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相关法规32

合集下载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职工疗休养有关法律法规

职工疗休养有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疗养所;二、休养所;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残废院;六、其他。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工发总字[1983]43号三、疗养院(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作为重要对象,努力办好疗养事业,提高疗效,端正服务方向,改善服务态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疗养和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

凡是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去当地疗养院(所)或休养院(所)进行疗养或休养。

当地无疗养条件的,工会要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或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进行联系,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要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

几内亚共和国劳动法

几内亚共和国劳动法

几内亚共和国劳动法(1988年1月28日)第一编总则第1条:该法适用于在几内亚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的所有劳动者和雇主。

凡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劳动,并在他人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其性别、民族,统称劳动者;而领导他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其政府或私人属性,不分宗教信仰,统称雇主。

该条款的执行不适用政府官员。

第2条:坚决禁止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指在某种惩罚威胁下,某人被迫进行劳动或提供服务。

第一章职业第一节一般条款第3条:劳动合同指被雇佣,将其劳动隶属他人并得到报酬的合同。

第4条:劳动合同分为不定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的定义见第12条。

第5条:劳动合同只能与年满16岁的个人签订,雇佣年龄不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6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必须向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或其代表机构递交职业招聘通知书。

雇佣不超过15天的临时工,无需事先通知主管行政部门。

违反第一段条款者,将被处罚5000-50000几郎;重犯者,可判罚25000-250000几郎。

第7条:当雇主计划雇佣外籍员工时,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得到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准许。

雇佣外籍员工有特殊规定。

第8条:签订合同应遵照普通法规定。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经双方认可,如合同双方选择文字形式,该合同免交印花税和注册税。

可以各种方式记录合同。

第9条: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文字条款,并经国家劳动力和职业管理局认证。

雇主必须申请认证,负责合同认证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未经默认或明确签发认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执行。

如雇主违反此规定,从国外招雇外籍员工,除必须承担该外籍员工回国费用外,还应赔偿其损失费。

第10条:如合同双方同意采用试用期,双方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写明试用期限。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为可续约合同,如受雇者是干部,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人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11条:无论是在一方所在地或另一方所在地还是在几内亚领土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法各项条款。

32法律法规手册

32法律法规手册

1、以下哪些是经营者采用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答案]ABCD2、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哪些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D.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或对消费者做有误导性宣传[答案]ABC3、若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将会有何惩罚()。

A.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D.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D4、有奖销售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进行变相欺骗,以次充好,以下哪些是违法的()。

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合理进行有奖销售,符合法律规定D.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答案]ABD5、以下哪些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A.经营者明码标价,没有在标价外额外加收未进行标明的任何费用B.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D.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答案]BCD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A.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B.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C.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D.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答案]ABCD7、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我国宪法对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条款

我国宪法对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条款

1、我国宪法对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条款?答: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对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保护?答:国务院颁发的《装卸、搬运劳动作业条件的规定》中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工人。

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严重有毒有害的作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

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

3、什么是劳动保护?它的任务是什么?答:为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法律制度上、组织管理上、技术上和教育上所采取的综合保护措施,叫做劳动保护。

其内容包括三部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它的任务是:研究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的转化工作。

改善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状况,防止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4、什么是安全技术?它与生产技术有什么联系?答:为防止伤亡事故、减轻劳动强度、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与组织管理措施,即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危害及其控制措施,称为安全技术。

安全与生产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安全技术做保障条件,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没有生产活动,也就不存在安全问题。

因此,搞好安全与搞好生产是一致的,案例技术问题也是生产技术问题,只有二者同步发展,才能保障生产安全、高效地进行。

5、什么是三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答:三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授权有关部门(劳动部门)对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实行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已于2月27日正式发布,将从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自觉性《稽核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把学习贯彻《稽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严密的组织计划和严格的考试考核等措施,广泛、深入地学习和贯彻好《稽核办法》。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发布实施《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稽核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组织好本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稽核办法》。

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培养高素质的稽核队伍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是开展稽核工作重要的组织保证。

3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常见劳动法规问题解答

常见劳动法规问题解答

常见劳动法规问题解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进城市,进入职场。

但在职场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劳动法规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解决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就常见的劳动法规问题进行解答。

一、加班问题加班问题是员工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在此限制范围内,劳动者可以合法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休息时间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包含了休息时间。

具体来说,在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员工有权享受每天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

同时,每周都要有至少1天的休息日。

三、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对员工来说非常重要,可以明确工作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社保等方面的权益。

对于单位来说,合同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背负因员工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的,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劳动报酬两倍的赔偿。

四、社保问题社保问题可能是员工关心的最多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工人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社保费的不同比例,包括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出现了工伤或者职业病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医疗、康复和伤残赔偿等费用。

总之,员工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反映。

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合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新旧劳动法对照表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7;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3;
违约
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
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
后果
前提一: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订立合同
前提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视为已经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确认连续工龄
个人发生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变化时个人有无选择权
以上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以上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解除(续)
解除类型
原有法律法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法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不得解除
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最终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市劳动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采取下列劳动保健措施,搞好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立专人管理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婴儿室、托儿所或幼儿园。

第六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6]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6]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区域性 行业 性 集体 协 商 一 般在 小 型 企业 或 同行 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决
业企业比较 集中的 乡镇 、 街道 、 社区和 工业 园区( 经 定 机 制 。
济技术 开发 区 、 高新 技 术 产业 园 区 ) 展 。在 行业 特 开 五、 区域 性行 业 性集 体 协 商的 程序
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 本行业劳动关 系的特 点和企业实际出发 ,紧紧围绕
劳 工作 时 间 、 息 休假 、 休 劳动 安全 作, 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谐稳 劳 动 报酬 、 动 定额 、
定的劳动关系 ,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良 卫生 、 保险 福 利 、 女职 工 和 未 成 年工 特 殊劳 动 保 护 等 好环境 , 促进区域和行业经 济的协调发展 , 维护社会 问题进行 。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 集体合同 稳定 , 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 业工会组织选派 ,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 企业一
( ) 一 一方 协 商 代 表应 以书 面形 式 向 另一 方 提 出
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 协商要求 , ( ) 二 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 工和企业
或其他企业组织 、 行业协会选派 , 也可以由上级企业
为进 一 步 开 展 区域 性 行 业 性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 充 联合会/ 企业 家协会组织区域 内的 企业主经民主推
分发挥 集体合同制度在 协调劳动关系 中的作用 , 促 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二、 区域 性 行 业性 集体 协 商的 范 围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劳动者的⽣活⽔平。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条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相适应。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额⽀付。

第七⼗四条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的收⽀、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的设⽴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挪⽤社会保险基⾦。

第七⼗五条国家⿎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补充保险。

第七⼗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百条⽤⼈单位⽆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

第⼀百零四条国家⼯作⼈员和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的⼯作⼈员挪⽤社会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一系列用于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设备、器具、材料和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劳动者因劳动过程中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休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和休养费。

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0条:用人单位未按照
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用人单位未按
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样的处罚依据可以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解读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

解读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

解读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一、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规定概述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是我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并且具体规定了支付时间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深入解读这些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资支付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条可以得知:“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与职工达成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未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书面协议,以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因此,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以月份为基准进行划分。

另外,《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未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的情况,雇主应当以十五日为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这意味着,在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雇主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工资支付。

三、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这表明雇主不能以非货币形式,比如实物、服务等来代替现金支付。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币报酬,并且可以拒绝用非货币形式进行结算。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双方可以协商约定部分或全部采取实物形式支付报酬的方式。

但是这种情况下也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实物与所应得报酬金额相当,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迟延支付劳动报酬可能引发的责任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第82条的规定,如果雇主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将面临清偿欠薪及赔偿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雇主在支付工资上存在迟延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按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且有权要求雇主按照每日不超过3%的标准赔偿迟延支付期间的工资。

32条劳动合同

32条劳动合同

32条劳动合同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32: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劳部发[1998]1号劳动部办公厅1998年1月8日印发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1.文明服务。

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

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

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

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

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

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

公开股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

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

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

管理服务。

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一)接待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

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岗位空缺信息;--劳动力供给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相关就业服务项目;--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

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1. 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收集信息。

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话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

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

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观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了解情况。

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

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

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

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能力评估。

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

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和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

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伺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

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

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

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

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 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空岗分析。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

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

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

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

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登记和咨询;--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求职面谈;--介绍与推荐;--职业指导;--其他就业服务建议;--其他服务。

2. 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

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

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如的服务项目。

--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

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