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对死刑适用理性思考
对死刑适用的理性思考摘要:死刑存废的话题在不同的国度经久不息的上演着,死刑作为人的最根本的权利,本文中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主张废除死刑:一是报应刑中杀人偿命;二是一般预防中杀一儆百。
关键词:死刑报应刑一般预防论古代思想家荀况曾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用也。
死刑这一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产物,依然在这个以文明自负的社会中发挥着它的刑罚严厉性,维系着刑罚威慑力的尊严。
2011年5月21日这是各方,包括我在内都期待的日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方式终结了多日来引起民愤极大的药家鑫案,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法院对驾车撞人后又将被害人杀害的药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或许民心所向。
自首,挽不回死刑的执行;赔偿,亦不足以弥补民愤之大;忏悔,也抵挡不住犯罪时的罪大恶极。
贝克利亚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难道一个无辜者的参加可以从不可逆转的实践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吗?刑罚的目的仅仅是阻止罪犯再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不要重蹈覆辙。
年轻的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留给我们对死刑适用的无限思考。
一、报应刑--杀人偿命是否合理报应刑作为同态复仇的产物,由神意报应、法意报应和道义报应三种形式组成。
它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犯罪是刑罚实施的原因,刑罚是犯罪的结果,犯罪与刑罚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报应刑区别于同态复仇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主体上,同态复仇是由血族作为主体,而报应刑则是国家代为行刑;二是限度上,同态复仇往往没有确定的衡量尺度,而报应刑中,康德、黑格尔等都认为报应是有限度的;三是结果上,同态复仇带来的世代不止的纷争,报应刑通过行刑对纠纷的解决。
或许康德所说的:如果你偷了别人,你就是偷了自己;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
报应刑主张废除死刑,它认为杀人偿命是合理的。
然而正是从报应刑的角度,我们看出杀人偿命并不合理。
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研究——兼论死刑限制的实然路径选择
和适用 ,不仅 是 对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策 和刑 法 人权 理 念 的理 性 实践 ,更 是 对 有 效舒 缓 我 国 当前 死刑 数 量过多 的尴 尬 情状 的实 然 选择 ,进 而 满 足 “ 少 杀 、慎杀 ” 的 限 制 死 刑 的 旨趣 。需 要 明确 的是 , 本文 的被 害人 过错 是 刑 法 学 意义 上 而非 犯 罪学 意 义上 的被 害人过 错 ,是 指被 害人 违反 了谨 慎义 务
且与法 益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具 有 一 定 程度 的 因果 关
系 ,并对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 任 评 价 产生 实质 影 响的
价值否定性行为。鉴于被害人过错频繁的出现于
故 意杀人 中 ,而 故 意杀 人 罪 又是 死 刑适 用 的重灾 区 ,因而 在 当前 废 除死 刑 的世 界 潮 流下 与 中国死 刑过 多 的压 力 下对 故 意杀 人 中的被 害人 过 错 研究
的 自杀 行为 是 自己的意 志 自由起 到 了决定 性作 用 ,
告知王 乙跳 河 的事 情 ,又 向 派 出所 报 了案 。当 警 察 和亲戚赶 到河 边 时 ,王 乙 已经 死 亡 。法 院 审 理 认为 ,被告 人 王 甲和 被 害人 王 乙 系 夫 妻 关 系 ,双
被 告人 的行 为 只不 过 起 到 催 化 作 用 ,不 能 认定 为 被 害人 自杀 的决 定 性 原 因力 ,死 亡 结 果 是 被 害人
具有 必然性 和现 实性 。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行为”等现象。每一个 生命都是 弥足 珍 贵 的 ,法律 应 该 对 生命 法 益 给予 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是个体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的基本载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 。死刑 的 判 处必 须 严 格遵 循 “ 刑 极 其 严 重 ” 罪 的量刑 情 节 ,可 杀 可 不 杀 的 一 定 “ 下 留 人 ” 针 。 俗话说 :“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 恨” ,任何非正 常死 亡 行 为 的背后 都 一 定 的 原 因。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李至摘要: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
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
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
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
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
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关键词:死刑裁量基准;罪行极其严重;责任刑;预防刑一、问题的提出“丁汉忠案”的一审、二审和重审均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司法界的关注:一方面,因其为强拆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而持续得到关注;另一方面,因本案审理中法官对量刑情节的取舍而引人注目,对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基准的规范化具有借鉴价值。
本文以“丁汉忠案”的裁判文书为素材,从实体法的角度梳理和管窥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的方法和基准。
丁汉忠是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的村民。
他家有六间房屋,其中三间是丁汉忠自家的,另外三间是其父母的。
丁汉忠的父亲去世后,其父母的三间房屋多年无人居住,丁汉忠则占用、改造、修缮上述房屋,将六间房屋并入自家的院落。
虽丁兆荣(系丁汉忠之父)生前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0-01号)、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从'分野'到'融合':刑事违法的相对独立判断研究&18YJC820029]的阶段性成果。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思考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经 复 核 确认 ,被 告 人 郑 民生 因 恋 爱
多 次 受 挫 . 谋 报 复 泄 愤 , 迁 怒 无 辜 , 择 在 学 校 门 图 竞 选 E行 凶 , 刀 连 续 捅 刺 , 8名 小 学 生 死 亡 , 小 学 l 持 致 5名
生 重 伤 , 行 为 已构 成故 意杀 人 罪 , 且 犯 罪 后 果 特 别 其 并 严 重 , 节 特 别 恶 劣 , 会 危 害性 极 大 , 犯 罪 行 极 其 情 社 所
具 体 客 体 是 人 的 “ 命 权 ” 即 针 对 的 是 个 人 最 为 珍 院 检 察 员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法 学 博 士研 究 生 [7 00 山 中 270 ]
2 O 第 8期 ( 典 案例 ) 01 g 经 ,总第 1 6期 0
日 , 民生 被 提起 公 诉 。4月 8 日, 福 建 省 南 平 市 中 郑 经 级人 民法 院 审理 , 法 判 处 郑 民生 犯 故 意杀 人 罪 , 处 依 判 死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郑 民生 提 } 上诉 。4月 2 } { 0
日. 建 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进 行 二 审 , 认 原 判 决认 定 郑 福 确 民生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罪 准 确 , 刑 适 证 充 定 量
而 . 入分 析 郑 民 生 的犯 罪 行 为 和 动 机 , 深 及其 社 会 危 害
严 重 , 一 审 判 决 、 二 审裁 定认 定 的事 实 清 楚 , 据 第 第 证
确 实 、 分 . 罪 准 确 , 刑 适 当 , 判 程 序 合 法 , 法 充 定 量 审 依 裁 定 核 准被 告 人 郑 民生 死 刑 ,剥 夺 政 治权 利 终 身 。之 后 . 民生 被执 行 死 刑 。 郑 郑 民 生被 依 法 处 以极 刑 是 罪 有 应 得 , 而 , 案 所 然 郑 产 生 的社 会 影 响及 其所 引 发 的一 系 列 社 会 问 题 ,却 没
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
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作者:刘世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
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关键词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及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4-02一、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同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二、基本案情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对林森浩执行死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
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摘要: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问题。
本文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等方面的研究,探讨了该罪案的特征和影响,并分析了其相关的社会、心理以及法律因素。
研究发现,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与预防对策的制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刑法、构成要件、刑罚、社会稳定引言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罪行之一,对人类生命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和刑罚,探讨其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威胁,并提出相关预防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一、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和定义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与人类生命紧密相关的罪行,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源头。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逐渐趋于科学合理。
在当代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被定义为明知具有致死后果,而故意予以他人生命致命伤害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以及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主要指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其应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体要素主要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社会对被害人生命的保护;行为要素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行为过程。
这些构成要素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要素,即使缺少其中任何要素,都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刑罚,在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
不同国家针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处罚。
刑罚的大小除了取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外,还考虑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对犯罪的响应。
四、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影响故意杀人罪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宁两个方面。
犯罪案件的频发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故意杀人罪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恐惧,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摘要]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死刑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存在着法定刑不科学,死刑适用标准抽象,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司法现状上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死刑适用率较高,受民意舆论影响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等问题。
针对此,我国需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一系列立法和司法改革,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司法进步与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死刑适用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对其适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惩罚方式死刑似乎天经地义,符合人类素有的报应主义和对等主义的传统观念。
在中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受死刑刑事政策、法官个人因素、民意舆论、受害者家属反应等的影响很大,在司法判决在中很容易出现偏差。
而死刑适用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方面对中国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推进司法公正。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立法现状(一)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不科学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本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法定刑的顺序是由重到轻,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故意杀人罪首先适用的是最为严厉的剥夺生命的死刑,反映了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念。
这与刑法总的立法体系是相矛盾的,并且会产生优先适用死刑的立法目嫌疑,也就是在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情况下,没有从轻或者是减轻情节的前提下首先应适用死刑。
“由死刑到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排列在刑法中唯有故意杀人罪一例。
将死刑排在首位的做法,被不少人理解为对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优先适用死刑,死刑成了优先考虑的刑种”。
[1]同时,罪状过于简单,量刑幅度很宽泛。
我国刑法用第232条这个条文涵盖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内容,并且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没有规定减轻或者是加重罪状,法定刑按情节轻重也只分设了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两种情况。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概 观
( 一 ) 故 意 杀人 罪 的概 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有 某种程度之 意识和意 志并表征为 积极行为 与消 极行 为之动态 , 终 以结果 他人生命之体征 的普适性 的犯 罪名称。故意杀 人罪是侵 犯人身权法益中最为严肃 的的罪行 , 故而刑法将 其置于侵犯人 身权法益篇章中的首要 位置。所谓法益是指 于法层 面法所 保护的某种利 益 形态。故意杀人罪是 表征侵犯他人 的生命权法益 ,亦 即损害他人之生 命 利益形 态。当依 我 国国家情 势 ,法 治社会 是每 部法 所追求 的美 好态 式 ,亦是 法之价值外化 于形 的体征 。社会个体 的行为 自由是 权利本位情 境下 重要 的价值取 向,因而保 障社会人 的行为 自由与生命安 全有其必要 之意 ,而故意杀人罪罪名的设 置能更好 的规制杀人行 为。 ( 二)故 意杀人 罪的解析 关于故意杀人 罪的解要 ,需要 以其构成要件始得 明析。其一 ,故意 杀人 罪之 主体 , 所谓故 意杀人 的主体是指对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施动 者 。分为一 般责任 主体 和特殊责任主体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 达致刑法定 制 的最低年 龄度的社会 众 民,即年满 1 6周岁 的社会 成员。特殊 责任 主 体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特殊 年龄段 的刑法 主体 ,即年满 l 4 周 岁至未满 1 6 周 岁者。其 二 ,故 意杀人 罪之客体 ,所谓故意杀人罪 的客 体是指犯罪行 为破 坏原 有常态并且刑法 给予保 护的社会关系 。依伟大导 师马克思 的理 论概说 ,社会关 系是生产 关系 的集合 ,而生 产关系是 利益关 系的集合 。 利益关 系是 一定社会状况 的情境下最本质 的关 系态式 ,故 而刑法所调整 与保 护的社会关 系 ,实属是刑法 规制 的利 益关系 。 … 其三 ,故 意杀人罪 之 主观方 面 ,故 意杀人罪 的主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 的主 体在犯罪 过程中心态的要求与评价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主 观方面 的要求 是故 意,包 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 意。其 四,故意杀人罪之 客观方面 ,故 意杀人罪 的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杀人 的行为人之体 态的要求与 评价 。主要 表现 为侵犯 生命法益 的实行行为与死亡 的实害结果 。 二、故意伤 害罪的概观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昌奎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刑法适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李昌奎,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李昌奎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随后,李昌奎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致其死亡。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争议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强奸罪的认定(3)法律适用问题(4)刑罚适用问题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李昌奎的行为和动机来看,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的威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表明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强奸行为。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3. 法律适用问题(1)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竞合。
在本案中,李昌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案死刑适用探疑
其控制能力明显弱于情绪平静之时 , 所 以刑事责
任能力减弱。 基于上述原 因,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 激情属于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的理由。例如 , 《 瑞士 联邦刑法典》 第6 4 条规定 , 行为如果系因受非法
刺激或者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而实施 的, 法官可 以对其从轻处罚 。《 德国刑法典》 第3 3 条 规定 , 行为人如果是出于慌乱 、 恐 惧或者惊吓而超 越紧急防卫的界限, 不受处罚[ s j 。 在慌乱 、 恐惧或者
观恶性的有无及强弱是否存在关联 ?倘若能够证 明行为人在激愤状态下对 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
弱甚 至丧失 , 或者主观恶性减轻 , 就说 明在这种状 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甚 至丧失 ,也就 应当对其宽处罚甚至不给予刑罚处罚。
惊吓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显然属于激情场合实 施的行为 , 因此 , 该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的激 情犯不
的危害程度 ,对崔英杰 判处死刑 ,可 不立 即执 行” , 从而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 , 缓期二 年执行。 由此引发 了一个问题 :对于主观上 出于间接
故意的故意杀人犯 , 是否可 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 0 0 5 年曾经发生过一起 农 民工王斌余因讨 要工钱未果而杀死 4人的案件 。这起案件源于王 斌余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 遭他人殴打 , 矛盾激化 而杀人。 此类案件在理论上被归纳为激隋杀人。 当
时, 有学者主张 , 这种因激情而导致意志短暂失控
从司法实践来看, 这样 的判决是存在 的。 从现阶段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死刑适用的标准的把握来 看 ,对某些性质极为恶 劣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 中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2
作者简 介: 陈国华( 1 9 6 , _ - ) , 男, 湖南祁阳人 , 律 师, 兼职讲 师,  ̄- 2 - - , 研 究方 向: 经济法、 刑法。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故意杀人案件更是令人震惊。
故意杀人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动机、手段和后果,对于司法机关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故意杀人案例,探讨其案发经过、动机和社会影响。
案例一,某市一起家庭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案。
案发经过,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家庭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案。
嫌疑人小张与其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情绪失控,持刀将妻子刺死。
案发后,小张企图自杀未遂,并被警方抓获。
动机分析,经调查得知,小张与妻子长期存在矛盾,婚姻关系陷入僵局。
加之生活压力和个人情绪波动,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社会影响,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家庭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当今社会并不罕见,引发了对家庭关系、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反思。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家庭和个人情绪的调节,及时化解矛盾,避免悲剧的发生。
结论,故意杀人案件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个人、家庭和社会多个层面加以防范和解决。
只有加强家庭关系、心理健康教育,提升社会支持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
以上就是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思考,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故意杀人法律案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进行点评。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预谋报复,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李某家中。
在李某家中,张某趁李某不备,持刀向李某胸部刺去,致李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4)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李某死亡,仍然故意实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与量刑(1)辩护本案中,张某的辩护人可能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①张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其杀人行为是出于报复心理,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
②张某在杀人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某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故意。
(2)量刑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张某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②张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
③张某的犯罪后果。
④张某的悔罪表现。
⑤张某的认罪态度。
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死刑抗诉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
死刑抗诉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作者:王小兰李春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10期摘要: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抗诉案件,要通过精准抗诉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通过抗诉方式,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应当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明确赔偿谅解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形。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未成人年人司法保护,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系统开展法律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二审抗诉死刑立即执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成年人保护赔偿谅解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米某华、王某湘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
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加以控制、利用帮助其贩毒,并对两人长期殴打、虐待。
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鉴定,安某乙头发检出代谢物成分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
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
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11岁的安某甲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9岁的安某乙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并安排进行部分“零星贩毒”。
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
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多次、长时间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
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否定论
On the Negativ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Intentional Killing Crime
作者: 黎其武
作者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78-8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故意杀人罪;死刑;优先
摘要:对实施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在量刑时应优先
适用死刑。
然而,这一优先适用死刑的观点违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基本原理,否定了我国刑法第232
条的立法科学性;且在对我国刑法的解释上,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同时,这一观点是刑罚同态复仇思
想的体现,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无助于死刑在我国的限制适用,不利于刑事文明的提高。
该观点长期误导我国死刑的适用,理应受到否定评价。
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死刷案件中的适用
充, 定量刑情 节 中的 “ 以” “ 当” 法 可 、应 的适用 也需要运用 酌定 量 如长 期投放 危险物 质 。 刑情节来考 量 , 可 以型” 对“ 的法定情节如 自首 , 需要 考虑性质 、 手 4 雇佣 、 . 教唆未成年 人实施犯 罪 , 对于雇 凶杀人 , 一般 以雇佣
段 等酌 定情 节 , 也可不 从宽处 罚 。理论 界百 花齐放 的格局 、 律 者为 第一选 择 , 要注意 实行过 限行为 。 法 但 规 定的欠缺 和实际案 件中 的大 量 出现 , 导致我们 司法 实务工 作者
、 一
般应 予严惩 的情 形
( ) 一 从犯 罪动机把 握
犯 罪动机是指 激起和 推动犯罪人 实施犯 罪行为 的内心起 因 。
( ) 为情 节把 握 二 从行
行 为情节 也就是犯罪 手段 , 因为犯罪分子 采用不 同的手段实
实、 犯罪 的性质 、 情节 和对于社会 的危害程 度 , 依照本法 的有关 规 施 同一 种犯 罪 , 不仅造 成 的危害结 果可能 不 同, 体现 出犯罪分 还 定 判处) 第 6 条 2 ( 罪分子虽 然不具 有本法规 定的减轻 处 子的罪 恶程 度也 不一样 。一般 来说 ,采 用残 忍 的手 段 实施 犯罪 和 3 款 犯 罚情节 , 但是根 据案件 的特殊情 况 , 经最 高人 民法 院核准, 也可 以 的 , 对社 会造 成 的危 害结果 比较大 , 体现 出犯罪 分子 的罪 恶程度 在 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 罚)除此之 外 , , 只有 一些散见在 会议文件 和 也 比较 深 。
中图分 类号 : 2 D9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O 9 9 (OO0- 8 lO 522 l)4l 3 3
关于酌 定量刑 情节 , 学术 界研究 的人很 多, 仅就酌定量 刑情 量刑具 有重要 意义 。同一 种犯罪 , 由于犯罪 动机 不 同, 量刑 轻重 节 的含义 , 有十几 种观 点之多 , 就 主流观 点认为 酌定量刑情 节 是 也可能 不 同, 同样是 故意杀 人犯罪 , 出于谋 财害命 等卑劣动 机而 指刑法 予 以概括 性规定 的 , 体现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和行 为人 的人 杀人与 长期 受恶霸 欺压 , 出于义愤 而杀人 , 在量刑 时显然 不应相 身危 险性, 在刑 罚裁量 时由人 民法 院酌情适 用的各种主 客观事 实 同 。 标 准。 酌定量 刑情节 的范 围一股采 取列举 的方法 加 以限定 , 高校 文科 教材《 中国刑法学》 出了的 7 , 列 种 其他 教材和文章有 的列 出 了l O种或者 l 种 , 多的有 8 种 。 8 最 7 酌定量刑 情节 的客观基础 是社会危 害性, 主观基 础是人身 危 险性, 实证基础 是 自由裁 量权 的存 在 , 适用 基础是法 律的滞后性 , 1为 达到其 他犯罪 目的不 惜杀 害他人 的, . 如强奸 杀人 、 猥亵
故意杀人案例:杀人行为中主观故意成立的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案例:杀人行为中主观故意成立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故意杀人案例:张某杀人事件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4月15日晚上10点地点:某城市A小区内事件经过:2008年4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张某和他的邻居王某因为家庭纠纷产生了争吵。
由于情绪激动,张某拿起手中的菜刀朝王某砍去。
在短暂的搏斗后,张某成功将菜刀刺入了王某的胸口,导致王某当场死亡。
随后,张某逃离了现场,并在德国的一处偏远地区躲藏了几个月。
警方调查与抓捕:2008年5月初,警方接到案发地附近居民的报警电话,得知了这起凶杀案。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是凶手,并立即发布了通缉令。
2008年10月底,一个匿名线索提供了张某藏身地的准确位置。
在德国警方与中国公安的合作下,张某于11月初被成功抓获,并被引渡回中国接受法律审判。
法院审判与判决:2009年3月,张某被带到A市法院受审。
检察院指控他犯有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对其判处死刑。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他辩称杀人行为并非有预谋的。
他表示,当时自己只是出于一时冲动,没有思考后果。
他还称自己并不了解菜刀作为凶器的严重性。
法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听取了各方的陈述。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他明知自己手持菜刀的危险性,故意将其投射在王某身上,并造成了王某的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罪行。
根据相关刑法条款,法庭最终判决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
张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向上诉至A市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的点评: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对凶手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案件的关键。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庭审中声称他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预谋杀人,但法庭通过审查证据和听取陈述认定了他的故意杀人行为。
根据张某的情况陈述,他没有否认自己持菜刀进行攻击的事实,这表明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知。
此外,他的辩护也无法否认他对菜刀作为凶器所具有的危险性有所了解。
因此,在此案中,法庭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认定张某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解读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解读一、引言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
它涉及人类最为宝贵的生命,对于保护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刑罚。
二、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意而非过失地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它要求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依然决意实施该行为。
三、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1. 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主观恶性。
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直接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也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即其以非法目的为驱使实施杀人行为。
2. 客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求犯罪嫌疑人以某种实际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
而结果要求被害人的死亡是直接的、可预见的,并且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作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惩治。
具体的刑罚将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判定。
1. 处罚幅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最低可判处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2. 刑罚裁量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裁量留有一定的灵活性。
具体判决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故意杀人的具体手段、犯罪的动机以及对社会、家庭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五、故意杀人罪的辨析1.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是刑法中另外一个相关概念。
过失杀人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无故意的情况下,因疏忽、违法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杀人罪更多地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以及其对他人生命安全的疏忽。
2.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同属于意图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但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
故意杀人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故意杀人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张某与李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然而,在交往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0年5月,张某得知李某与其外遇对象约定在某酒店开房,于是心生杀意。
5月10日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所在酒店。
在酒店房间内,张某趁李某不备,将其杀害。
作案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杀害李某,其行为具有非法性、故意性和危害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本案中,张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张某持刀杀害李某,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②张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张某的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10题
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10题下面是关于刑法主观方面的10个问题及其回答:1. 刑法中的主观方面是指什么?刑法中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意图、主观故意和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要素。
2. 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并且有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3.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谨慎等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
4. 主观方面的故意分为哪几种?主观方面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并且有意实施该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预见到可能会产生违法后果,且对此后果表示默认或者接受。
5. 主观方面的过失分为哪几种?主观方面的过失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简单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谨慎等原因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主体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明知可能会产生违法后果,且对此后果置之不理。
6.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并且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或不谨慎等原因没有预见到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预见后果的程度。
7. 刑法中的故意和主观能动性有何关系?故意和主观能动性是刑法中主观方面的两个重要概念。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并且有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能动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自主选择和控制的能力。
故意是主观能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8. 犯罪主体的故意如何确定?确定犯罪主体的故意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言行、动机、前科等证据,通过推理和推定来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具有故意。
9. 刑法中的故意是否可以推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些情况下可以推定犯罪主体具有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成杀罪,可以推定犯罪主体具有故意。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又名杨钊,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有康有父杨振武,73岁,农民。
母杨会珍,68岁,农民。
女杨欢欢,6岁。
被害人邱美鸽,女,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有康之妻。
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有康不服,提出上诉。
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
2、对被告人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
3、对被告人杨有康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
4、被告人之女杨欢欢的证言,因杨欢欢当时年仅3岁2 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有康无罪。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一)案件判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鸽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欢欢(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
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欢欢一人哭着回到杨家。
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
经法医鉴定,邱美鸽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邱美鸽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有康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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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论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研究生姓名金娅敏指导教师姓名李洪欣专业名称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学论文提交日期 2015年4月论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中文摘要论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中文摘要故意杀人罪作为古老的自然犯罪,尤其考验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司法公正。
本文在对若干司法案例进行分析之后,发现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对死刑适用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然而,纵观近年来几起热门杀人案件可知,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缺乏必要的说理,公众对判决结果缺乏信服,立法的模糊性加之司法指导的粗泛化,使得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本文试图抓住主观方面这一关键,通过探讨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来促使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从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个案的公平,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通过相关理论的论证以及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死刑适用的排除情节。
此外,在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罪过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情感和犯罪后态度,将这几方面要素按照主观恶性大小进行分类赋值,以罪过程度为基本划分标准,明确在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非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三种情况下,主观方面综合评分分别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否则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作者:金娅敏指导教师:李洪欣Abstract On Subjective Aspect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And Death PenaltyOn Subjective Aspects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And DeathPenaltyAbstractAs an ancient natural crime,intentional homicide has a special link with offender's subjective malignant and justice. In this paper, a number of judicial cases were analyzed, and then we found that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pply for death penalty. However, several recent popular homicides shows that the judge's decision on the case lacked the necessary reasoning, the public are not convinced with the verdict, and the public opinion on the fairness of the justice have been questioned because of the ambiguity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rough of judicial guidance. So we attempt to seize 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offenders, in order to limiting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to achieve a fair case and to safeguar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hrough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ase study, we believe that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is used to exclude the death penalty. In addition, the choice of the method of execu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after considering the offender's guilt, criminal motive and emotional attitude. These several element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size of the subjective malignant. We make the sin to be 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and make the premeditated intentional murder, non-premeditated intentional homicide, indirect intentional homicide as three classifications. Then, how to apply the death penalty is cleared.Key words: subjective aspects, intentional homicide, death penaltyWritten by: Jin YaminSupervised by: Li Hongxin目录引言 (1)一、问题的提出 (2)(一)案例 (2)(二)问题 (2)(三)简析 (3)二、主观方面概述 (5)(一)主观方面的界定 (5)1.主观与客观的界定 (5)2.主观方面的内涵 (5)(二)主观方面的内容 (7)1.犯罪动机和目的 (8)2.犯罪情感 (8)3.罪过程度 (10)4.犯罪后态度 (11)(三)主观方面对量刑的独特意义 (12)1.独立反映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12)2.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2)3.有利于犯罪预防功能的实现 (13)三、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分析 (14)(一)决定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主要因素 (14)1.刑罚配置具有特殊性 (14)2.社会关注度高 (14)3.刑事政策性强 (14)(二)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现状 (15)1.死刑适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15)2.死刑适用的理论不足 (16)3.缺乏量刑指导 (16)(三)主观方面作为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排除情节影响量刑 (16)四、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17)(一)主观方面各要素的分类与组合 (17)1.罪过程度分类 (17)2.犯罪动机分类 (18)3.犯罪情感分类 (20)4.犯罪后态度分类 (22)(二)主观方面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具体影响 (22)1.有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 (23)2.非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 (23)3.间接故意杀人 (24)(三)该评判方法的合理性及优点 (25)1.以罪过程度为划分基础能够准确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25)2.评判梯度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5)3.公式化的评判标准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26)(四)该评判方法的案例检验 (26)结语 (27)参考文献 (28)附录 (30)致谢 (34)引言我国刑事立法迄今已有三十余载,现行刑法及相关理论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已经趋于成熟,而面对不断发展变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如何正确量刑、保证司法公正成为刑事司法的重点,尤其是在死刑适用率极高的故意杀人案件上,更是对司法公正提出了高的要求。
纵观近年来的一个个杀人的案例,药家鑫案、敖翔案、林森浩案等,每一个都能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其中除了对事实的挖掘之外,讨论最多、争议最多的就是量刑公正的问题。
本文在对相关故意杀人案件对比之后,发现量刑中主观方面对死刑的适用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甚至可以说,主观方面是排除死刑适用的重要情节,同时也是决定死刑执行方式的关键环节。
大量的量刑情节论著丰富和完善了量刑情节的理论,能够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同时也为探讨具体个罪的量刑提供了理论指导。
但是,我国对于主观方面的量刑情节研究较少。
此外,死刑适用标准的研究对本文也有借鉴作用。
国内许多学者已就这一问题出书论著,包括对故意杀人罪以及死刑适用标准的探讨,但是影响死刑裁量的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使得死刑适用标准这一问题盘根错杂,从而加大了研究的难度。
再加上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死刑的刑法规范过于简单,而且主观方面的量刑指导也存在空缺,就使得这一问题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因此,本文从主观方面入手,探讨主观方面如何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故意杀人死刑的适用,试图推进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进一步公正、合理化。
同时希望能够引起刑法学界对主观方面研究的重视,提高主观方面在量刑中的地位,尽快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弥补主观方面在量刑指导意见中的不足。
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案例一:复旦大学投毒案。
该案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为同寝室的医学院研究生,两人因琐事不和,被告人于2013年3月31日向寝室内的饮水机中注入事先准备好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并于次日目睹被害人喝下含有剧毒的水,被害人最终于2013年4月16日死亡,期间被告人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多次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时也未坦白投毒事实,导致被害人因不能得到有效救治而死亡。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①案例二:敖翔故意杀人案。
该案中被告人敖翔与被害人同为东莞理工学院学生,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携带水果刀、眼罩、面罩、手套等工具,来到教学楼女厕所附近的教室,伺机猥亵单独进入女厕所的学生,待被害人独自进入女厕所后,被告人尾随进入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在遭到被害人的叫喊及反抗之后,被告人由于担心猥亵的事发而采用撞击被害人头部、捂嘴、掐颈等手段将被害人杀害。
随后被害人逃往广州并于2011年11月23日在广州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2年5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敖翔的死缓判决。
②(二)问题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均为受过良好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方面均应高于社会一般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但最终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实施犯罪的手段都十分残酷。