损坏,是一种欺诈行为。
案例4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共 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 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 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 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 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 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 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 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 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 万英镑;买方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问题: (1)本案例的提单是否是倒签提单?为什么?是,装船时 间是2月11日,实际提单装运期是12月至次年1月。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 索赔申请书 航空公司审核所有的资料和文件 填开航空货物索赔单 货物索赔审批单 责任解除协议书
索赔申请书格式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货运部 本公司在提取来自首尔的一票货,运单号为999-12345678,1件共100公斤, 由CA888/09APR承运。该火灾目的地交付时发生严重的外包装破损 (详见贵公司开具的事故鉴定书)。 现本着实事求是,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原则,我公司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处 理意见和索赔申请。 该货物价值2000美金,请给与原价赔偿。参见托运人出具的手寸货物价值 证明。 请贵公司予以进款办理为盼,谢谢合作。 随附:运单、装箱单、发票、事故记录等 泛云代理公司 2008-12-5
危险品运输中的事故处理与赔偿
危险品运输中的事故处理与赔偿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危险品运输成为现代物流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危险品的特殊性使得其运输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
一旦发生事故,除了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外,赔偿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事故处理和赔偿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危险品运输中的事故处理与赔偿提供一些参考。
一、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是在危险品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及时、准确的处理对于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影响至关重要。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1. 紧急救援措施发生危险品运输事故后,首先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场地的安全,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这包括报警、警示标志的设置、事故现场的隔离等措施。
同时,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救援操作,以防止进一步事故的发生。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是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从根本上找到事故的原因和不足之处,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此外,事故调查对于事后的赔偿和法律处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事故记录与报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记录与报告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应当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
这些记录与报告不仅能够帮助事故查找和定责,还能为后续的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赔偿问题危险品运输事故发生后,涉及到赔偿问题时,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法律责任与赔偿范围危险品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运输方、托运方和相关第三方,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赔偿协商与争议解决在事故赔偿过程中,受损方和责任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以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危险品运输公司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奖罚管理办法
危险品运输公司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奖罚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水平的稳定提高,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激励公司各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等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基层单位和个人。
2.职责2.1企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全面负责。
2.2各部门、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2.3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2.4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安全职责要求,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2.5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安全办及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单位及责任者提出处罚意见、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处罚3.1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9人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外:3.1.1负全部责任的:每起事故处罚分公司10000元(从利润中扣除),分公司经理2000元,主管安全副经理1000元,安全员600元。
3.1.2负主要责任的:每起事故处罚分公司7000元(从利润中扣除),分公司经理1500元,主管安全副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3.1.3负同等责任的:每起事故处罚分公司5000元(从利润中扣除),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安全副经理500元,安全员200元。
3.1.4其他责任人(驾驶员、车主、其他相关人员)除追究经济责任外,由分公司处罚并将罚金上缴公司财务,结果报公司安技部。
3.2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6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事故单位当年无集体和个人安全奖项,集体不得获其他奖励,除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单位和个人(若政府处罚高于公司的处罚标准,公司不再另行处罚)外,同时:3.2.1负全部责任的:每起处罚分公司50000元(从利润中扣除),分公司经理5000元,主管安全副经理2500元,安全员1000元。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和责任追究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和责任追究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运输事故。
这些事故对物流供应链的正常运营和货主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对于运输事故的责任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类型及其原因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种类繁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火灾、货物丢失或损毁等等。
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可能是人为因素,也可能是自然因素导致的。
举例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于驾驶员疲劳或违规行为引起的,火灾可能是由于电路短路或不慎使用明火导致的。
二、运输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在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了运输事故,那么对于责任的追究将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输事故责任一般可归纳为承运人责任、装卸人责任、货主责任和第三方责任。
具体责任的归属将根据事故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实际行为来决定。
1.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运人应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保管责任,并要对货物的损失负责。
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在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仍然应尽到合理的责任。
2. 装卸人责任装卸人在货物装卸环节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保证在装卸过程中货物不会受到损坏。
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事故,装卸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损坏,装卸人需要赔偿货主造成的损失。
3. 货主责任货主在选择承运人和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方面负有责任。
货主应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数量和特殊要求等信息,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输。
如果货主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货物损失或事故发生,货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第三方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与运输相关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也可能会对货物的损失或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例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被其他承运人损坏,那么这个承运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标准版各环节的责任划分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标准版各环节的责任划分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环节的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从托运人、船舶公司、港口、仓库和货代等环节分别探讨其责任划分的标准版。
一、托运人的责任划分托运人是指与船舶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委托其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托运人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准备和包装:托运人有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前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丢失。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责任一般会归属于托运人。
2. 运输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托运人有义务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并安排相应的运输工具,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如果由于托运人选择的运输方式或安排不当导致货物丢失或延误,托运人将承担责任。
3. 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托运人需要向船舶公司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尺寸等。
如果由于托运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货物出现问题,托运人将负有责任。
4. 缴纳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托运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如货物包装费、保险费等。
如果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费用,船舶公司有权拒绝运输货物。
二、船舶公司的责任划分船舶公司是承担实际运输货物任务的一方,其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航行安全:船舶公司要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
如果由于船舶公司未尽到安全航行的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或事故发生,船舶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货物的装卸和保管:船舶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的装卸和保管,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如果由于船舶公司在装卸和保管过程中疏忽导致货物问题,船舶公司将负有责任。
3. 运输时间和航线:船舶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线运输货物。
如果由于船舶公司延误或改变航线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船舶公司将承担责任。
4. 提供运输服务和咨询:船舶公司有义务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并为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咨询。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与责任追究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与责任追究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货物运输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事故时有发生,给各方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因此,对于运输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运输事故的原因货物运输中的运输事故可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1. 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导致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驾驶员疏忽、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都可能导致运输事故的发生。
2. 技术问题:技术问题也是运输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例如,车辆的故障、制动失灵、轮胎爆胎等技术问题可能导致运输事故。
3. 自然因素:自然因素也是造成运输事故的一大原因。
例如,恶劣的天气条件、道路状况恶劣等自然因素可能导致运输事故的发生。
4. 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也是常见的运输事故原因之一。
例如,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擅自改装车辆等行为可能引发事故。
二、责任的追究在运输事故发生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追究。
责任的追究不仅有助于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还能够倡导运输行业的规范发展。
下面将对不同责任方的追究进行探讨。
1. 运输公司责任作为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承运商,运输公司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一方面,运输公司应确保车辆及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技术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运输公司还需要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2. 驾驶员责任驾驶员作为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负有直接的安全责任。
驾驶员应始终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在发生运输事故时,如果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或疏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原材料供应商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原材料供应商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供应商应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危险品海运承运责任协议2024版
危险品海运承运责任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承运人1.3 发货人1.4 收货人1.5 危险品1.6 海运1.7 货物1.8 运单1.9 事故1.10 损失1.11 费用第二条承运人的责任2.1 运输义务2.2 危险品包装2.3 危险品标志2.4 运输条件2.5 货物检查2.6 运输延误2.7 运输变更第三条承运人的义务3.1 安全运输3.2 遵守规定3.3 运输文件3.4 危险品信息3.5 货物保险3.6 赔偿责任第四条发货人的责任4.1 真实告知4.2 货物包装4.3 货物标志4.4 文件提供4.5 货物质量4.6 货物数量第五条收货人的责任5.1 收货义务5.2 货物接收5.3 货物检查5.4 损失报告5.5 费用支付第六条运输过程管理6.1 货物跟踪6.2 运输记录6.3 风险管理6.4 应急处理第七条事故处理7.1 事故分类7.2 事故报告7.3 事故调查7.4 责任判定第八条损失赔偿8.1 赔偿范围8.2 赔偿计算8.3 赔偿责任8.4 赔偿限制第九条费用支付9.1 运输费用9.2 额外费用9.3 费用结算9.4 货币兑换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后果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方式11.2 调解程序11.3 诉讼管辖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终止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3.1 适用法律13.2 合同解释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第三方受益14.3 合同附件14.4 合同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2 承运人:指具有合法资质,从事危险品海运业务,承担货物运输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1.3 发货人:指将危险品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1.4 收货人:指危险品运输目的地,有权接收货物的企业或个人。
1.5 危险品:指在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危化品事故的责任追究与法律法规
危化品事故的责任追究与法律法规危化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由于危化品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危化品事故的责任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危化品事故的责任追究,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明确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危化品事故的定义、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化品事故的定义危化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及处置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理不善或其他突发状况等原因导致的有害物质的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及其他危险事件。
危化品事故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危险性:危化品事故涉及的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腐蚀性、可燃性等特点,一旦事故发生,后果严重;2.突发性:危化品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不可预见,缺乏充足的应对准备;3.范围性:危化品事故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群造成广泛的影响,扩散迅速;4.复杂性:危化品事故涉及的因素多样,责任难以明确。
二、危化品事故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在危化品事故责任追究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1.事故责任主体原则: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明确事故的责任方;2.事故责任追溯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该追溯到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起因和过程;3.事故责任区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的主次和轻重,根据事故的后果确定责任的严重程度;4.事故责任相对原则:在责任追究中,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形成对事故责任的共同追究;5.事故责任举证原则:危化品事故责任的追究应由事故责任方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本身应承担法定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在危化品事故责任追究中,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刑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1.刑法我国刑法中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犯罪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海危品罐箱运输的责任承担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危品罐箱运输的责任承担
谢振衔
危险品罐箱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较大。
审理此类案件关
键在于事故原因的查明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责任的认定。
案情
原告:某物流企业
被告:某国际货代企业
2012 年9 月19 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海外关联企业通过电子邮件
联络签订一份从中国盐城到印度努瓦西瓦的多式联运合同,约定运送货物为四氯化硅,设备为20 英尺的不锈钢罐箱,型号T22,容积1.75 万升,最大负载24.6 吨,费率为5650 美元/罐箱(往返航程)。
同年9 月25 日,原告指派案外人的车队到被告指定的工厂装货,案外人制作的装箱单显示
SIMU6044230 罐箱装载25.34 吨;SIMU6030690 罐箱装载25.4 吨;
SIMU6044055 罐箱装载25.78 吨。
在从中国上海至新加坡的航程中,承运船舶“NORTHERNPROMOTION”轮发现涉案货物有溢出和渗漏。
在抵达新加坡时,新加坡港务局命令该船在锚地检查。
同年10 月24 日,SIMU6044055 罐箱内的四氯化硅被部分转移到SCZU8746997 罐箱,并更换了SIMU6044055 油罐箱上的压力阀。
为此,原告向KerryITS 修理公司支付了倒罐费用等161877.51 美元,租用新罐费用为每天15.50 美元,自2012 年10 月16 日起至12 月30 日止。
新加坡皇家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涉案货物从SIMU6044055 罐箱中泄漏冒烟的最可能原因是超载大于95%容积,渗漏的其他因素可能是没有盖紧罐箱人孔盖或者由于压力阀低于指定的7 帕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海洋危险品罐箱运输的责任承担
海洋危险品罐箱运输的责任承担海洋危险品罐箱运输的责任承担导语:危险品罐箱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较大。
审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事故原因的查明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责任的认定。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案情介绍吧。
案情原告:某物流企业被告:某国际货代企业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海外关联企业通过电子邮件联络签订一份从中国盐城到印度努瓦西瓦的多式联运合同,约定运送货物为四氯化硅,设备为20英尺的不锈钢罐箱,型号T22,容积1.75万升,最大负载24.6吨,费率为5650美元/罐箱(往返航程)。
同年9月25日,原告指派案外人的车队到被告指定的工厂装货,案外人制作的装箱单显示SIMU6044230罐箱装载25.34吨;SIMU6030690罐箱装载25.4吨;SIMU6044055罐箱装载25.78吨。
在从中国上海至新加坡的航程中,承运船舶“NORTHERN PR OMOTION”轮发现涉案货物有溢出和渗漏。
在抵达新加坡时,新加坡港务局命令该船在锚地检查。
同年10月24日,SIMU6044055罐箱内的四氯化硅被部分转移到SCZU8746997罐箱,并更换了SIMU6044055油罐箱上的压力阀。
为此,原告向Kerry ITS修理公司支付了倒罐费用等161877.51美元,租用新罐费用为每天15.50美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12月30日止。
新加坡皇家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涉案货物从SIMU6044055罐箱中泄漏冒烟的最可能原因是超载大于95%容积,渗漏的其他因素可能是没有盖紧罐箱人孔盖或者由于压力阀低于指定的7帕操作压力。
实际承运人现代商船于同年10月4日出具的两份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原告的目的港代理,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印度努瓦西瓦,托运人装箱、计量和封箱。
第一份提单记载的货物为编号SIMU6044230和SIMU6030690两只罐箱,共装载50.7吨,第二份提单记载的货物为编号SIMU6044055和SCZU8746997两只罐箱,共装载25吨。
海运集团责任事故追究管理规定
海运集团责任事故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过程监督,促进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增强全体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海上安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条例规章,及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现行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对责任事故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立足防范、强化监督、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减少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相关程序实施责任追究;(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又要保证不随意扩大追究的范围;(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及船舶。
第五条本规定有关条款涉及上级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的,采取引用条文形式说明,不再重述具体内容。
第六条发生本规定未包括的责任事故,按照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发生严重违规违章责任事故,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不影响依据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责任事故及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或者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导致发生船舶安全、船岸人员伤亡、安全保卫、通信网络、道路交通等各类事故,或者出现其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各类事故。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以下各类责任事故,纳入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XX海运有限公司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
公司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司属各船舶、岸基各部室:现将公司《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印发至船舶和部室,请遵照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一、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XX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人处理规定》,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派遣船员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结合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上交通事故、机务事故、污染事故、火灾事故、货运质量事故、工伤、食品卫生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三、处理原则:对事故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实事求是,按责论处。
四、事故等级确定:按国家、长航集团总公司规定的各类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五、处罚种类: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
2、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经济处罚:(1)按本细则规定一次性扣减当月考核工资;(2)按本细则规定一次性按比例扣除劳务派遣船员的考核工资。
六、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规定:1、发生轻微事故:责令检查,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总结吸取教训。
2、发生小及以上事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处分。
3、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由公司研究决定,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规定(见附件)。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船长、轮机长等有关人员的处理,按照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聘用船员管理办法之考核细则执行。
九、对岸基地管理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规定(见附件):1、岸基地管理责任人是指对所发生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
2、对相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的处罚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要追究事故相关管理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同时分别按本细则扣减考核工资。
十、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经济处罚规定(见附件)。
十一、各类经济处罚在不影响个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按一个月或分数月扣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理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须查明事故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68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和《海商法》第48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某物流企业
被告:某货代企业
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海外关联企业通过电子邮件联络签订一份有关四氯化硅从中国盐城的工厂到印度努瓦西瓦的多式联运的合同。
合同约定运送的货物为四氯化硅,设备为20英尺不锈钢罐箱,型号T22,容积17500升,最大负载24600公斤,费率为5650美元/箱(往返航程)。
同年9月25日,原告指派另一物流企业的车队到被告指定的工厂装货,该物流企业制作的装箱单显示SIMU6044230罐箱装载25340公斤;SIMU6030690罐箱装载25400公斤;SIMU6044055罐箱装载25780公斤。
在从上海至新加坡的航程中,承运船舶“NORTHERN PROMOTION”轮发现涉案货物有溢出和渗漏。
在抵达新加坡港时,新加坡港务局命令该船在锚地检查。
2012年10月24日,SIMU6044055罐箱内的四氯化硅被部分转移到编号SCZU8746997罐箱中,并更换了
SIMU6044055罐箱上的压力阀。
为此,原告支付倒罐费用等161877.51美元,租用新罐箱SCZU8746997的费用每天15.50美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12月30日止。
新加坡皇家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认为涉案货物从SIMU6044055罐箱中泄漏冒烟的最可能原因是超载大于95%容积,渗漏的其他因素可能是没有盖紧罐箱入孔盖或者由于压力阀低于指定的7帕操作压力。
2012年10月4日,实际承运人现代商船出具两份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原告的目的港代理,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印度努瓦西瓦,托运人自己装箱、计量和封箱。
第一份提单记载的货物为编号SIMU6044230和SIMU6030690两只罐箱共装载50700公斤,第二份提单记载的货物为编号SIMU6044055和SCZU8746997两只罐箱共装载25000公斤。
原告出具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被告关联人。
被告出具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某贸易企业,收货人为凭指示,其他内容同实际承运人提单。
原告认为被告在实际装运时严重超出合同约定及相关安全标准,导致泄漏事故发生,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事故清理费用、额外运费、新罐箱租赁费、相关纠纷律师费共计236749.01美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专业危险品运输机构,装货由原告负责;实际货主也不是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涉案罐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只能装载四氯化硅24600公斤,即载货不能超过95%的罐体空间,因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确定为超载。
对涉案罐箱的最大装载量原被告都是明知的,但事实上,涉案3只罐箱均存在超载。
关于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其指派的车队将空罐箱运至被告指定的工厂装货,该车队的行为代表原告;被告为本案的托运人,被告指定的工厂的行为代表被告。
原被告双方分别有义务告知车队和工厂上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装载货物。
工厂作为实际托运人控制着装货的数量,车队具有与工厂核对装货数量的义务。
原告签发的提单载明被告是托运人,被告签发的提单载明工厂是托运人,因此被告应当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工厂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装载,工厂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装载,被告可以在与工厂的海上运输合同中追究其责任。
本案中,工厂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作为全程物流经营人,明知超载的严重后果,却在装卸作业、申报、运输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更正措施,导致事故最终发生,同样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原被告对上述事故各半承担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危险品四氯化硅签订从中国盐城的工厂到印度努瓦西瓦的多式联运的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危险品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托运人与承运人分别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原因的查明
对事故原因的查明是解决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基础。
对于本案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原因的查明,关键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危险品的属性及所使用罐箱的规范要求;二是危险货物装卸的具体分工和流程。
本案中,装运的危险品为四氯化硅,无色或淡黄色发烟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易潮解,常温常压下密度1.48,熔点-70℃,沸点57.6℃,沸点随着压力增高而增高。
在潮湿空气中水解而成硅酸和氯化氢,遇水时水解作用很激烈,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
涉案发生事故的罐箱为20英尺不锈钢罐箱,型号T22,容积17500升。
由于四氯化硅的特殊性质,该类罐箱装载四氯化硅时需预留5%的危险品挥发空间,为此该罐箱装载四氯化硅最大装载量为24600公斤。
本案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单罐最大装载量为24600公斤,但是发生事故的
SIMU6044055罐箱装载25780公斤,明显高于单罐最大装载量,不仅如此,其余两只罐箱实
际装载量也超过规定的最大装载量。
根据本案危险品的属性及所使用罐箱的参数要求,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确定超载大于95%容积是本起泄露事故发生的最可能原因。
从本案危险品装卸的具体操作情况来看,被告作为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求总装载量为75000公斤,即已超过单罐24600公斤的最大装载量。
2012年9月25日,原告指派的车队载运涉案3只空罐箱到被告指定的中国盐城的工厂,具体由工厂负责装货,车队协助并验收。
涉案危险货物先后经陆路、水路抵达港口。
期间,原告委托的陆路承运人出具的装箱单显示货物总重为76528公斤,原告委托的水路承运人出具的提单载明货物总重为76520公斤,均超过安全标准。
《海商法》第48条和第68条适用问题
由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对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规定了特别的义务与责任。
中国《海商法》第68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作出特殊规定,但这并不意味承运人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完全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托运人须承担相应的特别义务与责任,承运人也须承担使船舶适航、妥善管货的基本义务与责任。
从托运人的角度,根据《海商法》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应承担妥善包装义务、告知义务等。
本案中,涉案的提单表明是由托运人进行装箱、计量和封箱,且涉案合同也未对装箱义务另作约定,可知被告作为原告签发提单的托运人,以超过标准的装载量且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装载货物,显然违反了《海商法》中对于托运人妥善包装义务的规定,应承担超载事故的相应责任。
从承运人的角度,根据《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运输货物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
虽然《海商法》未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作特别规定,但是承运人在承运危险货物时仍应履行法律所要求的妥善、谨慎管货义务,甚至基于危险货物的特殊属性而要求承运人尽到比对一般货物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的原告,作为专业危险品物流运输企业,在明知超载且明知超载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却在装卸作业、申报、运输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更正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显然没有尽到法律所规定的管货义务。
其次,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承运人掌管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时,仅当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时才可以免责。
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证明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故推定其作为承运人存在过错,须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虽然《海商法》第68条规定了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的特殊义务与责任,但并不排斥对承运危险货物的承运人适用《海商法》第48条关于承运人基本义务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0条对合同漏洞填补的作用
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未对危险品的装卸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而本案的事故原因正是装箱不当——超载所引起的。
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现象即为合同漏洞。
中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为合同漏洞的填补作出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即要求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对装箱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交易习惯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可知,一方面,托运人指定的工厂作为实际托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装载并控制装货的数量;另一方面,承运人指派的车队也具有与工厂核对装货数量的义务,以履行承运人谨慎装载的职责。
综上,处理危险货物运输纠纷时,首先要准确把握事故发生原因;其次既要把握《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中的特别规定,也要兼顾《海商法》第48条的一般规定,合理地分配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法》第60条的原则性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