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滞报金具体算法
滞报金
一、滞报金含义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申报的,从第十五日开始由海关征收超期申报的罚金称为滞报金。
二、滞报金计算
滞报金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按日计征,不足一元的部分,免于计收,同时确定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
滞报金征收计算公式:
应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0.5‰ × 滞报天数
征收基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征收比率:0.5‰
合理申报期限:14天(一般从此日期计算1)
滞报天数(征收期限):从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第15日起至海关接受申报日止,起止日均计入,其起始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期限计算特殊情况:
1、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并重新申报的而产生的滞报的滞报金征收情形,经海关审核同意的,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计至海关再次接受申报日止;
2、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征收情形,以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计至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因完税价格调整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按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如“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实际中是“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次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价费字[1992]29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价费字[1992]293号)海关总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向海关申报。
进⼝货物的收货⼈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货物滞报⾦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超过三个⽉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条由进境运输⼯具载运进境并且因故卸⾄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进⼝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续。
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
本条第⼀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四条进⼝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声明放弃的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或者限制进⼝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续,准予进⼝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具负责⼈退运出境;⽆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由收货⼈承担,收货⼈⽆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具负责⼈及承运⼈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保税货物、暂时进⼝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
海关征收滞报金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的计算方法
海关征收滞报金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的计算方法作者:王宛濮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08期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申报,海关总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制定了有关滞报金征收办法。
征收滞报金是海关行政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滞报金是海关征收的所有税费中比较常见和比较重要的一种费用,但是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却知之甚少,一旦遇到征收滞报金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计算,更不知道应该缴纳多少。
所以,彻底了解滞报金的管理规定对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减少企业与海关的争议以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关滞报金征收管理规定简介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上述海关法条文只是对于征收滞报金的一个原则性规定,海关总署为了在征收滞报金时便于操作,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即海关总署第128号令,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海关总署令第128号是于2005年3月3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至今有效的海关规章。
根据该规章的规定,海关在具体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按照下列方法操作:如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
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滞报金的减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无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2014报关员复习第五章同步习题 第4节
一、单选题:1、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 )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扣缴。
( )A、15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标准答案:c2、由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按规定给予特别的临时性的减免税优惠是指( )。
A、法定减免税B、特定减免税C、临时减免税D、政策性减免税标准答案:c解析:政策性减免税是指特定减免税。
3、下列进口货物中,属于法定免税进口的货物是( )。
A、某三资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的生产原材料B.某大学进口用于科研实验用器材C、某化妆品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进口的免费赠送的试用化妆品D.残疾人进口的残疾人专用轮椅标准答案:c解析:法定减免税货物包括: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C选项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用品,所以应选C答案。
ABD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4、下列进出口货物中,属于法定减免税范围的是( )A.关税完税价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B.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C.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商业机构无偿赠送的物资D.在海关放行后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标准答案:b解析:A选项应为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C选项商业机构无偿赠送的物资属于一般进口货物;D选项应为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以下的一票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标准答案:a6、海关补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向纳税人填发( ).A、收入退还书B、海关专用缴款书C、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D、征免税证明标准答案:b7、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 )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逾期未向海关申报怎么处理
进⼝货物的收货⼈逾期未向海关申报怎么处理从国外进⼝货物的,货物运送到我国设⽴的海关卖点后,收货⼈要在⼀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续,前期缴纳⼀定的税费后,才会放⾏的,那么进⼝货物的收货⼈逾期未向海关申报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进⼝货物的收货⼈逾期未向海关申报怎么处理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向海关申报,如果逾期未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进⼝货物的收货⼈、出⼝货物的发货⼈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的货物,没有进出⼝许可证件的,不予放⾏,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出⼝货物的发货⼈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货物的收货⼈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
⼆、进⼝报关的⼀般程序1、将客户提供的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到船公司交换单费、码头费等,换取进⼝提货单。
2、准备进⼝报关所需单证(1)必备单证:装箱单、发票、合同⼀式⼀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份。
(2)如是⽊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熏蒸证书及盖IPPC章已做消毒杀⾍的处理(3)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特殊单证准备齐全(4)有减免税关税的国家请提供相关国家优惠产地证3、进⼝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
如信⽤证、保单、原⼚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件。
4、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作⽇缴纳税费。
如超过期限,海关按⽇计征收滞纳⾦。
5、报关查验放⾏后,客户需及时到代理公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注意:货物到港后⼗四⽇内必需向海关申报。
如超过期限海关按⽇计征滞报⾦(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海关将作⽆主货物进⾏变卖。
尽量实报货值,如果引起海关审计就会产⽣不必要的仓租柜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货物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收货⼈就需要向海关申报,如果超过该期限逾期未申报的,由海关向收货⼈收取滞报⾦。
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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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 0 0 4 年1 1 月1 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 , 经商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于2 0 0 5年 3 月 3日予以公布 , 自2 0 0 5 年 6月 1日 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 总署令第 1 2 8号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征收进 口货物滞报金 办法》 ( 以下 简称《 征收滞报金办法》 ) 第二章第 四条规定 : “ 征收进 口 货物滞报金应当按 日 计征 , 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E t 起 第1 5日为起征 日, 以海关接受申报之 日为截止 日, 起征 日 和截止 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根据该规定, 进 口货物滞报金 的征收 , 应该 自运输工 具 申报进境之 日起第 1 5日为起征 日, 也就是说进 口货物 在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 之 日起 1 4日内必须报关 , 否则从第 1 5日起 , 征收滞报金。这是从滞报金征收的角度 , 对进境 货物的申报时限做 出的规定 , 属于部门规章层面。
思 考和 研 究 。 现 行法 律 法规 关 于 进境 货物 进 境 申报 的规 定
一
根据 以上《 海关法》 的规定, 我们知道 , 进 口货 物的收 货人应 当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 E t ( 即货物进境 之 日) 起 十四 日内 , 向海关 申报 , 超过该规定申报期限再报关的 , 须 向海关缴纳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 向海关 申报 的, 海关依 法将货物提取变卖 。这是关于进 境货物 申报时限 的法律 规定 , 是最高层面的规定 。 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 申报管理规定》
的 规定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规定 1 . 关 于进境货物的 申报期限 2 0 0 0年 7 月 8日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 5号公布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法) 的决 定》 , 自2 0 0 1 年1 月 1日起施行至今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 ( 以下简称 《 海关 法》 ) 第三章第二 十四条规定 : “ 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应 当 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 境之 日起十四日内,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 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 区后 、 装货 的二 十四小 时以前 , 向 海关申报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 限向海关 申报的, 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 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 “ 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 自运输工 具 申报进境之 日 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 申报的 , 其进 1 2 1 货 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 装卸 、 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 尚有余 款的,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 日 起一年 内, 经收货人 申请 , 予以发还 ; 其 中属于 国家对进 口 有限制性 规定 , 应 当提 交许 可证 件而 不 能提供 的 , 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10.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1990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
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第四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
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第六条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李贺报检与报关实务第三版答案
李贺报检与报关实务第三版答案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报检与报关实务》(第三版)应用·技能·案例·实训习题参考答案李贺主编ISBN 978-7-5642-3149-1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2教师服务登记表尊敬的教师:您好!感谢您选用我们的《报检与报关实务:应用·技能·案例·实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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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总论应知考核一、单项选择题BACBC ABDDA二、多项选择题ABC ABC ABCD AB ABCD ABCD ABC ABCD ABCD 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 10.√应会考核观念应用解析:出境口岸海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1)因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情况须减少数/重量的;(2)须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4)经口岸海关和产地海关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第217号令
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发布时间:2014-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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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
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
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
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